3月28日,中國國家應急處置指揮部在「3·21」空難的第九場新聞發佈會中表示,當日早9時,確定了最後一名罹難乘客身份,至此,132名遇難者全部確認,承運的東方航空也隨即宣佈正式啓動理賠。
3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發文稱,其已在部署賠付進程,「充分尊重家屬意願,建立理賠綠色通道,同時嚴禁借機炒作。」目前,承保飛機機身的人保財險、太保財險等合計向東航預付保險賠款1.16億,11家相關的人身保險公司向遇難者家屬支付14筆賠款,合計金額1485萬。
31日,「3·21」空難的第十場新聞發佈會中,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發言人說,現已進入「事故分析和調查取證階段」,並將在事發30天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遞交國際民航組織,其中不涉及事故原因分析,且不會再向公眾公開,全部調查結束後會公開報告。
一切似乎都在走向尾聲,社交媒體的熱搜上也不見了空難的詞條。這場自1994年以來中國大陸本土最嚴重的空難,10天內便在公眾視野中漸漸淡去。接下來,110個罹難家庭要面對的,是一場場以金錢計算失去至親的談判。而對公眾而言,由於當事的東方航空以「旅客名單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信息」為由,拒絕公開罹難者名單,除了一些報導中提到的少量罹難者,多數人都成了憑空消失的數字。
失去的生命會如何量化?訴訟的可能性高嗎?遇難名單是個人隱私,還是信息公開範疇?端傳媒採訪包頭空難遇難者代理律師郝俊波、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律師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繼續追問。
問一:遇難者家屬可能獲得多少賠償?
東航空難啓動理賠至目前,11家相關人身保險公司向遇難者家屬支付了14筆賠款,合計金額1485萬元。端傳媒記者此前從遇難者家屬處瞭解到,東航方面曾口頭通知稱遇難者家屬可獲得215萬元的賠償。
「根據國際慣例,一般空難發生以後,航空公司會盡快先給家屬一個補償,」曾代理2004年包頭空難遇難者訴訟的郝俊波解釋,這個補償相當於解決罹難家屬應急所需的經濟補助,因有的罹難者可能是一家的經濟支柱,費用在2萬美元(約12.68萬人民幣)左右浮動。
郝俊波說,對於家屬而言,面對空難最初一段時間是他們最困難、最黑暗的時候,可能難以冷靜分析進行商談,因此往往會在事故有初步調查後慢慢推進賠償數額的協商。
一般來說,協商往往會在官方即民航局的主持下展開。罹難乘客家屬可獲得的賠償主要分兩部分:事故飛機所屬航空公司所需承擔的賠償,及罹難乘客登機前曾購買或被贈送的航空意外險。除此之外,若乘客曾購買普通意外傷害險、終身人壽險等其他人身保險,也可獲得相應保險金賠償。
在中國,航空公司所需承擔的賠償,主要依據《民用航空法》《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等計算出最高統一賠償額,再根據當年價格指數上浮,並增加相應撫恤金、喪葬金、交通食宿補助等。一般情況下,每位罹難者,均得到相同的賠償金。
以最近的2010年伊春空難賠償計算方法為例,法定賠償限額以2006年出台的規定為標準——對每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人民幣、每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限額為3000人民幣、對托運貨物和行李的賠償限額為2000人民幣,合計40.5萬人民幣。考慮2006年至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計增長幅度,調整為59.23萬。再加上生活輔助費、撫恤金、交通費等,每位遇難乘客賠償96萬人民幣。
「其實什麼名義並不是很重要,關鍵的是對生者一個實際性的補償,」郝俊波總結,「40萬的死亡賠償限額確實太低,從各個角度來看都不合理,實踐中,航空公司相當於用各種名義讓總額達到相對合理。」
據中國國家統計局,2021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2元,較2006年的11759元,漲了超過4倍。
事實上,2006年出台的40萬法定限額標準,也是逐步提高的。中國最早有關民用航空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出台於1951年,當時最高限額是1500元,到1992年提高至5000元,1993年調整為7萬。2004年11月,東航MU5210起飛不久後墜毀於包頭,後東航提出21.1萬的賠償額,部分對賠償標準不滿的家屬在投訴無門後,2005年8月將東航、通用電氣等4被告共同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拉開長達8年的訴訟長跑。
包頭空難事發一年出頭,2006年1月1日及2月28日,民航總局陸續出台兩項新規,其中一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要求航空公司在空難發生後,向罹難者、倖存者家屬提供免費援助,另一項即規定了賠償限額40萬元。但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包頭空難並不適用新規。
而2006年規定的40萬元限額,則一直持續至今。這一限額遠低於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及地區空難的賠付額度。例如,有報道指,美國空難在承運人存在過失的情形下,一般賠償額在150萬美元以上。而2015年台灣復興航空客機墜河事件中,每位遇難乘客獲賠1490萬新台幣(依當時匯率,約人民幣295萬)。
中國的空難賠償限額,甚至低於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員國所簽署的多邊公約《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所規定的限額,以至於曾有人戲稱:「寧願犧牲在國際航線上,也不能在國內航線上倒下。」
問二:如訴訟維權家屬可能面臨哪些困難?
包頭空難時,東航曾要求遇難者家屬同時簽署《11·21 空難賠償款支付收據暨責任解除書》(簡稱《責任解除書》),要求簽署人保證「不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事由向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或者它的關聯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賠和求償訴求。否則,受償方代表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一霸王條款,在當年曾被數位法學學者認定為無效合同。也就是說,航空公司不可以強迫、捆綁要求遇難者家屬放棄之後的訴訟索償權利。不過即使如此,在中國提起空難訴訟也不是一件易事。
近20年來,除是次「3·21」空難外,中國國內民航主要有三起乘客無過錯的重大航空事故——2000年6月的武漢空難,2004年11月的包頭空難,及2010年8月的伊春空難。其中,武漢空難和伊春空難索陪訴訟均未能立案,僅包頭空難因借助美國起訴,立案成功且獲得賠償,也是中國民航訴訟的第一案。
然而,包頭空難訴訟經歷了長達8年的拉鋸。當時,對25萬元賠償額強烈不滿的部分家屬,依美國「長臂管轄」原則,兩度將發動機生產商通用電氣、飛機製造商龐巴迪公司,以及承運人東航訴訟至美國法院。案件在2006年11月進入在美調解階段,三被告願共同賠償32名遇難者共1175萬美元。然而,東航以在加州法院履行不方便為由,拒絕達成調解協議。
2007年,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分別向北京市二中院、上海市一中院共3次遞交民事訴訟狀,均未獲受理;2008年,代理律師再次分別向北京、上海的法院提交訴訟材料,仍不獲立案。2009年,家屬及代理律師再回美國上訴,隨後,北京二中院立案。3年後的2012年10月9日,該案件終得開庭審理。
事實上,武漢、伊春空難,也曾有家屬試圖上訴,但因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國際訴訟,國內立案困難重重。
武漢中級法院對當事家屬稱,在請示有關領導後表示,此案不予受理。伊春空難遇難者家屬,則因發現獲賠金額從96萬、130萬至150萬不等,且標準不透明,致部分家屬認為「誰鬧得最凶,堅持越久,獲得賠償就越多」,後部分家屬選擇訴訟,當地法院也沒有立案。
一位不願具名的航空訴訟業內人士對端傳媒表示,難以立案可能與空難訴訟牽扯群體性事件有關,法院對此較為敏感和慎重,如此前一些證券類訴訟,也是在證監會介入處理後,法院才選擇立案。
問三:遇難名單成隱私,有哪些負面影響?
東航空難與過往數宗大型突發公共事件不同的是,今次官方選擇不公佈包括機組和乘客在內的所有遇難者名單。
3月25日,空難發生後第4天,在國務院調查組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東航集團宣傳部部長表示,所有航班的旅客名單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信息,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疇。官方至今並未解釋具體法條。東航還指,根據國內外慣例,是否公開遇難名單,應先服從旅客搜救和家屬聯絡的緊迫需求。
「異常蹊蹺,」對於不公開遇難者名單,關注個人信息保護和人權領域的中國律師葉鳴逸感到十分不解。
追溯中國空難史,不發佈遇難者名單並非常見做法,官方甚至會在短時間內向社會發佈遇難名單。端傳媒梳理資料,2010年伊春空難事件有42人遇難、54人受傷(2人送院後離世),新華社在事發翌日,旋即刊登遇難者姓名和身分證號。更早之前的包頭空難發生後2日,國務院空難調查小組便公開了東航提供的遇難乘客名單。2002年大連空難發生後2日,國務院空難處理小組發佈了乘客最後核實名單。
在中國,死者的人格權和隱私受到法律保障。根據中國民法典,死者的人格權受到保護。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從個人信息保護法來看,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閲、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在災難事件發生後,個人信息完全不能被披露。
今次空難事件中,發佈遇難名單是否觸及遇難者隱私權、侵犯個人信息,成為輿論討論的關鍵。葉鳴逸對比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向公眾公佈遇難者信息(比如姓名、性別、通訊地址簡化到市、同行人等基本信息),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同時,東航《隱私政策》中列明,在「無需」徵得個人同意便可處理個人信息的情景中包含,「(3)為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4)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事實上,在乘客並未離世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對於個人信息已有很大的處置權。例如,在隱私政策「我們將如何共享、轉讓及公開披露您的個人信息」部分寫明,可能與之分享乘客個人信息的第三方主體包括,向東航業務運營提供推廣、經銷、電話促銷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航空承運人、陸上或海上運輸營運商等其他商業夥伴,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醫療專業人員和保險公司等。
「這麼大的一個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刻意不披露,但在隱私政策的其他情況下,它卻可以共享給很多人,可以披露給其他方。」葉鳴逸說。
葉鳴逸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東航的隱私政策立法的本質,是要在公共事件中考慮媒體報道和公共監督的需要,涉及公共知情權。「它其實已經知道誰的價值是優先的,是做了一個傾向性的立法意圖,」葉鳴逸說,「這樣一件公共事件,尤其是有重大生命損失的事件,不管是《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是東航的隱私政策,其實都屬於可接受媒體調查、公共監督的。」
披露遇難者信息並不代表需要全盤托出。「披露不代表要一下子把所有信息公開,披露只是有滿足公眾知情或者是監督的需要,大眾媒體可能一開始所需要的只是他的名單,比如你姓名、性別,所在的城市,同行人。」
「調查報告具體什麼信息可以披露我不是特別瞭解,但一般認為,如果沒有特別涉及國家安全,其他信息都應該向外界公開,特別是遇難者家屬,他們享有知情權,他們有權利瞭解空難發生的具體原因和相關細節。」郝俊波表示。
借鏡台灣面對空難的處理方法,澎湖空難後,台灣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在製作報告時,對於生還者或罹難者的資料發佈,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空難發生後不能由發佈方來壟斷真相,被壟斷的真相遠沒有社會公信力。而公佈罹難者的一些個人信息,是接受罹難者社會關係人和公眾的監督,更快接近真相的必要。」葉鳴逸說,「平時我們認為(不公開個人信息)是最好的保護,但是在這種公益事件之中,披露反而是對受害者、對公眾最好的保護,最好的合理訴求的回應。」
另一方面,公佈遇難者名單與空難事故後續賠付程序息息相關。在葉鳴逸看來,目前遇難者信息掌握在航空公司手上,造成信息不對稱,遇難者的社會關係人、社會大眾,不具有監督能力。「對罹難者及其親屬或繼承人財產權的最好保護,是充分保障其知情權,以便權利人盡快及時主張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等,造成惡意的侵權。」葉鳴逸說。
目前,部分賠付程序已經開啓,但漫長的賠付道路還需等待事故調查結果。葉鳴逸懷有擔憂,賠償方案會是通行方案,還是一戶一個賠償方案,造成「同命不同價」的結果?遇難家屬會得到平等保護,抑或差異處理?
「不公佈罹難者名單,遇難者家屬就無法相互聯絡、通氣,也無法相互安慰和疏解失去的痛苦,更無法讓逝者家屬和繼承人知情並監督是否被公平公正的賠償。」現實中,家屬存在法律認知、維權能力、資源調動能力和發聲能力等方面的差異,若沒有得到平等保護,都有可能使其無法獲得公平的賠償。
問四:中國政府信息公開近年如何變化?
在中國大陸其他公共災難事件中,盡快公開遇難者和失蹤者名單亦屬於慣常做法。例如,2011年轟動全國的溫州動車事件,造成40人死亡,官方分批公佈遇難者名單。2012年夏天北京遭遇特大暴雨,多達79人罹難,官方甚至公佈了遇難者姓名、年紀、戶籍和死亡原因,被視為政府信息公開進步的里程碑。
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對於基層群眾首次提到「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隨後,2006年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部分將「知情權」的民眾權利論述擴展至整體人民。2007年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被視為中國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跨出一大步。
溫州動車事件發生後,人民日報曾發文《讓公佈遇難者名單成為制度》指,「在以前的不少群死群傷事故中,遇難者名單總是被濃縮為一個孤零零、冷冰冰的數字。事實上,對任何一場災難,抵抗遺忘最有效的一個方式,就是盡可能多地發掘與人性相關的生命細節。遇難者名單的權威發佈,就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環節⋯⋯」
突發事件中公開信息甚至曾是社會提倡的作法。伊春空難事件後《京華時報》文章指,「越是突發事件,越要充分公開信息;若信息公開的條件不足,要主動創造條件進行公開。在現代信息社會,這已成為公共治理的一種常識。」
2019年,國務院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首次修訂。其中,第十五條訂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如何應對重大災難公共事件,體現出政府如何權衡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東南大學法學院崔夢雪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開中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與平衡——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15 條為對象》一文中寫到,第15條賦予行政機關在不同利益間作出價值判斷和選擇的餘地,根本上屬於利益衡量的行為,即在「公開信息的價值追求」與「公開後對第三人隱私權損害」間進行比較。
文章繼而指出,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標準尚無定論,「公共利益」「重大影響」亦屬於模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實踐中這種模糊概念衍生出的餘地,容易導致行政機關以「個人隱私」「公共利益」和「重大影響」的解釋空間為擋箭牌,侵害公眾知情權。葉鳴逸亦指出,「法律上講究權益平衡(Right Balance),來權衡哪一方面法益最大。」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助理教授方可成表示,單純從中國法律的現狀來看,很難知道「必須」公開遇難者名單的理據,「只能說與整體的詳細公開狀態有關。」方可成回溯10至15年前,政府信息公開的進程處於不斷推進的狀態,「有這樣的社會氛圍去要求政府公開名單,政府也願意回應這樣的聲音。但現在,已經聽不到太多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聲音了,這樣的環境下政府不公開名單,也是意料之內了。」
目前,國際上就空難後是否應公佈遇難者名單沒有統一標準和指引,其他國家的航空公司亦曾作出不公佈遇難名單的決定。例如,1987年西北航空空難事件中,西北航空公司以保護死者家庭成員免受騷擾為由,拒絕公開。而時任美國聯邦航空局駐華盛頓發言人對此感到驚訝,稱其不知道有不公開名單的先例。最後,媒體通過不同渠道收集並公佈遇難者信息。
不過,其他媒體不乏有對空難事件中遇難者信息作出報導的例子。1979年美國航空公司班機DC-10空難,芝加哥論壇報邀請遇難者家人和朋友分享遇難者生平故事,報導附上遇難者生前的生活像片。CNN亦曾就埃塞俄比亞航空公司墜機事件中,書寫各國遇難乘客生前經歷、身份,以及他們如何被親友紀念。
「真相不是數字,是一個個鮮活的生命及其社會關係;公正不是媒體發佈的說辭,是一個個生命的體驗;公共事件的處理能力,不是一句自評,而是大眾的體驗。」葉鳴逸說。
(為尊重受訪者意願,葉鳴逸為化名)
(端傳媒實習記者趙傑對本文有重要貢獻)
@ 默蒼離
好的,感謝你的回應~
@Marcar
我個人的觀點是:你就繼續保持這種疑惑下去。
在一個哲學家心中的烏托邦,這樣的辯論會怎麼演變呢?大概是倫理學家討論不休,從古希臘,中國儒家,現代性等等中找答案,而且絕對不可能有同意的結論。同時意見領袖開始發聲,表達一種更為樸素的民眾的意見,極有可能跟輿論場域中的另外一群從屬於制度下的專家意見相左……
但與此並行的,是所有人都對災難表示哀悼,無論什麼主張的人,所有人都盡自己的努力用自己的方式維護死難者家屬的尊嚴。
這個時候,你說的這兩點真的還會存在矛盾嗎?也許吧,人們還是可能因為自己的身份背景不而持有甚至完全相反的立場,但那將只是理論範疇內的。
繼續保持這種疑惑是保持好奇心不放棄思考的好方式。不過我認為在一個良好運作的社會中,本不必非得要有唯一的答案與做法。
可笑,堂堂天朝百姓,卑微如此,竟然要找美国人主持公道,现在想起美国人的好来了
看了各位圍繞「公眾知情權」和「公佈名單」之間關係的討論,覺得獲益良多,感謝每一位回應的朋友。
不過,即使在看完整個留言串,我自己心中的疑問還是沒有被解決⋯⋯
所以,總結而言,「公佈名單」本身的確涉及家屬隱私,但在時代背景下(比如說公眾的公開祭祀、受難者家屬講述自身的能力、維權空間都較小,當然這個命題需要更多證據),此時此刻,「公佈名單」是公眾對爭取「公眾知情權」的重要表態,這是它的公共利益?
我和 @midori川 在這點上的疑問很相似,期待更多的討論。
@midori川
讚同你的這個討論,如果今天我們身處一個主要的倫理問題可以是:「公佈完整姓名是否符合社會的道德標准」的話,那我們是很幸福的。
我最後那段的的本意並非直接對您的提問,而更像是一種思考脈絡。如果今天的中國社會聚焦的也可以是:怎麼做能夠在自己社會當下的倫理標準與普世價值之間平衡的話,那我想很多人包括我在內也不用對中國政府有這麼大的意見了。
@默蒼離
感謝你的回應。確實如你雖說,這兩起不幸事件發生的脈絡、後續發展都很不一樣,混在一起講會忽略一些很重要的差異。
至於你問我的問題,由於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也未曾在中國生活。基本上,我的中國經驗等於0,我無法回答你最後的提問。
不論發生在哪裡,不幸事件發生後,總是會有一般民眾想了解亡者的資料。要滿足一般民眾此種需求,至少有兩種實現方式:
一是取得該亡者之遺族同意後公開,由遺族自行衡量公開對遺族產生的利弊、亡者的人性尊嚴問題(並不是每個人都很樂意被社會記住,更別說是自己還是因為不幸事件而被記住)。
二是不問每一位亡者遺族的看法,直接公開。
在我看起來,直接公開是種很粗糙的做法,缺乏對人的關懷,缺乏對人性尊嚴的尊重。
就像新聞報導中,新聞媒體基於對受訪者意願的尊重,有時會以匿名或化名方式處理受訪者的姓名。在公開亡者名單這件事情上,我覺得能做的更細緻,應該要讓每一位亡者的遺族來做決定,讓他/她們自行選擇是要公布完整姓名、姓名頭尾(如:黃◯平)、僅姓氏(如:黃◯◯)、化名,還是留白,甚至完全不公布。
希望未來能是個越來越尊重人性尊嚴的世界。
@midori川
回應你提的一點,京阿尼縱火案與東航墜機完全不能相較。京阿尼縱火案,性質已經被認定為工傷,我雖然沒有明確數字,但工傷致死在日本的賠付應該在一億日元,對比文中所列中國對飛安意外死亡的賠付,你可以斟酌。其次,京阿尼縱火案一週年時仍是日本朝野都關心的議題,公開悼念從未少過,不是任何人的忌諱,而且死者名單雖然沒有完整公佈,但京阿尼在後續作品中都把遇難者的姓名放入製作者名單並打上象征已逝的框線,公眾從來都有知情權。第三,日本社會「為死者諱」的文化傳統保存的相當好,但這是與現代意義上的公眾知情權共存的,遠了有兩次核彈死難者完整名單,近了有311完整死難者與失蹤者名單,媒體不報道不公開談論但同時從無人反對公開祭祀,是日本人的儒教與神道教相結合的文化傳統,這一點甚至能關聯為何日本人堅持祭祀靖國神社的中日文化衝突。當然任何文化傳統肯定都有問題,日本人自己拍的電視劇對這種廣義上的「讀空氣」文化批判得多了,一定存在很多因此傳統被壓抑的個人權利主張,但我想說的是,這與東航墜機的層級完全不一樣。
另外,既然提到了中日在「事死」一事上存在文化衝突,到不妨反過來問問:你覺得中國在類似問題上,傳統是什麼呢?我說的不是什麼鬼扯的數千年歷史文化,我說的就是文章中說的,中國政府自己在過往二十年間,每每遇到類似事件時的態度。在這個脈絡里,再來審視他們今天的理由。
感謝wheretogo 的回應,讓我發現我某些用字遣詞有誤導的問題:
1. 說像端傳媒這樣的新聞媒體,只是單純的想限定新聞媒體的範圍(至少排除中共黨媒),並不是指稱端傳媒有採取行動要求政府公開亡者名單等等。
2. 此一事件令我想到日本京阿尼縱火事件也有類似爭議。雖然兩起事件中,政府的公眾信任度、應對態度、方式都有所差異,不過因為我覺得這兩起事件中,要求是否公布亡者名單的邏輯是類似的,所有我就混在一起談了。
在是否公開亡者名單上,存在公眾利益與遺族利益之間的拉扯。公開亡者名單肯定會影響遺族利益(不管是傷害遺族隱私,還是可以幫助遺族維權),但我是沒看出來有沒有公開名單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什麼影響(受害者並非公眾人物,公開姓名真的會讓人比較容易記住事件?或是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因此,「以公共利益為由要求公開亡者名單」在我看起來是個奇怪的主張,所以想了解不同的觀點~~
端傳媒這樣的媒體也沒有在這裡要求公布名單吧,媒體哪能要求什麼呢…只是梳理了過往做法,呈現了法律領域的意見,試圖解釋公布名單的重要性罷了。相反,官方也沒有給過更詳細的說法,為什麼不公布、和過往做法不同的原因,也沒有表示過已經徵詢了110個家庭、所有家屬的意願,全部人都拒絕公開呀,更何況先前報導已有家屬表示不拒絕公開。目前還需要非常多環節拼湊事件真相,包括黑匣子、飛機殘骸和各種調查,甚至名單也是真相中的一個面向。公布名單,讓社會悼念,也是尊重死者、不輕怠任何一場死亡的態度。另外,對於賠付和維權的益處,文內已有提到,就不多說了。綜合總總,著實看不出來公共利益小到不能公布遇難名單,就這麼草草了事。
這次的公布爭議,令我想起2019年京阿尼縱火事件,當時對於是否公布縱火事件受難者名單也是有著很大的爭議。
2019年7月中發生事件後,京都府警以保護遺族隱私為由遲遲未公布所有亡者名單,而僅公布已取得遺族同意公布者,此舉當時也受到許多新聞媒體批評罔顧公眾知情權,直到8月底京都府警將剩下所有名單公諸於世(包含遺族不願公開者)。公開後,還在網路上引發很大的輿論混戰(有些網友認為這種做法侵犯遺族隱私)。
我能理解對於端傳媒這樣的新聞媒體來說,自然會以新聞報導自由、公眾知情權等理由要求公開名單。不過我對公眾知情權是否能算公眾利益,是抱有疑問的。個人覺得有時公眾知情權確實能增進公眾利益,但某些狀況則否,甚至還存在某些狀況下強調公眾知情權反而有害公眾利益的情況,難以一概而論。
撇開中日兩國政府的公眾信任度差異不談,我很好奇公開京阿尼、東航墜機亡者名單到底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以及為什麼所增進的公共利益比尊重遺族隱私意願更重要。
支持公開亡者名單者,可以分享你的看法嗎?謝謝~
@Jay_L 你這麼說我還以為端是中宣部旗下的媒體,能為中共整個調查背書呢😅 端能做的就只能像這篇文章一樣,根據已有資料和專業意見作出合理質疑。至於對中共高度信任,不用看得長久,就看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情就知道這是多愚蠢的態度了。你選擇相信那是你的選擇,有些人選擇懷疑也是他們的選擇,就別在這裝作高人一等教人做人了🙄
唉,我打了一通字想说端的这篇报道是猜疑多过验证,抒发观点多过关心真相,结果好几个读者又在没有读懂我说的是什么的情况下根据对我的猜测而留言。我只能说有什么样的读者,就有什么样的媒体,难怪端会做成这样。但我还想最后试一次,就不公布名单这件事:
1.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政府封口家属。实际上,愿意承担网暴风险的家属都已经在抖音和微博上公开纪念逝者了,地方政府也表态会和家属商量建纪念碑。
2.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政府要阻挠家属起诉。虽然过去政府有阻挠起诉的恶行,但是那次恰恰是快速公布了名单的。所以公布名单这件事本身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预测政府是否会阻挠家属的因素。如果媒体真的关心这件事,也因该等到事件调查进一步深入,有更多可关于事故起因的信息出现之后,因为只有那时,家属才有可能知道是否有起诉的必要。现在就怀疑政府会阻挠的,实际上就是再次激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而已。
3. 不公布名单不等于禁止公众支持家属和获知事件缘由。目前看来,公众完全可以自由地就事件发言,支持为主动公开身份的家属,关于事故调查的进展也很迅速,搜救和调查专家的工作都没有延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政府企图隐瞒事件真相。
我认为这件事情上中国政府不公布名单的做法才是真正尊重家属的。任何愿意公布身份的家属可以不受阻碍地自曝,公开纪念。而不愿意的,则不会被强行曝光。
我认为媒体在报道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比如飞机坠毁,火车出轨,疫病流行,当然可以质疑政府行为的不足,回顾曾经的错误,但也有责任报道“那这一次,政府有没有重复之前的错误呢,有什么行为证明/证伪它在为公众利益服务呢”,这就是我在前一条留言说的怀疑不够,还需要验证,否则就只是在抒发观点。端是一个熟悉中文,而且有不少接地气,能混迹中文社交网络的记者的媒体,理论上在验证这点上可以做得比西方大媒体更好,但是没有,让我觉得它没有发挥出它独特的优势和提供额外的价值。
感谢很好的梳理,让十几年来舆论环境的倒退,从能有质疑声音的媒体到官方一言堂,显得更加触目惊心了。以及一直没变过的领导拍脑袋决定诉讼权力,只能求助于美帝制造国际影响给中国施压,这实在是太熟悉味道的人治典范了。
我严重怀疑有些评论者究竟有没有认真看或者看完这篇文章,究竟是谁玻璃心?是谁心中充满了偏见?
你好,Jay_L。我倒觉得公开遇难者名单跟遇难者家属遭网暴之间,逻辑上没有那么顺滑(我想您再仔细想想,也许不用我啰嗦),情感上更是不好说:也许家属们愿意公开呢?(这一点端之前的相关文章有提到)也许哪怕所谓的网暴来了,而我们强大的法律武器居然保护不了他们,可是家属为了让亲人安息,愿意承受“网暴”呢?如果真的想保护遇难者和家属,不是首先应该考虑他们的意愿吗?可是基于本篇提到的武汉、包头、伊春空难的事后处理情况,谁能保证家属们的意愿能得到合理的回应呢?毕竟领导一个指示,立案都立不成。连遇难者家属的意愿都可以如此无视,谁又能保证善后处理会公平、公正?
有些媒体报道了家属维权难之类的事情,有些媒体没有。这就说到中国政府的形象问题,您说“毕竟在媒体上中国政府经常就是以欺压百姓的形象出现的”,这一点我不同意,很想知道你说那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在媒体上,比方央视的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等,我看到的中国政府的形象可不是您描述的那样,我看到的是中国政府为了把人民服务好忙得不可开交,除非你认为上述这些媒体根本不配叫媒体,而那些为人民服务其实是欺压百姓。可他们都是堂堂“官媒”。如果您认为代表官方的媒体不配叫媒体,那这个媒体背后的官方又怎么配让人相信,人们又要基于什么才会相信,即便不公布遇难者名单,这些遇难者和家属们也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呢?期待你的回应。
“在請示有關領導後表示,此案不予受理”,真应了那句“中国的根本大法是什么同学们,是宪法吗?显然不是,是什么?是领导的看法”。如果我是遇难者家属,看见这样的消息,要个合理的补偿如此之难,我真不知道自己会做出什么事来。
真心希望遇难者能安息,希望家属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傳媒在討論的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也就是「一般而言,在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政府應不應該公佈遇難者名單」,查找了中國官方過去就類似事件的發言和處理態度,也找了律師來談法律上的PERSPECTIVE,這和找家屬問他們有没有被打壓有甚麼關係?家屬有没被打壓都好,和「政府應不應XXX」這個命題有半毛錢關係嗎?
而且這篇文章端是認真找了相關的專家徵詢法律意見,並且整理了國內外類似空難的處理案例,怎麼可以說是單純的情緒宣洩呢?更不要說去年鄭州水災才鬧出了隱瞞139人死亡人數的事件,基於慣例合理質疑是媒體應有之義吧。
「首先不公布名单的确保护了家属。如果你们去搜索”东航坠机 遇难者家属“,就会发现事发之后没几天已经有家属因为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抖音等平台纪念亲人被网暴了。」
不太明白公佈名單與網暴的關係為何。🤔目前幾個被網暴的家屬多是因為「質疑家屬吃人血饅頭蹭熱度」(包括@JayL尋找的劉學舟的例子背後也是相同的邏輯)。畢竟乘客幾乎不可能與這次事故有關,看不到有什麼值得指責的。然而無論是否公佈名單跟這種網暴又有何關係?能網暴的多數已經在社交網站上表達了自己遇難者家屬的身分, 跟公佈名單也無關吧。
「另一个迹象是,美国航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也已经得到签证,马上来中国。这对于目前十分抗拒外人甚至在外中国人入境的中国来说绝对是特例。」
飛行器生產國派出專家參與空難調查算是國籍慣例,不容許進入才是特例。
楼下的端友忽略了端是先发了采访报道,才发的这篇信息梳理的文章。
看评论,很多人是因为不公布名单就担心官方欺负遇难者家属。这个怀疑我可以理解,毕竟在媒体上中国政府经常就是以欺压百姓的形象出现的。但这次不公布名单,我不认为是欺压遇难者:
首先不公布名单的确保护了家属。如果你们去搜索”东航坠机 遇难者家属“,就会发现事发之后没几天已经有家属因为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抖音等平台纪念亲人被网暴了。再联系之前的刘学州事件,刘鑫事件,就会理解网上就是有一群人渣在捕食心灵脆弱的人。不管你觉得背后的责任是政府管理不力,平台盲目追求流量还是社会风气败坏,这个现象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保护家属不收二次伤害在我和很多中国人看来,是远远比满足公众知情权重要的。这一点和国外也很不同。你们去看微博上公布的犯罪违法视频,底下的评论往往是要求给受害者打码。所以我觉得不公布名单是为了家属这一点是成立的,我个人很赞同。
再进一步,不公布名单也并没有说明政府对事件冷处理。恰恰相反,事件发生后,多次上微博热搜,处理小组已经第五次开发布会,中央相关机构立刻展开全民航的风险排查,事发地政府也表示在和家属商议是否要建纪念碑。是从政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机构都在积极处理。家属在各个平台的发言也没有被官方打压的迹象。另一个迹象是,美国航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也已经得到签证,马上来中国。这对于目前十分抗拒外人甚至在外中国人入境的中国来说绝对是特例。这些迹象都说明官方正对事件热处理。
况且如果官方真的要冷处理事件,欺压家属,公布名单更本不够成阻力。大家对国内舆论控制能力又不是不知道,命令一下,全国媒体可以只用官方稿件,家属账号可以封锁,微博话题可以锁定,警察,检察院和法院可以配合阻挠家属发声和起诉。实际上,需要冷处理的话,官方反而更应该公布名单,表面上展示出信息透明的样子,暗地里有无数种办法实际上封锁消息,为什么还要隐瞒名单,吸引舆论质疑呢?
最后我额外发挥一下,这篇新闻又双叒叕一次展示了外媒上关于中国报道的普遍缺陷:猜测多而验证少,变成了记者和编辑个人观点的展示,而不是事实展现。正如我一开始所说,这篇报道本身对政府不公布名单的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有怀疑那也应该有验证。就算端传媒本身难有直接和官方沟通的渠道和人力,最起码好几个遇难者家属是在社交网络公开纪念逝者的,可以直接采访这些家属了解下官方是否有冷处理和打压的情况啊,这应该不难吧。如果真有,那这篇报道无疑会成为重磅,如果没有,那最初的怀疑一定程度上被驱散,就文章本身来说也传递了更多信息,可读性也因为有了转折而增加。如此不论什么结果都为新闻大大增色的事情,为什么不做呢?我的理解就是文章本身的目标并不是探究不公布名单背后的真相,而只是在一次抒发对政府的不信任而已。
类似的报道模式,同样可以在之前报道蚂蚁金服上市挫折的文章里看到。我可以理解媒体喜欢把事件解释成中共打压民间资本/不听话的巨富。但至少应该验证一下蚂蚁金服被打压时是不是真的违反金融法规了吧,以及得到的惩罚是不是符合有关法律?可惜的是,大部分报道只会渲染“马云数月不曾现身,疑似被控制“,”习近平在相关会议有意忽视阿里系“之类的小道消息,对明明白白的监管条例却不分析比对,同样让我觉得这些报道不是为了真相,而是为了表达某种观点。
我希望端能脱离这种记者/编辑通过挑选几个特定专家来抒发自己观点的“新闻”层面,这个层面上已经有好多西方智库和特定媒体的栏目了,不缺一个小小的端。端应该利用自己的中文优势,展示出对初始疑虑的进一步调查验证,这样才是精品。
@Jay_L
你的发言弱智得可怕,可怜你。
針對著名親共分子之發言,作少少回覆。
首先,從理論上來講,任何被公布姓名者,均有可能被所謂“惡意人士騷擾”。所以,以此作為不公開姓名之理由,毫無說服力。
其次,相比只公佈數字,公布姓名確實可以更加保障公眾利益,以及家屬利益。假設事故實際死甲乙丙丁四人,官方若果公布姓名,則四人的家屬即可知道自己的親人有無被計算在內。萬一名單只有甲乙丙,則丁之家屬好容易發現丁未被計算,會行動起來要說法。若果官方只公佈數字,講死了三人,則甲乙丙丁的家屬無從知道自己的親人是否被計算,會覺得可能在三人裡面。除非家屬們聯合起來一起比對,否則無法發現官方少計算死者。所以官方只公佈數字,實際上是減低了作假的成本 。
最後,公布姓名,更加給人以紀念一個一個逝者,而非統計數字之感。死四人之表達,與死了一名養家的父親,一名有二胎的孕婦,一名愛笑的兒童,一名休假的醫護之表達,給予公眾的情感連結水平會有好大分別。人只有於共情之中,才會漸漸學習如何從利己主義中脫離出來。
中共正正希望培養出冷漠愚昧的順民,所以會試圖無時無刻進行一些操作。總之,希望各位可以思考多少少,以免被似是而非之話術騙過。
“而且家属之间肯定已经有联系方式了,就算没有,要集体起诉航司时,律师也可以向航司索要到名单,公布更本不影响到家属的维权。”
有相關消息和證據支持?
不公布名单本质上是淡化处理,因为公众将看不见一个个具体的遇难者,而只是一个数字。于是公众注意力更容易从这件事上移开。至于骚扰之说纯属可笑的五毛借口。公布个名字职业就能骚扰了?LinkedIn上这么多活人都被骚扰遍了?公司老板都要化名?
遇难者名叫王二狗,还是XYZ,公众利益就不一样了?现在网上查一个人那么方便,公布姓名就等于公布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网,之后也很可能会有网络人渣去骚扰遇难者亲属。不同家属也有自己的想法。希望公开的当天就已经主动接受采访。不希望公开的就别再官方曝光了吧。我觉得这才是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尊重家属的做法。
而且家属之间肯定已经有联系方式了,就算没有,要集体起诉航司时,律师也可以向航司索要到名单,公布更本不影响到家属的维权。
補充兩個案例,2010法國航空447號空難和2019年俄羅斯航空1492號空難都在空難後儘可能快速地公佈乘客/或遇難者的名單,包括姓名,年齡,國籍。
这时候想起保护个人隐私了……明星航班信息被泄露和转卖的时候,航空公司在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