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冯嘉诚:谁领风骚──从英国脱欧看欧盟东盟发展之别

东盟会重蹈欧盟覆辙,准备接受成员离队吗?
2016年6月14日,中国—东盟国家外长特别会议在云南玉溪举行。

英国脱欧公投尘埃落定,脱欧派以52%压倒留欧派,目前只差英国国会何时正式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的退出程序,正式了结这场大龙凤。英国退出欧盟,犹如打破了欧盟整合“共识”,有评论更批评此举形同打开“潘朵拉盒子”,吸引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民粹势力照办煮碗(如法炮制),脱欧魔咒仍然紧紧缠绕著这个欧洲俱乐部

欧盟整合大一统神话破灭,不但影响欧洲,更冲击了过往部分学者对高规格、“超国”(Supranational,注一)区域整合模式的信心,重挫“欧盟模式”对其他区域组织的吸引力,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台译东南亚国家协会,简称东协)在所难免是其中一员。

东盟是“Association”,欧盟是“Union”。虽然两者名称有异,但东盟自从解决1980年代的柬埔寨问题以后,便从专门处理区域安全的“外交共同体”模式转型,刻意透过经济整合加强成员国的区域意识。这种变化固然因应东盟需要而设,但“先经后政、先易后难”的整合模式,其实亦参考了欧盟的整合路径。

欧盟模式对东盟的影响力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变得更明显。东盟为建立更多阻止下一波金融危机的预防措施,决定依照学者、智库、外交官的建议:模仿欧盟三支柱成立三个共同体(注二),并设立《东盟宪章》及承诺“加强民主、提升良好管治和法治、推广保护人权和基本权利”等“普世价值”。此外,东盟增加了秘书处的代表性及资源,定期举行不同领域的官员会议,引进“东盟减X”原则以提升经济合作弹性(注三),让东盟运作趋向制度化以及加快区域整合。

东盟成员国过去主张“共识”、“协商”、“非官方”整合原则,坚持这是东南亚特有的社会文化规范,无法妥协。即使东盟改革仍是“东学为体,西学为用”,但这种调整无疑默认了欧盟模式的优越性。

若真如此,那东盟会重蹈欧盟覆辙,准备接受成员离队吗?

首先,英国“脱欧派”获胜与欧洲近年民粹主义崛起有关。这股声音针对各样议题,有不满经济紧缩政策、有反对难民安置问题、有担忧东欧人口自由流动“抢饭碗”,但其共通点都是反对欧盟定下太多规矩,削弱英国议会主权。简言之,这是欧盟“共享主权”(pooled sovereignty)所产生的民意反弹。纵使这种对“超国主义”的质疑毫无新意,但欧债危机导致客观环境产生变化,反欧盟声音渗进民粹情感,更轻易激发社会怨气。

东盟没有脱盟公投动机和机制

东盟虽然吸收不少欧盟整合经验,但成员国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奉若圣典。《东盟宪章》提及“团结”和“建立共同市场”的同时,亦不忘强调“尊重主权、平等、领土主权原则”。而且,成员国之间若要达成共同立场,仍需获得全体成员通过(即便是以上提及的“东盟减X”原则也一样),避开了凌驾国家主权此一控诉。

此一模式固然满足了成员国对国家主权的执著,但同一时间无法制造诱因鼓励经济较落后的成员国实行改革,对刺激区内贸易增长成效不大。按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东盟只有老挝一国的区内贸易占整体贸易比例超过一半(达64%),情况与欧盟恰巧相反(仅马尔他和英国的区内贸易比例不足一半)。如果东盟单凭经济整合带动区域意识,那么成员国的政策明显未能完全协调配合(注四)

依照东盟经济共同体现时的发展蓝图,东南亚国家亦无意彻底复制欧共体的整合路线。以人口流动为例,欧盟成员国劳工可以随意到其他成员国境内工作,理论上他们不会因出生地不同而遭受歧视。而东盟的自由流动,则只局限于来自八个领域的“技术劳工”,对于一个低技术劳工占多的发展区域而言,符合自由流动资格的人数比例极少,不会构成激烈竞争。专门研究东盟经济共同体的Sanchinta Basu Das曾撰文厘清,东盟经济合作纵使是一个区域宏图,但主导及执行政策的仍是成员国自己。换言之,只要成员国认定政策违背国家利益,大可在东盟会议中反对兼否决方案。

英国大部分菁英阶层普遍倾向留欧,唯独“脱欧派”较获一般劳工阶层支持,在人数上占优,促成民意压力逼使英国国会启动退盟程序,引来外界批评这种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弊端。东盟则几乎可以杜绝以上情况。首先,东盟涉及的政策不像欧盟一样触及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除了国家领袖、政府官员、学者智库、商贾企业之外,大众对其认知仍主要是“外交共同体”,难与东南亚国内民粹主义挂钩。

其次,东盟基于“不干涉原则”运作框架,根本无法主动触及成员国国家宪法范围,难以理顺国家机器启动公投程序决定去留。东盟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许多时都是政府官员说了算,民众多数不会参与过程。正因如此,东南亚国家的选举议程甚少提起东盟这个平台。这一点与欧盟又是相差甚巨。

最后,《东盟宪章》条文中没有类似“第50条”的退会程序,一来因为成员国欲建构“东盟家庭”团结牢不可破的形象,二来任何一个成员国中途离场都只会削弱他们与域外大国的议价能力。然而,这并不代表东盟无权驱逐成员国。在《宪章》通过前,马来西亚、泰国等“核心国家”曾积极考虑以共识踢走“坏孩子”缅甸,借机挽回声望,摆脱纵容缅甸军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污名。而根据《宪章》条文,由国家领袖组成的东盟峰会仍是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制,意味成员国或可通过共识和协商处理区域冲突以及会籍问题。另一东盟研究学者 Termsak Chalermpalanupap 在《外交官》网站撰文指出,东盟成员国甚至可以拒交会费、拒绝出席任何东盟会议,便等同退出组织,过程十分简单。

放松不等于放弃

英国脱欧让欧盟模式(特别是超国主义元素)在第三世界眼中褪色,这一点笔者不必再重复说明了。反而,面对著疑欧声音日盛的欧盟,下一步应该怎样走?退一步容忍成员整合出现差异的“多速欧洲”(multi-speed Europe),还是坚持权归中央实行“更紧密联盟”呢?

基于社会文化差异,笔者不认为世上存有一套千秋万代永恒不变的普世整合模式,更不认同任何一个区域组织可以对其他组织的经验照单全收然后生产山寨货。就如英国索立大学(University of Surrey)教授 Alex Warleigh-Lack 在论文所言,欧盟也好、东盟也好,区域组织对差异整合(differentiated integration)从不陌生,“差异整合=分裂”这道方程式不见得一定准确,支持“多速欧洲”的说法或有可取之处。

从正面角度去想,这次“英国脱欧”恰巧让各地区域重新反思区域整合应何去何从。放松,不等于放弃;抓紧,也有可能抓死。

(冯嘉诚,香港中文大学全球研究社会科学学士课程助理讲师)

注一:事实上欧盟并非完完全全属于一个传统学说中的“超国组织”,当中由成员国政府领袖组成的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以及它们保留了“全体一致表决”机制(unanimity),便呈现了其“政府间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一面。

注二:在《里斯本条约》成立前,欧盟三支柱包括欧洲各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刑事案件的警察与司法合作;东盟三个共同体则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及社会文化。

注三:“东盟减X”机制暂时主要用于经济整合决策当中,意指成员国在东盟会议上对某一合作政策达成共识之后,成员国可基于自己国内需要而决定延迟执行相关政策。因此不会阻碍区域合作进程之余,亦可顾及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差异。

注四:此外,当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面对潜在冲突之时,东盟高举的共识原则亦会变得软弱无力。例如随著南海仲裁案将有结果宣布,东盟成员国在处理争议上逐渐分成对“强硬”与“怀柔”两派──前者担心中国破坏领土完整,后者焦顾虑中国反面撤走开发援助──共识机制根本不可调解双方冲突,最后东盟面对中国只能显得死气沉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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