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台湾社会广泛关注美食平台外送员之劳权——在令人遗憾的车祸频传下,中央与地方机关、包括业者与外送员在内之不同社会行动者,纷纷表达主张与看法,虽著眼于个案,但其实隐含不少通案性质的定调。
行政院国发会在10月20日召开会议,无疑具指标性意义;会后,国发会主委陈美伶透过声明表示:“经过3小时多的聆听意见及交流,共享经济协会等利害关系人都愿意以确保外送员权益、交通安全及食安前提下,并在自律、他律与法律平衡的原则下,找出最妥适的解决方案,让平台经济可以成为数位转型的新产业模式,且正向发展”(引自科技新报Tech News网站)。
在此,“数位转型的新产业模式”,标示出看似一新兴的发展路径,指向包括产业与劳动。在所谓数位转型的轨迹上,姑不论是否真创新、是否确为数位所带来之转型;要讨论其下的平台外送员问题,恐怕无法逃避对此“新产业模式”的分析。
数位平台经济模式
平台是否一定等同于众人念念在兹的剥削苛刻呢?
在工业与劳动4.0带动下,新产业、劳动与组织型态油然而生,例如这里的数位平台模式。它的特征在于:跨足不同的经济体系,让不同的使用者群体间,得以透过数位平台而联系起来。也就是说,透过数位平台的建置,将某些服务或商品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得以相互联系与交往交易。平台是否一定等同于众人念念在兹的剥削苛刻呢?先不要急,因为数位平台的模式非常多样,无奇不有。
数位平台,其实可以再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符合经济市场交易意义的,吾人再别称为数位经济平台。第一类,社会沟通平台,它做为利用者个人间接触、信息交换的平台,常见如Facebook、Xing、Youtube、Twitter,这里的沟通标的包括照片、语音、文字等不同信息。
第二类,数位市场,作为商品与服务之居间平台,如果是非商业性质之商品或基础设施性质的交换,则常称为分享、共享(Sharing)-亦即共享经济的原初模式,不论如何,平台之设置者基本上不会介入双方的交易行为,典型如众人熟知的拍卖网站eBay,或是在欧洲知名的MyHammer,这是供给者与需求者得以相遇合致之虚拟市场,在此,“平台”有著它最符合字义的功能-仅作为平台。
第三类,学理上称为居间中介平台:作为服务的居间中介,平台设置者直接介入交易过程,例如透过价格制定规则、商品与服务规格限制等,虽言称居间,但事实上已脱离单纯的居间功能,明显与第二类不同,尤其是所谓随选服务(On-Demand-Service)或随机经济(On-Demand-Economy),常见如知名度高的Uber、Helping、Airbnb等。
最后的第四类,台湾社会也不陌生,所谓众包工作平台(Crowdworking-Platform):这是劳动力的居间中介场所,平台开放性的提供劳动者得予进入与承包之作业机会,以满足许多到平台来寻求服务的业主,最常见的服务内容是数位信息-例如程序设计,国际上知名的Freelancer、UpWork、Amazon Mechanical Turk、Elance,台湾本土的Slasify、Pro360达人网等。
数位平台形式,相当程度改变传统的市场与市场结构,同时产生两个重要效果:由于其他额外之数位商品与服务使用者,加入平台之边际成本显著降低,会产生所谓规模效应,它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额外使用者加入,然后再产生加乘的网络效应。在如此的平台环境下,业主所需要的劳动力与服务,慢慢呈现一趋势:往往最后的选择,才是由业主自行去雇用,传统上“自己需要的人力与服务、应以本身的人力去满足”思维,渐为Make, Buy or Cooperate所取代:要不自己制造,不然就用购买的或与外人合作,才是当代王道。在此走向下,数位科技所造就的平台技术,提供最低廉的成本、最广陌无边的无限场域-“全世界都可以提供我们所需要的劳动力与服务啊”,这些,无疑象征著产业成长的潜力。
众包之利
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主之决定空间、自由决定生活结构⋯⋯对许多非属雇佣的平台外送员而言,倒也可能是不争的事实。
数位经济平台模式下,众包工作是劳动生活的热门话题,虽然它并非始自工业4.0,但数位化发展无疑强化这个趋势。所谓众包工作,是指企业将其任务,分包给不同的、可能不知名的、甚至遍布全球的供应者(所谓众人-Crowd),透过网际网路去招揽,由在平台登记之众包劳动者承包,提供从程序设计、文创文案到送货等各种服务。
常见的众包工作有两种,竞争型模式,由众人竞标,但最后只有一人或少数得以雀屏中选,其二是合作型模式,企业的特定任务由众人一同,或透过清楚的分工而由众人协力完成。通常的流程如下:企业提供一群不知名之市场参与者完成某特定任务的要约,使众包商、定作人、众包工作者、承揽人等,获取可自由运用与直接的经济利益。众包工作的目的在于,利用群集智能(Swarm Intelligence),使特定任务得以更好、更快、更有效益的完成。众包可能为有偿、无偿,直接、间接、外部与内部,几乎无一不能为之:无偿众包,提供无偿使用群集智能,例如维基百科让任何人登录修改内容;有偿众包,聚焦于有对待给付类型;直接与间接众包,端视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中介之线上平台作为居间;外部众包,开放予所有潜在的市场参与者,不仅台北市或台湾,甚至可以广开至全世界,而内部众包,仅存在于企业或集团之中,以整体劳工作为潜在的众包工作者。
众包工作在许多经济部门均可看到,例如在人工智慧任务(Human Intelligence Tasks)中常见的微工作者(Mikrojobber),他们常不具有特殊的技术专业能力,如在地营业、餐饮菜单与风景名胜之照片制作,提供上网行销,或是研究与开发过程之外来资源,或是潜在终端顾客直接加入产品的制作(消费者=生产者,所谓产消合一主义),透过客户端评价、测试而达成分级、升级效果。家事服务工作也常见众包身影,如知名平台Helpling,提供家务清洁工作的居间。众包工作亦常出现于信息与媒体科技,特别是熟悉程序语言、特殊语言专长、文书处理能力强之工作者,透过间接众包而获取订单。以欧洲为例,居间型平台在众包工作上较为常见,例如Twago、Clickworker;他们的作业模式很简单:潜在的劳务需求者与供给者,分别在平台上建置自我的要约,有兴趣者则主动回复,在审核内容之后,达成媒合,但两者有显著的不同:Clickworker本身是劳务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积极桥梁”,订单在此平台上履行与结算。在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主要交易其实是在平台上完成;相对的,Twago平台局限于提供居间的技术性设施,在此,有三个法律关系形成:众包需求者借由在平台上的登录,与Twago间形成利用关系;同样借由登录,众包工作者与Twago间同样构成利用关系,而众包双方为履行与清算此要约及合致,成立一服务契约。
众包,字义看来,经常引起误解,事实上并无真正“众人一起工作”(Working in the Crowd)。参与特定任务者,可能彼此差异甚大,从报酬甚丰的信息科技研发、测试(Testing),延伸到待遇可能非常微薄的简单工作,也未必有“一同协作共事”,往往各自独立作业,互不相识。不论如何,只要基于数位化,越容易可分、越容易相互区隔的不同活动,企业就越容易将之外移,交给外部群众来承包(Crowdsoucing)。
平台最大特征是创设高度的客户利益,也同时使自营作业者不需要自行四处跑业务,找订单,他们单纯扮演平台上提供者或订单接收者角色,轻易地进入利基市场,亦即那些拥有市场绝对优势的企业所通常忽略的某些细分市场,例如尚无完善服务的小型商品市场,这就是专家眼中的长尾(Long Tail):只要通路够大,非主流的、需求量小的商品,例如单品美食,“总销量”也能够和主流的、需求量大的商品销量相互抗衡,常见如利用平台以销售商品的制造商、通路商,或Apps的程序撰写员。
回到前述数位经济平台所产生的网络效应:只要越多使用者利用同一平台,就会产生明显的群聚效果,因为提升的服务需求会直接带来服务的改善,进而吸引更多的需求者。对其他处于竞争关系的平台而言,某一平台供给与需求的利益越大,对他们所形成进入市场障碍就会越显著,也就是说,原本分散的市场,将可能有利于具市场独占地位的形成。再者,就平台上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伴随自主性提高的,经常是愈发严重的不安全与从属性。
平台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不必什么繁复的招募应征、生涯规划,也间接使个人进入独立性之营业活动,成为市场的一份子,变得轻而易举,如同许多平台建置者所强调的,利用他们平台的提供者,会增加企业主之决定空间,也能更为妥适的调和个人职业与私人生活上的义务与责任——照顾家人、从事其他有兴趣之事务,得以自由决定生活结构,进而激发参与平台之诱因,对许多非属雇佣的平台外送员而言,倒也可能是不争的事实。
法律可以如何应对风险转移?
契约外观常与现实脱节,个案认定模式阻止不了平台可能出现的滥用契约自由,以致将风险不当的移转给劳动者,可是偏偏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被移转风险”,信息优势,加上权利意识的薄弱,造就选择不等于自由,究竟该如何是好?
在如此的数位平台经济模式下,工作者当然就面临截然不同的环境。众所周知,随机服务与众包工作经常催生不稳定之就业型态,例如在美国讨论甚多的零工经济(Gig Economy):在此,工作者在平台上只是短暂的“出现”(零工),虽然望似自由的自营作业者,但平台透过定型化条件与评价系统,事实上没有留下太多自由空间,再者,供应者必须承担订单的不稳定与波动,个人意外、疾病、失业、老年、需照护等社会不安全之风险,不但相对更高,而且与一般从属性劳工不同的,如果真被定性为承揽者、独立的自营作业者,则可能风险全归个人自行承担。易言之,相对于从属性劳工,平台经济模式将产生明显“风险移转”效果,平台上的自营作业的供给者,只能自行承担风险。虽然不无协商力量因工作之高度专业化而显然较强之供给者,例如在程序设计领域,但亦有相对弱势而特别值得保护之其他人,外送员就是典型。
平台模式确实存在著差异,其实是不小的差异,但在自由的自营作业、甚至有企业主自由的外观与包装中,也当有风险移转而更多处于不稳定之缺陷。就劳动市场上的影响,以随机服务、众包平台为例,其定位显然不是劳动法上的雇主,毋宁只是单纯居间中介者,任务在于简化市场交易过程,以科技供给者角色降低利用者之交易成本。以此观察,平台经济将带来更多的自营作业者,特别是所谓的一人自营作业者(Solo),轻易而成本低廉的在平台上提供其服务与商品。吾人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平台建置者,都清楚的在其利用条件与规章中明确订定,于该等平台登记注册之服务提供者,均为自营作业者,即美国市场常见之独立供应商、独立自营作业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s)。
数位平台经济模式,特别是众包、乃至于包括Uber在内的居间中介平台、美食平台的外送员,无非这两种模式之一,常遭人权劳权团体不断的控诉,谓与平台合作的工作者,如果不是平台的劳工,或至少契约关系上被操作至此,则代表劳动者遭到“去权利化”,例如没有最低工资与其他劳动保护。站在人民有权决定与选择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必须说,包括平台外送员在内的数位平台工作者,确实可以是雇佣、承揽或其他形式,吾人面临著两难:契约外观常与现实脱节,个案认定模式阻止不了平台可能出现的滥用契约自由,以致将风险不当的移转给劳动者,可是偏偏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被移转风险”,信息优势,加上权利意识的薄弱,造就选择不等于自由,究竟该如何是好?
可能的路径有三:第一步,去扩大、或说:改写劳工概念,将被划为非劳工、自营作业者之劳动者纳入为从属性劳工,比方说:只要不具“独自面对市场之完整独立性”,所谓的非独立性要件,就可以宽松的认定为劳工,享有一切劳动保障。第二步,将之推往类(似)劳工,也就是具有经济从属性,但确实自己面对市场的劳动者-例如可自由接单、但依赖某一平台达通常收入的一半以上,则纳入类(似)劳工范畴,让之有机会“准用”某些劳动法保障,比方业主抽单或不再来往时之经济补偿给付义务。或第三条路:建立一普遍性的劳动者“最低保护”,不论其法律关系为何,是雇佣、是承揽,是其他法律形式,都能一体享有,不要再费心思量是什么法律关系;不是采取“劳工保障往下减”、而是“最低的所有劳动者保障再往上加”,如果真的是从属性劳工,就加到最多,自由不会带来不对称与不相当的风险。
面对数位平台经济模式的蓬勃,不须以发展新兴产业的急促心态,让透过合适的契约形式,造就合理风险分配的必要性被掩饰被牺牲,但同样道理,一昧地认为“只有从属性劳工才拥有保障”,忽视社会行动者的选择自由,一并怠慢了应该早就成就的不同保障形式。
法律规则的意义在于:它提供社会行动者,一个稳定化、正当化某种风险分配关系的基础,但不能拿来制造不合理的、甚至烙上剥削印记的结果。面对数位平台经济模式的蓬勃,不须以发展新兴产业的急促心态,让透过合适的契约形式,造就合理风险分配的必要性被掩饰被牺牲,但同样道理,一昧地认为“只有从属性劳工才拥有保障”,忽视社会行动者的选择自由,一并怠慢了应该早就成就的不同保障形式,到头来,只会让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劳动者,沦入更多的、以虚假自由外表包装的劳动深渊,岂可不慎。美食平台外送员之死,应该带给我们更多的认识,以及更多改变的意志与决心。
(林佳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沒有人說缺口不要補,問題是怎麼補
法律制定必須是通盤性的考量,制定出一個全社會皆可適用的通則
尤其是勞動法,對勞工過高的保障是經濟發展的阻礙,過低的保障就會直接侵害勞工權益
所以修法時更需要審慎地去制定,去找出最適合的平衡點
哪一個範圍是我們認為需要用法律力量保護的,哪一塊是沒有必要的
為了找出那個需要被保護的範圍,所以需要去檢視我們認為在這個範圍內的那些事物,分析他們的共通點是甚麼、特質是甚麼,以此去跟範圍外的事物做區分,劃出一條明顯的界線,以及還要說明為什麼是這條界線裡的東西需要被保護
這樣子的分析是在要推動立法過程中是首先就必須要面對的問題,這篇文章前面才要花那麼大的篇幅去做學理分析,礙於篇幅,這篇文章寫得還算簡略了
分析當然是重點,法律就是門論理分析的科學,你不去先做分析根本無從討論起
其實大家真的都很希望問題就是這麼簡單,要與不要二選一就解決了,但可惜的是現實世界就不是那樣
通篇鬆散又偏離重點。現在就是資本有一個獲利模式可以去規避原本應該負的責任與風險,而如果這個國家不是單純採取新自由/資本主義思考、還有一絲社會主義與人性的想法的話,法律跟制度就應該補上缺口,就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