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灣社會廣泛關注美食平台外送員之勞權——在令人遺憾的車禍頻傳下,中央與地方機關、包括業者與外送員在內之不同社會行動者,紛紛表達主張與看法,雖著眼於個案,但其實隱含不少通案性質的定調。
行政院國發會在10月20日召開會議,無疑具指標性意義;會後,國發會主委陳美伶透過聲明表示:「經過3小時多的聆聽意見及交流,共享經濟協會等利害關係人都願意以確保外送員權益、交通安全及食安前提下,並在自律、他律與法律平衡的原則下,找出最妥適的解決方案,讓平台經濟可以成為數位轉型的新產業模式,且正向發展」(引自科技新報Tech News網站)。
在此,「數位轉型的新產業模式」,標示出看似一新興的發展路徑,指向包括產業與勞動。在所謂數位轉型的軌跡上,姑不論是否真創新、是否確為數位所帶來之轉型;要討論其下的平台外送員問題,恐怕無法逃避對此「新產業模式」的分析。
數位平台經濟模式
平台是否一定等同於眾人念念在茲的剝削苛刻呢?
在工業與勞動4.0帶動下,新產業、勞動與組織型態油然而生,例如這裡的數位平台模式。它的特徵在於:跨足不同的經濟體系,讓不同的使用者群體間,得以透過數位平台而聯繫起來。也就是說,透過數位平台的建置,將某些服務或商品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得以相互聯繫與交往交易。平台是否一定等同於眾人念念在茲的剝削苛刻呢?先不要急,因為數位平台的模式非常多樣,無奇不有。
數位平台,其實可以再區分為四種不同類型,符合經濟市場交易意義的,吾人再別稱為數位經濟平台。第一類,社會溝通平台,它做為利用者個人間接觸、資訊交換的平台,常見如Facebook、Xing、Youtube、Twitter,這裡的溝通標的包括照片、語音、文字等不同訊息。
第二類,數位市場,作為商品與服務之居間平台,如果是非商業性質之商品或基礎設施性質的交換,則常稱為分享、共享(Sharing)-亦即共享經濟的原初模式,不論如何,平台之設置者基本上不會介入雙方的交易行為,典型如眾人熟知的拍賣網站eBay,或是在歐洲知名的MyHammer,這是供給者與需求者得以相遇合致之虛擬市場,在此,「平台」有著它最符合字義的功能-僅作為平台。
第三類,學理上稱為居間中介平台:作為服務的居間中介,平台設置者直接介入交易過程,例如透過價格制定規則、商品與服務規格限制等,雖言稱居間,但事實上已脫離單純的居間功能,明顯與第二類不同,尤其是所謂隨選服務(On-Demand-Service)或隨機經濟(On-Demand-Economy),常見如知名度高的Uber、Helping、Airbnb等。
最後的第四類,台灣社會也不陌生,所謂眾包工作平台(Crowdworking-Platform):這是勞動力的居間中介場所,平台開放性的提供勞動者得予進入與承包之作業機會,以滿足許多到平台來尋求服務的業主,最常見的服務內容是數位資訊-例如程式設計,國際上知名的Freelancer、UpWork、Amazon Mechanical Turk、Elance,台灣本土的Slasify、Pro360達人網等。
數位平台形式,相當程度改變傳統的市場與市場結構,同時產生兩個重要效果:由於其他額外之數位商品與服務使用者,加入平台之邊際成本顯著降低,會產生所謂規模效應,它將吸引越來越多的額外使用者加入,然後再產生加乘的網絡效應。在如此的平台環境下,業主所需要的勞動力與服務,慢慢呈現一趨勢:往往最後的選擇,才是由業主自行去僱用,傳統上「自己需要的人力與服務、應以本身的人力去滿足」思維,漸為Make, Buy or Cooperate所取代:要不自己製造,不然就用購買的或與外人合作,才是當代王道。在此走向下,數位科技所造就的平台技術,提供最低廉的成本、最廣陌無邊的無限場域-「全世界都可以提供我們所需要的勞動力與服務啊」,這些,無疑象徵著產業成長的潛力。
眾包之利
降低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增加企業主之決定空間、自由決定生活結構⋯⋯對許多非屬僱傭的平台外送員而言,倒也可能是不爭的事實。
數位經濟平台模式下,眾包工作是勞動生活的熱門話題,雖然它並非始自工業4.0,但數位化發展無疑強化這個趨勢。所謂眾包工作,是指企業將其任務,分包給不同的、可能不知名的、甚至遍佈全球的供應者(所謂眾人-Crowd),透過網際網路去招攬,由在平台登記之眾包勞動者承包,提供從程式設計、文創文案到送貨等各種服務。
常見的眾包工作有兩種,競爭型模式,由眾人競標,但最後只有一人或少數得以雀屏中選,其二是合作型模式,企業的特定任務由眾人一同,或透過清楚的分工而由眾人協力完成。通常的流程如下:企業提供一群不知名之市場參與者完成某特定任務的要約,使眾包商、定作人、眾包工作者、承攬人等,獲取可自由運用與直接的經濟利益。眾包工作的目的在於,利用群集智能(Swarm Intelligence),使特定任務得以更好、更快、更有效益的完成。眾包可能為有償、無償,直接、間接、外部與內部,幾乎無一不能為之:無償眾包,提供無償使用群集智能,例如維基百科讓任何人登錄修改內容;有償眾包,聚焦於有對待給付類型;直接與間接眾包,端視提供者與需求者之間,是否存在一中介之線上平台作為居間;外部眾包,開放予所有潛在的市場參與者,不僅台北市或台灣,甚至可以廣開至全世界,而內部眾包,僅存在於企業或集團之中,以整體勞工作為潛在的眾包工作者。
眾包工作在許多經濟部門均可看到,例如在人工智慧任務(Human Intelligence Tasks)中常見的微工作者(Mikrojobber),他們常不具有特殊的技術專業能力,如在地營業、餐飲菜單與風景名勝之照片製作,提供上網行銷,或是研究與開發過程之外來資源,或是潛在終端顧客直接加入產品的製作(消費者=生產者,所謂產消合一主義),透過客戶端評價、測試而達成分級、升級效果。家事服務工作也常見眾包身影,如知名平台Helpling,提供家務清潔工作的居間。眾包工作亦常出現於資訊與媒體科技,特別是熟悉程式語言、特殊語言專長、文書處理能力強之工作者,透過間接眾包而獲取訂單。以歐洲為例,居間型平台在眾包工作上較為常見,例如Twago、Clickworker;他們的作業模式很簡單:潛在的勞務需求者與供給者,分別在平台上建置自我的要約,有興趣者則主動回覆,在審核內容之後,達成媒合,但兩者有顯著的不同:Clickworker本身是勞務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的「積極橋樑」,訂單在此平台上履行與結算。在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主要交易其實是在平台上完成;相對的,Twago平台侷限於提供居間的技術性設施,在此,有三個法律關係形成:眾包需求者藉由在平台上的登錄,與Twago間形成利用關係;同樣藉由登錄,眾包工作者與Twago間同樣構成利用關係,而眾包雙方為履行與清算此要約及合致,成立一服務契約。
眾包,字義看來,經常引起誤解,事實上並無真正「眾人一起工作」(Working in the Crowd)。參與特定任務者,可能彼此差異甚大,從報酬甚豐的資訊科技研發、測試(Testing),延伸到待遇可能非常微薄的簡單工作,也未必有「一同協作共事」,往往各自獨立作業,互不相識。不論如何,只要基於數位化,越容易可分、越容易相互區隔的不同活動,企業就越容易將之外移,交給外部群眾來承包(Crowdsoucing)。
平台最大特徵是創設高度的客戶利益,也同時使自營作業者不需要自行四處跑業務,找訂單,他們單純扮演平台上提供者或訂單接收者角色,輕易地進入利基市場,亦即那些擁有市場絕對優勢的企業所通常忽略的某些細分市場,例如尚無完善服務的小型商品市場,這就是專家眼中的長尾(Long Tail):只要通路夠大,非主流的、需求量小的商品,例如單品美食,「總銷量」也能夠和主流的、需求量大的商品銷量相互抗衡,常見如利用平台以銷售商品的製造商、通路商,或Apps的程式撰寫員。
回到前述數位經濟平台所產生的網絡效應:只要越多使用者利用同一平台,就會產生明顯的群聚效果,因為提昇的服務需求會直接帶來服務的改善,進而吸引更多的需求者。對其他處於競爭關係的平台而言,某一平台供給與需求的利益越大,對他們所形成進入市場障礙就會越顯著,也就是說,原本分散的市場,將可能有利於具市場獨佔地位的形成。再者,就平台上的服務提供者而言,伴隨自主性提高的,經常是愈發嚴重的不安全與從屬性。
平台降低了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不必什麼繁複的招募應徵、生涯規劃,也間接使個人進入獨立性之營業活動,成為市場的一份子,變得輕而易舉,如同許多平台建置者所強調的,利用他們平台的提供者,會增加企業主之決定空間,也能更為妥適的調和個人職業與私人生活上的義務與責任——照顧家人、從事其他有興趣之事務,得以自由決定生活結構,進而激發參與平台之誘因,對許多非屬僱傭的平台外送員而言,倒也可能是不爭的事實。
法律可以如何應對風險轉移?
契約外觀常與現實脫節,個案認定模式阻止不了平台可能出現的濫用契約自由,以致將風險不當的移轉給勞動者,可是偏偏勞動者自己可以選擇「被移轉風險」,資訊優勢,加上權利意識的薄弱,造就選擇不等於自由,究竟該如何是好?
在如此的數位平台經濟模式下,工作者當然就面臨截然不同的環境。眾所週知,隨機服務與眾包工作經常催生不穩定之就業型態,例如在美國討論甚多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在此,工作者在平台上只是短暫的「出現」(零工),雖然望似自由的自營作業者,但平台透過定型化條件與評價系統,事實上沒有留下太多自由空間,再者,供應者必須承擔訂單的不穩定與波動,個人意外、疾病、失業、老年、需照護等社會不安全之風險,不但相對更高,而且與一般從屬性勞工不同的,如果真被定性為承攬者、獨立的自營作業者,則可能風險全歸個人自行承擔。易言之,相對於從屬性勞工,平台經濟模式將產生明顯「風險移轉」效果,平台上的自營作業的供給者,只能自行承擔風險。雖然不無協商力量因工作之高度專業化而顯然較強之供給者,例如在程式設計領域,但亦有相對弱勢而特別值得保護之其他人,外送員就是典型。
平台模式確實存在著差異,其實是不小的差異,但在自由的自營作業、甚至有企業主自由的外觀與包裝中,也當有風險移轉而更多處於不穩定之缺陷。就勞動市場上的影響,以隨機服務、眾包平台為例,其定位顯然不是勞動法上的雇主,毋寧只是單純居間中介者,任務在於簡化市場交易過程,以科技供給者角色降低利用者之交易成本。以此觀察,平台經濟將帶來更多的自營作業者,特別是所謂的一人自營作業者(Solo),輕易而成本低廉的在平台上提供其服務與商品。吾人可以發現,幾乎所有平台建置者,都清楚的在其利用條件與規章中明確訂定,於該等平台登記註冊之服務提供者,均為自營作業者,即美國市場常見之獨立供應商、獨立自營作業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s)。
數位平台經濟模式,特別是眾包、乃至於包括Uber在內的居間中介平台、美食平台的外送員,無非這兩種模式之一,常遭人權勞權團體不斷的控訴,謂與平台合作的工作者,如果不是平台的勞工,或至少契約關係上被操作至此,則代表勞動者遭到「去權利化」,例如沒有最低工資與其他勞動保護。站在人民有權決定與選擇法律關係的前提下,必須說,包括平台外送員在內的數位平台工作者,確實可以是僱傭、承攬或其他形式,吾人面臨著兩難:契約外觀常與現實脫節,個案認定模式阻止不了平台可能出現的濫用契約自由,以致將風險不當的移轉給勞動者,可是偏偏勞動者自己可以選擇「被移轉風險」,資訊優勢,加上權利意識的薄弱,造就選擇不等於自由,究竟該如何是好?
可能的路徑有三:第一步,去擴大、或說:改寫勞工概念,將被劃為非勞工、自營作業者之勞動者納入為從屬性勞工,比方說:只要不具「獨自面對市場之完整獨立性」,所謂的非獨立性要件,就可以寬鬆的認定為勞工,享有一切勞動保障。第二步,將之推往類(似)勞工,也就是具有經濟從屬性,但確實自己面對市場的勞動者-例如可自由接單、但依賴某一平台達通常收入的一半以上,則納入類(似)勞工範疇,讓之有機會「準用」某些勞動法保障,比方業主抽單或不再來往時之經濟補償給付義務。或第三條路:建立一普遍性的勞動者「最低保護」,不論其法律關係為何,是僱傭、是承攬,是其他法律形式,都能一體享有,不要再費心思量是什麼法律關係;不是採取「勞工保障往下減」、而是「最低的所有勞動者保障再往上加」,如果真的是從屬性勞工,就加到最多,自由不會帶來不對稱與不相當的風險。
面對數位平台經濟模式的蓬勃,不須以發展新興產業的急促心態,讓透過合適的契約形式,造就合理風險分配的必要性被掩飾被犧牲,但同樣道理,一昧地認為「只有從屬性勞工才擁有保障」,忽視社會行動者的選擇自由,一併怠慢了應該早就成就的不同保障形式。
法律規則的意義在於:它提供社會行動者,一個穩定化、正當化某種風險分配關係的基礎,但不能拿來製造不合理的、甚至烙上剝削印記的結果。面對數位平台經濟模式的蓬勃,不須以發展新興產業的急促心態,讓透過合適的契約形式,造就合理風險分配的必要性被掩飾被犧牲,但同樣道理,一昧地認為「只有從屬性勞工才擁有保障」,忽視社會行動者的選擇自由,一併怠慢了應該早就成就的不同保障形式,到頭來,只會讓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勞動者,淪入更多的、以虛假自由外表包裝的勞動深淵,豈可不慎。美食平台外送員之死,應該帶給我們更多的認識,以及更多改變的意志與決心。
(林佳和,台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沒有人說缺口不要補,問題是怎麼補
法律制定必須是通盤性的考量,制定出一個全社會皆可適用的通則
尤其是勞動法,對勞工過高的保障是經濟發展的阻礙,過低的保障就會直接侵害勞工權益
所以修法時更需要審慎地去制定,去找出最適合的平衡點
哪一個範圍是我們認為需要用法律力量保護的,哪一塊是沒有必要的
為了找出那個需要被保護的範圍,所以需要去檢視我們認為在這個範圍內的那些事物,分析他們的共通點是甚麼、特質是甚麼,以此去跟範圍外的事物做區分,劃出一條明顯的界線,以及還要說明為什麼是這條界線裡的東西需要被保護
這樣子的分析是在要推動立法過程中是首先就必須要面對的問題,這篇文章前面才要花那麼大的篇幅去做學理分析,礙於篇幅,這篇文章寫得還算簡略了
分析當然是重點,法律就是門論理分析的科學,你不去先做分析根本無從討論起
其實大家真的都很希望問題就是這麼簡單,要與不要二選一就解決了,但可惜的是現實世界就不是那樣
通篇鬆散又偏離重點。現在就是資本有一個獲利模式可以去規避原本應該負的責任與風險,而如果這個國家不是單純採取新自由/資本主義思考、還有一絲社會主義與人性的想法的話,法律跟制度就應該補上缺口,就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