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V太太:台湾反堕胎运动背后的真心话——女人有怎样的天职?

在生育权的争论中,我们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其实是⋯⋯
2019年10月9日,一名母亲带著她的孩子在台湾新北市的捷运站内。

【编注】:台湾“Shofar转化社区联盟”理事长彭迦智,近日发起“心跳法案”在台湾进行公投,欲限缩人工流产于怀孕8周内施行。该联盟主张,胎儿在6至8周就开始有心跳,应该要修法将堕胎限制提前至8周后禁止,还声称女性只要发生性行为、月经有延迟1周以上时,应该买验孕棒立即检测,并强调“心跳法案”不会影响妇女权益。事件顿时引发台湾多个医疗团体及执业医师的反对。

女性主义的发展历史上,女性的“生育权”(reproduction rights)一直是饱受争议的主题。其实,“生育权”一词涵盖相当广泛,理应包含了女性能否自主决定怀孕(例如获得避孕的工具)、怀孕期间能否获得应得与妥善的医疗照护,以及能否自行决定终止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堕胎”)。伴随著女性在健康、教育、经济、政治与社会等面向上权益的进展,前两者逐渐成为大多数人公认的合理权益,然而针对人工流产,争议却始终不停,包括在许多性别相对平等、被视为所谓“后父权”(post-patriarchy)的社会里亦如是。

例如在美国,即使早在1973年的罗诉韦徳案(Roe Vs. Wade)中,大法官就已判决承认美国女性在胚胎有离开母体独立生存的能力前(通常是二十四到五周)堕胎的权力,但反堕胎运动一直没有停歇。由共和党主导的各州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祭出新的政策和法规,限制女性堕胎的机会,例如禁止特定周数后的堕胎、设置强制“思考期”、要求堕胎诊所必须有著跟医院相等的设备(包括医师要有使用邻近医院病床的使用权(admission privilege)、或诊所的走道要有特定宽度等),使得各地的堕胎诊所被迫关闭。而随著川普当选总统后最高法院内代表保守派与自由派的势力变迁,不少州内更出现了直接限制/禁止堕胎的法案提案,试图挑战当年罗诉韦德一案的判决结果。

这些所谓的“心跳法案”禁止女性在胚胎心跳可以被探测(也就是怀孕六到八周)后进行堕胎,而考量到许多女性在这个期间甚至可能都还未察觉自己已怀孕的事实,这样的法令基本上杜绝了女性合法堕胎的可能;尽管它们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容许“在医疗上为必要的情况”,女性却无法因为未预期怀孕或其他因素(如经济)而选择终止怀孕。

无独有偶地,这几年在反同婚运动上广泛受到美国保守教会的意识形态影响与财务支援的台湾保守团体也在近日提出了“心跳法案”的公投提案,法案内容将禁止怀孕八周之后的女性堕胎(原法律为二十四周),但将保留“优生保健法三章九条1~5项”的规范(当胎儿患有如癫痫等重大疾病时),作为“除外条款”。提出该法案的团体指出,“法案乃是立足于‘堕胎对女性可能造成身心伤害’及‘堕胎剥夺胎儿生命权’……平权观念应该及于胎儿,不应该因为胎儿无法说话发声而漠视。”

印度新德里,一名护士拿著一位代孕母亲的胎儿超声检查结果。
印度新德里,一名护士拿著一位代孕母亲的胎儿超声检查结果。

女性是“天生的付出者”

“子宫”一词就是这个理论最清晰的具体证据之一。

堕胎议题的讨论涉及许多面向,从医学到哲学与伦理,本文并不打算深入讨论法案的详细内容,也无法从各面向一一分析,而是希望从反堕胎阵营常用的论述出发,探讨这些论述如何在父权社会的性别规范下成形,并在厌女机制的配合下获得执行,使得堕胎争议历久不衰。

笔者认为,美国康乃尔大学哲学教授Kate Manne的理论可以为这个现象提出一个精准的解释。Manne在她的著作《Down Girl》中指出,在一个父权体制里分别有著阴性属性和阳性属性的商品与服务,前者包括了各种关怀、注意力、温柔等情感劳动,以及生育、照护等身体劳动,后者则包括了事业成就、名望、权力等等。而面对这些不同属性的商品跟服务时,这个父权社会里的女性和男性会分别被赋予付出者和取用者的身分。换句话说,父权社会(以及拥戴父权规则的人)并没有“不把女人当人看”,而是“把女人当成特定样貌的人看”,有著特定的角色、功用、目的和规范:女性被认定要提供给周遭的人们──尤其是男人们──各种阴性属性的商品与服务,而胚胎也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在这个脉络之下,女性被期待要提供胚胎庇护、照顾与爱,因此,当女性拒绝怀孕、选择中止怀孕(也就是堕胎)时,在父权规则的眼里,她们规避了自己的角色与“责任”,并“夺取”了胚胎“理论上”应该要从她们身上获得的爱与庇护。

事实上,“子宫”一词就是这个理论最清晰的具体证据之一。尽管是女性身上的器官,这个器官的名称却暗示著它的功用与女性本身无关,而完全是为了“可能出现”的胚胎所存在。子宫一词说明了,这个器官的“正当使用者”应该是(潜在)的“子女”而不是女性,更有甚者,这是一个宫殿,这个工具被假定为胚胎们正当且理当拥有的安全港,应该是胚胎们最自在与安全的庇护。而顺著这样的思路而下,当女性选择中止怀孕时,堕胎的选择就不再只是女性对自身身体的定夺,而涉及了“剥夺”另一个“人”/胚胎的“正当权益”。

拒绝怀孕的女人=不自然的女人

和女性的付出责任所相对的,则是取用者们理所当然的收获。

这样的论述给了反堕胎阵营一个理论与情感上的基础,让他们得以声称反堕胎运动的合理性,因为女性在父权社会中所被赋予的角色,就是付出这样的爱与庇护,女性的身体理所当然成为一个付出的工具与载体。而因为这样的角色与义务被视为理所当然,所以为了防止女性“违规”,法律规范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一种合理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有“歪念”的女性们重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位置,进而“安分守己”。与此同时,厌女情结也因此而生,扮演著父权社会的“执法部门”,以各种程度不一、或隐晦或直接的手段来监督女性们,而当女性违反或拒绝这类角色与义务时,就会遭遇到各种惩罚,她们会被认定为不负责、不合格的女性,进而遭到提醒、训斥,甚至攻击。

依循Manne的理论,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反堕胎人士长期采用“堕胎对女性身心造成伤害”以及“堕胎是对胚胎不公平”的论述,以及为什么在堕胎辩论中,所谓的“命权派”无法被“选择派”所说服。当父权社会认定怀孕、养育、为胚胎提供养分、庇护与安全是女性天然且不可回避的责任时,选择不“承担”这种责任的女性就会被视为不自然且有问题,甚至不是一个“真正的”女人,而这当然是“不健康”且“有害”的。另一方面,在惩罚不符合规矩的女性之余,父权社会也有相应的奖赏机制,于是这种“身心健康论”实践了鼓励女性服从父权规范的功能,宣告著当女性安分守己时,她们能够获得在父权社会健康与快乐的“回馈”。

而和女性的付出责任所相对的,则是取用者们理所当然的收获。Manne在书中也指出,当女性被认定为父权社会里的付出者时,不仅仅只有身处她们周遭的男性们有权力索取各种阴性属性的商品和服务,他人也可以代表那些“想像/期待中的取用者”发声,尤其是当这些想像中的取用者身处社会上较为弱势的地位,且无法为自己发声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经常以未出生的胚胎的名义来为胚胎争取权益,尽管这些胚胎们实际上还未发展出任何个人的意识,也没有对自己的权益作出主张,但反堕胎人士们却总是可以以他们“唯一的代言人”自居,假想自己所言所作必然符合胚胎的最佳利益,也必然是胚胎们所希望获得的。就算这样的假设毫无根据可言,父权社会的角色阶序却让这个行为变得无可辩驳,因为在父权规范之下,女性势必是有所亏欠的,女性的情感与劳动必然得付出给某些人──那么,我们怎么能够拒绝胚胎呢?倘若我们拒绝,我们便剥夺与伤害了这些我们理所当然的付出对象,而这自然是不公平的。

2018年8月5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纪念公园,支持堕胎合法化的活动家伪装成加拿大作家 Margaret Atwood的女权主义小说《使女的故事》中的人物。
2018年8月5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纪念公园,支持堕胎合法化的活动家伪装成加拿大作家 Margaret Atwood的女权主义小说《使女的故事》中的人物。

被光荣化的母亲

当女性自主生育权的支持者声称“自己的子宫自己管”,而堕胎是女性“自身选择”时,对反堕胎人士来说,这样的论述却往往是无效的。因为在后者的眼里,女性的角色与位置早已被先决性地定义了。

在提到堕胎议题时,许多人会立刻联想到玛格丽特.爱特伍的《使女的故事》,认为女性被彻底物化,等同于一个子宫、一个生育工具。但笔者认为,Manne的理论可能更为贴近事实,也就是,女性并非被物化成工具,而是在父权社会里被赋予特定任务跟角色的人。因为,如果女性确实被化约成一个子宫,那么我们比较有可能看到的情况会是如《使女的故事》所描写的情境一般,女性唯一的任务就是怀孕与分娩,而不需要跟胚胎建立任何亲密关系和情感依附(甚至不被鼓励或允许这么做)。

但在当前的社会里,女性面临的期待却远远更多。女性不只被期待要生育,还被期待要在特定的脉络里(以异性恋一对一为基础所建立的婚姻与家庭里)生育,同时她们还要对这个过程表达喜悦、光荣与负责;她们必须要享受这个过程,更要拥抱与热爱自己的母亲身分,以及跟这个身分相关的人(也就是自己的孩子)。这也才能够解释,为什么堕胎会对女性造成“身心伤害”,因为拒绝怀孕的女性不仅仅是一个没有符合功能的工具,更彻底地背弃了自己作为人的道德责任,并因此丧失了作为人的光荣。另一方面,这也加深了对胚胎的“不公平”,因为胚胎们失去的不只是出生的机会,更是与之相关的照顾与爱。

于是乎,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当女性自主生育权的支持者声称“自己的子宫自己管”,而堕胎是女性“自身选择”时,对反堕胎人士来说,这样的论述却往往是无效的。因为在后者的眼里,女性的角色与位置早已被先决性地定义了,女性必然是社会的付出者,有著为他人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包括爱、照顾、关心、安全庇护、注意力和陪伴,唯有满足了这些义务的女性才能够被称为“完整”而“健康”的女性。而为了维持父权秩序的顺利运作,为了让身处支配地位的男性们可以随时获得上述这些商品跟服务,我们的社会必然不能够容许女性随意地背弃自己的任务,因此父权社会必须发展出各种奖励和惩罚的机制,例如强调成为母亲的光荣,并同时暗示不愿意成为母亲的女性必然会承受“身心伤害”的后果。

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州的一名孕妇抚著她的肚子。
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州的一名孕妇抚著她的肚子。

被代言的胚胎

因此,在生育权的争论中,我们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其实是⋯⋯

更重要的是,在生育权的争论里,胚胎其实往往只是一个象征性的代表;对于拥戴父权社会秩序的反堕胎人士来说,无论他们如何声称,胚胎的存活只是表面上的话术,而不是他们真正的关怀。他们真正不能容许的,并不是女性对胚胎的“不公平”,而是她们对父权秩序的违规与背叛,因为一旦女性逃离了自己在父权社会内身为“付出者”的角色,那么父权社会下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拥有性别特权的男性们)也就无法再随心所欲地获益于他们的“取用者”身分了。

当反堕胎人士称呼自己为“命权派”(pro-life)时,其实就彰显出了堕胎争议中最大的荒谬之处,也就是仿佛只有胚胎的生命是生命──而且只有胚胎未出生时的生命才是生命,因为反堕胎人士也并不在乎胎儿出生之后可能的遭遇和困境。当反堕胎人士利用“命权派”这样的语言,把堕胎议题塑造成女性和胚胎之间的“竞争”时,一方面仿佛认定,女性的堕胎选择无关乎争取一种更好、更健康的生命,另一方面则再次强调了女性在父权社会里的付出者身分:女性的职责是为了他人的生命付出,因此绝对不能够为了自己的生命争取任何事物,因为女性所有的争取,都会促成对他人的剥夺。

因此,在生育权的争论中,我们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其实并不是女性的身体选择权和胚胎的生命权究竟谁先谁后,也不是女性对自身身体的控制权是否应该被他人(与国家)所干预。我们所必须挑战的,是认定“女人是怎样的人”的规范,以及催生、建立、强化这样规范的父权社会秩序。我们必须反抗的,并非女性有没有权力去违背、叛离父权社会里普遍的性别规则,而是这些规则本身是否就是不合理的产物。当产出规则的背景就已倾斜时,仅仅试图扶平倾斜的规则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对整个体制做出矫正。

(V太太,台北出生长大,如今在德国煮饭持家,同时翻译并偶尔写字。女性主义者,关心性别议题,相信文字跟沟通的力量,因此觉得回网路上的留言是最难的事情之一。)

读者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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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樓下otas寫的太好了。反墮胎實際就是轉移矛盾,明明男性也是墮胎問題的促成者,卻在整個議題中隱身。與其反覆在女生身體上討論墮胎與否、議論pro life pro choice:為什麼不要求男生禁止自慰,畢竟那些衛生紙裡的精子也都是潛在的“生命”;為什麼不要求男生控制自己的下半身,畢竟女生無法控制排卵,而男生能控制射精

  2. 反堕胎人士的观点其实不难理解,从整体人类社会角度来看,每一位健全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的公民都应当承担有对应的公民责任,那么女性因为生理上的特点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尽到对应的生育义务,以保证人类的繁衍和社会人口的持久。同时反堕胎人士认为,既然这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在这个社会立足的基本责任,那么社会系统为何要为了女性规避责任这样一件事消耗更多的公共资源(堕胎诊所,以及堕胎相关的医疗保障等)。甚至反堕胎人士认为,当前已有的避孕资源已经足以让女性做出暂时不孕,甚至终身不育的选择了,那么女性在脱离生育责任这件事情上就更应该有所自我担当,而不是反复的进一步要求更多自由以逃避一个女性公民应当承担的生育责任。
    这种观点本身不难理解,但问题在于,一个父系社会下的男性公民根本没有认识到,生育责任不仅仅是女性公民应当承担的,男性公民同样有义务和责任。反堕胎人士被人诟病的地方在于,一味的推卸和逃避男性公民在生育义务上扮演的重要角色,也甚至逃避在避孕这件事情上的任何责任(物理避孕与药物的风险都由女性承担)。即使男性并没有生理上的直接构造能够来孕育下一代,但在促成或者控制生育上,男性同样应该具备对应的责任。同时,在孕期和产后的过程中,当前许多社会的男性成员并没有对应的担当起自己呵护女性,提供充分医疗资源,提供经济上的支持等职责,反而利用女性生育的特点,促成男性职场和经济上的优势,加剧性别的不公。所以反堕胎人士尽管一定程度上有理由反堕胎,但倘若无法实质让男性公民承担对应的平等的责任并进一步保障女性脱离其履行生育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话,是一定无法让女性接受的。

  3. 好文章。
    提供了很多值得深思的觀點。

  4. 文章写的深入浅出。反堕胎人士的理论根基在于固化的性别角色—这与反对女性其他权益(如同工同酬、平等的教育权、继承权、性自由权利)的人一致。只有对于固化和规训性别角色的所有理论都警惕,并加以质疑和批判,才能从根基上动摇女性承受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基础。

  5. 女性当然有选择生育的权利,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同样也有放弃生育的权利。所以反堕胎这点,并不是特别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