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V太太:台灣反墮胎運動背後的真心話——女人有怎樣的天職?

在生育權的爭論中,我們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其實是⋯⋯
2019年10月9日,一名母親帶著她的孩子在台灣新北市的捷運站內。

【編註】:台灣「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近日發起「心跳法案」在台灣進行公投,欲限縮人工流產於懷孕8週內施行。該聯盟主張,胎兒在6至8周就開始有心跳,應該要修法將墮胎限制提前至8周後禁止,還聲稱女性只要發生性行為、月經有延遲1周以上時,應該買驗孕棒立即檢測,並強調「心跳法案」不會影響婦女權益。事件頓時引發台灣多個醫療團體及執業醫師的反對。

女性主義的發展歷史上,女性的「生育權」(reproduction rights)一直是飽受爭議的主題。其實,「生育權」一詞涵蓋相當廣泛,理應包含了女性能否自主決定懷孕(例如獲得避孕的工具)、懷孕期間能否獲得應得與妥善的醫療照護,以及能否自行決定終止懷孕(進行人工流產,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墮胎」)。伴隨著女性在健康、教育、經濟、政治與社會等面向上權益的進展,前兩者逐漸成為大多數人公認的合理權益,然而針對人工流產,爭議卻始終不停,包括在許多性別相對平等、被視為所謂「後父權」(post-patriarchy)的社會裡亦如是。

例如在美國,即使早在1973年的羅訴韋徳案(Roe Vs. Wade)中,大法官就已判決承認美國女性在胚胎有離開母體獨立生存的能力前(通常是二十四到五週)墮胎的權力,但反墮胎運動一直沒有停歇。由共和黨主導的各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祭出新的政策和法規,限制女性墮胎的機會,例如禁止特定週數後的墮胎、設置強制「思考期」、要求墮胎診所必須有著跟醫院相等的設備(包括醫師要有使用鄰近醫院病床的使用權(admission privilege)、或診所的走道要有特定寬度等),使得各地的墮胎診所被迫關閉。而隨著川普當選總統後最高法院內代表保守派與自由派的勢力變遷,不少州內更出現了直接限制/禁止墮胎的法案提案,試圖挑戰當年羅訴韋德一案的判決結果。

這些所謂的「心跳法案」禁止女性在胚胎心跳可以被探測(也就是懷孕六到八週)後進行墮胎,而考量到許多女性在這個期間甚至可能都還未察覺自己已懷孕的事實,這樣的法令基本上杜絕了女性合法墮胎的可能;儘管它們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容許「在醫療上為必要的情況」,女性卻無法因為未預期懷孕或其他因素(如經濟)而選擇終止懷孕。

無獨有偶地,這幾年在反同婚運動上廣泛受到美國保守教會的意識形態影響與財務支援的台灣保守團體也在近日提出了「心跳法案」的公投提案,法案內容將禁止懷孕八週之後的女性墮胎(原法律為二十四週),但將保留「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的規範(當胎兒患有如癲癇等重大疾病時),作為「除外條款」。提出該法案的團體指出,「法案乃是立足於『墮胎對女性可能造成身心傷害』及『墮胎剝奪胎兒生命權』……平權觀念應該及於胎兒,不應該因為胎兒無法說話發聲而漠視。」

印度新德里,一名護士拿著一位代孕母親的胎兒超聲檢查結果。
印度新德里,一名護士拿著一位代孕母親的胎兒超聲檢查結果。

女性是「天生的付出者」

「子宮」一詞就是這個理論最清晰的具體證據之一。

墮胎議題的討論涉及許多面向,從醫學到哲學與倫理,本文並不打算深入討論法案的詳細內容,也無法從各面向一一分析,而是希望從反墮胎陣營常用的論述出發,探討這些論述如何在父權社會的性別規範下成形,並在厭女機制的配合下獲得執行,使得墮胎爭議歷久不衰。

筆者認為,美國康乃爾大學哲學教授Kate Manne的理論可以為這個現象提出一個精準的解釋。Manne在她的著作《Down Girl》中指出,在一個父權體制裡分別有著陰性屬性和陽性屬性的商品與服務,前者包括了各種關懷、注意力、溫柔等情感勞動,以及生育、照護等身體勞動,後者則包括了事業成就、名望、權力等等。而面對這些不同屬性的商品跟服務時,這個父權社會裡的女性和男性會分別被賦予付出者和取用者的身分。換句話說,父權社會(以及擁戴父權規則的人)並沒有「不把女人當人看」,而是「把女人當成特定樣貌的人看」,有著特定的角色、功用、目的和規範:女性被認定要提供給週遭的人們──尤其是男人們──各種陰性屬性的商品與服務,而胚胎也屬於這個範圍之內。在這個脈絡之下,女性被期待要提供胚胎庇護、照顧與愛,因此,當女性拒絕懷孕、選擇中止懷孕(也就是墮胎)時,在父權規則的眼裡,她們規避了自己的角色與「責任」,並「奪取」了胚胎「理論上」應該要從她們身上獲得的愛與庇護。

事實上,「子宮」一詞就是這個理論最清晰的具體證據之一。儘管是女性身上的器官,這個器官的名稱卻暗示著它的功用與女性本身無關,而完全是為了「可能出現」的胚胎所存在。子宮一詞說明了,這個器官的「正當使用者」應該是(潛在)的「子女」而不是女性,更有甚者,這是一個宮殿,這個工具被假定為胚胎們正當且理當擁有的安全港,應該是胚胎們最自在與安全的庇護。而順著這樣的思路而下,當女性選擇中止懷孕時,墮胎的選擇就不再只是女性對自身身體的定奪,而涉及了「剝奪」另一個「人」/胚胎的「正當權益」。

拒絕懷孕的女人=不自然的女人

和女性的付出責任所相對的,則是取用者們理所當然的收穫。

這樣的論述給了反墮胎陣營一個理論與情感上的基礎,讓他們得以聲稱反墮胎運動的合理性,因為女性在父權社會中所被賦予的角色,就是付出這樣的愛與庇護,女性的身體理所當然成為一個付出的工具與載體。而因為這樣的角色與義務被視為理所當然,所以為了防止女性「違規」,法律規範也就自然而然成為一種合理的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讓有「歪念」的女性們重新認識到自己的社會位置,進而「安分守己」。與此同時,厭女情結也因此而生,扮演著父權社會的「執法部門」,以各種程度不一、或隱晦或直接的手段來監督女性們,而當女性違反或拒絕這類角色與義務時,就會遭遇到各種懲罰,她們會被認定為不負責、不合格的女性,進而遭到提醒、訓斥,甚至攻擊。

依循Manne的理論,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為什麼反墮胎人士長期採用「墮胎對女性身心造成傷害」以及「墮胎是對胚胎不公平」的論述,以及為什麼在墮胎辯論中,所謂的「命權派」無法被「選擇派」所說服。當父權社會認定懷孕、養育、為胚胎提供養分、庇護與安全是女性天然且不可迴避的責任時,選擇不「承擔」這種責任的女性就會被視為不自然且有問題,甚至不是一個「真正的」女人,而這當然是「不健康」且「有害」的。另一方面,在懲罰不符合規矩的女性之餘,父權社會也有相應的獎賞機制,於是這種「身心健康論」實踐了鼓勵女性服從父權規範的功能,宣告著當女性安分守己時,她們能夠獲得在父權社會健康與快樂的「回饋」。

而和女性的付出責任所相對的,則是取用者們理所當然的收穫。Manne在書中也指出,當女性被認定為父權社會裡的付出者時,不僅僅只有身處她們週遭的男性們有權力索取各種陰性屬性的商品和服務,他人也可以代表那些「想像/期待中的取用者」發聲,尤其是當這些想像中的取用者身處社會上較為弱勢的地位,且無法為自己發聲時。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人們經常以未出生的胚胎的名義來為胚胎爭取權益,儘管這些胚胎們實際上還未發展出任何個人的意識,也沒有對自己的權益作出主張,但反墮胎人士們卻總是可以以他們「唯一的代言人」自居,假想自己所言所作必然符合胚胎的最佳利益,也必然是胚胎們所希望獲得的。就算這樣的假設毫無根據可言,父權社會的角色階序卻讓這個行為變得無可辯駁,因為在父權規範之下,女性勢必是有所虧欠的,女性的情感與勞動必然得付出給某些人──那麼,我們怎麽能夠拒絕胚胎呢?倘若我們拒絕,我們便剝奪與傷害了這些我們理所當然的付出對象,而這自然是不公平的。

2018年8月5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的紀念公園,支持墮胎合法化的活動家偽裝成加拿大作家 Margaret Atwood的女權主義小說《使女的故事》中的人物。
2018年8月5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的紀念公園,支持墮胎合法化的活動家偽裝成加拿大作家 Margaret Atwood的女權主義小說《使女的故事》中的人物。

被光榮化的母親

當女性自主生育權的支持者聲稱「自己的子宮自己管」,而墮胎是女性「自身選擇」時,對反墮胎人士來說,這樣的論述卻往往是無效的。因為在後者的眼裡,女性的角色與位置早已被先決性地定義了。

在提到墮胎議題時,許多人會立刻聯想到瑪格麗特.愛特伍的《使女的故事》,認為女性被徹底物化,等同於一個子宮、一個生育工具。但筆者認為,Manne的理論可能更為貼近事實,也就是,女性並非被物化成工具,而是在父權社會裡被賦予特定任務跟角色的人。因為,如果女性確實被化約成一個子宮,那麼我們比較有可能看到的情況會是如《使女的故事》所描寫的情境一般,女性唯一的任務就是懷孕與分娩,而不需要跟胚胎建立任何親密關係和情感依附(甚至不被鼓勵或允許這麼做)。

但在當前的社會裡,女性面臨的期待卻遠遠更多。女性不只被期待要生育,還被期待要在特定的脈絡裡(以異性戀一對一為基礎所建立的婚姻與家庭裡)生育,同時她們還要對這個過程表達喜悅、光榮與負責;她們必須要享受這個過程,更要擁抱與熱愛自己的母親身分,以及跟這個身分相關的人(也就是自己的孩子)。這也才能夠解釋,為什麼墮胎會對女性造成「身心傷害」,因為拒絕懷孕的女性不僅僅是一個沒有符合功能的工具,更徹底地背棄了自己作為人的道德責任,並因此喪失了作為人的光榮。另一方面,這也加深了對胚胎的「不公平」,因為胚胎們失去的不只是出生的機會,更是與之相關的照顧與愛。

於是乎,在這樣的邏輯之下,當女性自主生育權的支持者聲稱「自己的子宮自己管」,而墮胎是女性「自身選擇」時,對反墮胎人士來說,這樣的論述卻往往是無效的。因為在後者的眼裡,女性的角色與位置早已被先決性地定義了,女性必然是社會的付出者,有著為他人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務的義務,包括愛、照顧、關心、安全庇護、注意力和陪伴,唯有滿足了這些義務的女性才能夠被稱為「完整」而「健康」的女性。而為了維持父權秩序的順利運作,為了讓身處支配地位的男性們可以隨時獲得上述這些商品跟服務,我們的社會必然不能夠容許女性隨意地背棄自己的任務,因此父權社會必須發展出各種獎勵和懲罰的機制,例如強調成為母親的光榮,並同時暗示不願意成為母親的女性必然會承受「身心傷害」的後果。

澳大利亞悉尼新南威爾士州的一名孕婦撫著她的肚子。
澳大利亞悉尼新南威爾士州的一名孕婦撫著她的肚子。

被代言的胚胎

因此,在生育權的爭論中,我們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其實是⋯⋯

更重要的是,在生育權的爭論裡,胚胎其實往往只是一個象徵性的代表;對於擁戴父權社會秩序的反墮胎人士來說,無論他們如何聲稱,胚胎的存活只是表面上的話術,而不是他們真正的關懷。他們真正不能容許的,並不是女性對胚胎的「不公平」,而是她們對父權秩序的違規與背叛,因為一旦女性逃離了自己在父權社會內身為「付出者」的角色,那麼父權社會下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擁有性別特權的男性們)也就無法再隨心所欲地獲益於他們的「取用者」身分了。

當反墮胎人士稱呼自己為「命權派」(pro-life)時,其實就彰顯出了墮胎爭議中最大的荒謬之處,也就是彷彿只有胚胎的生命是生命──而且只有胚胎未出生時的生命才是生命,因為反墮胎人士也並不在乎胎兒出生之後可能的遭遇和困境。當反墮胎人士利用「命權派」這樣的語言,把墮胎議題塑造成女性和胚胎之間的「競爭」時,一方面彷彿認定,女性的墮胎選擇無關乎爭取一種更好、更健康的生命,另一方面則再次強調了女性在父權社會裡的付出者身分:女性的職責是為了他人的生命付出,因此絕對不能夠為了自己的生命爭取任何事物,因為女性所有的爭取,都會促成對他人的剝奪。

因此,在生育權的爭論中,我們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其實並不是女性的身體選擇權和胚胎的生命權究竟誰先誰後,也不是女性對自身身體的控制權是否應該被他人(與國家)所干預。我們所必須挑戰的,是認定「女人是怎樣的人」的規範,以及催生、建立、強化這樣規範的父權社會秩序。我們必須反抗的,並非女性有沒有權力去違背、叛離父權社會裡普遍的性別規則,而是這些規則本身是否就是不合理的產物。當產出規則的背景就已傾斜時,僅僅試圖扶平傾斜的規則是不夠的,我們需要的是對整個體制做出矯正。

(V太太,台北出生長大,如今在德國煮飯持家,同時翻譯並偶爾寫字。女性主義者,關心性別議題,相信文字跟溝通的力量,因此覺得回網路上的留言是最難的事情之一。)

讀者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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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樓下otas寫的太好了。反墮胎實際就是轉移矛盾,明明男性也是墮胎問題的促成者,卻在整個議題中隱身。與其反覆在女生身體上討論墮胎與否、議論pro life pro choice:為什麼不要求男生禁止自慰,畢竟那些衛生紙裡的精子也都是潛在的“生命”;為什麼不要求男生控制自己的下半身,畢竟女生無法控制排卵,而男生能控制射精

  2. 反堕胎人士的观点其实不难理解,从整体人类社会角度来看,每一位健全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的公民都应当承担有对应的公民责任,那么女性因为生理上的特点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尽到对应的生育义务,以保证人类的繁衍和社会人口的持久。同时反堕胎人士认为,既然这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在这个社会立足的基本责任,那么社会系统为何要为了女性规避责任这样一件事消耗更多的公共资源(堕胎诊所,以及堕胎相关的医疗保障等)。甚至反堕胎人士认为,当前已有的避孕资源已经足以让女性做出暂时不孕,甚至终身不育的选择了,那么女性在脱离生育责任这件事情上就更应该有所自我担当,而不是反复的进一步要求更多自由以逃避一个女性公民应当承担的生育责任。
    这种观点本身不难理解,但问题在于,一个父系社会下的男性公民根本没有认识到,生育责任不仅仅是女性公民应当承担的,男性公民同样有义务和责任。反堕胎人士被人诟病的地方在于,一味的推卸和逃避男性公民在生育义务上扮演的重要角色,也甚至逃避在避孕这件事情上的任何责任(物理避孕与药物的风险都由女性承担)。即使男性并没有生理上的直接构造能够来孕育下一代,但在促成或者控制生育上,男性同样应该具备对应的责任。同时,在孕期和产后的过程中,当前许多社会的男性成员并没有对应的担当起自己呵护女性,提供充分医疗资源,提供经济上的支持等职责,反而利用女性生育的特点,促成男性职场和经济上的优势,加剧性别的不公。所以反堕胎人士尽管一定程度上有理由反堕胎,但倘若无法实质让男性公民承担对应的平等的责任并进一步保障女性脱离其履行生育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话,是一定无法让女性接受的。

  3. 好文章。
    提供了很多值得深思的觀點。

  4. 文章写的深入浅出。反堕胎人士的理论根基在于固化的性别角色—这与反对女性其他权益(如同工同酬、平等的教育权、继承权、性自由权利)的人一致。只有对于固化和规训性别角色的所有理论都警惕,并加以质疑和批判,才能从根基上动摇女性承受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基础。

  5. 女性当然有选择生育的权利,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同样也有放弃生育的权利。所以反堕胎这点,并不是特别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