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生于淮北则为枳:从疫苗事件,看党国体制下的官员问责制

党国体制之下,官员问责制嬗变成了一场“党内游戏”,对于手握重权的统治者来说,它有着双重功效:驯服官员和平息舆论。
2018年7月24日,香港私人诊所的疫苗,因疫苗事件引发对中国整个疫苗行业安全的质疑,导致一些家长在香港寻求疫苗接种。
疫苗之殇 大陆 公共卫生

轰动一时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丑闻在被曝光一个月后,终于等来了对涉案官员的问责结果。8月1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新华社同时通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对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省政协副主席李晋修、长春市市长刘长龙、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等七名省部级高官给予免职、责令辞职、立案审查等处分,并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编注:中管干部是指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副部级或以上,非中管干部则为副部级以下)。这也是自2003年 SARS 事件之后,省部级高官因单一事件被问责人数最多的一次。

这轮疫苗造假丑闻最初于7月15日曝光,但当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直到20日,一篇讲述三位中国“疫苗之王”发家史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疫苗之王》突然在社交媒体刷屏,其中一位“疫苗之王”就是长春长生生物实际控制人高俊芳。虽然文章火速被删,但众多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博主仍以文字、长截图等形式接力转发,一时间,民众的愤怒和转发的热情,甚至盖过了庞大的审查机器,所引发的巨大舆论浪潮也惊动了最高层——23日,正在非洲出访的习近平就该案作出指示,要求彻查案件、严肃问责,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一天后,高俊芳等15人被警方火速抓捕,吉林省纪委监委也介入了对案件所涉腐败问题的调查。

与此同时,舆论也迅速降温,根据反映微信讨论热度的“微信指数”,在8月16日公布官员问责结果之前,“疫苗”一词的热度已经从7月23日的3亿多条,迅速跌落到8月15日的700多万条,即便问责结果公布,指数也仅攀升到3600多万条,远不及7月下旬时的高峰,之后更是持续走低。

随着问责结果的公布和舆论的平息,也预示着疫苗事件将告一段落。但这样的处理结果,能否在根本上遏制同类事再次发生?被问责的官员,会否在一两年后重回官场,甚至担任更高职务?中国的问责制是督促官员履责的利器,还是另有目的?本文将为你一一解析。

谁来问责,问谁的责?

问责的概念广泛存在于政治治理和企业管理之中,其核心逻辑是掌握权力者须承担责任,且权责对等,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当责任人出现渎职、失职,或重要决策失误时,由相应对象追究其责任,从而确保官员或管理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起源于民主国家。宪政学者刘军宁曾对问责制的理论来源有过精辟论述:“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在这一逻辑之下,不仅政府系统内上级官员可以对下级官员问责,公众更可以透过民主选举的代议士对整个政府问责,例如在英国,政府内阁就需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质询。

中国的官员问责制注定是一场“党内游戏”,何时问责、为何追责、谁来负责等问题,公众可能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中国的官员问责制注定是一场“党内游戏”,何时问责、为何追责、谁来负责等问题,公众可能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在中国,虽然《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宪法》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这一独特的党国体制之下,人大、政府和政协三大班子内,不仅设有负责党务工作的党委,更有对组织机构核心事务有决定权的党组。一般情况下,党组书记都由中共党员的主官兼任,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兼任;国务院党组书记,亦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兼任,其余党组成员也多为部门一把手。

这样一来,人大代表和需要被其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党的系统内就是被“统一领导”的,因此,原属于人大的立法、监督、审议决议和人事任免等重要权力,也变成了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名义上的“人民监督”也就变成了实际上的“党内监督”,问责制也随之变成了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上级党政干部对下级党政干部的问责。

由于党务系统和国家机构一直高度重叠、含糊不清,中国一直没有对官员问责制进行立法。而在中共内部,党纪对于问责的相关规定也非常零碎、不成体系。据一位党史专家张士义介绍,截至2016年,在施行中的五百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官员问责相关的就有119部。不过,在2016年6月底,中共中央颁布了一部纲领性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作为主要的问责对象。

在这样的制度之下,中国的官员问责制注定是一场“党内游戏”,而一旦涉及党务系统,信息对公众来说就变得极不透明,何时问责、为何追责、谁来负责等问题,基本都是由上级党委或纪委说了算,公众可能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例如,在这次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就是由党的最高决策层——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涉案官员进行问责,而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机关的失职进行问责,而关于疫苗案件的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媒体则只字未提。

官员被问责了,然后呢?

在这次疫苗造假事件中,原国家食药监管理局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孙咸泽的名字被人们反复提及。从公开简历可见,时任食药监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的孙咸泽于2009年3月因毒奶粉事件被记过,但两年后,孙又“官复原职”,担任食药监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并在2012年升任食药监管理局副局长,并从2014年起兼任药品安全总监至今年2月,之后平级调任到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担任副主任。

不少网友对孙咸泽的复出感到愤慨,更有文章调侃称“当年管三鹿的人,2018年还在管疫苗”。不过,翻查历次因重大事故被处罚官员的简历,可以发现他们被重新任用的不在少数。例如,在2015年天津爆炸后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时任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非但职务没有受到影响,在2017年3月还升任云南省常务副省长;在2010年上海静安大火后被撤职的区长张仁良,两年后赴新疆担任喀什地委副书记,又于2015年返回上海,担任国有独资的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

2014年时,人民日报就曾在毒奶粉事件官员悉数复出引发舆论热议时,刊发了一篇题为《理性对待“问责”官员复出》的文章,称“问责的目的在于促其尽职,而不是‘处理’干部;问责的要义在于引以为鉴,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并规劝网民“问责已然走向常规,复出自然就会成为常态。我们既要对干部问责保持足够的关注,也要对官员复出保持应有的理性,‘逢出必疑’大可不必。”

而在制度层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党政领导即便受到最严重的免职处罚,在一到两年内就可以“官复原职”,两年后更可以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可见,《问责条例》中强调的“治病救人”原则并非空话,被问责的官员“复出”可以说是某种常态。

问责制本身源于民主政治,也依赖于宪政法治,其核心在于对权责的清晰界定和对权力制衡,但在中国的党国体制中,它无疑也沾染了许多“中国特色”。
问责制本身源于民主政治,也依赖于宪政法治,其核心在于对权责的清晰界定和对权力制衡,但在中国的党国体制中,它无疑也沾染了许多“中国特色”。

谁的“问责”?

2016年初,在《问责条例》颁布前夕,时任中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就曾有一句名言——“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过去五年中,“问责”的确成为了反腐运动中一项利器,据《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年7月公开的一项数据,2017年,中国共有8900余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300余个纪委(纪检组)和4.16万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问责人数比2016年增长147%。

如此之高的被问责人数,无疑会对官场形成高压。但这种压力究竟是来源于上级还是来源于民众?官员们究竟被问的是什么“责”?可能官方所想和民间期待大相径庭。《问责条例》的第六条,对于在何种情况予以问责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原文,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在这六种情形中,前五种都与党建工作密切相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成为问责的主要目的,对于民众关心的官员失职、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等情形,《问责条例》仅以“其他情形”一款概括,孰轻孰重,可见一斑。

此外,虽然《问责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但在各级党政官员权责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它在执行过程中必定充满了很大的灵活性。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究竟谁该负责?是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这些都缺乏明确规定。

例如,在这次疫苗造假案件中引咎辞职的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就引发医药行业内一片哀嚎。毕在任内大力推行药政体制改革,颇受好评。对于此次辞职,民间声音普遍感到惋惜,但对于毕究竟在疫苗造假案件中究竟做了或没有做什么,应该负有何种责任,民间一概不得而知。

这种灵活性也为问责的滥用埋下了隐患,该问责时不问责,或是在舆情汹涌时将其作为平息舆论、处理危机的工具,有时在事件还未完全展开调查的情况下,就先免去几个人职务、或是将责任人调岗以“平息民愤”;等风头一过,再毫发无损地低调复出。例如,在2011年的温州动车事故中,说出“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那句名言的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当时就被调职,随后赴波兰华沙担任铁路合作组织中方委员,两年多后回国,担任铁路总公司文联主席直至退休。

问责制本身源于民主政治,也依赖于宪政法治,其核心在于对权责的清晰界定和对权力制衡,但在党国体制中,它无疑也沾染了许多“中国特色”。不过,就像中共“不相信一党执政解决不了腐败问题”一样,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这种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也正在逐渐成型,虽然它的目标与实践都与民主体制下问责制相去甚远,但或许可以像“网络主权论”一样,为威权国家的治理提供某种“中国方案”。

读者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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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阳底下无新事

  2.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這種有中國特色的問責制也正在逐漸成型,雖然它的目標與實踐都與民主體制下問責制相去甚遠,但或許可以像「網絡主權論」一樣,為威權國家的治理提供某種「中國方案」。這段話明顯是sarcastic 自己監督自己傻瓜都知道不可能吧 監守自盜誰都懂吧 威權國家請問全世界還有幾個 五個手指都用不完 最後一段反諷的太可笑了點!

  3. 黨國不可能有真正的問責制 沒有獨立第三方的調查 令人信服的結果 黨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說從嚴治黨 不容許任何人置評 類似事件只能不斷的惡性循環而已

  4. 黨國一體下,人民倒楣是真的,政府檢討是假的,黨員只要跟對上級,兩年後再出發是黨規寫的。黨報還叫老百姓不要計較…..果然國共一家親,手法非常一致….

  5. 不是和民主體制差距的問題,而是有沒有效果的問題。官員只為上級負責,考慮人民利益的便成為少數。歷朝歷代都已經證明皇朝體制之不可行。

  6. 原来《人物》杂志的记者钱杨?

  7. 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中共玩的这一套并不新鲜 只不过在当前文明世界中 运用的还是几百年前的那套东西 所以才被冠以“中国特色” “中国模式” 因为人家不能理解 毕竟没有活在古代

  8. 一切在不指明何时何地何事为何就轻松说出“不止中国这样”的人,都只不过是在耍逻辑上的流氓而已,没有人能够反驳他们。谈普世价值的时候他给你讲中国特色,谈中国特色的时候他又诉诸“普世价值”。

  9. 历朝历代如此,不是党国一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