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发生铜锣湾书店五人“被失踪”事件后,中共《环球时报》两度发表文章指斥香港有人借故煽动对“一国两制”的不信任,以及“被绑架”谣言“不攻自破”等等。中共可以有它自己的逻辑,但我们更重视的是事实。从很多事件中可以看到,采取对当事人“被失踪”的方式来搜证,是中共非法办案的惯技。
大陆公安、国安在未得所在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越境办案的个案并不少见。笔者在《文汇报》工作期间,就已经听闻有三数起事件,但那时“被失踪”的目标都是中共党员,属于中共“执行家法”性质。由于目标人物是来自内地的中共党员,所以没有引起香港人的关注。
1989年“六四事件”后,笔者两位《文汇报》的上司金尧如、曾敏之就收到风声,知道组织要对他们“执行家法”。这就导致曾敏之火速取道星加坡再转移到加拿大暂避风头,而金尧如则索性移居美国。曾敏之告诉我,中共从香港把人掳回大陆的途径很多,最常见的是通过“三角码头”(今上环中山公园一带)招商局的码头,把“执行家法”的对象装上内地货轮运走。
1995年,那时香港尚未回归就发生了苏志一事件。港商苏志一、甘淑仪夫妇因商业纠纷被内地扣留,其间苏志一曾三度被押送来港搜集证据。其女儿苏雪事后报案,能准确说出押解其父的公安人员姓名。由于那时临近回归,北京恐事件影响回归大业,遂促成公安部通知各省公安机构,若要到香港办事,事前必须得到公安部的批准。
2004年,七名内地公安干警被派来港意图控制闽发证券掌控人吴永红。事主报案,结果七人在摩星岭别墅外被香港警方逮捕,其中确认两人为公安身份。
2013年9月8日,香港商人潘维曦、陆珈夫妇同样因商业纠纷,两人在寓所外被掳走,经由海路带到深圳,然后被判刑。
苏志一和吴永红案的当事人都不愿意多说,所以外界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多。到了潘维曦案,由于他们的辩护律师决定公开一些事实,让人们了解这种不正常的跨境办案方式。
段万金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宪法对国家实行一国两制的规定,一国两制是我们国家制度的伟大创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就是说,香港和内地司法必须通过协商和协助解决。香港警方不能到内地执法,内地警方也不能到香港执法。
《广东新快报》10月14日报道:新中国大厦原东家被广东警方在香港抓获归案;《南方都市报》12月3日再次报道:新中国大厦原开发商潘维曦近日在香港被广东警方拘捕;财经杂志报道:广东警方抓捕潘维曦归案。(程翔按:两报均强调“广东警方在香港拘捕”,显见确有广东执法人员直接到香港执法)
尽管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到香港非法绑架潘维曦是广东警方所为,但辩护人仍然认为众多媒体报道绝非空穴来风!退一万步讲,即使是民间人士把人从香港绑架到内地,同样不能作为内地公安机关逮捕潘维曦的合法依据,如果这样可以的话,因为香港和内地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将会极大怂恿鼓励内地人绑架香港人到内地。
如果绑架香港人到内地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合法抓捕的依据,就会打开破坏内地法治、破坏香港法治、破坏基本法、破坏一国两制、破坏宪法的潘多拉盒子,为祖国最终和平统一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
段万金律师还透露了大量关于绑架的细节,这里不赘(详见其辩护全文:段万金:《关于立即释放潘维曦并将其送回香港的律师意见书》)。他还说明为了终结这种靠绑架来搜证的恶习,他决定披露整件事的过程,他说:
因为陆珈女士在被绑匪绑架期间,曾被警告不准对外说任何被绑架事情的真相,否则可能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是否将真相诉诸媒体告诉社会大众的问题上,包括本律师在内都经过再三权衡,因为陆珈女士和潘维曦先生向我讲述的绑架过程实在是太过于恐怖,加之在国内各种莫名其妙失踪事件不断发生,但最终我们还是决定将案件真相和我们的诉求告知社会大众,一个是为营救尚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关押潘维曦先生,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让以后莫名其妙的绑架失踪事件最大限度减少,让香港和内地、让整个中国都能成为有法治保障的安全和自由的乐土。
很可惜,这种非法的办案方式(绑架当事人来取证)仍然无法制止,终于导致最近李波事件。
事实上,中共跨境执法,又何尝限于香港?早在2002年6月就有中国民运人士王炳章在越南遭掳回大陆的事件,继而又有著名维权律师王宇的儿子包卓轩以及两位维权人士唐志顺、幸清贤在缅甸被掳走事件。最近铜锣湾书店的另一负责人桂民海不也是在泰国被掳走吗?中国同周边拥有主权的毗邻国家的国界已不足以限制中共的活动,更遑论香港。
所以,《环球时报》在指斥香港人前,请自己复习一些基本事实。
(程翔,资深传媒人、《文汇报》前驻北京记者站主任、副总编、新加坡《海峡时报》前中国首席特派员)
可是…一切都是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