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案判4.5个月——邹幸彤︰我们用行动给出一个非常简单的回答

这是首宗挑战港区国安法、警方向外国代理人索取资料的权力的案件。到底香港和外国的外国代理人条款是如何诞生和执行?
2021年9月9日,香港,警察拘捕四名支联会成员后到六四纪念馆带走民主女神纸牌等证物。
香港 政治 政治团体 社会运动

支联会——为支援1989年中国六四民主运动而成立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2021年8月收到一封国安警察的信,怀疑他们是“外国代理人”,要求他们交出30多年来的组织、人事、财务、对外联系等资料来协助调查。

至限期届满前的9月7日,当时尚未系狱的5名支联会常委拒绝交出资料,并向警方指出他们并非外国代理人,希望警方首先说明怀疑和索取资料的基础。翌日,前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徐汉光、邓岳君、梁锦威、陈多伟全部被捕,其后被落案起诉“不遵从指令”,违反港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5(以下简称附表5)的规定。

同时,邹幸彤和时任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支联会本身,另被控国安法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警方亦随即大举搜查支联会的六四纪念馆和货仓。9月25日,支联会决议解散,终年32岁。

一年半之后,“不遵从指令提交资料”案在香港司法体系最低级的裁判法院审结,主审裁判官裁定警方和控方都毋须对“支联会是否确是外国代理人”作出证明,只要支联会拒绝交资料,就是罪成。

裁判官肯定国安诚信,反指邹幸彤无的放矢

这是首宗挑战港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5下、警方向外国(包括台湾)代理人索取资料的权力的案件。

辩方律师指出,警方和控方若毋须证明收信人确实是“外国代理人”的话,这样的信件就可以好像空白标签一样,随当局心意贴在任何人身上,收信人也难以证明自己并非“外国代理人”来作为不遵从警方指令的理由。

在审讯中,控方对警方的证据和报告申请使用“公众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检控证据文件被大片涂黑,指涉的人物和组织都用代号代替。主审法官也不知道被遮盖的资料是什么,于是把有否违反披露限制的权力交给作为控方证人的国安警察。辩方在盘问中屡屡得到国安警“我选择不回答”的答案,即便多次直斥情况“荒诞”,答案也无改善。

主审案件的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在判词中,全面肯定控方第一证人、国安警司洪毅的诚信,指他在面对邹幸彤“马拉松式盘问”时并无动摇,反指邹幸彤对国安通知和整个检控的批评是无的放矢。

罗德官认为,国安是头等大事,虽然做外国代理人本身并非违法,但香港没有代理人登记或者清单制度,警方每一个针对外国代理人的调查都要从零开始,而与实施细则中其他资料索取令不同,附表5并不要求法庭审查警方的通知,因此警方要满足的“合理理由相信”门槛相对较低。

针对支联会收到的通知,罗德泉认为,国安是流动的概念,警方要求国安法实施前、乃至到支联会1989年成立起的资料,都属合理,“并非大包围钓鱼,而是⋯非常节制和自抑”。罗亦不接受邹幸彤所指、警方的通知对支联会构成压迫,“因为被告人根本没有交出任何资料”。

在3月11日上午进行的陈情中,邹幸彤直接向法官罗德泉指出,“阁下,你清楚知道,事实上支联会并非外国代理人,在这场一年多的审讯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是”,“这份通知和侮辱性的外国代理人通知,实际上是政府在跟我说——屈膝下跪、出卖朋友、背叛你的追求,接受一个绝对的权力可以知道一切、宰制一切,如此你就能得到平和的生活——但我们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一个非常简单的回答:绝不!”

罗德泉多次打断邹幸彤陈情,指陈情是“纯粹法律程序”,要求邹幸彤“只讲法律上与陈情有关的东西”。邹幸彤反驳,“此案从一份将支联会定为外国代理人的通知开始,整个行动就是政治的,而对于已发生的事唯一诚实的回答必须将政治问题纳入考量。如果说我们可以把现实分拆成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其实是忽视现实。”

邹幸彤在陈情最后表示,“比起想像出来的、身份不明的外国代理人,现实中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是更危险的猛兽⋯⋯作为一国的公民,我们有基本责任控制这头会威胁世界的猛兽,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做了我们已做的事,而我们绝不放弃。”

最终,3人各被判监禁4.5个月,没有任何酌情扣减。3名被告也即时申请保释等候上诉,唯邹幸彤因为“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继续还押。

2021年6月11日﹐24名民主派及支联会常委涉去年维园六四未经批准集结案,其中20人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其中包括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出庭应讯。
2021年6月11日﹐24名民主派及支联会常委涉去年维园六四未经批准集结案,其中20人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其中包括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出庭应讯。

香港代理人条款是如何诞生和执行?

香港作为国际城市,要创制法律对“外国代理人”进行定义和管理,本应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但如今唯一可依循的只有港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5,7页纸,共4大条,当中没有经过公众咨询,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审议。美国乔治城法学院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形容,这是一种“宽阔的权力”,支联会拒交资料案更反映了警方执法时有着颇大的酌情权。

附表5本身不是一套独立成文的法律,而是为确保警队“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43条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的一个部分。43条规定,香港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国安法特别赋予的7项措施。由特首领衔、中联办主任坐镇的国安委制定的“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细则就包括7个附表,对应这7项权力;其中附表5就是有关“外国代理人”的部分,为了实现第5项权力“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在附表5中,“外国代理人”的定义和存在,只有一个明文规定的用处,就是警务处长可以在“合理相信对侦查或防范国安罪行有需要”的情况下,向保安局长申请,向被怀疑是外国代理人的个人或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提供成员资料、资产、活动情况、收入支出等。

如果收到通知的个人或组织拒绝交资料——即支联会的情况——可面临最高刑罚6个月和罚款10万港元;而如果交出的资料有虚假错漏,刑罚可能更重,最高可监禁24个月和罚款10万港元。这种通知可以“不时”发出,没有发出次数的限制,也没有要求资料的时期限制。

被怀疑过是外国代理人之后会如何?官方有无义务公布他们拿到的资料?如果不公布,公众不能得知哪些组织是外国代理人,那么规管的公益意义是什么?官方应当如何保管处理他们取得的资料?如果被错误认定,个人或组织如何可以要求纠正和补偿?这些问题附表5和国安法都没有阐释。

黎恩灏做过不少香港国安法研究,他认为,这样的条款给予执法机关很大酌情权作拘捕,或提出调查的要求。“你可以理解为一把尚方宝剑,令执法机关可以随时随地查阅任何人的个人资料和冻结资产,把你视为一个危害国安的人士,影响财政自由和人身自由。”

台湾国家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侍建宇解释,一般而言,外国代理人法是一套预防的概念。“你事先讲(你是外国代理人),我知道你所有讲话的内容,都在帮特定的对象说话,我不会把它当成完全中立的言语,当然我还是会听,但会考虑发动者的背景,这就是外国代理人法。”但在香港,控方应用外国代理人的条文起诉时,除了预防性质,亦已经带同处罚,“两个性质放在一起的时候,你怎样叫辩方举证自己无罪?”

他认为中国政府正对他眼中的外国势力进行全面的反击,目的是“要把这些代理人给清除掉。”但他疑惑,“你还要不要这些地方原本的功能?比如说香港原本是金融中心,香港股票市场要不要存在?金融市场要不要存在?”

他说,“两个都要,这在香港,似乎是不可能的。”

2020年6月3日,64纪念馆。
2020年6月3日,64纪念馆。

西方、俄罗斯、中国的代理人法

规管外国代理人,在香港实施之前,大有其他国在。

现今的外国代理人法,一般以美国在1938年就订立的《外国代理人法》(FARA)为元祖。该法最早订立在二战前夕,以防止“纳粹宣传”渗透美国,后经多次修法,将法律重点放在登记和披露,司法部则运用FARA进行刑事检控,以进行疏导和约束,比如更细致地定义什么是“政治活动”、将职业游说人(lobbyists)另外用一条法律去登记管理、扩大FARA豁免的范围“以保证合法的商业活动不会受累”、订明和提高刑事检控的证据门槛、同时为司法部提供了更多民事手段,处理潜在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等等。

翻查资料,2010年到2020年,至少有13个国家进行了针对外国代理人类的立法和修法,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俄罗斯控制的南奥赛提亚、中国、以色列、匈牙利、埃及、澳大利亚、巴西、意大利、保加利亚、尼加拉瓜、危地马拉。

这些立法在名目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针对“外国代理人”或“外国影响力”,一是针对“非政府组织”(NGO)或“国际合作”。整体而言,立法目标都是规管外国通过资金、游说、宣传活动等,对国家安全或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除了澳大利亚的外国影响力法案,其他法案的实际监管和执法对象都是“有收取外国资金的NGO”,尤其是关注人权的NGO。国际人权组织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在其2021年关于环球代理人法立法潮的研究中指出,由普京复兴的针对外国代理人的专制手段,受到前苏联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跟随。。

2011年俄罗斯爆发选后示威,规模为苏联解体以来最大。时任总理普京将示威归咎于美国时任国务卿希拉里的煽动。2012年,俄罗斯旋即通过外国代理人法,之后逾10年至今,数次修例扩大“外国代理人”的定义,从社运人士、NGO,扩展到记者、博客、YouTuber,乃至最近在侵略乌克兰的战争中扩大到基本上可以是“任何人”。在此法之下,外国代理人要登记,或者“被司法部登记”,定时定候和随传随到地提交资料、接受审查,还要面对法庭命令解散或者无日无之的执法滋扰。

这种“依法治外国代理人”的运动对俄罗斯公民社会和集体认知造成了实质而巨大的影响。

根据Deutsche Welle德国之声的统计,2012年到2021年2月间登记的200多个组织,目前只余下70多个,其中56个是“自行解散”、16个被法庭关闭、8个被剔除出合法组织名单、45个被剔除出外国代理人登记名单。即便是还留在名单上的组织,也可能因为其他的法庭判令而实质上无法运作。而在2022年6月28日,俄罗斯国有民调机构发布调查数据显示,普通俄罗斯人往往将“外国代理人”与“独立媒体”相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有少数国家的立法被压制或者推翻,但只要政治土壤不变,这种立法在司法挫败之后,几乎可以立即卷土重来。匈牙利的NGO法在2021年被欧洲法庭判定侵权之后被废除,但该国立即就推出了换汤不换药的替代法律;而埃及则是在2019年因为国内外的政治压力将法律减辣,用罚款代替监禁,而且该国在当年也另立新法规管公民团体的工作。

进入2020年代,这股以防范外国渗透为名的立法热潮继续迈进,波兰、委内瑞拉、萨瓦尔多和吉尔吉斯斯坦都有此类立法提上公共议程。

俄罗斯和其他制定此类法律来规管公民社会的国家,常常称美国的FARA为“效法榜样”。

美俄关系专家、哈佛国家安全期刊(Harvard National Security Journal)前总编Samuel Rebo在2021年以长达50页的论文对比美俄两国的外国代理人法,指出两国的外国代理人法在立法历史、关键定义和实际执行效果上都非常不同。

被登记为“外国代理人”的个人和组织,在美国和俄罗斯的待遇差别也相当大。比如俄罗斯的代理人法明确禁止被登记为“外国代理人”的组织参与任何选举或公投活动,也不允许他们给政治党团捐款或进行合作;这种限制在美国并不存在,而是要求代表外国利益在美国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进行披露和登记。

不过,Rebo在论文中警告,两部法律在用字和定义上都有宽泛模糊的问题,蕴藏着滥用的危机,如果美国不注意限制及明确其法律覆盖的范围、建立人权保护的屏障,美国可能会步俄罗斯后尘,使外国代理人法成为伤害人权和公民社会的工具。

至于中国,目前并没有外国代理人法,其部分角色目前靠2016年通过、2017 年开始实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演绎。其中,“境外NGO”是指在境外成立、在境外存续2年以上并实质展开活动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

这套境外NGO管理办法也是行登记制度,没有完成登记的组织如果要开展活动,必须跟向公安部门做活动备案,而既没有登记也没有备案的组织,就不允许展开活动。境外NGO除了要公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等材料之外,还不得在中国募捐。

境外NGO管理法推出时,曾有估计中国大陆的各类境外NGO有7000多家。根据《2021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当年有登记的境外NGO只有631家,活动领域排名前5的为经济、教育、济困救灾、卫生和环保。

一名在中国大陆的维权律师向端传媒表示,在大陆的法律语境里,“外国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少见,因为中国政府把大多数境外NGO视为反华势力,不让他们在境内活动,目前能够运作的NGO都属中国机构,而且不是真正独立的NGO,“这个外国代理人往哪套都套不去。”

相比之下,香港针对“外国代理人”的规定并非一部完整的法律,既不行登记制度,也非为了公开披露,更没有明文规定外国代理人的义务权利限制和豁免,那它究竟像谁?

侍建宇说,即便美国代理人法的定义也写不清楚怎样定义哪一个国是敌对国家、谁的资助属违法,但是,“它基本上只是要你登记而已。香港是根本没有要你登记或不登记,它只是叫你不能做外国代理人。”

“就算是美国或欧洲,它只能说外国代理人法,你来登记一下吧,到底你的钱是谁来的?基本上也不能说因为这个钱把你怎么样。除非立法通过了,或行政部门决意要制裁这个国家。”侍建宇续说:“你又没有类似FARA这种代理人(登记)法,代理人就像是一个标签,贴在谁的身上,谁就应该去死,这个是不应该的。”

黎恩灏强调,在西方议会政治,政策游说是一种专业,“怎样防止别国政府利用这些中介,透过财政的支持令他们影响本国政策,从而令所谓的敌对国家得益,这是(政府需要面对)很大的问题。”香港的情况不一样,“它(政府)定性香港的民主运动是外国势力介入的结果。”

另一方面,他认为香港司法机构的把关工作最为重要。“英国也有很多恶法被讨论,像《警察、犯罪、量刑和法院法案》(Police, Crime, Sentencing and Courts Bill),但是你有不同的社会支柱可以制衡,媒体、公民社会、民选议会等等。大家会透过不同制衡的力量,尝试完善或修订可能危及人权的法例,减低对社会的伤害。”

他说,“你不能纯粹拿外国、西方有这些法例,然后我们也应该要有。我们不能只讲一些很大的说法,要具体看法例的操作、执行,而相关司法机构能否做到制衡的作用,这才重要。”

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烛光悼念活动开始,李卓人等持咪领导众人高叫口号,8时09分,呼吁现场人士为六四死难者默哀。
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烛光悼念活动开始,李卓人等持咪领导众人高叫口号,8时09分,呼吁现场人士为六四死难者默哀。

“这种限制恰逢民族主义和威权主义兴起”

外国代理人法作为一种以国家安全为名工具,对各式各样的国家——即便是西方民主自由阵营的老牌成员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都相当吸引。

Rebo也在其论文中指出,2016年俄罗斯干预美国大选丑闻之后,FARA古剑出鞘,在前FBI局长穆勒(Robert Mueller)作为“特朗普通俄门”的特别检控官领导下,美国的司法部也将代理人法的执行和解读往前大大推进,包括︰代理人法监管的活动范围推展到社交媒体平台、监管的对象扩展到在外国运作的外国代理人、被告被指有意图发展其他代理人而这些代理人有义务登记。

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法案,针对的则是中国威胁和渗透。早在2020年,英国政府和议会表明注意到俄国和中国的威胁正渗透英国社会。2022年初,英国军情五处(MI5)罕有地公开警告,英国华裔律师李贞驹为中国共产党和现任议员、有意竞选为议员的人牵线,并以来自中国和香港外籍人士的资金向政界捐款。如今,MI5处长 Ken McCallum 形容,英国需要新颖的现代工具和力量保卫自己,外国影响力登记计划正是“一种旨在应对现代威胁的现代力量”。

2018年,澳大利亚通过外国代理人法案(FITS),时任总理特恩布尔(Malcolm Bligh Turnbull)曾形容法案是美国代理人法FARA的改进版。制订法案时,澳大利亚也曾向美国咨询FARA的实际运作。澳大利亚对外国代理人的定义较窄,比FARA更强调注册人与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组织的联系。但另一方面,根据FARA,个人或组织“故意违反(Willful)”才算有刑事责任;而FITS则涵盖不同罪行的程度,包括鲁莽(Reckless)到故意(Intentional),轻则罚款、重则最高监禁5年。

至于英国,按政府向议会呈交的法案,登记计划分为两层。第一层要求在英国境内、在外国委托人指示下涉及政治影响的活动向政府登记,没有依法登记的惩罚最高为监禁两年、罚款,或两者兼施。第二层针对由外国势力控制或指导的实体所开展的活动,牵涉的权力层级更深入,惩罚亦更重。法例赋予了内政大臣权力在保护英国的安全或利益情况下,必要时指定一个外国权力或外国权力控制的实体,这须经由议会批准,相关实体没有依法登记的最高刑罚为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草案引起在英商界的忧虑,美国和欧盟成员国亦,对其国家的企业和公民团体与来自伊朗、叙利亚或俄罗斯等地的团体被归作一类感惊讶。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英政府曾提到调查员会有实时监控嫌疑人账户的权力,可识别嫌疑人在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并逼使个人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及回答与外国权力威胁调查有关的问题。英国政府在2023年2月更新草案后,暂时未见这一项建议。

在澳大利亚和英国,都有声音指出这类定义宽泛模糊、权力又大的法律,可能会制造外国代理人的负面标签、制造寒蝉效应、影响公民社会和民主自由。

澳大利亚蒙纳殊大学法学院学者Chris Draffen、Yee-Fui Ng曾经撰写论文比较美国FARA和澳大利亚FITS。他们认为这些含糊的指称,可能反映了对他者的恐惧和警惕,以及对差异的厌恶,这种情绪与此同时碰上正在兴起的西方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他们强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案例表明,政府可能会利用代理人法压制和谴责异见者。

在英国,法案咨询了公众、媒体、法律、学术界的意见,其中有建议要求收窄和厘清计划的目标范围,也认为外国代理人法需要有力的沟通策略和明确指导,避免任何个人或组织因注册登记而受到不公平污名化的风险。有声音进一步建议,相关制度应该通知个人或组织须注册登记,组织不应因为没有登记而立即负刑责或遭检控;法案亦应提供上诉机制。

国际非营利法中心(ICNL)的高级法律顾问Nick Robinson曾是耶鲁大学的讲师,他专注研究在限制外国影响的法律如何影响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全球威权主义抬头时的公民空间。

二战后,FARA在麦卡锡主义影响下,一度成为针对共产主义等左翼思想的猎巫工具,因为这样的历史背景,FARA之后被束之高阁,“直到现在FARA开始加速,有些像我们这样的人关注,并说︰等一下,这是一个公民自由的问题。”Robinson曾道。

2022年4月,Nick Robinson出席美国国会的听证会表达对FARA的担忧。“它广泛而模糊,是用神秘和陈旧的方式写成的语言。” 他记得,当时无论是共和党抑或民主党,都关心FARA在2016年后的重新启动,会否影响公民的权利。

另一边厢,俄罗斯等地在10多年来借取外国代理人法的概念,打压异议声音,是ICNL的一大关注点。

“这种限制恰逢民族主义和威权主义兴起的时期,很难不看出两者如何相互关联的,对吧?因为政府通常会制定这些法案去针对批评者。”Robinson解释,“针对批评者的最简单方法之一,就是声称他们是外国人、或不是我们其中一员,我们不需要听他们的——这只是独裁剧本的一部分。这是一种激怒公民互相攻击的方式,这是一种停止辩论和批评的方式。”

Robinson相信,我们活在全球化世界里,面对全球化的问题。许多问题诸如人权、气候是共同问题,也会随之全球联动,这不足为奇。“他们声称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大家免受外力影响,但我认为,自我治理需要与世界互动的公民。如果你不参与世界,那到底是一种怎样的自治?那会是一种脆弱的自治。”

读者评论 10

会员专属评论功能升级中,稍后上线。加入会员可阅读全站内容,享受更多会员福利。
  1. 義士,義人。

  2. 早已不對香港法治抱有希望。國安法法官就是納粹法官現代版。

  3. 謝謝旁徵博引世界多國的代理人法律說明

  4. 現代版莫須有。
    宋高宗的一句話,個個搶著當秦檜。

  5. 當法律不是保護人民,你還會選擇遵守嗎?

  6. 恭喜香港达成“恐龙法官”成就。

  7. 裁判官肯定國安誠信,反指鄒幸彤無的放矢-比粗口還難聽

  8. 一方面中共完全斷絕自由世界對中國的影響,一方面自由世界卻無法隔絕中共的滲透,這本就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既然無法改變中共,與其做中共的沙袋,不如以對等原則將中共的手段還予中共。

  9. 身在香港很多朋友已經移民,不能改變,只能離開。

  10. 美麗新香港,不存在政治檢控。一律關押懲罰起來,國家安全,香港也安全。
    #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