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台湾大学校长遴选风波延烧至今无法落幕,教育部日前驳回台大校长遴选结果,台大12日召开校务会议,决议要求教育部“尽速发聘”管中闵为台大校长。
教育部曾经在4月10日、25日召开两次跨部会咨询小组会议,讨论政府对管中闵案的定性及处理方针。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柯志恩日前在脸书上公开相关与会人员名单。这两次会议都有全程纪录,教育部长吴茂昆原本承诺半个月内对外公开、上网,但之后教育部却将它列为“机密”,一年后才能公开。《端传媒》访谈了多名知情者,最大程度还原会议内容及关键细节。从会议中可以窥见政府不同部会、与会学者专家如何看待管中闵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吴茂昆,他在第一次会议时是主张管中闵不适任的“学者专家”;第二次会议,他因为接任教育部长,已经成了主席。
这两场会议如何组成?
这两场会议的“事由”长达24个字:“管中闵教授赴大陆地区从事学术交流等活动适法性疑义”咨询会议,总时数超过6小时。
第一次会议由时任教育部长潘文忠主持,第二次的主席为吴茂昆。其它参与人士包括: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处长蔡志儒、处长华士杰;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副人事长苏俊荣、科长许孟智;
学者专家代表:中研院士吴茂昆(第一次)、台北教育大学教务长周志宏、世新大学前校长赖鼎铭。
列席单位:内政部移民署、中研院、台湾大学。
知情人士笑称,尽管教育部提供外界的版本中,机构和人名都做了“去识别化 ”处理,但发言者的真实身份完全可以推论出来,例如“列席机关A”发言完之后,主席接著就说“谢谢中研院......”,由此可知“列席机关A”就是中央研究院。而会中每一个机关和学者,都可以根据上下文辨识出身份。
管中闵曾经在大陆兼职吗?
会议一开始,中研院就提出管中闵任职期间到大陆地区的申请情况,大多是“演讲”和“开会”。至于被问到这些申报资料是不是属实?中研院表示没有能力进行实事查核,而建议教育部如果要查,就针对管中闵任职的所有机构一次查核。
列席的台大代表也说,管中闵曾任职的管理学院和财金系调查显示,管中闵在任职台大期间不曾在大陆兼职。陆方学校提供的“客座教授”仅仅是荣誉职衔;而管中闵到厦门大学交流时,不教课、不指导论文、未领有薪资。此外,台大的调查亦显示,管中闵任职台大期间,赴陆相关的申请都在13日之内,换言之,申请纪录都符合台大规范(台大规定出国讲学需在30日之内)。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则认为疑点太多,无法凭著上述等资料,就判断管中闵无兼职行为。
对于管中闵被指控于2005年起赴厦门大学等校违法兼职,但随后厦门大学回函台大表示:“从未正式聘任管中闵担任正式或兼职职”,蔡碧仲主张,厦门大学若要替管中闵背书,就该好好解释“每一笔”相关资料。厦大、台大或管中闵应说明:为何厦大官网上有管中闵任职相关信息呢?厦大公布这些信息,是经管中闵本人同意吗?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则在这场会议中主张,厦门大学和国台办对于管中闵案的说法都很可能是片面的。
邱垂正建议,管中闵是当事人,应该自己说明,也建议邀请相关的师生人员说明有关信息,甚至,可以派人前往大陆查明。曾任金门大学主秘的邱垂正举例,实务上曾处理类似情事,校方真的派员前往大陆调查,最后事证明确,当事人果真在两岸学界同时任教,证据一摊,无法反驳。邱垂正亦主张,管中闵任职过的所有机构,都该调查相关证据——包括对管中闵有利、不利的事证。
另据了解,针对管中闵“是否违法赴大陆兼职”的厘清方式,出席学者专家赖鼎铭认为,现有信息模糊,许多信息仍有待厘清。
周志宏则提出不同见解,主张管中闵“有没有兼职”和“是否去大陆”是两回事;未经申请就兼职,是违法行为;赴大陆却不经申请,亦属违法,建议相关部会厘清。周志宏并说,若进行调查,应该给当事人管中闵说明的机会,建议教育部约询管中闵。
会议主题开始被导向“利益回避”
知情者表示,第一场咨询会议,在前三分之二的时间里,大多聚焦管中闵到中国大陆是“兼职”还是“教书”等问题,但到了后面三分之一,讨论重点逐渐转向“利益回避”问题,也就是管中闵是电信公司“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而校长遴选委员之一的蔡明兴,是台湾大哥大副董事长。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带动会议议题转向的,是蔡碧仲。他主张管中闵除了任独立董事,还兼任台湾大哥大“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决定蔡明兴的薪水,两人有利害关系。
受访者向《端传媒》强调,蔡碧仲强调讨论应该集中在这部分,如果确认瑕疵的强度够强,已经明确不适任,其它不清楚或难以查证的部分就可以带过去,这件事才能很快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蔡碧仲在会议最后提出了“法务部对这个案子的整体思考”,焦点几乎全放在管中闵和台湾大哥大副董蔡明兴的关系上,法务部将这件事认定为“重大瑕疵”。最后发言的周志宏,也跟进法务部的说法。
第二次会议几乎都在谈台湾大哥大独董争议
第二场咨询会议的名称不变。但实质上,关于“管中闵赴大陆从事学术交流适法性”的讨论比重偏少,全场聚焦于管中闵在台湾大的兼职争议。整场会议长达将近4小时。
据透露,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先在会议中要求台大人事处的代表说明厘清遴选校长时的“投票实务”相关数据。台大代表没有想到讨论“管中闵在大陆兼职”的会议上会被问到这个,未料会被问及这题,只能回答“今天没有带数据”。
周志宏接著问,针对管中闵出任台湾大独董、台大校方核定和管中闵成为候选人之间的时间前后仔细询问,一问一答。受访者形容:“看起来就像法官在审案”。
周志宏主张,台大在去年10月2日才发文给台湾大,同意管中闵兼任独董、审计委员与薪酬委员。在这之前,虽然去年9月22日台大教务长郭鸿基签办同意管中闵兼任台湾大薪酬、审计委员,但管中闵在“尚未被同意之前”就参与台湾大的相关会议。如果属实,管中闵就是违法兼职。
但台大代表坚持,实务运作上,学校发文的“正式通知”通常会比教授的“兼职日”来得晚。这在台大是通案,比例高达95%。
其中一段令转述者印象深刻:周志宏在这次会议上,四次主张管中闵成为校长候选人时,“已经知道”蔡明兴会是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但台大代表则四次回应“我不知道(管中闵)知不知道”、“没办法推测”、“真的无法推测”、“我真的不知道他(管中闵)知不知道”。现场气氛之僵,可以想见。
值得注意的是,陆委会在第二场咨询会议时,表明了两岸事务主管机关的本位态度。据指出,陆委会表示,管中闵案经过政治操作,已对两岸学术交流产生影响。相关人士甚至直言,最挂心的重点并非台大校长适法性与否,而是重建两岸学术交流环境。
但陆委会在最后发言时,也还是提及了其实与陆委会业务不相干的台湾大独董相关问题。
管中闵的出入境资料,移民署当时不提供
内政部移民署主管入出境纪录,两次会议都派了代表列席。在第一次会议中,主席潘文忠要求教育部发公文,请移民署提供管中闵“相关争议疑义期间”的出入境资料。
据透露,在第二场会议时,列席的移民署代表认为教育部要求提供的似乎包括管中闵“所有的入出境资料记录”。为了本案,要求提供一位公民所有的入出境资料,是不是符合“公益性”?是不是必要的?教育部的要求是不是完全是“公益大于私益”? 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移民署当场并没有给出管中闵的所有入出境资料。
移民署的态度显然让蔡碧仲非常不高兴,认为第一次会议已经说得很清楚,移民署怎么说教育部的发函不清楚呢?蔡碧仲在会中直批移民署:“今天来开会做什么?”蔡碧仲之后再代表法务部做出了非常长的发言,同样将焦点放在管中闵和台湾大之间的利益回避上。也就是后来政府处理管中闵案的法律见解部分依据。
教育部文官最后的呼吁
转述者指出,在第二场会议中,尽管吴茂昆当时已经接任部长、担任主席,主持会议的他发言时仍赞同蔡碧仲,但在场的教育部文官仍然在会议的最后,做出形同“最后呼吁”的发言。
其中,教育部法制处代表强调要在法制面做一次“完整论述”:他强调管中闵在台大非正式同意与台湾大产学合作后,“先担任独立董事,再补完程序”的做法,大概七成到九成的案例都是这么处理。即使这样的做法不妥,是不是该由管中闵个人负责?甚至,要使管中闵不仅这次不能就任,未来也不能参选?
法制处代表强调,很多媒体在报导台湾大事件中提到管中闵一旦违反兼职规定,就是“违反法令”,但这里谈的“违反法令”不是泛指违反任何法令,而是要回看修法脉络。这里的“违法”,必须违反教师和校长的专业、伦理,到不堪为老师、教授或校长的地步。
这名代表反问:管中闵任职台湾大产生的“违法”争议,是学校制度运作造成的,还是当事人刻意违反,而必须对他采取更严格标准?他强调,除了纯法律的分析外,还必须考虑到制度运作的衡平性问题。
尽管教育部的文官呼吁慎重行事,更要考虑一旦在管案上建立了这么高的标准,未来是不是要一体适用在其它学校、其它案件?
但知情者转述,吴茂昆最后还是要求赶快讨论之后将它定案。他还要法务部“回去再帮我想一下”,如果将全案退回,台大不服,“会不会回来挑战我们的适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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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覺得有問題為什麼在一月份的時候講不出來 要含糊其辭拖到四月才提出來 這不是很怪嗎? 哪個民主制度可以先擋人上台再花幾個月時間找理由的? 就算管真的有問題 也應該先讓他就任 提出證據法辦後再讓他解職下台 就算只當幾個月校長很怪 但這就是民主法治程序該做的
就獨董程序來說 有問題的是便宜行事的制度而不是管一人問題 我覺得此事件比較重要的反而是赴陸兼職與遴選委員利益迴避的問題 不過也許一查一定牽連甚廣 不敢得罪太多人 所以才將矛頭指向違法兼任獨董
紅色亂台
文中几次出现“台湾大”的表述指的是“台湾大学”还是“台湾大哥大”?
「台灣大」是「台灣大哥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簡稱,也是一般對該公司普遍的簡稱,供您參考。
好險台灣還有這群堅守原則不向惡勢力低頭的文官,讓我覺得台灣還是很有希望的!
很棒的報導。
真的需要给移民署点赞。在这么肃杀的气氛下坚持原则,才是非常难得的。每个人都会冠冕堂皇地要求法治,但是在压力下真正可以不懈坚持的究竟能有几人?
移民署才叫做法治啊...其他的都在人治吧...
假設真的有違法行為吧,那應該是讓檢調與法院來做調查定奪,他們才有真正的調查權(如要求移民署的資料),弄成這樣真的很難看。
移民署的做法才是對的,法務部反而像是不懂法治精神一樣。
移民署有文官的風骨呀,你要拿出入境資料為何不法辦他。沒有單位要爲尚未有完整事證的案子提供多於公開資訊的訊息吧。
从上面披露的会议记录来看,部会之间的配合是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