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台灣大學校長遴選風波延燒至今無法落幕,教育部日前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台大12日召開校務會議,決議要求教育部「儘速發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教育部曾經在4月10日、25日召開兩次跨部會諮詢小組會議,討論政府對管中閔案的定性及處理方針。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柯志恩日前在臉書上公開相關與會人員名單。這兩次會議都有全程紀錄,教育部長吳茂昆原本承諾半個月內對外公開、上網,但之後教育部卻將它列為「機密」,一年後才能公開。《端傳媒》訪談了多名知情者,最大程度還原會議內容及關鍵細節。從會議中可以窺見政府不同部會、與會學者專家如何看待管中閔案。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吳茂昆,他在第一次會議時是主張管中閔不適任的「學者專家」;第二次會議,他因為接任教育部長,已經成了主席。
這兩場會議如何組成?
這兩場會議的「事由」長達24個字:「管中閔教授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等活動適法性疑義」諮詢會議,總時數超過6小時。
第一次會議由時任教育部長潘文忠主持,第二次的主席為吳茂昆。其它參與人士包括: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處長蔡志儒、處長華士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蘇俊榮、科長許孟智;學者專家代表:中研院士吳茂昆(第一次)、台北教育大學教務長周志宏、世新大學前校長賴鼎銘。
列席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中研院、台灣大學。
知情人士笑稱,儘管教育部提供外界的版本中,機構和人名都做了「去識別化 」處理,但發言者的真實身份完全可以推論出來,例如「列席機關A」發言完之後,主席接著就說「謝謝中研院......」,由此可知「列席機關A」就是中央研究院。而會中每一個機關和學者,都可以根據上下文辨識出身份。
管中閔曾經在大陸兼職嗎?
會議一開始,中研院就提出管中閔任職期間到大陸地區的申請情況,大多是「演講」和「開會」。至於被問到這些申報資料是不是屬實?中研院表示沒有能力進行實事查核,而建議教育部如果要查,就針對管中閔任職的所有機構一次查核。
列席的台大代表也說,管中閔曾任職的管理學院和財金系調查顯示,管中閔在任職台大期間不曾在大陸兼職。陸方學校提供的「客座教授」僅僅是榮譽職銜;而管中閔到廈門大學交流時,不教課、不指導論文、未領有薪資。此外,台大的調查亦顯示,管中閔任職台大期間,赴陸相關的申請都在13日之內,換言之,申請紀錄都符合台大規範(台大規定出國講學需在30日之內)。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認為疑點太多,無法憑著上述等資料,就判斷管中閔無兼職行為。
對於管中閔被指控於2005年起赴廈門大學等校違法兼職,但隨後廈門大學回函台大表示:「從未正式聘任管中閔擔任正式或兼職職」,蔡碧仲主張,廈門大學若要替管中閔背書,就該好好解釋「每一筆」相關資料。廈大、台大或管中閔應說明:為何廈大官網上有管中閔任職相關資訊呢?廈大公布這些訊息,是經管中閔本人同意嗎?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則在這場會議中主張,廈門大學和國台辦對於管中閔案的說法都很可能是片面的。
邱垂正建議,管中閔是當事人,應該自己說明,也建議邀請相關的師生人員說明有關資訊,甚至,可以派人前往大陸查明。曾任金門大學主秘的邱垂正舉例,實務上曾處理類似情事,校方真的派員前往大陸調查,最後事證明確,當事人果真在兩岸學界同時任教,證據一攤,無法反駁。邱垂正亦主張,管中閔任職過的所有機構,都該調查相關證據——包括對管中閔有利、不利的事證。
另據了解,針對管中閔「是否違法赴大陸兼職」的釐清方式,出席學者專家賴鼎銘認為,現有資訊模糊,許多信息仍有待釐清。
周志宏則提出不同見解,主張管中閔「有沒有兼職」和「是否去大陸」是兩回事;未經申請就兼職,是違法行為;赴大陸卻不經申請,亦屬違法,建議相關部會釐清。周志宏並說,若進行調查,應該給當事人管中閔說明的機會,建議教育部約詢管中閔。
會議主題開始被導向「利益迴避」
知情者表示,第一場諮詢會議,在前三分之二的時間裏,大多聚焦管中閔到中國大陸是「兼職」還是「教書」等問題,但到了後面三分之一,討論重點逐漸轉向「利益迴避」問題,也就是管中閔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而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的蔡明興,是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帶動會議議題轉向的,是蔡碧仲。他主張管中閔除了任獨立董事,還兼任台灣大哥大「薪酬委員會」委員,可以決定蔡明興的薪水,兩人有利害關係。
受訪者向《端傳媒》強調,蔡碧仲強調討論應該集中在這部分,如果確認瑕疵的強度夠強,已經明確不適任,其它不清楚或難以查證的部分就可以帶過去,這件事才能很快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蔡碧仲在會議最後提出了「法務部對這個案子的整體思考」,焦點幾乎全放在管中閔和台灣大哥大副董蔡明興的關係上,法務部將這件事認定為「重大瑕疵」。最後發言的周志宏,也跟進法務部的說法。
第二次會議幾乎都在談台灣大哥大獨董爭議
第二場諮詢會議的名稱不變。但實質上,關於「管中閔赴大陸從事學術交流適法性」的討論比重偏少,全場聚焦於管中閔在台灣大的兼職爭議。整場會議長達將近4小時。
據透露,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先在會議中要求台大人事處的代表說明釐清遴選校長時的「投票實務」相關數據。台大代表沒有想到討論「管中閔在大陸兼職」的會議上會被問到這個,未料會被問及這題,只能回答「今天沒有帶數據」。
周志宏接著問,針對管中閔出任台灣大獨董、台大校方核定和管中閔成為候選人之間的時間前後仔細詢問,一問一答。受訪者形容:「看起來就像法官在審案」。
周志宏主張,台大在去年10月2日才發文給台灣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在這之前,雖然去年9月22日台大教務長郭鴻基簽辦同意管中閔兼任台灣大薪酬、審計委員,但管中閔在「尚未被同意之前」就參與台灣大的相關會議。如果屬實,管中閔就是違法兼職。
但台大代表堅持,實務運作上,學校發文的「正式通知」通常會比教授的「兼職日」來得晚。這在台大是通案,比例高達95%。
其中一段令轉述者印象深刻:周志宏在這次會議上,四次主張管中閔成為校長候選人時,「已經知道」蔡明興會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但台大代表則四次回應「我不知道(管中閔)知不知道」、「沒辦法推測」、「真的無法推測」、「我真的不知道他(管中閔)知不知道」。現場氣氛之僵,可以想見。
值得注意的是,陸委會在第二場諮詢會議時,表明了兩岸事務主管機關的本位態度。據指出,陸委會表示,管中閔案經過政治操作,已對兩岸學術交流產生影響。相關人士甚至直言,最掛心的重點並非台大校長適法性與否,而是重建兩岸學術交流環境。
但陸委會在最後發言時,也還是提及了其實與陸委會業務不相干的台灣大獨董相關問題。
管中閔的出入境資料,移民署當時不提供
內政部移民署主管入出境紀錄,兩次會議都派了代表列席。在第一次會議中,主席潘文忠要求教育部發公文,請移民署提供管中閔「相關爭議疑義期間」的出入境資料。
據透露,在第二場會議時,列席的移民署代表認為教育部要求提供的似乎包括管中閔「所有的入出境資料記錄」。為了本案,要求提供一位公民所有的入出境資料,是不是符合「公益性」?是不是必要的?教育部的要求是不是完全是「公益大於私益」? 在無法判斷的情況下,移民署當場並沒有給出管中閔的所有入出境資料。
移民署的態度顯然讓蔡碧仲非常不高興,認為第一次會議已經說得很清楚,移民署怎麼說教育部的發函不清楚呢?蔡碧仲在會中直批移民署:「今天來開會做什麼?」蔡碧仲之後再代表法務部做出了非常長的發言,同樣將焦點放在管中閔和台灣大之間的利益迴避上。也就是後來政府處理管中閔案的法律見解部分依據。
教育部文官最後的呼籲
轉述者指出,在第二場會議中,儘管吳茂昆當時已經接任部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的他發言時仍贊同蔡碧仲,但在場的教育部文官仍然在會議的最後,做出形同「最後呼籲」的發言。
其中,教育部法制處代表強調要在法制面做一次「完整論述」:他強調管中閔在台大非正式同意與台灣大產學合作後,「先擔任獨立董事,再補完程序」的做法,大概七成到九成的案例都是這麼處理。即使這樣的做法不妥,是不是該由管中閔個人負責?甚至,要使管中閔不僅這次不能就任,未來也不能參選?
法制處代表強調,很多媒體在報導台灣大事件中提到管中閔一旦違反兼職規定,就是「違反法令」,但這裏談的「違反法令」不是泛指違反任何法令,而是要回看修法脈絡。這裏的「違法」,必須違反教師和校長的專業、倫理,到不堪為老師、教授或校長的地步。
這名代表反問:管中閔任職台灣大產生的「違法」爭議,是學校制度運作造成的,還是當事人刻意違反,而必須對他採取更嚴格標準?他強調,除了純法律的分析外,還必須考慮到制度運作的衡平性問題。
儘管教育部的文官呼籲慎重行事,更要考慮一旦在管案上建立了這麼高的標準,未來是不是要一體適用在其它學校、其它案件?
但知情者轉述,吳茂昆最後還是要求趕快討論之後將它定案。他還要法務部「回去再幫我想一下」,如果將全案退回,台大不服,「會不會回來挑戰我們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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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覺得有問題為什麼在一月份的時候講不出來 要含糊其辭拖到四月才提出來 這不是很怪嗎? 哪個民主制度可以先擋人上台再花幾個月時間找理由的? 就算管真的有問題 也應該先讓他就任 提出證據法辦後再讓他解職下台 就算只當幾個月校長很怪 但這就是民主法治程序該做的
就獨董程序來說 有問題的是便宜行事的制度而不是管一人問題 我覺得此事件比較重要的反而是赴陸兼職與遴選委員利益迴避的問題 不過也許一查一定牽連甚廣 不敢得罪太多人 所以才將矛頭指向違法兼任獨董
紅色亂台
文中几次出现“台湾大”的表述指的是“台湾大学”还是“台湾大哥大”?
「台灣大」是「台灣大哥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簡稱,也是一般對該公司普遍的簡稱,供您參考。
好險台灣還有這群堅守原則不向惡勢力低頭的文官,讓我覺得台灣還是很有希望的!
很棒的報導。
真的需要给移民署点赞。在这么肃杀的气氛下坚持原则,才是非常难得的。每个人都会冠冕堂皇地要求法治,但是在压力下真正可以不懈坚持的究竟能有几人?
移民署才叫做法治啊...其他的都在人治吧...
假設真的有違法行為吧,那應該是讓檢調與法院來做調查定奪,他們才有真正的調查權(如要求移民署的資料),弄成這樣真的很難看。
移民署的做法才是對的,法務部反而像是不懂法治精神一樣。
移民署有文官的風骨呀,你要拿出入境資料為何不法辦他。沒有單位要爲尚未有完整事證的案子提供多於公開資訊的訊息吧。
从上面披露的会议记录来看,部会之间的配合是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