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新闻自由正在遭遇一场伤筋动骨的“记者定义争夺战”,对战双方是香港警察和在香港工作的记者,而整个战场围绕著一个虚构的概念——“假记者”。
如同去年“逃犯条例修订”事件,香港执法部门对传媒机构的数次限制,再一次展现了香港这个高度自由、低度民主、公民社会蓬勃的城市,在当世最具规模的专制政权下争取民主的过程中,正经历如何残酷的手术式改造——在虚构的议题中,香港正遭遇非虚构的权力扩张和打压。
9 月 22 日,香港警方向四家传媒协会发信,称“为协助前线人员执行职务,警方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将三大类“传媒代表”收窄到两大类,警员无条件的“必须协助传媒采访”,也变成有条件的“应当协助”。新修订当晚即生效。
修订前, “传媒代表”包括三大类:持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证件人士;持香港记者协会(HKJA)会员证的传媒;持香港摄影记者协会(HKPPA)会员证的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