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深度国家安全法

八问港区国安法:41日急速通过的法例到底规定了什么?

驻港国安公署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归公署管辖案件具体由中国大陆的检察院和法院负责检控与审判。

2019年8月3日,示威者在尖沙咀天星码头拆下国旗。

2019年8月3日,示威者在尖沙咀天星码头拆下国旗。摄:林振东/端传媒

端传媒记者 李慧筠 陈倩儿 郑佩珊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20-07-01

#国家安全法

对香港影响极大的港区国安法,在41天内急速通过,过程并未咨询港人,直到七一前夕、30日晚上11点,港府刊宪,宣布法例即时生效,港区国安法条文才首次公开。到底法例具体规定了什么?

港区国安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条文分为6章共66条,详列四大罪行的定义与刑罚,并规定两大新增机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以及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特区国安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四大罪行包括:一、分裂国家罪,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三、恐怖活动罪,四、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

每项罪名均按严重性分级,刑罚从轻到重包括可罚款、判监3年、5年至10年及终身监禁。尽管法例表示大部分案件归香港本地司法管辖,但却赋予了驻港国安公署管辖某些案件的权力,并首次披露这些案件会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查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意味着嫌疑人将会被送往中国大陆受审。

由大律师、律师和法律学生组成的法律团体“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对端传媒表示,港区国安法法律条文界线宽泛模糊,市民不容易知悉自己何时会触犯法律。“比如明天(指7月1日)市民参与游行,说反对国安法,会不会可以触犯到国安法?不是没机会的。”李安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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