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供应不足问题,一直是社会焦点,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报告估算,未来香港尚欠至少1,200公顷土地,报告同时揭示在土地短缺下,政府预留超过900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供丁屋及相关用途,引来外界争议。高等法院上周(12月3日至7日)审理由长洲居民、有“复核王”之称的郭卓坚提出的丁权司法复核案,是丁屋政策自1972年实施以来,首次被质疑其合法性,案件备受关注。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在法庭上代表提司法复核的一方,与答辩方香港政府及利害方、代表乡绅势力的新界乡议局,以法律观点对叠。三方代表律师在庭上争辩丁屋政策的宪法地位,包括香港政府给予新界原居民建丁屋的特权,是否歧视其他港人?这份特权有否受《基本法》保障?
1972年,殖民地政府为新界乡郊地区订立小型屋宇政策。根据政策,凡18岁以上,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可向当局申请以优惠条件兴建一间小型屋宇自住,这权利一生只能用一次。(政策针对男性原居民,即男丁而设,故这建屋权利又称为“丁权”,落成后为“丁屋”)
《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实施,而丁屋政策早于回归前25年出现,究竟政策有否由殖民地政府“顺利过度”至特区政府?政府及乡议局均视《基本法》第40条为丁屋政策合宪的理据。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