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新界风云

姚松炎:丁屋政策是传统?取消丁权,才是回归真传统

讨论香港新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有言“有其历史因素”,却很少详细说明到底是什么历史,因此时常引起原居民与市区居民就土地政策的不同,发生冲突。

刊登于 2016-01-28

#新界风云#香港

2013年7月11日,香港,新界东北马屎埔村。

近期香港因为一宗大𪨶村套丁案,引起公众对新界土地,尤其是丁屋政策的关注。所谓丁屋政策(正式称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即1972年香港政府解决新界原居民的居住问题,恩恤所有男丁一人一生有权在新界兴建一幢三层高,每层700平方英呎的乡村式建筑物,以改善居住环境。然而,因为过去大量原居民把土地卖给发展商,令现时出现男丁空有丁权,却无地兴建的情况,诱使地主与丁权持有人合谋“套丁”,骗取政府,行使丁权,却非自住,实为出售。

套丁

没有土地但拥有建屋权的男丁,与拥有地皮但没有丁权的发展商私下交易(未经政府批准及补地价),地产商给予原居民金钱,原居民将丁权转让予发展商建屋,这做法称为“套丁”。

讨论新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有言“有其历史因素”,却很少详细说明到底是什么历史,因此时常引起原居民与市区居民就土地政策的不同,发生冲突。现试从历史及土地行政专业角度分析,何谓“新界土地问题的历史因素”。

关于新界土地法的历史,必须由1898年7月1日生效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The Convention for the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 说起。1898年,英国委派时任香港辅政司骆克(J.H.S. Lockhart),实地考察中国租借予英国99年的新界土地,并撰写报告。(注一)

英国人于1899年4月17日才正式接管新界,1900年3月订立了第一份新界法例,名为《新界田土法庭条例》(New Territories (Land Court) Ordinance),其中第15条:“……宣布新界全部土地为皇家财产,按1898年6月9日《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所订年期内,任何人……未经授权,俱属霸占皇家官地……”。

但英国奉行法治精神,尊重契约,所以公告原居民,若能出示清朝地契,可根据法定程序,重新获港英政府批出土地承租契约。必须注意的是,从土地法的角度,这已是新批土地租约,而不是清朝旧契的延伸。

港英取消原有永久业权地契

据苏亦工(2010)《新界土地问题》一文所指,新界的原有田土地契,最远可追溯至明嘉靖时期,亦有清朝地契,大致可分为红契(有官印)和白契(私人买卖)两类,均为永久业权。但因为英国政府本身只拥有99年土地权益,因此不可能批出比本身业权长的契约,《田土法庭条例》遂把原有的永久业权地契取消,重新批出99年期的官地承租权(注二),并须缴纳地租。而香港原居民一词意指1898年7月1日前已在新界居住的居民,以此日为定义界线。

骆克于1899年11月开始测量新界土地,1903年5月始完成,历时近四年。1904年3月起,田土法庭裁定所有土地,编制了《政府田土租借一览表》(Crown Lease Schedules),和《租借名册》(Crown Rent Rolls);1905年,集体官契(Block Crown Lease)亦正式成为新界土地权益的契约。

完成测量后,港督向新界村民发出公告,订明最后交出红契和白契,而领取田土承租证明书的限期为1905年7月31日。限期后至1910至1911年的冬天,政府正式向新界北区和南区的业主发出财产证明书,订明土地的租期为75年,可续租24年减三日,即最终租期至1997年6月27日为至。现时这些土地的契约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在1997年前由香港政府立法,自动把新界地租续租至2047年6月30日止。

原居民传统权益保障一直充分

集体官契的条款中就建屋事宜有严格规定,包括土地租赁人在未经英皇批出建屋牌照前,不得在其土地农地上建屋(注三)。换言之,传统土地制度本身已具备有关兴建村屋的相关规定,毋须架床叠屋再新增丁屋政策。

事实上,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一直得到充分保障,因为新界的土地法自立法以来,已经承认中国习俗和传统权益,有别于香港岛和九龙的土地权益。1905年政府订立《新界土地条例》(The New Territories Land Ordinance),成为此后1910年、1961年以至今天的新界条例的前身。条例第13条由始至终一直承认中国习俗和传统权益,这一承认更得到法院的确认(注四)

丁屋政策只有44年历史

至于一直引起争论的新界丁屋政策,是1972年才实施的新界原居民建屋权益,原为安置居住空间不足的原居民,属恩恤政策,可免补地价在农地上兴建一幢700平方呎的三层高丁屋自住;现在却演变成原居民的房屋特权,包括可以在自己土地或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更可出租或出售,五年后出售可免补地价,而五年内出售的补地价金额竟有惊人折扣因子(discount factor),据估算低至二折,直接鼓励炒卖。

新界原居民声称丁屋政策是新界传统土地权益,受基本法保障,事实上有点牵强。

既然丁屋政策只有44年历史,一般正常合理的理解均不会视之为“传统”,顶多只能称为“近代”,而《基本法》内写明保障的只是传统权益,而非近代权益,更从未提及保障丁权。从法律用词的角度理解当时的立法原意,很明显不是指保障丁权,而是指1972年前的传统权益。事实上,1997年前后,政府就新界丁屋政策的长远解决方案展开大型的研究,政府内部其实已经完成报告,传媒不时追访,亦曾透露报告内的部分解决方案。但最终却在没有交待原因的情况下决定不把报告内容公开。

基本法保障1972年前的传统权益

试问若果政府认为丁权受基本法保障,特区政府怎会就终止丁权而大费周章做研究?

相反,从用字的合理推论,《基本法》所保障的传统土地权益,应指1898年至1972年间这约百年的新界传统土地权益,亦是至今唯一仍然生效的新界土地契约。

根据集体官契条款,大致容许农地地权人在租赁期内和在业权土地上务农耕种,不得无故空置。若需建屋,则可根据条款,补足地价,划出道路,保证维修,获批准后才可建屋。这应是当时《中英联合声明》的协议原意。

事实上,这套地契甚至保障了1898年前的传统土地权益,正如上文追溯这百年土地法规,本身既有白纸黑字条文列明保障传统权益,亦有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换言之,这百年传统,已包含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的传统土地权益,足证其传统地位远超百年,非44年之所谓传统可比(事实上,起草《基本法》时,丁屋政策才实施了20多年,无理由冠以传统之名)。

为了维护新界原居民的传统土地权益,唯有取消丁权,回归传统。这是唯一可以同时符合《基本法》、尊重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权益及维护整体社会公平原则的三赢方案。

注一:报告书名为《香港殖民地展拓界址报告书》,现存英国档案编号C.O. 129/289 (U. K. Colonial Office Records, Series CO 129/289: Lockhart Report on the New Territories, 8 October, 1898, from Great Britain, October 1898.)

注二:这做法令永久业权变成租地业权,因此新界原居民一直认为权益受损,但回归后却没有得到补偿。然而,因为中国政府不承认清朝签订的契约,红契亦自然失效。

注三:"...the Lessee or any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shall not nor will at any time during the said term erect or construct any building or structure of any description on the said demised premises or any part thereof without first having obtained the approval thereto of the Surveyor to His said Majesty, His Heirs, Successors and Assigns, or other person duly authorized by the Governor of the said Colony of Hongkong, in that behalf" (extract from the Indenture of the Block Crown Lease)

注四:参考 Tang Kai-chung v Tang Chik-shang [1970] HKLR 276 at 295,Tsang Wing-lung v Tsang Lun [1992] HKC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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