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香港原居民应该用绿地建“丁屋”吗?

刊登于 2016-01-06

香港乡议局筹谋在乡村村界内的绿化地带上广建“丁屋”。摄 : Lam Yik Fei/GETTY
香港乡议局筹谋在乡村村界内的绿化地带上广建“丁屋”。

代表香港原居民的法定组织新界乡议局,现任主席刘业强上任后已完成首份民情报告。据《明报》披露,该报告建议政府将现时村界内被规划为绿化带的私人土地释放出来,供合资格的新界男性原居民申建房屋(俗称“丁屋”);相关土地达132.33公顷,约可建1.5万间丁屋。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批评这一建议不恰当,强调只有村界内乡村式发展土地(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简称 V Zone)不足时,才会考虑批准将绿化带改划建“丁屋”。关注城市规划的组织“本土研究社”也指出,改划后可能令居民即时破坏树木,引发生态灾难。

将村界内被划为绿化地带的土地释放出来,不仅可以增加土地供应,亦可以在毋须政府投入下回应原居民的合理诉求,获得政治上收益。

乡议局报告

现行丁屋政策规定,合资格原居民可在政府认可的乡村范围内申请兴建丁屋,若拟建屋的土地属于乡村式发展土地,一般会获地政总署批准,但若土地位于村界绿化带内,则要先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

但《明报》近日披露的乡议局报告显示,乡议局有意让政府取消对属于私人土地的绿化带的限制。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亦对《明报》表示,政府应检讨自1990年代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将部分土地规划为绿化带或农地,而刘业强称改划后的土地出现冻结或荒废,不仅让业权人利益受损,也导致丁屋用地不足。

城规会副主席黄远辉则认为,现行政策行之有效,不会改变。他批评乡议局的建议是“一刀切”,又指早年制定乡村式发展的土地范围时已考虑乡村发展、居民人数及“丁权”(申建丁屋权利)等因素。

“本土研究社成员”陈剑青也认为乡议局的建议具侵略性。他称报告虽只提及绿化带中的私人土地,但绿化带面积大,掺杂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担心改划土地不会以业权细分,最终一并送给原居民建丁屋。

土地问题考验着“丁屋”政策的长久性。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曾于去年12月表示,考虑到新界现时的发展,政府不能拨出太多土地建丁屋,现已积压了1万多个“丁屋”申请。香港特首梁振英也曾表示,“丁屋”政策对政府土地供应造成一定压力,需要时间解决问题。

此外,由于原居民能以优惠条件获批土地,“丁权”也成为了部分原居民和发展商牟利的手段。2015年11月,11名沙田原居民因“套丁案”(在未获政府批准及未补地价前,将自己能以优惠价获批丁屋的资格卖给发展商获利,再由发展商兴建及安排预售丁屋予其他人)罪成被判入狱,引发了外界对“丁屋变地产”的关注。

27+1
自1926年成立以来,乡议局被赋予不少政治权力,包括现时仍在区议会内拥有27席当然议席,以及在立法会内拥有1席功能界别议席。

声音

乡议局与环团(环保团体)不一定是敌对,双方可商讨寻求共识,亦希望对方理解土地原本属于村民。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

乡议局已跳出原有乡村式发展的限制,利用公共资源延续丁屋政策。

“本土研究社”成员陈剑青

应让丁屋向高空发展,并为丁权划线,例如10至20年后就暂停政策,现有原居民及下一代原居民的权益不会受损……面对土地有限,难以永生永世满足丁权。

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

丁屋政策

正式名称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为香港殖民地时期沿用至今的一项政策。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来源:明报香港电台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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