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全国人大会议闭幕,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

刊登于 2017-03-15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6个决议草案,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也以2782赞成、30票反对表决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将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启动前,中国分别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曾有过几次类似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宣告失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本次起草工作,2016年陆续对草案进行初审、二审及三审,后于本届“两会”提请审议。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组成。总则编审议通过后,将开始编纂各分编,并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于2020年左右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要不辱使命,再接再厉,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确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闭幕会讲话

草案三审稿强化了胎儿权益保护、失能老人等群体的监护、个人资料保护、征地合理补偿等原则,延长了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起诉时限等。据新华社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另外作出了126处修改,包括新增有争议的“恶意诋毁英雄烈士”应承担民事责任等条款。根据财新网梳理,最新版草案的实质性修改有55处,值得关注的焦点包括:

恶意诋毁英烈名誉将担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2日报告称,有代表在审议草案时提出,社会上有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这些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予以规范。

法律委员会对此回应称,“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因此在草案中新增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在网络引起争议,有微博网友认为,将英烈名誉权单独列出,有违反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嫌疑。

财新网引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尽管严格来讲,去世的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但如果死者人格权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则应受法律保护。他认为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至所有死者,英雄和烈士自然也就包括在内。

去年6月,在备受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历史学者洪振快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案中,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败诉,要求其在媒体上向“五壮士”后人赔礼道歉。洪振快此前质疑官方课本中关于“五壮士”的细节描写不实,但判决称洪振快的质疑是“打着言论自由幌子的历史虚无主义”,“损害了中华民族共同记忆”。

今年2月,网民“黄青蕉”质疑中国官方叙述的“八千湘女上天山”历史,也被官媒环球时报批评为“历史虚无主义盛行”,直斥年轻人“享受了历史的成果,却对历史形成否定的态度……有相当一部分后代人不能理解先辈牺牲的伟大。”

救助人若有重大过失,被救助人需举证

草案三审稿此前增加了“好人”条款,以回应近年舆论热议的“陌生人摔倒了扶不扶”问题。具体条文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一些代表提出,相关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经研究后,委员会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此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王轶分析指,将救助人重大过失致损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救助人,有利于减轻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时的法律负担。但他提醒,法规保护的前提必须是“自愿实施”及“紧急救助”,如果不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人强行实施救助行为,可能就不适当。

恢复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条款

草案三审稿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这一条文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被删除。

随后,有全国人大代表及民法学者一致呼吁恢复该条款。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表示,过去的法律法规中一些规定以强制性规范面目出现,但实际上只是为了行业或部门内部的管理;这些规定结合《合同法》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必然损害相对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他认为草案若没有了上述条文,“不但使得立法严重脱离现实,还将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极大混乱。”

法律委员会报告称,采纳代表们的建议后,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声音

保护个人名誉已经有法律救济途径了,单独规定有什么必要,很可能沦为政治武器,界定也很成问题。

新浪微博网友@簪子妞

民法典是对特定领域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基本法。当今中国的利益结构发生剧变,不少社会矛盾背后的利益冲突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不协调,而民法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是对这两种利益类型和社会矛盾进行协调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

来源:新华社财新网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