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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民法典編纂工作將正式啟動

刊登於 2017-03-08

依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將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圖為3月5日的全國人大會議場面。
《民法總則》草案於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圖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開幕。

外界關注已久的中國《民法總則》草案(下稱「草案」)於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有望於本次「兩會」期間獲得通過。

本次全國人大開幕前,大會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介紹稱,中國現行《民法通則》制定於30年前,此次審議的新草案根據當今社會形勢作出不少調整、創新,包括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社會老齡化趨勢等新特點,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擴大監護範圍。如果這次《民法總則》順利通過,也意味着中國將正式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據傅瑩介紹,民法典計劃於2020年左右完成。

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紀民法作為人法的特徵,一定要體現在對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對人的關愛,這應當是民法的時代精神的重要體現。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

北京青年報引述民法專家、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指,民法典是對特定領域社會矛盾進行協調的基本法。他認為,當今中國的利益結構發生劇變,不少社會矛盾背後的利益衝突是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或個人利益訴求與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不協調,而民法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是對這兩種利益類型和社會矛盾進行協調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王利明舉例稱,「當面對一起因網購熱水器漏電導致傷害的案件,法官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時,擺在他面前的就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還有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等,法官往往難以作出選擇。」他認為,不少「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現象都與此有關,缺乏民法典讓各個民事單行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和不協調。

在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啟動前,中國也曾有過幾次類似嘗試,但由於各種原因而宣告失敗。本次起草工作始於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編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協調民法典編纂任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科院和中國法學會提供研究協助;2016年6月至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初審、二審及三審。三審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目前包括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組成。總則編審議通過後,才會開始編纂各分編,並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終於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不過,有專家認為,2020年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的計劃有點操之過急。王利明指出,「現在所遇到的難題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關於民法典的體系設計並沒有形成共識。」他認為,「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項艱巨的工程,內容十分複雜,涉及內容很多,大量規則都關係國計民生,關係老百姓切身利益,還是應當儘可能地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不必要急着在2020年前完成。」

根據新京報的梳理,目前版本的草案有以下值得關注的焦點:

胎兒的民事權利

草案三審稿第15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條由近年來中國各地出現的遺腹子爭產案而來。民法專家梁慧星解釋稱,現行《民法通則》遵循傳統民法理論,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的特別規定(僅在《繼承法》規定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對胎兒利益保護不利。法學界認為這屬於立法漏洞,因此在目前的草案中特別加設胎兒利益保護規則。

失能老人等群體的監護

草案三審稿第32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對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片空白。梁慧星解釋稱,上述條款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監護人。

個人資料保護

草案三審稿第110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針對日益頻繁的電話、網絡詐騙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應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但有委員提出,許多個人信息在採集時可能是合法的,但相關部門沒有保護好,被黑客竊取;因此建議草案明確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的部門,應採取措施避免被洩露。   

徵地合理補償

草案三審稿第117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針對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因強拆而起的暴力事件,專家提出,應將《民法總則》中的民事權利規定得更充實,建議對有關因徵收、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作出原則性規定。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認為,草案三審稿與《物權法》已有規定含義一致,落實了中央去年關於保護產權的意見。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起訴時限

草案三審稿第194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梁慧星表示,這一條款的提出是因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於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一些家長的長期隱瞞導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逃脱法律懲罰;而受害人成年之後若打算尋求法律保護,經常會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造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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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5次起草民法典。前4次分別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組織起草,但因各種原因未能成形。

來源:新京報北京青年報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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