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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将正式启动

刊登于 2017-03-08

依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图为3月5日的全国人大会议场面。
《民法总则》草案于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图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

外界关注已久的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于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有望于本次“两会”期间获得通过。

本次全国人大开幕前,大会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介绍称,中国现行《民法通则》制定于30年前,此次审议的新草案根据当今社会形势作出不少调整、创新,包括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等新特点,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扩大监护范围。如果这次《民法总则》顺利通过,也意味着中国将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据傅莹介绍,民法典计划于2020年左右完成。

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

北京青年报引述民法专家、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指,民法典是对特定领域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基本法。他认为,当今中国的利益结构发生剧变,不少社会矛盾背后的利益冲突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不协调,而民法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是对这两种利益类型和社会矛盾进行协调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王利明举例称,“当面对一起因网购热水器漏电导致伤害的案件,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就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他认为,不少“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都与此有关,缺乏民法典让各个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

在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启动前,中国也曾有过几次类似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宣告失败。本次起草工作始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和中国法学会提供研究协助;2016年6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初审、二审及三审。三审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包括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审议通过后,才会开始编纂各分编,并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不过,有专家认为,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计划有点操之过急。王利明指出,“现在所遇到的难题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并没有形成共识。”他认为,“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内容很多,大量规则都关系国计民生,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还是应当尽可能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不必要急着在2020年前完成。”

根据新京报的梳理,目前版本的草案有以下值得关注的焦点:

胎儿的民事权利

草案三审稿第15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条由近年来中国各地出现的遗腹子争产案而来。民法专家梁慧星解释称,现行《民法通则》遵循传统民法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的特别规定(仅在《继承法》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法学界认为这属于立法漏洞,因此在目前的草案中特别加设胎儿利益保护规则。

失能老人等群体的监护

草案三审稿第32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对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片空白。梁慧星解释称,上述条款明确了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监护人。

个人资料保护

草案三审稿第110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针对日益频繁的电话、网络诈骗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应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但有委员提出,许多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但相关部门没有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因此建议草案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部门,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征地合理补偿

草案三审稿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因强拆而起的暴力事件,专家提出,应将《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建议对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认为,草案三审稿与《物权法》已有规定含义一致,落实了中央去年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起诉时限

草案三审稿第194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梁慧星表示,这一条款的提出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一些家长的长期隐瞒导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逃脱法律惩罚;而受害人成年之后若打算寻求法律保护,经常会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造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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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5次起草民法典。前4次分别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组织起草,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形。

来源: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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