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政府入禀复核梁国雄等四名议员案开审

刊登于 2017-03-01

2017年3月1日,四泛民议员宣誓司法覆核案开审,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梁国雄在高等法院外示威,反对取消民选议员资格。
2017年3月1日,四名民主派议员宣誓司法覆核案开审,姚松炎、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在高等法院外示威,反对取消民选议员资格。

香港律政司司长及行政长官于去年12月就四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撤销四人的议席,案件于3月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四名议员梁国雄、姚松炎、罗冠聪和刘小丽,分别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余若薇、戴启思和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代表,政府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莫树联代表。主审法官区庆祥指,由于各方已提交完备的书面陈词,希望案件可在三天内完成审讯。

1日早上开庭前,罗冠聪表示要借着这宗官司保护香港人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呼吁公众相信司法独立。刘小丽则强调无惧打压,称政府的打压只会一石激起千重浪。姚松炎则表示,自己过去一年已三次“大卫战胜歌利亚”,有信心今次再胜一次。

梁国雄则指,官司令他非常感触,因四人的议员资格合法性不容置疑,却遭只以689票当选的特首动用政府资源提司法覆核。他称类似事件在民主社会绝不会发生,这场审讯是对小圈子特首选举的最大讽刺。

1日上午,梁耀忠、许智峰、郭家麒、陈淑庄、陈志全、毛孟静等多名立法会议员、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以及一批市民亦有到场支持四名议员,他们在庭外高喊“守护立法会”、“民选议席不容褫夺”等口号。

宣誓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拥护基本法及一国两制……(人大)释法的目的是要令宣誓重回正轨。

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

本案源于去年12月2日,特首及律政司分别循司法覆核和高院杂项申请,共呈交八份入禀状,其中详列四人在宣誓过程中表现出“不真诚”、“不庄严”的发言或行为。律政司指,四人的宣誓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中“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应按《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裁定他们拒绝或蓄意不作宣誓,并撤销他们的立法会议员资格,及按《立法会条例》第73条禁制他们再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

而本案的答辩人除了四名议员外,还包括已完成为他们监誓的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陈维安。

控方指四人在宣誓入加入额外讯息

3月1日聆讯中,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陈词,指法庭处理本案时,应考虑“梁颂恒、游蕙祯案”(编注:详见本篇较后段落)原讼庭及上诉庭的判决、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104条作出的司法解释及2004年梁国雄宣誓案裁决(编注:2004年由梁国雄提出的司法覆核,详见本篇末端百科)中,就有效宣誓提出的三个清晰要求——庄严、真诚及不改变誓词形式与内容。莫树联又指,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就人大释法进行的说明,释法不仅针对自决或港独言论,而要考虑议员宣誓时的“整体行为”。

随后,莫树联就四名议员的宣誓逐一提出质疑。他指,梁国雄虽然未在誓词中间加字,但在结尾加字,依然是在对外传达不符合宣誓形式或实质要求的额外讯息;强调在宣誓中加入额外讯息,不为《宣誓及声明条例》容许。

而刘小丽以不正常的慢速宣读誓词,亦明显在传递不符合宣誓形式或实质要求的额外讯息;刘小丽事后在 Facebook 上的发言亦证明她意识到自己宣誓形式的客观效果,以及她是有意为之。

我所读的,是九十多个没有串连的独立字句,毫无连贯性及意义可言。一切意义,纯是观众自行分句、主观判断的臆测而已。

去年10月12日,刘小丽于 Facebook 指

至于罗冠聪,他宣誓前曾发言,包括表示“宣誓是逼使民意代意屈服的政治工具”、“思想不能被囚禁”、“向人民而非杀人政权效忠”;莫树联认为,这显示罗冠聪的宣誓并不反映其真实想法。莫树联又指,罗冠聪呈交法庭的誓章亦表明,当日宣誓时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字音调是有意为之,意在批评北京当局;莫树联解释,罗冠聪的批评对象并非重点,重点是他在宣誓中加入了批评某项事物的额外讯息。

而姚松炎虽然表示,他在第一次宣誓期间提前读出了本拟在誓词完结后才读出的字眼,但莫树联指,姚松炎当时发现后没有立即停止,而是继续读下去,可见他是有意将相关字眼加入誓词。

莫树联陈词后,法庭休庭。

宣誓风波以来,两人被褫夺议员资格、人大曾作释法

去年10月12日新一届立法会首次大会闹出“宣誓风波”以来,已有“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被裁定丧失议员资格。梁游二人宣读誓词时,均手持印有 Hong Kong is not China 标语的旗帜,并疑似将 China(中国)读成“支那”;结果,两人宣誓不获立法会秘书处接纳。

去年11月初,特首及律政司司长破天荒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声明立法会主席无权允许梁游二人再度宣誓,还要求法院声明两人因拒绝宣誓而丧失议员资格。

在香港法庭受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去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释法内容提及宣誓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所有法定誓言内容”,否则就是宣誓无效。

去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裁定政府一方胜诉,梁游二人的议员资格在新一届立法会首次大会起无效,相关议席已经悬空,立法会主席无权再为两人监誓。去年11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颁布书面判词,驳回梁游二人提出的上诉申请。其后两人又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但今年1月16日上诉庭颁下判辞,拒绝批出相关许可。

2004年梁国雄案

2004年,梁国雄于立法会宣誓就职议员时,自行修改誓词,将原本誓词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改成“效忠中国人民和香港居民”,并加入“争取民主、公义和捍卫人权、自由”等字眼,遭立会秘书处指他未有按法令所订誓词宣誓所以无效。梁国雄为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遭主审法官夏正民拒绝,指有关法令规定议员要按照规定格式宣誓,立会秘书处没有法定职能为梁国雄自行订定誓词进行监誓,若议员要更改誓词内容,须经立法程序。梁国雄事后要重新宣誓,但以字词断续方式宣读,并于誓词前后加插“效忠人民”及“平反六四”等字句,时任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裁决宣誓有效。(资料来自苹果日报报导)

来源:香港01立场新闻苹果日报明报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