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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高等法院駁回「青年新政」梁游二人上訴

刊登於 2016-11-30

2016年11月24日,梁頌恆、游蕙禎高院司法覆核開審。
2016年11月24日,「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的宣誓上訴案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審。

11月30日早上9時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就「青年新政」梁游二人宣誓上訴案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駁回二人上訴。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表示,將研究判詞,稍後決定是否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議員資格無效,議席懸空,且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為兩人再進行監誓。梁游二人不服判決,並提出這次上訴;他們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應無追溯力,且可能不符《基本法》第159條要求,是修改《基本法》內容,而非單純作出解釋。

上訴庭判詞指出,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當遇到具爭議議題,且涉及《基本法》所訂明的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

判詞又指,當法院這樣行事時,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也不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

判詞又提到,《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其中第21條訂明不履行該憲法規定時的後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述明《基本法》第104條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

梁頌恆回應上訴庭裁決

30日下午,梁頌恆回應上訴庭裁決時,表示尊重但不認同裁決。

梁頌恆又表示,已透過律師去信法院保留上訴權利。但他指,若再上訴至終審法院,需提交七位數金額的保證金,而且擔心法院再尋求釋法,因此要先與律師研究上訴理據,會在兩日內決定是否上訴。

早在上週五(25日)聆訊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已表示,假如任何一方要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將安排最快在上訴庭裁決後翌日再開庭處理相關申請。

而在26日,梁頌恆曾回應記者提問,表示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並期望上訴庭在判詞中就人大釋法作明確回應,「法庭有責任給香港人一個說法」。但梁頌恆亦指,預期案件會在終院繼續,並覺得法官對此似乎亦已有準備,他表示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會尊重法庭裁決。

而在法庭處理本案上訴期間,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曾向梁游二人追討各93000港幣的議員酬金及約83萬港幣的議員辦事處預支營運開支,合共約達186萬港幣。對此,梁頌恆表示法庭尚在處理本案上訴,其中涉及重大憲制問題,而立法會行管會樂此不疲地追討薪津,是無聊、幼稚的表現。

宣誓風波源起

本案背後的宣誓風波,源於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大會上,梁游二人上台宣讀誓詞時,均手持印有 Hong Kong is not China 標語的旗幟,並疑似將 China(中國)讀成「支那」;結果,兩人宣誓不獲立法會秘書處接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其後作出裁決,准許包括梁游二人的5名於10月12日未能完成宣誓的候任議員再次宣誓。

5人當中,建制派黃定光及非建制派姚松炎、劉小麗均先後完成宣誓,但在建制派製造流會之下,梁游二人一直未能重新宣誓。

另一方面,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破天荒共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聲明立法會主席無權允許梁游二人再度宣誓,還要求法院聲明兩人因拒絕宣誓而喪失議員資格。在香港法庭受理這宗司法覆核之後、作出裁決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釋法內容提及宣誓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所有法定誓言內容」,否則就是宣誓無效。

最終在11月15日,高等法院裁定政府一方勝訴,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在新一屆立法會首次大會(即10月12日)起無效,相關議席已經懸空,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為兩人監誓。梁游二人決定提出上訴。

另外,律政司在11月29日已去信通知法庭,將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司長就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宣誓入禀申請司法覆核;信中提及,將等待高等法院上訴庭就「青年新政」梁游二人的宣誓案作出裁決後,才正式就劉小麗宣誓入禀司法覆核。

來源:商業電台now 新聞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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