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编读手记宣誓风波

读者来函:回应江旻谚,基本法“港独”红线的意涵

只要不坚持民主是0和1,有和无的问题,步步为营,在这个程度之下的民主,仍然有希望。

读者L

刊登于 2016-11-24

#编读手记#立法会#香港#宣誓风波

2016年11月15日,梁颂恒、游蕙祯被裁定失去议员资格,两人晚上向记者交代。
2016年11月15日,梁颂恒、游蕙祯被裁定失去议员资格,两人晚上向记者交代。

台湾青年江旻谚在《端传媒》发表了《人大释法后,台湾何必理会香港?》一文,其对香港的关注和思考是值得肯定的,而有关台湾方面的说法,我也基本同意。但是,在有关香港的第一个段落,我认为有些说法应该澄清。

首先,在一些表述上,有不恰当之处。

一、江认为“北京政府不惜在香港引发反对声浪,也要透过主动释法,排除挑战中国主权论述的政治发声”。

这段用了“不惜在香港引发反对声浪”,有很强的褒贬意思。事实上,北京每一个决定都会在香港引发反对的声音。而这次的反对声音,由于“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二人太过不得人心的缘故,远远称不上强烈。

比如反释法的吴霭仪就说:“一般公众反应,似乎对梁、游宣誓案引起的问题,包括人大释法,已失去兴趣。人们虽然不至高唱‘大快人心’,也觉得他二人‘咎由自取’,活该失去议席。”这正是香港民情的写照。

二、同理,有关“这次人大释法后,香港民主运动者对于‘一国两制’的不信任,达到历史高点”的表述,也不符合事实,港人反应比起历次七一游行和占中(雨伞运动)都差远了。民阵举办的游行,人数甚至比不上在立法会支持撤销梁游议席的示威人数。

三、关于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的说法,只是一种警示。实际上,除了自作聪明在脸书“自招”的刘小丽之外,剩下的议员都是安全的。

其次,这位青年对《基本法》的理解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这表现在这句话:“意味著 "Hong Kong is not China" 将不容见于香港立法会,也进一步明确香港人议会参政空间的局限。”以及“前几次释法,诸如居留权争议、政改五部曲,与特首任期问题,也存在种种瑕疵与争议,但其皆未直接冲击香港人对言论自由的认知”中。

事实上,基本法从一开始就封杀了港独主张者进入建制(议会和政府)的可能。

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159条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改不得与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和附件一中列明了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从这些条文中就可以看到,主张香港独立,不是所谓的“修改基本法的一些条文而已”,而是基本法里面不能修改的事。

立法会能不能提倡港独,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它实际牵涉到提倡港独的人是否能进入宪制,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被选举权”的问题。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公民的政治权利有三种,按顺序为:言论自由(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20条),以及政治参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1条)。对这三种政治权利,各国在接受程度上有从高到低的差异。比如英国在引入根据《宣言》精神而达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香港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保留。这种保留是否还适用尚有争议,但已经说明这三种权利之间的差异。

在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人享有言论和集会结社等自由,在条文中,没有“依法”两个字。但是在26条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说明,基本法内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但是选举就必须“依法”,有限定。

这里的依法是什么?就是今年我们一直见的,在立法会提名表格上需要签字确认“拥护基本法”。

作为把关,基本法104条进一步规定:官员议员和法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在法官区庆祥的判词中,说明无论释法还是不释法,判决结果都一样。我自己的理解也是这样。

与此相反,建制之外主张港独,甚至组成港独党派,在基本法中还属于27条保障的自由。在基本法23条立法之前,政府无法限制。

因此,从一开始,港独不能进入议会,就是基本法的规定,是一条红线。如果有人误导了这一点,让人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这是误导者的责任。

最后,我认为,香港对能争取到什么程度的民主,必须有现实的目标。你要争取可以寻求独立的民主,在这个框架下当然是毫无希望的。但是只要不坚持民主是0和1,有和无的问题,步步为营,在这个程度之下的民主,仍然有希望。但是如果用了错误的策略,就会(或者已经)走向反面。这是这几年我不幸一直看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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