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宣誓风波

任建峰:政府连输两仗,却仍能维持“国家安全”的澳大利亚例子

《澳大利亚共产党案》及其后发生的事证明,捍卫“国家安全”并不需要有权用尽、不需要把法院视为无物、不需要非政权胜利不可。

刊登于 2016-11-23

#立法会#香港#宣誓风波

澳大利亚共产党主席Richard Dixon出席苏联共产党于克里姆林宫举行的第23次代表大会。
澳大利亚共产党主席Richard Dixon出席苏联共产党于克里姆林宫举行的第23次代表大会。

两星期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声称自己引用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赋予的权力,解释了《基本法》第104条就立法会议员就职前必须宣誓效忠的条文。这解释在法律或制度上的合法性与恰当性,已在舆论层面上被广泛表达与分析,我在此文不再详尽地重复各方意见。然而,在这争论中各方有共识的,就是这解释体现了中央对待其眼中的威胁时,那种不惜一切。

这种不惜一切,令我想起在澳大利亚读书时学习过的一段法政历史。

1950年代挟民意上马的反共法例

在上世纪40年代末,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了不久,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与以苏联带领的共产主义阵营之间的冷战逐渐展开。那时候,英国首相邱吉尔在1946年警告将出现的共产主义政治铁幕开始呈现,而中国的共产党亦慢慢地打退国民党。

在当时的澳大利亚,执政的左派工党在路线上就十分矛盾。一方面,澳大利亚工运(当年的澳大利亚工党仍与工运关系密切)有很强的反共传统,因为其中坚是在基因上根本性反共的爱尔兰裔天主教徒与基层英格兰裔基督教徒的无神论后裔。所以,当工党政府发觉有罢工工人被共产党渗透时,他们毫不犹豫地派军队驱散工人。不过,另一方面,工党政府亦因国际大形势的压力,需要在政策上向左走,甚至要把所有银行国有化,但这项政策被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注:即澳大利亚的终审法院)裁定为违反澳大利亚宪法。

到了1949年底,中国已落入共产党手中,东欧已全面被共产党控制,而苏联亦已经开始积极考虑支持亲共的朝鲜政权向反共的韩国发动战争。在这形势下,受到苏联财政、技术、人力与资源协助的澳大利亚共产党亦日渐强大起来,因此被广泛视为危害澳大利亚政权稳定与国家安全的一股势力。工党政府无论怎样努力对抗共产党,都停止不到其在工运、工党本身,甚至政府机关的渗透。

在这背景下,右倾的自由党及乡村党联盟在1949年12月联邦议会选举时大打反共牌,更承诺倘若当选就会立法取缔澳大利亚共产党。结果联盟大胜,因而被当时英女皇委任的澳大利亚总督邀请组织政府(下称“联合政府”)。联合政府是凭着当时澳大利亚社会一股强烈的反左、反共情绪而夺得执政权的。

在民意授权下,支持联合政府的议会成员在1950年10月通过《共产党解散法例》。法例的前言把澳大利亚共产党与其盟友形容为一股危害澳大利亚国家安全、扰乱澳大利亚经济与社会秩序,以及企图推翻澳大利亚政府的势力。此法例包括:

  1. 取缔澳大利亚共产党;
  2. 授权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即澳大利亚政府)把任何团体定为与澳大利亚共产党的关连团体,即同样地被列为非法团体;
  3. 授权澳大利亚总督把任何人士定为共产党或其关连团体的成员(成为这些团体的成员是违法的)或对澳大利亚安全有威胁的人士,而这些人士更不能成为澳大利亚政府员工或在某些被总督定为是澳大利亚安全或防卫关键行业的工会高层;
  4. 授权澳大利亚政府充公所有澳大利亚共产党及其关连团体的财产。

法庭判反共法例违宪无效

当法例获得通过后,澳大利亚共产党及某些表面上有机会会在法例下一同被取缔的工会入禀法院,挑战法例的合宪性。六个月后,即1951年3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就此案《澳大利亚共产党 对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下判决。

在分析此案时,大家需要明白但亦可能对此觉得惊奇的是,澳大利亚宪法几乎完全没有基本人权保障条文,所以挑战法例那方不能以《共产党解散法例》违反人权作为理据。入禀方尝试提出的是,行政机关并没有权去说谁是共产党就是共产党,高等法院大多数法官同意这个看法。有法官更以比喻来形容,就算澳大利亚政府有权去规管灯塔的运作,这并非表示他们有权任意把建筑物定为“灯塔”,然后再引用规管灯塔的法例。

但更重要的法律问题是,究竟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有没有权去就取缔共产党立法?而澳大利亚联邦行政机关又有没有权执行这样性质的法例?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并不是无限的,它们只能就着宪法赋予它们的范畴而立法。就此,澳大利亚政府声称有关条例是按照联邦议会能就“军事防卫”立法而被通过的。澳大利亚政府更说,宪法授权行政机关执行与维持澳大利亚宪法与澳大利亚法律,既然共产党要推翻整个制度,行政机关就自然有权阻止。

就这两个问题,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都以多数判澳大利亚共产党胜诉。概括来说(因为个别大法官的具体理据都有点不同),议会能就“军事防卫”立法,并不代表他们能就所有国家安全议题立法;联邦议会没有权就非军事的所谓“防卫”立法。另外,行政机关亦不能以执行与维持澳大利亚制度为借口而去任意执法。

因此,《共产党解散法例》因违宪而被颁布为无效。

败诉政府推动公投,再输一仗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决定对联合政府打击甚大,因为他们曾向公众表明会“处理好”共产党的“问题”。再者,主流民意仍然十分反共,大众仍偏向视共产党为外来势力,是操控的国家大敌。

不过,联合政府在过程中并没有权用尽。理论上,无论是判决前或判决后,政府如果有心尝试找出法律漏洞的话,其实是有选择的。他们可以尝试不理会澳大利亚宪法内修改宪法的机制,以澳大利亚宪法与其他牵涉澳大利亚自治的法律原本是英国国会法例作为起点,要求君主英女皇协助安排英国在国会层面上“处理”有关问题(“处理”的方式可以很多,而且有点技术性,不一一罗列)。他们亦可以企图说服澳大利亚各个州政府安排州议会自行立法,在州法律层面上逐一取缔共产党,因为各州的宪法没有就州议会立法权诸加限制。

当时的联合政府并没有考虑运用这些疑似的法律漏洞。相反,他们趁着民意反共,就按照澳大利亚宪法本身的条文,发动全澳大利亚公投,把宪法修改成容许联邦议会就共产党或共产主义立法。然而,纵使社会普遍反共,但原本其主流派系都是反共的工党,摆出捍卫人权的姿态而呼吁人民投反对票,联合政府的修宪公投亦最终失败(但都是高票失败)。

澳共和工党下场

公投后,联合政府就再没有想尽办法运用各种法律,去取缔澳大利亚共产党或打压疑似与共产党有联系的团体或成员。最终,澳大利亚共产党做的一切都未能动摇澳大利亚的政制,在主流政坛上亦难以得到任何话语权,因为民心根本不在他们那边。

不过,在1951年公投时只为捍卫人权而反对禁共的工党,却因没有在其他层面上明确地与澳共“割席”,造成之后的分裂危机。共产党在1950年代一度成功渗透工党与其关系密切的工会,有在澳大利亚变节的前苏联外交官更指出,共产党已渗透了当时工党党魁的办公室。这种渗透令到工党在50年代中内部开始分裂,大批原本是忠实工党支持者的基层人民(特别是祖先是爱尔兰裔劳工的天主教徒)都舍弃工党,投向从工党分裂出来的“民主工党”,甚至投靠政治保守的联合政府党派。联合政府更在工党分裂后的60年代初,推出政府津贴予较“贫穷”(主要是为劳动阶层天主教徒而设的天主教学校)私校,用这些“派糖”策略拉拢反共基层选民,并把支持锁紧。

最终,一场澳大利亚共产党风波反而令反共、右翼势力得益,工党在1949年落台后,要等到1972年才能重夺政权。

两种危机处理的分野

从这段澳大利亚历史可见,一个地方要面对一些被政权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成长势力,并不是什么新的现象。那么,这段历史究竟对我们近期要面对的宣誓风波有什么参考作用?我想到以下几点:

一、在香港近年关于民主、人权、法治的政制讨论上,我们时常听到有些人声称,民主政权是不会像香港要面对的极权中央政府那样践踏人权的。但当国家安全被声称受到威胁时,其实民主国家都会测试法律许可的边缘,打压那些被指威胁政权的势力。澳大利亚政府企图立法取缔共产党,就正是这样的例子,某程度上就好像香港政府尝试不容许港独候选人参选立法会一样。

二、然而,我们又不能说平时尊重民主、法治的国家与极权国家处理这些问题的手法完全没有分别。以澳大利亚为例,它当时面对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绝对比中国在香港面对一小群风评甚差的港独分子大得多。不过,当澳大利亚政府面对取缔共产党的有关法律挑战时,无论在判决前或判决后,都没有考虑一些上述的“有权用尽”方案,反而选择尊重法院(就算是判决后的公投都不是“政府一定赢”的方案)。相反,中国政府就只懂像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那样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就算就宣誓风波有在处理中的法庭诉讼,都要企图用人大常委释法来做到“政府一定赢”的局面。如果一个法制只准政府胜利的话,法治还健全吗?

三、有些人可能会说,当年的澳大利亚政府不用尽所有法律可能性去禁共,只是他们不懂得或是自己愚蠢;像中国近期对付港独人士的方式,才是依法捍卫国家安全。我可以肯定地说,澳大利亚政府当年并不是无知或愚蠢。当时的澳大利亚总理是孟席斯(Robert Menzies),从政前是一位曾处理多宗宪法案件的御用大律师,他如果有心要想出一些表面上可行的法律诡计去绕过法院,又怎会难倒他?他与其政府没有特别去想这些所谓“办法”,是因为尊重法院、接受法治不代表用尽一切确保政权得胜。法治是国家经济发展基石等核心价值,早已经注入了他们的思维内。这一点是那些破坏了法治基础还沾沾自喜地说“我有权”的人,永远都不会参透的道理。

四、《澳大利亚共产党案》及其后发生的事证明,捍卫国家安全(或所谓“国家安全”)并不需要有权用尽、不需要把法院视为无物、不需要非政权胜利不可,而这种相对地克制亦不会必然地影响政权威信。澳大利亚政府输了法院一场后再输公投,如果按照中国极权式逻辑,这个政权岂不是威信尽失、倒台指日可待?但事实是,1951年的澳大利亚政府反共,同时还懂得尊重法院、尊重人民,更能彰显现政府为何比推崇人民专政的澳大利亚共产党更优胜,而结果亦是他们最终仍有足够威信执政至1972年。相反,如果他们用法律、政治上更粗暴的手法处理事情,更可能会为澳大利亚共产党增加同情分,助其运动壮大。相反,从香港的宣誓风波,我们见到现在中央政府的过分用权反而激发了社会反弹,壮大了对政权失信心的声音。

五、另外,这段澳大利亚历史其实对香港非建制阵营内不主张港独的党派来说,亦是一个警号。得不到广泛民心的澳大利亚共产党当年最终唯一成功做到的,就是把曾捍卫他们人权但又不懂在政治上与他们划清界线的工党破坏和分裂。这局面的得益者就是倾向保守的执政联盟,而当执政者懂得以安抚、“派糖”等方式乘胜追击时,一次分裂就足以为工党带来长久的政治灾难。同样地,香港主流的反港独非建制阵营亦要小心,不要以为捍卫港独、本土派人士的基本人权,就代表在政治上不应或不需与这些人士划清界线。若主流非建制派不切割,一群以无底线抗争挂帅而又欠缺广泛民意基础的港独、本土派人士,最终只会蚕食非建制阵营,使阵营全面分裂与失去支持。到时,得益的就只会是有极权撑腰的建制阵营。

从一个远方的历史例子,但愿可让香港的宗主政权能明白,用牛刀杀鸡是不必的,而且会有长远的反效果。亦愿香港的主流非建制阵营能明白,有些东西是不到你不“割席”的。

注:以上是笔者的个人意见,不代表他所属的律师行或团体。

(任建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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