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無屍奇案」檔案,進入偵查尋兇現場

香港一宗「無屍奇案」,案件無屍體無兇器無任何蛛絲馬跡,殺人者以為一切看似毫無破綻。但警員法醫卻成功追蹤每一個細微線索。
香港

一切由香港開埠173年以來,首宗在無「直接證據」下成功入罪的「無屍奇案」說起。

近來,警界、法醫和法律界的朋友都在討論最近宣判的一宗轟動香港殺人案。案件發生在2011年10月的一個晚上,在夜總會任職公關的33歲四川女子秦嘉儀,在香港離奇失蹤。家人幾個月聯絡不果,次年1月,哥哥千里迢迢來到香港報案尋人。

警方調查兩個月都茫無頭緒,直至2012年3月才申請到搜查令,進入秦嘉儀曾居住的單位,發現已經重新裝修,警方在該單位內,找到屬於秦嘉儀的三條頭髮,別無其他。這個新裝修的住宅單位,找不到失蹤者的任何蛛絲馬跡。警方於是翻查大廈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秦的男友、任職證券公司「國泰君安」董事的陳文深在2011年10月6日晚曾到訪,之後又以手推車推著沉甸甸的尼龍袋離去。

2012年4月24日,警方將陳文深拘捕,並控以謀殺罪。今年8月,陳在高等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最高刑罰──「終身監禁」。不過,起訴過程由始至終無發現屍體、無發現兇器、無目擊者、連殺人者的行兇動機也未明,被告亦一直否認控罪。

於是案件判決後,引起社會對謀殺罪的討論。根據香港警務處數字,過往10年,香港平均每年發生34宗兇殺案。究竟在這個危機四伏的城市,要追踪一宗兇案的真相,把殺人者繩之於法,過程究竟是怎樣?

2005至2015年香港兇殺案數字。圖:端傳媒設計部
2005至2015年香港兇殺案數字。

「通常,一具僵冷的屍體,只要仔細凝視他,就會說出一切真相,究竟他是否『被殺的!』」一名CID(警方刑事調查隊)向記者說。但是,當兇案現場什麼都沒有,有人早已將屍體運到別處棄置時,在執法者永遠找不到屍體的情形下,香港警方和法律制度,如何能確保真兇被捕,又不會冤枉好人?究竟一切如何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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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具 保留一切證據

「首先,收到有人報警,警員必須第一時間到現場確認。之後,警員千萬不要做無謂的事情,保存現場證據最為重要。」前警司劉達強緊張地說。

劉達強1978年加入警隊,2013年退休。他35年來的警隊生涯中,處理過多宗香港謀殺案,包括2000年「康怡花園韓籍女子被殺案」:一名大廈保安員,因為被女住客投訴而失業,其後入屋打劫該女住客,更用刀斬死她。劉達強憑現場留下的兩滴血及有指紋的刀套,核對過千組指模、300組基因樣本,最終找到看起來不認識死者的兇手,最後將他繩之於法,被告最後被判終身監禁。

「不少軍裝警員到場,以為自己好本事,弄這弄那,反而消滅了現場證物。正確做法是等待CID到達命案現場。」他進一步透露不少香港的特殊案例,「曾經有警員到達橫風橫雨的命案現場,立即掏錢到附近商場購買全新吸塵機。因為風雨可能會令現場的毛髮吹走流失。等化驗人員來,早就什麼都沒有了。這警員就得立刻把這些證據用全新吸塵機先吸作保留。」他說,作為現場調查的警員,需要取得各種控制樣本(Control Sample),例如毛髮,以備日後呈堂,因此一部全新、沒有經過污染的吸塵機,可能是兇殺案的好幫手,「當然警員會預備全新棉花,膠袋等用具,確保所有樣本不被污染。」

他比喻警員就像一部吸塵機,什麼都要盡能力在無污染下保留、紀錄,之後再交由專家評估。再分析把無可能的東西剔除,「最後剩下的,就是發生命案的理由與真相。」劉達強堅定說。

抓緊時間搜集環境證據

不過要找到真相,其實有時效性。王匡婷是英國鑑證專家,2001年受聘於倫敦Forensic Science Service(鑒證科學單位),專門從事人類基因(DNA)研究工作。2004年被挑選進入Scotland Yard(倫敦警察廳總部,俗稱「蘇格蘭場」),成為鑒證專家。「我的工作範圍包括四分之一個倫敦市,這罪案之城,幾乎每天都有十宗新的兇殺案。」

王匡婷是英國鑑證專家,2001年受聘於倫敦Forensic Science Service(鑒證科學單位),專門從事人類基因(DNA)研究工作。攝:盧翊銘/端傳媒
王匡婷是英國鑑證專家,2001年受聘於倫敦Forensic Science Service(鑒證科學單位),專門從事人類基因(DNA)研究工作。

對於是次香港這宗無屍奇案,王匡婷也有留意。「其實兇殺案的痕跡不是那麼容易被消滅。例如血跡,兇手可能會自我聰明,採用漂白水消滅血跡,但血會滲入各種物料之內。例如有些木地板是透氣的,表面會有肉眼看不到的洞位,血不多不少也會滲在其中。」她認為在這類命案的現場,蒐集環境證據尤其重要,「忽略了某些細微之處,就不能發現重要真相及證據。」王匡婷強調這些「證據」是有「時效性」,「頭髮、衣服纖維、手指模,如果沒有清理,能保存7至10年,但血跡和DNA可能過了一天就會變差,所以要抓緊時間。」

現場以外的100個可能

在現場搜集證據外,「現場以外」的調查也很關鍵。「如果案發現場是住宅,雪櫃、垃圾桶、書櫃上的筆記簿都可能反映一些真相。但調查不會只限於現場,會包括現場之外的大廈CCTV(閉路電視)、甚至通往案發現場途經的街道、垃圾桶、垃圾房等。因為兇手好可能會將行兇工具丟在沿途,也可追蹤到兇手的逃走路線。」劉達強分析。

「如果犯人走到通衢大道,警方可以要求運輸署、房屋署、甚至機場保留錄影片段,因為可以從『天眼』(閉路電視攝錄系統)發現犯人蹤跡。」不過劉達強亦補充,這種追查要假設案發後兩週以內被發現,因為香港的「天眼」一般只會保留錄影紀錄7至14天。

無屍奇案

不過即使像劉達強如此熟悉調查兇案手法,也不能不承認,秦嘉儀被害的這宗無屍奇案異常棘手。「從前曾有幾宗案件找不到死者屍體,只找到屍首的一部分如手指骨、肌肉,最少也可以用作呈堂證供。但今次案件沒有一些屍體證據,無屍體,無人死,純粹用環境證供入謀殺罪,真的前所未有。」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判決目前奉行「普通法」原則。曾擔任高級檢控官的大律師潘展平認為,普通法體現的是「寧縱無枉」精神,要令被告罪名成立,檢控官必須嚴格舉證,判決被告罪成必須「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檢控官必須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殺人或令人受重傷。一旦證據有任何疑點,被告就無罪,或變作誤殺罪。這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 is to the defendant)』。」潘展平點出,要指證謀殺兇手,多要靠「直接證據」,「一般來說,判刑事案件入罪需要靠直接證據,例如有錄影拍下命案現場就是證據,兇刀上有死者血跡、有兇手指紋就是證據。」

但是,秦嘉儀一案是香港開埠以來,唯一一宗檢控官完全沒法提出直接證據,最後卻成功入罪的刑事案件。是次負責秦嘉儀一案的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鍾志明表明,該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檢控只靠「環境證據」。所謂環境證據,就是包括科學鑑證、八達通(香港通用的電子收費系統)行程記錄等。潘展平大律師分析,「控方先陳述所有環境證據,看看證據加起來是什麼關係。如果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殺人,陪審團就可以單憑環境證據判被告罪名成立。」

攝:盧翊銘/端傳媒

環境證據罪證確實

秦嘉儀哥哥報警後,東九龍總區重案組2012年1月17日開始調查。警方發現,秦2011年與家人失去聯絡之前,住在香港淘大花園E座21樓。警方翻查大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秦嘉儀2011年10月5日下午4時多回家後,便從未離開,因此推論她已遭不測。

警方在3月30日到上址搜查,卻只在鋅盤底座下發現3條秦嘉儀的頭髮,完全找不到血跡、纖維等線索。但是,翻看閉路電視及疑犯八達通卡紀錄,警方卻盯上了秦嘉儀的情人陳文深。他在2011年10月6日傍晚上秦嘉儀家中,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陳文深之後購買巨型真空袋、手套、除臭劑、螺絲批和保鮮紙返回單位,一個多小時後再離開。次日早上,陳文深帶了膠袋及尼龍袋再次返回。半小時後,陳以手推車推尼龍袋離開。

幾日後,陳文深要求裝修工人兩天內來翻新該單位,單位所有家具、電器、私人物品全被清理。其後,陳文深用秦嘉儀的電話發短訊給好朋友及心理學家,報稱秦已返內地,又用公司的固定電話致電秦嘉儀手機。不過陳文深沒有想到,他公司的電話有錄音系統,同時錄下了另一部電話響起的聲音,令警方發現陳致電給自己手上的手機。大律師潘展平逐步推論,「於是很多情況加起來,能推論被告已經殺死秦嘉儀。」

根據香港法律,謀殺是極嚴重的刑事罪行,由法官聯同陪審團進行審訊。被告是否有罪,要起碼由7名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投票決定,必須在大多數陪審員同意下,才能判決被告罪名成立。此案在無屍體的環境下判刑,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香港法例沒有硬性要求謀殺案必須找到事主的屍體及法證等直接證據,只要有充分的環境證供,也可將被告入罪。」大律師陸偉雄亦重申,「證供多寡不是裁判的標準,而是證供是否有力,令陪審團相信罪成結論是『唯一及不能抗拒的』。」

無屍案例。圖:端傳媒設計部
無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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