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會改革黑化為國會濫權
2024年1月12日,台灣總統與立法院選舉結果揭曉,民進黨名候選人賴清德以40%的得票率當選中華民國總統,但在立法院選舉民進黨獲得51席、國民黨獲得52席、民眾黨獲得8席和無黨籍2席,民進黨在本屆失去國會多數。
不過,若細究各黨在區域立委和不分區立委的實際得票數與得票比例,民進黨在區域得票的比例為44.73%,不分區的政黨得票比例為36.16%,高於國民黨的40.44%和34.58%,以及民眾黨的2.96%與22.07%,之所以發生民進黨得票率高於國民黨得票率,但在總席次少於國民黨,這與目前的選區畫分和立委名額過少導致嚴重的「票票不等值」有密切的關係。
不過由於民進黨失去國會多數,因此藍白陣營認為可以藉由雙方合作取得穩定的國會多數,透過立法權的行使奪回政治上的主導權,所以首先在2月1日,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便宣示將以「國會改革」作為向各黨提出可以合作的功課,但在立法院開議之後則選擇與國民黨密切合作,主導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與《刑法》修正案列為優先立法事項,而修法的重點便在於實現在釋字第585號解釋時所確認的「國會調查權」,全面擴張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和一般人民得行使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力。
於是,後來在立法院便有高達24個立法委員連署或黨團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後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委會)審查,但因立法院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所形成的多數聯盟(以下稱藍白聯盟)與民進黨黨團之議事對抗,再加上藍白聯盟意圖在5月20日賴清德總統就職和新政府組成前便能夠三讀通過法案,因此藍白聯盟便以多數表決散會或否決等方式,封殺民進黨黨團提案,因而無法於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以直接保留所有藍白聯盟提案條文併同協商,在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主持的委員會,其審查過程並不開放討論和逐條審議,而是全部保留以全面加速立法速度。這樣的操作導致如此茲事體大的法案,連學術界的專家學者都無法加以深入分析和評論,因為完全不知道究竟通過哪一個版本和條文內容,將作為院會審議的法案。
前述情況遂導致於2024年5月17日之前,司委會並未提出委員會審查意見及審查完竣版本(委員會版),在黨團協商後仍未獲得共識,因此直接交付院會進行二讀,於是於5月17日立法院院會之討論事項,既然未有委員會版之議案作為討論與表決之主動議,則依據立職法第9條規定,院會即應就司委會所全數保留針對立職法個別條文修改或增訂之提案,應將議案(所有送交院會處理之提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並表決,而修正動議之提出亦應以在院會待審之所有提案(主動議)為標的,在場會眾始能得知會議進行中須要討論或表決的標的為何。
為了解決在立法院院會應該以哪一個版本作為討論和表決的標的,在前一天晚上,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與吳宗憲遂在當晚對藍白各立委所提案的各種版本進行整合,其中再將民進黨黨團提案的部分條文納入,最後提出一部拼裝版的立職法和《刑法》的修正草案,並在 5月17日院會時以「再修正動議」方式由國民黨黨團提案方式送出,使得在場的立法委員在表決前除了不清楚條文的內容之外,國民兩黨的立法委員也爆發激烈的肢體衝突,當整個過程影像因為社群網站和媒體的擴散之後,再度引發繼2014年以後最大規模的群眾包圍立法院,並有超過百位以上法學教授以及三百位以上律師連署,要求該法案的審議並不符合公開與民主程序,應該暫停立法程序並重啟審議,或是行政院應提請總統退回覆議。
不過,最後藍白聯盟仍然強渡關山三讀通過,在經過行政院提出覆議而仍遭藍白聯盟封殺,因此總統在公布生效後,遂由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與民進黨黨團以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為理由,分別提出憲法訴訟以及暫時處分以凍結法案效力之聲請,在7月先經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凍結法律效力,並在8月經過憲法法庭的密集審理後,於10月25日作成判決,宣告本次立職法大多數規定與刑法第141條之1違憲。
整個風波宛如鬧劇一場,卻也凸顯出台灣雖然自1990年啟動民主轉型,並歷經二次以上的政黨輪替而實現政治學理論上的「民主鞏固」可能未如外界認為的那般確定。在台灣民主體制的地基上,是否有一塊沒有灌漿或早已土壤液化的地方沒有被發現,進而隱藏民主崩塌的危機?
國會調查權的五權憲法爭議
若從憲政體制的變革來界定台灣民主化的發展,首先即是1990年代所開啟的「憲政改革」,其首要目標在於透過修正憲法的方式,重新確定「中華民國」的民主正當性,從國民大會、立法院、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民主選舉,一直到總統;其次,則是修正憲法規範與國家政治運作不一致的地方,並落實憲政民主體制。
不過,這一部1947年於中國南京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由於當時中國國民黨對於孫中山憲政體制主張的堅持,因此具有「國民大會」(權能區分)和「五權分立」的獨特設計,而不同於當時民主國家的主流憲政體制。
具體來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26、第64條與第91條等規定,國民大會由每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居國外國民、職業團體與婦女團體選出,其職權為「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與制定全國性質的創制複決辦法;立法院則由各省、各直轄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居國外國民、職業團體選舉產生,其職權為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而監察院係由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而組成(註:1990年以後之修憲即以增修新條文來凍結本文之規定),相當於由地方議員作為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間接選舉產生,其職權為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等。
因此,相較多數民主國家所設置的國會,包含立法權、預算權和對於官員的彈劾權,孫中山關於中國憲政體制的建立即主張應對於歐美國家的國會權力加以分散,將「彈劾權」獨立由另一個憲法機關來行使,而這也導致了台灣在民主化過程中,發生了長達30年的監察院與立法院的權限衝突,也就是「國會調查權」是否專屬監察院而立法院不得行使的爭議背景。
不過,在1954年卻發生了立法院外交委員會與各國國會聯合會取得聯繫,將由415名立法委員組成國會聯合會中國國會小組,擬向該聯合會申請入會的事件,而發生了監察院與國民大會欲以中華民國國會代表的身分參與的爭議。對此由總統府秘書長聲請司法院解釋,在1957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號解釋,認為: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上述基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三個國會」的憲法定位,在黨國威權體制時期並未發生嚴重的扞格,因為在黨國威權體制下,國會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無須全面改選而不受民意課責,在行使職權上也僅呈現出維持法統的儀式性功能,而非真正的政治權力中心所在。
但在民主化過程啟動後,以及在野黨的正式成立並參與選舉,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正式全面由定期選舉,且具有多元黨派立場的代議士所組成,其行使職權自然無法滿足過去的儀式性與附庸性,而且為了連任也必須對社會和民意作即時性的回饋,因此在國民大會與立法院之間,國民大會透過修憲逐步擴張其權力,而立法院卻以預算刪除對其制衡,導致發生「蟑螂與垃圾的衝突」;而在立法院和監察院部分,便發生了「立法院是否應具有調查權」的憲法爭議。
過去受到五權憲法理論所影響的憲法解釋便認為,依據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規定,明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以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此為專屬監察院之權力,故立法院不得行使。
不過在1990年台灣進行憲政改革啟動民主化之後,一方面立法院已經全面改選,立法院作為類比於其他民主國家之「國會」應該無庸置疑,另一方面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也不再由地方議會的議員互選,而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監察院已改變其民意機關的性質而轉型為「準司法機關」,則其是否獨占「國會所具有之調查權」,便有相當的疑問。
國會調查權的憲法框架
前面關於立法院是否不得行使調查權的疑問,在立法院全面改選前後便成為立法委員所關切的重要憲政改革問題。因此,在第二屆立法委員就任前,便由洪奇昌等立委在立法院院會提案經院會通過,以及第二屆立法委員就任後由陳水扁等73位立法委員連署,分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監察院之調查權應該回歸立法院,以及國會調查權屬於確保國會職權之發揮,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對此司法院在1993年做成釋字第325號解釋,認為:
「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此號解釋即是否認監察院的調查權應回歸立法院行使,但立法院基於憲法第57條第1項之「質詢」權、及憲法第67條第2項之「邀請到會備詢」權,導出得經院會和委員會決議,得對「有關機關」行使「文件調閱權」。
而有關釋字第461號解釋,則是在1996年由時任國民黨軍系立法委員丁守中領銜,包含國民黨、民進黨與新黨等跨黨派立法委員連署,針對「參謀總長」是否應列席立法院備詢或陳述意見的憲法爭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該案的背景是源於依據憲法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因此在國防體制上是否有「軍令」與「軍政」系統的區分,而參謀總長係隸屬於總統所轄下的軍令系統,因此並不受行政院的節制,進而衍生毋須去立法院備詢的爭議。對此釋字第461號解釋認為: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前述的解釋確立了「參謀總長係屬於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奠定了爾後國防二法制定的憲法基礎,但其實也區分了「立法院院會/質詢」(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與「委員會/備詢」(憲法第67條第2項)的差異——前者為行政院院長和部會首長的憲法義務,而後者則為「政府人員」之憲法義務,參謀總長毋須至立法院院會列而「被質詢」,但應至委員會列席備詢。
此種「立法院院會/各委員會」在憲法上的區分,涉及到國會調查權行使的主體和權限內容,但而後在民進黨於2012年在野時所提出的國會調查權修法版本,或是在2016年迄至2024年由藍白聯手所提出的國會調查權法案,共同的問題便在於忽略了釋字第461號解釋所提出的兩者差異。
不過正式確認立法院的職權行使包括國會調查權者,則是釋字第585號解釋。
2004年在總統選舉前夕爆發「319槍擊案」,陳水扁總統在投票前一天遭到槍擊,但並無生命危險,而隔天選舉投票後陳水扁僅以0.23%險勝連戰,當時作為立法院多數的國親聯盟質疑這樣的選舉結果與槍擊事件是否為自導自演,因此聯手制定並通過《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319調查條例),並在立法院的主導下成立「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行使包括封存有關證件資料,或攜去、留置(相當於搜索),強制傳訊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以及對該槍擊案的專屬刑事偵查權限,並可推翻法院的事實認定,對此民進黨黨團立刻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遂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以及對修法後的319調查條例再進行第二次違憲審查的釋字第633號解釋。
相較於從「立法委員在院會行使質詢權或在委員會詢問政府人員」所派生的文件調閱權,釋字第585號與第633號解釋,則確認立法院調查權並非質詢或備詢所派生之權力,而得由個別立法委員或立法院委員會所得行使,其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工具性權力。
因此,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主體,以立法院作為憲法機關的意志展現為據,而由立法院「院會」為之,裁罰處分之作成亦然。此外,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明確地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法制設計,建立出符合目前憲法的法制框架。
而在與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互動上,延續釋字第520號解釋對於權力分立原則的闡釋,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即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核心導致妨害其運作。釋字第729號解釋即針對立法院可否調閱檢察機關所持有的卷證資料作出說明,其認為: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是此,除偵查中之卷證立法院不得調閱之外,亦必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法律並未禁止,立法院始得調閱已結案之案件卷證。
國會濫權法案的實體爭議
前文回顧了有關國會調查權在過去憲法解釋中的爭議,以及晚近的重大事件過程和司法院大法官為了回應這樣爭議而作成的重要憲法解釋,我們可以發現,這一次原本台灣民主體制改革即應加以健全化的國會改革法案,卻在這一屆新國會成立後黑化為國會濫權法案,其主要原因在於藍白聯盟在無法取得行政權的焦慮下,想藉由已經掌握的立法權進行報復(以調查弊案為名),和藉由調查行政機關和強制官員與一般民眾出席調查會議與提供證言資料,支配行政機關的運作,以奪取主導政策和資源的權力。因此,在立法程序上完全罔顧立法院的議事慣例在表決前方提出法案條文,以及濫用多數封殺民進黨召委所舉行的會議。
而在實體內容的爭議,主要在於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在立職法上規定總統應至立法院接受相當於質詢的「一問一答」;片面不當擴張立法委員質詢和詢問的權力,得對拒絕配合得政府人員和人民進行裁罰;把應屬於立法院院會權限行使之調查權,擴大由各委員會和決議成立的調查小組個別委員,即可行使具有強制力的文件調閱權與強制證言權,但其規定卻未區分提供證言者的法律地位給予充分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而均交由主席決定;此外立職法得以裁罰手段強制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其高度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以及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特別是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和法院)的核心權限,但卻沒有設定界限與發生爭議時司法審查的機制。
除此,這一次立職法的修法也混淆立法委員在院會的「質詢」與在委員會「詢問」政府人員和社會人士的法律性質差異,進而導致立法課予其強制出席和提供資料,並予以裁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爭議,以及處罰「反質詢」行為和「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的不明確規定。因此,若真的依據藍白聯盟的提案版本通過而施行,其並不能真正達到「國會調查權」的功能目的——取得完整資訊以輔助立法職權運作——反而會淪落為少數委員(委員會多數即可主導),對行政機關和人民以行使調查權之名,私設刑堂任意傳喚人民或要求提供資料,以遂行其私慾而不受制衡,如此反而成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怪獸,以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所建立的機關權力平衡。
會有上面的情形,而且在立法過程就已經有法律學者和律師界發現有重大違憲的爭議存在,正是因為藍白聯盟以違反民主原則的急就章立法,他們並未遵守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在諸多解釋中已經揭示的重要憲法原則和法制設計的要求,也沒有藉由充分討論的公聽會與委員會審查並凝聚朝野的共識,來完成法案的修訂,而是以居於「國會多數」的優勢地位,強勢輾壓處於國會少數的民進黨黨團。也因此,在憲法法庭的辯論上,前述立職法與《刑法》所修正的之爭議條文,便遭到來自學術界、民間團體和聲請方的違憲主張挑戰,在憲法法庭的言詞審理和辯論程序中,總共有六位專家鑑定人便有五人明確表示違憲,而在六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的專業組織和團體,也有五個表示違憲,明確呈現出國會濫權法案的問題所在。
高度政治對立下的憲法法庭角色
在此次的爭議中,憲法法庭的角色備受關注。其實當國會濫權法案的具體內容因為立法院的衝突和場外群眾抗爭後廣受社會矚目之際,在法律學界和律師界對該法案違憲的質疑便開始湧現,並主張應透過憲法法庭救濟。而黃國昌等人在意識到這樣的輿論風向後,便有意識地為可能遭到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進行消毒,其策略便在於攻擊司法院大法官都是「綠友友」,以否定憲法法庭的正當性,而完全迴避在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和憲法理論的論理。
但事實上,當代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以憲法為名讓最高法院或特別設置的憲法法院,職司對於憲法的最後解釋而涉及到對國會多數所通過的法律予以審查,就是被設計作為「憲法的守護者」,並對於「民主原則的核心機制」發生故障時,「被動地介入進行修補」,尤其是在於對抗煽動民粹的「野心政客」,以守護憲政民主體制。
進一步來說,所謂「憲政民主體制」,並非界定某種特定情狀下的「多數」作為唯一真理,而是建立一個複雜的多元協作機制,進行分立和制衡。而「民主原則的核心機制」,並不僅以「多數的產生和多數的決定」作為唯一的核心內涵,其更包括「多數的產生過程」和「多數決定的形成程序」,因此對於議事運作的公開透明原則,便會涵蓋議事過程的完整揭露,以及資訊的充分討論與辯詰,所有的會議規範和議事規則都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而在憲政民主體制下,除了公平的選舉制度之外,「表現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作為基本權利仍必須受到更周密的保障,以及公民投票制度的加入,就在於普羅群眾對於「政治菁英主導下的代議民主」,進行憲政參與。
申言之,固然以選舉而產生的憲法機關,和合議制的機關產生其對外的意思表示,「多數決」作為一種規則和制度,但其效力並非無限和可擴張到任何地方,憲政主義和當代違憲審查理論的發展,其背後的價值即在於「制約多數以保障少數」,制約的方式則在於透過「審慎思辨和討論的程序讓爭議可以被澄清,進而找出妥適的法則來判斷」。
以法律違憲審查案件為例,即在於「多數者意志」所通過的法律,遭到「少數者」所控告,藉由法庭的審理和辯論程序,釐清問題和由原告與被告雙方完整地提出論述,彼此再進行辯論詰問,最後得出判決。
憲政民主體制下的違憲審查,正是要平衡「多數」和「少數」在政治場域的不平等,而提供一個平等說理的場域,以確保政治場域的開放與公平,尤其是在高度政治力交互作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場域」,作為國會多數的政治力,不講道理直接輾過國會少數往往是不可抗拒的誘惑,憲法法庭在國會少數提起憲法訴訟的時候,就是扮演一個說理的平台,透過公開的審理程序讓政治領域以外的全社會領域,關注與參與討論。畢竟,多數和少數仍是一個政治共同體,而一個政治共同體會面臨情勢的變動和多樣問題的挑戰,進而形成新的政治意志來加以面對和回應。在憲政民主體制下形成其政治意志的多數和少數,若在政治領域已經發生爭議和對立而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憲法法庭是確保其相互溝通和流動,以修補民主運作的最後機制。
因此,回顧整個國會濫權法案爭議的過程,當時在立法院審議時,社會上多數人其實只注意到黨派和媒體口水戰,以及政治人物之間的衝突,但社會根本不知道爭議的問題所在,以及所涉及的的憲政法理知識。反而是當整個案件進入到憲法法庭,透過法庭的審理程序和網路公開直播過程,有關立職法和《刑法》的具體條文與涉及違憲的爭議,才透過當事人、律師與專家鑑定人的陳述,完整地呈現出來。事實上,這一次憲法法庭針對凍結國會濫權法案的暫時處分以及實體內容是否違憲的庭審過程,在司法院的網路直播平台均創下有史以來最高的觀看次數,加上許多主流新聞媒體同步進行直播,形成了某種「全體公民審議」機制,進入了對於國會改革問題認識的「憲法時刻」。
因此,高度政治對立下的憲法法庭,其正當性和權威性本來就無法基於某一方政治力量的支持,而是來自於作成每一則憲法裁判的仔細且充分的說理,使公民不斷具有憲法意識,並累積公民對於憲法法庭的信任和支持,而這樣的憲法意識——或是所謂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則是奠基於所有人,對於人權與自由、民主和權力分立等價值的充分認同。這是憲法法庭唯一,也只能是這種角色。
宣告違憲之後,國會改革與大罷免時代的來臨
歷經四個月的審理,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0月25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立職法多數條文(總計有25個條文段落)和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包括「強制總統至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並接受書面或口頭詢答」、「擴張立法委員質詢和詢問的權力,得對拒絕配合得政府人員和人民進行裁罰」、「擴大由委員會決議設立之調查小組即得行使強制力之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與「藐視國會罪」等之前所爭議的規定,均遭到宣告違憲;至於未被宣告違憲的條文,乃是透過「合憲性解釋」方法解釋條文的實質意涵,而否定藍白聯盟的違憲意圖:處罰對立法委員不禮貌且耍嘴皮子的政府官員,例如「反質詢」雖然合憲,但「官員不禮貌的提問作為答覆」就不是反質詢。
令人遺憾的是,對於整個立法程序的荒腔走板和顯然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為,憲法法庭仍然採取最寬鬆的審查標準輕輕帶過,認為「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而未從程序上宣告違憲,其主張「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但部分大法官在個別的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仍認為「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屬於憲法法庭應該審查的標的,因為這攸關民主原則是否被立法院認真遵守的重要基礎。
其實,本次憲法法庭的判決乃是延續釋字第585號解釋所建立的法制框架,並對其加以補充,憲法法庭並非完全否定立法院具有調查權,而當時法律學者連署聲明譴責藍白聯盟的國會濫權法案,也從未反對立法院應有國會調查權,而是要求應該審慎研議不應草率,只是當時主導法案的幾位藍白立委在面對質疑和反對,就以對質疑的學者貼標籤和動員支持者謾罵,因而錯過了可以完善立法的時機。
在這一次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對於立法院應如何規範調查權的行使,其對象、程序和爭議解決與救濟,提出了更具體的說明,包括必須以立法院作為主體行使,並以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且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權力,並符合憲法對人民相關基本權之保障規定與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對立法院若對人民立法,課予其有配合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而提出文件、資料或物件等義務者,其規定自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因此,不滿判決而繼續謾罵憲法法庭閹割立法院職權,或護航總統和行政院的政客和立法委員,顯然繼續無視具體的判決理由已經指出國會調查權規範的合憲方向,而進行民粹動員的政治操作來傷害現行的憲政體制。總結來說,這一次藍白聯盟所提出立職法等相關規定,真正的最大問題在於法條內容的粗糙和拼裝,而主導的立法委員除了仇恨情緒主導行為,且在本職學能的嚴重不足,再加上自居為國會多數的傲慢與自大,導致走向今天被判決多數規定違憲的窘境。
歷經過這一次風波,「國會改革」的下一步究竟該如何前進?與當年釋字第585號解釋的政治脈絡所不同的是,這一次「立法院」是憲政爭議的主角,而不是一個要追查總統選舉和候選人遭槍擊背後真相的工具,因此立法院行使職權問題,以及行使立法院職權的「立法委員」的言論、素質和操行,首度被完整地呈現在違憲爭議與否的公共討論,這也讓社會認真意識到:立法院健全運作的重要性,不亞於總統和行政院,而在台灣民主化轉型的過程中,還有「國會改革」這一塊拼圖尚未完成,其故障和失能更可能導致民主的故障與危機。
是此,立職法的風波只能算是暫時平息而並未徹底解決,立法院正確合憲地行使調查權並非沒有憲法上的空間,但必須做完整精密的設計。不過目前已經到來的另一個危機,藍白聯盟以政治上理由拒絕將總預算案和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案排入議程審查,以及《憲法訴訟法》的門檻即將修正將使得憲法法庭回到戒嚴時期的絕對多數導致難以通過判決等等,可以預見的是目前朝野雙方仍無法避免衝突和對抗。
當前之所以產生政治僵局,其結構原因還是源自於今年2月的選舉結果,其實在民主體制下發生政治僵局並非罕見,而在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陷入政治僵局的解法便是解散國會來探求最新民意,但由於1997年修憲時並未賦予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而僅能由立法院多數黨提出不信任案來間接觸動總統解散國會,但因藍白聯盟心虛目前的作為並非獲得多數主流民意的支持,故不願意發動倒閣來避免立法遭到解散,因此或許在明年2月1日以後可能發生的「大罷免時代」來臨,或許一種具有本土特色的「解散國會」制度,來化解目前的政治僵局。
讀者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