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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台灣憲法法庭為何要求死刑一致決?能根除「恣意」問題嗎?

從過往十餘年的生死之辯案件的量刑實證研究結果來看,很難說恣意的問題不存在。

台灣憲法法庭為何要求死刑一致決?能根除「恣意」問題嗎?
2024年9月20日,台北,憲法法庭。攝:陳焯煇/端傳媒

今年9月20日,台灣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是否違憲的問題做出判決。這則憲法法院判決出爐後,不少媒體以「實質廢死」的方式定位這號判決,意思是:雖然判決本身並未直球對決去否定死刑制度的存在,但卻加上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性要求,讓死刑的宣判變得更加困難。

倘若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似乎意味著我們目前關於生死之辯——選擇死刑或自由刑——的量刑判斷本身其實沒有問題。從而,才會認為當憲法法庭不直球對決死刑制度的正當性,而是提出更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時,除了想利用程序性要求來「偷渡」廢死立場外,該要求並不具備任何實質意義。但,關於生死之辯的量刑判斷真的沒問題嗎?假設有問題,那麽大法官提出的程序性要求有何意義?

跟從以上問題意識,以下本文嘗試在台灣死刑論辯的脈絡中,一步步思索憲法法院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究竟有何意涵。

不直球對決刑罰制度正當性是近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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