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香港國安法案解除87A報導限制:報導價值幾何,核心戰場何處? 此次判決的真正價值,在於爭取全面報道將來的保釋聆訊,以至抗衡「秘密審訊」的壓力。 2021年6月11日﹐24名民主派及支聯會常委涉去年維園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其中20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 劉賢學 刊登於 2022-08-12 國家安全法 大陸 香港 中港關係 威權政治 政治 社會運動 10 (劉賢學,法律人,喜以簡單文字解釋複雜法律問題,文章見於fb專頁「平民の法律」) 在香港,一連串由《國安法》衍生的案件中,日前迎來了一次罕見的勝訴。法院裁定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的司法覆核勝訴,日後在「交付審判程序」中只要被告本人提出要求,裁判官就必須撤銷報道禁令,變相批准傳媒報道整個程序的內容。 在新聞自由急速倒退的今天,這無疑是難得的好消息。 成為會員 即享端傳媒全站暢讀 立即訂閱 已經訂閱? 請登入 端 X 華爾街日報 雙會籍 年末優惠65折,支持2024年的華語獨立新聞 約HK$1.8/天 點擊訂閱
人權法案第10條,“The press and the public may be excluded from all or part of a trial for reasons of morals,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 national securit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相信是否是民主社會的國家安全概念是可以爭議的
特別好的文章,希望這類型的法律知識普及多一些。
文章寫得簡單,易明。 非常好 。
謝謝分析
明白,謝謝。
人權法案第10條,“The press and the public may be excluded from all or part of a trial for reasons of morals,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 national securit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相信是否是民主社會的國家安全概念是可以爭議的
大方向還是公檢法三權合一
美國制裁的威懾力
李官的判決也許是政治化妝,向西方國家展示香港還有「言論自由」及「法治」。在「國安法」下,所有應有的公民權利已經盪然無存了。
只要立法會修改《裁判官條例》,把「須」改成「可」,這個「勝利」就化為烏有了。
考慮到香港目前的環境,判斷“絕對必須”的標準,亦會由得中共搬龍門。中共覺得必須就必須,否則亂寫一些理由出來你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