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阿離:#ChurchToo 能否潔淨上帝的殿?——香港教會的性侵風波

遲來的#ChurchToo終在香港掀起,然而這陣風潮能否撼動教會地位,帶來制度改革,進而更新其根深柢固的保守文化?
啟發自2017年底洶湧而起的Metoo運動,關注性別和宗教議題的倡議者Hannah Paasch及Emily Joy在Twitter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鼓勵網民揭發在宗教場所內遭遇的性侵事件。

2018年6月,一名香港女教友在facebook公開控訴所屬堂會牧師的性侵惡行,引起廣泛關注。該名教友指控博愛潮語浸信會東頭堂牧師倪立賢以「爸爸」之名,性侵犯多名包括未成年人士在內的女教友,並指責堂會沒有正面處理投訴。事件在網上揭發後,倪立賢即主動往警署「自首」,自稱願意向各事主道歉。

無獨有偶,此前兩個月裏,香港基督教教會亦接連爆出性侵醜聞。香港浸信會聯會總幹事兼牧師林守光被指控多次觸碰會內一名男職員的身體和陽具,當事人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控告林氏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林道歉及賠償;香港聖公會亦被傳媒揭發,多年前曾涉嫌冷處理兩名男教友分別於2004及2007年被同一男牧師性侵的事件。據傳媒取得的內部電郵顯示,聖公會大主教鄺保羅以及另外兩名牧師知悉並討論事件,最後卻無疾而終。

就在這波性侵浪潮中,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在6月底發表《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指出在有效回收的55份問卷中,超過六成人表示自身曾被性騷擾,其餘則揭露朋友或教友有相關經歷;佔比最多的性騷擾行徑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及「强逼進行性行為」(17%)。55宗個案中,男對女性騷擾佔八成半,加害者超過三成為牧者或傳道人。(註一)

遲來的#ChurchToo終在香港掀起,然而,這陣席捲聖殿的風潮,能否撼動教會這個自殖民年代已雄踞政經要位的龐大權力組織,帶來制度改革,進而更新其根深柢固的保守文化?

性侵在教會:不分宗派、不分國界、不分性別

啟發自2017年底洶湧而起的#Metoo運動,關注性別和宗教議題的倡議者Hannah Paasch及Emily Joy在Twitter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鼓勵網民揭發在宗教場所內遭遇的性侵事件;不少德高望重的牧師在運動中因性侵指控而先後請辭(註二)事實上,早在#ChurchToo之前,大眾對教會的性侵醜聞已不陌生。性侵犯和性騷擾長期存在於教會內,不分宗派、國界。除了基督教,天主教神職人員對未成年信徒的性侵一直為人詬病,例如電影《Spotlight》所據的真實事件──《波士頓環球報》揭發波士頓教區性侵案,曝露了美國天主教教會在國內大規模的性侵惡行。除美國外,神職人員的性侵醜聞亦在多國先後曝光,包括歐亞多國。

性侵存在於異性和同性之間,而受害人亦不限於教友。一名曾於印度南部Kerala省加樂山聖母修道院修道26年的前修女Jesme Raphael,在自傳Amen: An Autobiography of a Nun中揭露發生在當地教會的欺凌和性侵事件,包括神父性騷擾修女、修女被迫與同袍發生同性關係;當地亦曾有修女因被上級修女性侵憤而自殺。

披着神聖保護衣的龐大權力機構

我在天主教教會和修會女校成長,少年時曾在教堂內擔任輔祭(在彌撒中穿着祭衣協助神父主持聖祭的聖壇司事),亦是校內的天主教同學會會長。我的整段少年時期都在教會度過,上學時天天在早會唱聖詩,周末就泡在聖堂,與神父和輔祭伙伴讀經踢球。我的經歷,也是無數教會青年的典型成長歷程,但正是這種全面深入的教會生活,為侵害者施加性侵犯和性騷擾,提供了物質條件。

教會生活涵蓋了信徒的生活日常,包括求學、個人靈修和群體活動等,而進行這些活動的場域遂成為性侵的高危場所。「澳洲皇家回應兒童性侵委員會」歷時5年、針對兒童遭性侵案件的調查顯示,超過4000名性侵害倖存者在兒時曾於教會場所遭到性侵,包括教會學校、孤兒院、教堂、長老會、告解室等,當中涉及不同方式的性侵,包括強姦。

除了提供場域,教會生活還包羅了各種活動,使侵害者能利用本應合理平常的情境進行侵害。例如,上述協進會的調查指出,不少性騷擾發生在聚餐、查經、海外宣教、家訪、唱詩等教會活動中。數年前因性侵入獄的台灣基督教桃園縣中壢門徒教會牧師唐台生,就是以「性教育輔導」的幌子性侵女信徒。

縱然我已離教數年,但生命初年的教會生活經歷猶如烙於靈魂,無法磨滅。回想起來,那些一絲不苟的禮儀、時而艱澀時而親簡的屬靈話語(註三)、令人既敬且畏的神長,不但夾雜了西方的文化和政經優越感,更挑動着人面對神聖事物和超世奧理的仰慕和自卑。正正是這些賦有象徵和情感權力的文化符號和制度,為教會這個在世俗中掌有高度政經和文化資本的龐大機構,披上一襲神聖的保護衣,令信徒和大眾忽略其作為一個權力實體的存在,使發生在其內的罪行,包括性罪行,更難被監察糾正。

都柏林大學學院的講師Marie Keenan在其著作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Gender, power, and organizational culture中指出,天主教內的性侵罪行無日無之,不單因為教會內存在干犯性侵的神職人員,也源於教會的封閉體制。(註四)

以香港為例,自英殖時代,不論是基督教還是天主教會,在香港的政經地位均舉足輕重。從辦學行醫,到提供各類社會服務,教會不但是「信徒的羊棧」,更是工具性的實務機構,歷代累積着土地、財政、社會網絡和人力資源。而教會內部的權力結構也是層序分明,天主教香港教區自設行政組織,管轄全港51個堂區;教區主導神職人員的升遷和調任,而神職人員則負責管理堂區的日常運作。相對天主教教區,基督教的組織則較為鬆散,教會內有不同的總會,如聖公會、浸信會、信義會及中華基督教會等,而總會轄下則有不同堂會,總會與堂會的緊密程度因機構而異;此外,亦有獨立堂會和團體自成一派,不隸屬任何總會。

然而,不論宗派,教會的組織體制均是階級分明。神職人員、牧師、傳道、執事和組長各有職權,主持堂會大小事務,與信徒維持着由上而下的權力關係。性騷擾和性侵犯總發生在權力差異的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倖存者往往因為懼怕後果而怯於控訴。即使有人挺身指控,面對的卻是一個龐大複合且欠缺透明度的組織,而教會的當權者往往掌握資源和行政權力上的優勢,要封鎖消息、內部調解,甚至私了性侵投訴,都並非難事。以香港聖公會男牧師性侵事件為例,即便大主教鄺保羅等教會高層接獲申訴,也沒有正式展開調查和向警方報案,令事件最終隱於沉默。

除了體制和群體壓力,教會保守的性別觀念及其對性的禁忌,也是使性罪行持續的文化因素。
阿離:除了體制和群體壓力,教會保守的性別觀念及其對性的禁忌,也是使性罪行持續的文化因素。

教內性侵的遮醜布:情緒和信仰勒索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十八15-16)

2012年,教友K小姐在本地宗教網上論壇「時代論壇」發表名為「教會,你能為性侵犯受害人討回公道嗎?」的公開信,自揭於外地參與宗教會議時被教友兼上司強姦。以上的經文,正是一位教友勸導K小姐不要報警時所引之聖經章節。性罪行得以被縱容包庇,除了教會的體制因素,來自神長和「弟兄姊妹」教友間的人際壓力也是主因。

縱觀多宗性侵案件和調查報告,阻礙當事人進行申訴的群體壓力大多以兩種方式施行。第一是情緒勒索(註五):即利用受害人對團體和教會的感情,阻止他/她為自己討回公道。由於受害人與侵害者大多關係密切,侵害者與群體亦有深厚感情,因此受害人往往會不忍心公開其惡行,使之身敗名裂妻離子散;而受害人亦會被勸告應以大局為重,避免破壞團體關係和教會聲譽。

第二,是「信仰勒索」。不少案例中,「寬恕」往往是教友勸導受害者「放下」的屬靈詞彙。此外,更有教友會說「神有衪的時間表」,因此受害人毋須控訴追究;或是引用耶穌之言,鼓勵受害人「饒恕別人七十個七次」。「信仰勒索」挪用聖經訓誡,利用受害人的信仰和虔敬心,來淡化和包庇性罪行,同時把縱容惡行的行為合理化和道德化。

縱容性罪行的保守性別意識

除了體制和群體壓力,教會保守的性別觀念及其對性的禁忌,也是使性罪行持續的文化因素。主流教會,特別是基督右派和福音派,強調要維護「傳統」兩性身份和性別階序,而這種身份多建基於「男陽剛v.s.女陰柔」的刻板定型。例如,在美國,一名曾被家暴的女性向教會求助時,男牧師竟對她說,「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以弗所書5:22),勸她回家忍耐。

在性方面,女性往往被認為應處於被動、保持貞潔,而男性則為主動方;#ChurchToo的發起人Hannah Paasch亦曾批評,性侵的文化根源乃教會的貞潔文化,意即在推崇性的貞潔時,社會往往會將維持貞潔的責任加諸於女性身上,因此當女性被性侵犯時,就會自責、羞愧、認為是自己的錯,甚至為性侵者開脫。這種保守僵化的性別觀,不但矮化了女性在情慾上的主體性,更合理化男性具侵略性的情慾和行為,甚至忽略了性騷擾和性侵犯亦存在於同性之間的事實,在性罪行出現時也更傾向於諉過受害人。

協進會在2015年公布的「教會內性騷擾及性別意識調查」結果顯示,仍有受訪者認為「性騷擾的發生應歸咎受害者的衣著或姿態過份性感」(11.8%)、「性騷擾的發生應歸咎受害者的警覺性不足」(10.8%),及「性騷擾只是受害者對他人的反應過敏」(7.3%)。就連多年來旗幟鮮明地反對同志運動、維護傳統異性戀家庭模式的明光社也形容,報告反映一些信徒抱有「指摘受害人」(blame the victim)的錯誤觀念。

遺憾的是,教友的意識不足,某程度上也源於教會多年來的恐同情結。教會的恐同,不但源自某些聖經章節對同性戀的貶斥(註六),更在於同性戀根本地挑戰教會所提倡的、建基於性別定型及以生育為重心的異性戀一夫一妻家庭的定義和想像。對同志的恐懼和排斥,令教會和信徒把與同志議題相關的性別議題視作同樣「敏感」,避之則吉,導致團體和個人對性別平等觀念的困乏,因此在預防性罪行上意識不足。

例如,在進行上述有關性騷擾的調查時,研究員表示不少教會接到其來電,竟丟一句「不支持同志」就掛斷電話;而教內發生同性之間的性罪行時,受害者的指控往往更難被採納,其性取向更會受到質疑,成為指控存疑的理據。不少研究亦指出,男性受害者會因為個人的恐同情緒及害怕被認為是同性戀者而隱藏自身被其他男性侵的經歷,並拒絕求助。(註七)

由此可見,教會對性別議題的無知及恐同思維,阻礙了信徒在教內正面預防及處理性罪行的事工。在2014香港教會普查中,堂會最關注的社區課題仍是同性戀;在多宗教內性罪行被揭發之際,如果教會當真要維護家庭價值、保護兒童,也是否應以反對同運的同等力度,提高信徒對性罪行的敏感度,改革體制和文化,以杜絕性罪行的持續和蔓延?

教內解決不可行,教會須公開問責

2002年,日本主教團主動承認教會內的多宗性侵事件,為亞洲教會的先行者,後更於2013年發表針對性侵問題的處理指引,當中強調主教有責任應對性侵犯的指控,須「撤走涉嫌犯事者,查明真相,作出道歉」。主教團「保護婦孺人權組」成員松浦悟郎輔理主教強調,教會須提高透明度及公開問責,更指若教會只在內部解決問題,終將「一敗塗地」

在教內解決性罪行何以不可行?以香港為例,天主教教廷曾於2001年頒發教宗手諭,作為指導各地教區處理性侵犯指控的基本程序指引,其中列明地方教區「必須遵循地方公民法之舉報罪行條例,向有關當局呈報個案」。然而,《南華早報》於2002年揭發香港天主教教區曾私下在內部處理涉及三名神職人員性侵兒童的案件。在事件曝光前,教會從未對外公布,遑論報警。至於基督教,除了協進會在2013年制定及實施「防治性騷擾政策」外,大多數總會和堂會均未制定相關機制,對防止教內性罪行反應冷漠,例如上述針對性騷擾的調查,全港約1200間教會中只有12間願意參與。

由此可見,體制、群體和文化因素,限制了教會正面而公允地處理教內性罪行的動機和能力。

要杜絕性罪行,教會必須先承認一切性騷擾和性侵犯皆為罪行,並因應各總會和堂會的實際狀況制訂防治性罪行政策和機制;在調查性罪行案件時,要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可在總會層面設立獨立的審裁委員會,以確保調查公正。同時,教會需確立一套「由內而外」的投訴途徑,讓信徒明確知悉,倘若身受侵犯,可從教會內的調查委員會,到平機會及執法機關進行申訴。

此外,教會更須提高透明度。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14年發表報告,建議教廷必須把性罪行的調查結果向公眾開誠布公,因為調查結果有助教會組織或民間團體建立教會性罪行檔案庫,以讓公眾了解所屬教會是否曾有性侵事件發生。

事實上,要教會自我更新,好比要埃及人主動釋放以色列人一樣困難。我並非要上帝向教會降下十種災禍,但我認為社會各界須連結起來,共同向教會施壓,逼使其改革。

在鼓勵性侵倖存者發聲之餘,民間可嘗試組織倖存者互助小組,以凝聚他們,於分享經歷中互相賦權;關注性別和性罪行議題的組織甚或個人,亦可構思建立教會性罪行檔案庫,以讓公眾查閱,如Abuse Tracker網誌;傳媒應繼續調查教會內發生的性罪行,以及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是否有違公正原則;而平機會應盡快於宗教界就性騷擾議題進行問卷調查,以更全面了解教會整體對性騷擾的認知及制訂防治機制的進度。要杜絕教會內的性罪行,社會整體亦需提高對性騷擾和性侵犯的敏感度,因為教會也是大社會的一部分,由人組成,並不「神聖不可侵犯」。

最後,容我以耶穌的話向包庇教內性罪行的弟兄姊妹獻議:「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32)

(阿離,關注性別議題的自由撰稿人,來自香港)

【作者按】:作者感謝王美鳳及卜莎崙牧師在文章的寫作過程中提供寶貴意見。

註一:是次研究雖為首個針對基督教教會內性騷擾的調查,但其研究方法亦有不少限制。第一,問題的樣本數目有限,收回的有效問題只有55份,深入訪談案例也只有5個,未能全面地反映教內性騷擾的現象;而問卷採用的開放式提問,亦未能明確地把受訪者所受的性騷擾歸類,亦未能清晰反映阻礙受害者求助的主次原因、求助的結果、其所屬教會的處理方法,以及其教會是否設有防治機制等。

註二:其中一位是孟菲斯大型堂會Highpoint Church的牧師Andy Savage,在他發表「認罪」演說時,竟受到全場起立鼓掌致意。

註三:「屬靈」一詞多用於基督教,意即屬於靈性、聖靈的;多次出現於聖經,如哥林多前書2:14-15:「自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能看透了他。」我用以指稱那些在教會經常運用的、與聖靈(基督教)/聖神(天主教)相關、針對個人靈性層面的講話,如金句、聖經章節、牧者講道等;亦希望指出這些以神為名的「講道」實際上也是一種充滿符號和象徵權力的話語使用。

註四:Keenan, M.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Gender, power, and organizational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註五:可參考周慕姿的《情緒勒索》或Susan Forward的Emotional Blackmail: When the People in Your Life Use Fear, Obligation, and Guilt to Manipulate You。

註六:最常被引用的聖經章節為羅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及利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註七:Easton, S. D., Saltzman, L. Y., & Willis, D. G. (2014). “Would you tell under circumstances like that?”: Barriers to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for men. Psychology of Men & Masculinity, 15(4), 46

讀者評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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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文太一面倒了,只在「教會在性方面太保守封閉」的前提下羅列資料,結果又是循環論證,自說自話,為批評而只找合用的來批評; 只算是一篇堆砌得好的文章而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oj9EdHneRc

  2. 好惡心啊,骯臟!

  3. 教會對於婚姻的制式想法有時令人不寒而慄,對於異性戀婚姻的出軌事件、家暴事件,要求受害一方隱忍,因「離婚並不是神的旨意」,反對同性婚姻因為「人類應該履行生育的義務,將使人類滅絕」,都是對人之尊嚴的打壓。
    神的旨意為何?無法證明,但在因信稱義之前,更真實赤裸的卻是打著神的旗幟行不可說之惡的凡人。

  4. 香港基督教青少年服待機構”突破”的創辦人, 已故的蘇恩佩早在其文章中引述有人說不少人在教會中尋到”在俗世找不到的權力”, 寫這篇文章時維1974年, 44年前.

  5. 远志明不是躲了一年16年就又复出了么,17年在悉尼牵着妻子的手,证道的题目是,婚姻中的爱和饶恕….
    圣经没错啊,万物之中,最诡诈的就是人心…
    儒家文化中的父权至上荡妇羞辱,加上基督信仰的绝对真理唯我独尊,啧啧,新文化运动百年,路漫道艰哪

  6. 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