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陳永政:DQ周庭──政府官僚隨意膨脹的政治篩選權

香港眾志上一次立法會選舉可以合法地參選,其間《基本法》未有修改,香港眾志的政綱亦未有修改,當日合法的,在同一法例、同一條件下,突然今天就不合法了。
2018年1月28日,參加立法會補選的香港眾志周庭獲選舉主任通知,被裁定選舉提名無效。圖為27日晚上,周庭聯同黃之鋒在銅鑼灣爭取市民支持。
香港 選舉

香港政府以支持「民主自決」違憲為由,禁止香港眾志周庭參加立法會議員補選。計上周庭,自2016年以來,前後已有13名參選人及當選人被各種不同理由取消資格(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游蕙禎、梁頌恆、賴綺雯、陳國強、梁天琦、中出羊子、陳浩天和楊繼昌(註一))。雖然香港走向威權時代已是人盡皆知,但取消周庭參選資格這一步,實在是出乎意料的赤裸、醜陋。

「民主自決」不可被直接視為主張破壞國家統一

民主選舉的意義,在於讓不同政治理念競爭,讓市民自由表達及選擇。當立法會選舉地區直選受到政治篩選,那就不能稱作民主選舉。「自決」本身是一個政治立場,其能否得到香港人接受,理應透過選舉決定其優勝劣敗,而不是由選舉事務處決定。而且周庭所代表的香港眾志,政綱中除了民主自決外,還有很多其他政治理念,如今亦一併遭到篩走。客觀效果上,這等於由選舉事務處親自落場,在選舉中打擊某一部分人的政治立場及理念,繼而令立法會地區直選組別再難以公平地代表香港人的政治意志,認受性大打折扣。

政府新聞稿辯稱「『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因此周庭被取消資格,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篩選,與「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而這套說辭實難以令人信服。 

首先,周庭及香港眾志提出的「自決」不可被等同於主張香港不再是中國領土一部分,因為在自決過程中,繼續保留「一國兩制」,甚至主張2047年以後變成「一國一制」都可以是自決過程的選項。如果說不論主張是「獨立」、「自治」還是「放棄自治」,只要那是「自主決定」就馬上等同於分裂國家,那難道是說,唯一可以合法合憲地接受中國主權的方法,就是「不自主地」、「奴隸地」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很難想像,北京或特區政府會願意承認《基本法》的原意就是要香港人成為中國的奴隸。況且,這也會令所謂的「擁護」《基本法》及國家基本政策無從說起,因為「擁護」的前提是能自主而真誠地決定是否「擁護」。民主自決,頂多只是確認香港人能「自主決定」的道德地位,因此不可被直接視為主張破壞國家統一。

選舉事務處隨意權力破壞法治

而且,如果選舉事務處取消參選人資格時所用的理據及方法成為常規,這就等同賦予選舉事務處隨意權力,進行政治篩選。要將「民主自決」理解為不符合《基本法》,推論非常間接,需要大量演繹及判斷,如果這屬於選舉事務處的權力範圍,那同一尺度就可以讓選舉主任就很多其他政治立場及理念判定參選人不合資格。例如,如果某參選人曾反對人大釋法,那就可以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果參選人主張以赤字預算增加社會福利,就可以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第5條及第107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這絕非危言聳聽,姚松炎已被選舉事務處書面詢問:「在涉及你的宣誓案件中,原訟法庭給予理由,認為你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在法律程序終結後,你曾在不同場合批評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人大釋法。請問:……(b)你現在是否接納人大常委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而信件最後指「我們將會按相關法律及相關資料決定你的提名是否有效。」

這種詢問,意味着參選人的日常政治意見,如人大釋法是否合理,都有可能被演繹成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大釋法權,而被取消資格。這麼一來,選舉事務處就等同於擁有政治立場的審批權力。這和法例是否容許選舉事務處作出這些決定無關,因為就算這真是合法權力,這亦只是說法例容許選舉事務處作出篩選的政治決定。至此,公務員不再政治中立,而是當權者的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

更令人沮喪的是,選舉事務處的政治權力將同時是隨意權力,單看這一點,就可能是對香港法治最大衝擊之處。香港眾志上一次立法會選舉可以合法地參選,其間《基本法》未有修改,香港眾志的政綱亦未有修改,當日合法的,在同一法例、同一組織,同一政綱下,突然今天就不合法了。餘此類推,今天合法,明天又可以變成不合法,什麼是合法,根本無法預先知道,只靠選舉事務處隨時隨意,甚至隨當時政治氣氛來決定,選舉事務主任說什麼就什麼。這是連法庭判案都沒有的隨意權力。

法治的其中一項基本精神,在於同一法例,在同一情況,就必須以同一方式處理。因為若在同一法例下,行為一樣卻受到不同處理,那實際上就是讓該條法例的意義不停改變,令人無法知悉何謂合法,繼而無法遵從,若市民因此而受罰,那就是極不公義的情況。因此法庭在判案時,會很小心地遵循以往的案例,即使個別法官內心不同意,法理推論及判決還是得依循案例,目的就是維持法律穩定一致地執行。這是法治的根本基石。選舉事務處這種一法兩判的隨意權力,連法庭都沒有,這正正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破壞。

政府部門篩選,比「8.31框架」更不民主

雨傘運動爆發,近因就是人大「8.31框架」(或稱「8.31決定」)以12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限制特首選舉參選權,其篩選作用足以令從政者因其政治立場而無法參選特首,令特首選舉變成一場不民主的假普選。這數年來,選舉事務處多次因參選人政治立場及訴求取消其參選資格,其篩選作用其實較「8.31框架」有過之而無不及。在「8.31框架」下,1200人提名委員會始終要經過間接選舉產生,雖然不民主,但總比一個政府部門甚至只是一個政府官僚作出政治篩選好一點。

面對香港政府以取消資格為手段進一步侵害香港人的基本政治權利、破壞法治,我們除了痛心,大概還會感到很無力。然而,無論實力上有多大限制,作為香港公民的我們都仍有兩點基本責任:一、我們有責任繼續發聲,為公義背書;二、我們有責任用盡手上一切方法,與當權者周旋到底。

(陳永政,旅星香港學者,耶魯—新加坡國大學院(Yale-NUS College)助理教授)

註一:與其他參選人不同,楊繼昌沒簽署提名表格中有關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資格聲明。

讀者評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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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读书

  2. 禮樂崩壞,道德淪喪的社會,官商鄉黑勾結不斷,所謂民主,不過是統治者和既得利益者獲取利益鞏固自己地位的手段,不,口號而已!

  3. 大栽問是中國是憲法國家?
    他有實質行憲過?若無,下面的只是在擦脂抹粉罷了

  4. 作為憲法國家,每個政府都會有對抗個人自由的「框架」。無關乎專制與否。當然程序很重要,但基於第一條的規定,依法制止分離的可能性,只有比例問題,沒有違法問題。
    所以討論中國中央以基本法箝制所有對抗框架者,北京的正當性,不低於以族群和諧而懲戒種族主義者的國家。
    除非你本身就先假設民主自由的價值高於國家。而這就成了價值的比較問題。
    核心還是在,中共在基本法之前同意了些甚麼?回歸後,修改基本法如何進行?最重要的,香港人民對於基本法的不滿,願意付出甚麼?

  5. 出卖香港真是笔好生意

  6. 其實香港想要去自治必須和大陸人一起對抗中央政府,要不然干什麼都會被說港獨。至於港獨大部分大陸人都不會支持的,因為大家都希望有一個統一的國家。其實中國的問題在於沒有反對黨一黨獨大,跟是不是社會主義完全沒關係

  7. 按這速度 感覺完全官派的一天不遠了....

  8. 道旁儿
    我本來都想移民台灣 但大陸說不排除攻打台灣 那還是一動不如一靜 地球真的很危險

  9. 樓上想移民香港的BH朋友,既然“半民主的香港”已經崩壞,可以移民“全民主”的台灣啊

  10. 不過這可能也是一個有趣社會實驗,在中共大棒子加甜棗(金錢)伺候下,當體制內只剩下一種聲音,那些找尋不到出路的聲音,會星火燎原或者是無疾而終最終被現實馴化,這過程可能要過一二十年才能驗證。
    生命自己會找尋出路,希望就算身在陰溝裡,仍仰望星空的港人,找到並實現那原初的夢想。

  11. 這就是所謂的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既然要如此做,直接官派就好。
    我想可能就像中國式民主和全球最大民主國家,或者八榮八恥和維護社會主義價值觀等口號,僅管可能實際上沒人在乎,但總要喊一下。
    像其他國家證明,香港人還是在中國大度下,擁有民主的呢XD

  12. 香港崩坏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怎么办啊,我还想移民到这片半民主土地上啊

  13. 我不想生小孩了

  14. 太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