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今年五月以來,輔大性平事件掀起廣大爭議。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輔大性侵案,台灣性平史的指標事件》後,深感台灣各界對「如何面對性侵」存在巨大歧見,便開始構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體制、與體制外途徑的各自侷限。輔大事件延燒至今,演變成不同立場的相互咎責。如果這輪爭議能促使台灣社會去思索,我們究竟該如何面對性侵,或許是讓這起事件留下積極意義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長近兩萬字,文分五段,將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節,分別討論「受害敘事」與其「翻轉」的倡議,並回顧司法體系在應對性侵案的觀念變遷,以為全文基礎。第二篇將刊出文章 3、4 節,近一步對照體制內的性平制度,以及體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與侷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5節,將則盤點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與國家角色這三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性」大概是最能激化社會不同立場的議題,僅次於統獨這類政治意識型態之爭。
台灣在短短三十年內,快速進入現代社會,同時隨著政治開放,試著理解經過漫長演化的現代民主與人權等概念。我們每日在談論和實踐的,並不全是透過自身經驗與思辨累積而來,還有眾多移植而來的濃縮觀念,不及一一生根,以致我們在公領域的辯論,總無法避免與各種傳統的、私領域的道德觀相互交織。
這種一腳跨進現代、另一腳還踩在「前現代」的現象,最明顯的表徵,當屬最難「公共化」的性議題。任何與性有關,舉凡名人婚戀、分合、穿著或行為性感,甚至是各類社會新聞,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幾乎都是訴諸前現代的、個人常識式的「通俗道德觀」──例如關注政治人物私用是否節檢、是否忠於婚姻、父慈子孝,而非關注其專業表現、治理能力等;對於新聞上的家庭人倫悲劇,網路留言也往往聚焦於當事人「個人」孝不孝順、有沒有盡到為人父母的責任,極少顧及經濟或階級結構上是否弱勢,有無足夠資源。當然,人們更不可能去細緻區分哪些屬個人自由的私領域,不應以公共之名介入。
性侵,雖在所有性議題中看似最是非分明,絕無爭議,卻也在實務上存在最多幽微之處──包括事實認定不易、「貞操觀」加給女性受害者的額外羞辱,以及種種根據通俗道德而來的「受害者譴責」與「強暴迷思」。這些道德觀,也讓男性受害者的遭遇,更難得到正視與認同。
在性侵事件發生後,有司法、性平、教育輔導、諮商,以及各種要接住傷者、教育加害者的體制內外努力;就像一張張網。然而每個環節,就如同整體圖像中的部份拼圖,各自有無法回答的問題。不論是對性侵受害者,或是被指為加害者的人,每張網都可能漏接。即使三張網疊在一起,也還是有人會層層錯過、一路下墜。理智上,我們知道沒有完美的理論或體制,但對被漏接的人而言,都是無比殘酷的巨大創痛。
先承認這一點,我們才可能在近來各種踩立場的爭議中,思考協商出一條可能的出路。
在這篇長文中,我想探討論圍繞「性侵」的公共討論中,必須面對的幾個關鍵面向:受害者敘事背後的文化結構、司法觀念的演變與追求正義的艱難、性平體制的成就與極限、開創體制外管道的必要與倫理難題,以及每個面向各自的優勢和局限。
一、說不完的受害敘事
「受害者敘事」面對的拉扯
從第三世界到已開發國家,未報案的性侵事件黑數,都是已報案的數十倍。即使是歐美國家的估計,也有七至十倍。在報案統計中,幼童性侵的男女比例沒有太大差距,但成人受害人中,女性約佔七至八成。
2015年一年,根據台灣內政部的資料,性侵害案件的通報人數為16,630人,這些都還未算進各種與性相關的騷擾、威脅、猥褻的人數。對佔這個國家公民人數一半的成年女性而言,性侵害或騷擾經驗,不會是陌生的──即使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也曾聽聞、陪伴過女性親友走過這個歷程。在傷口化膿久久未癒的世界裡,承認、接受「受害敘事」,使其成為集體修復與療癒的出發點,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然而,以女性為主的受害敘事在不斷訴說、為性別平權累積能量的同時,也面對著三種不同力量的拉扯──其一,是群眾幾乎膝反射式地,檢討受害者的聲音:「自己穿太曝露、飲酒、言行輕挑、平時不檢點」。再來,是保守勢力利用這種「受害人譴責」,繼續箝制女性身體,恐嚇女性繼續服膺父權做個「好女人」的慣性思維。最後,則是來自性權陣營的納喊,認為這種受害敘事僵化、單一,反而鞏固了性是「不好、不潔」的汙名,也剝奪了認可慾望、將負面經驗轉化為成長動能和情慾探索的可能。
女性的性與情慾自主,就在這樣的拉扯中蹣跚前進。然而,全然的自主無法靠精神勝利法達成,需要的不僅僅是個人在價值觀上被解放,也需要客觀環境條件配合。只要女性的「要」與「不要」,仍無法像男人的意願被同等對待;只要站出來發聲的受害者,仍會承受各種侮辱和鄙視──女性的情慾自主就不可能普遍存在。
「強暴文化」是怎麼產生的
我們社會至今還缺乏健全的態度,來面對身體、情感與性互動的相關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實施十二年以來,雖有法規背書,但每學期教學時數有限;特別是校方、家長容易受制於保守思維,光憑性平教育本身,暫不足以在短期內影響多數人民的價值觀。而職場、婚家等各領域中的兩性不平等,以及普遍對女性身體與道德的箝制仍重,對等的尊重難以普遍被建立,整個社會仍不斷在製造不利受害者求助、復元的氛圍。
在求愛和追求情慾滿足的過程中,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多對意願判讀的失誤、甚至具侵犯性的解讀?這要追溯到整個文化結構,一直把女性放在「被動等追求」,把男性放在「主動攻擊位」,讓後者必須靠著獻殷勤、展現陽剛氣質(包括生殖養育能力)等來達成求偶目的,以求偶成敗和能力,作為男性社會階序的依據之一。這種不允許示弱、甚至鼓勵征服的文化,又如何能往相互尊重的方向發展?
當女人只能被動、矜持,沒人知道女人說「要」是什麼樣子,誰又會去把她的「不要」當一回事?而當男人因此解讀「女性不是不想要,只是害羞」,再加上對男子氣概的想像,「征服」就成了許多男性心中理所當然的手段。甚至還有不少男性認為:只要女性在約會中有飲酒、願意獨處,或有親熱舉動,就代表同意性交。許多典型的性侵案件,都是在這樣的錯誤認知下發生的,還有男性會認為自己是在幫女性「跨越害羞門檻」。
這種文化結構,或可稱其為「強暴文化」。
撇開惡意的侵犯不談,人與人之間的性互動,其實仰賴著非常多知識和語言之外的解讀技巧,包括如何判讀言語之外的弦外之音、如何辨認表情和肢體傳達的訊息,這都需要非常多的嘗試和學習,以及鼓勵表達的社會風氣,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天份或資源,去做這類練習。
有些案例裡,原先雙方互有好感、甚至有互吻愛撫等行為,但當男方採取進一步親密行動後,卻遭控告性侵或猥褻。在這樣的案例裡,有提出告訴的女性被害人表示,當下不知道該怎麼拒絕,只好屈就,但心理覺得被傷害、被侵犯。而男性的加害者則感到錯愕,表示以為收到肯定的訊號。我看過這樣的當事人,在走完司法和性平程序後,對自身於人際互動中的分寸完全失去信心,甚至無法出現於公共場合、乘車和就業。
這些犯行當然都有責任;一旦確認行為確鑿,即使「不知道錯在哪裡」,仍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提上述的例子,絕非為無知、缺乏互動辨識力的侵犯者開脫,而是想突顯談論這個議題時,實際面對的各種艱難,而我們不該只滿足於究責,卻不問成因。這世上的確存在許多懷著惡意的侵犯行為;但有時候,也不是可以簡單踩了立場、就能得到是非黑白絕對的答案。
某種程度上,受害者與加害人,一同承擔著我們這個無法健康面對性議題,和情感教育失能的社會共業。只要性教育繼續被傳統道德觀箝制、主流繼續相信「長大就會、結婚就懂」,我們就會一再見到這樣「不知道怎麼說不」的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判斷界線的加害人,以及更多不願尊重他人意願的侵犯者。
「翻轉受害者意識」的方法侷限
自中央大學何春蕤教授以「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口號,將性解放之火燒到一般大眾眼前後,受害者意識的「翻轉」,就一直是學界熱議話題;也有不少針對性侵被害人的輔導、諮商開始使用這個概念,協助受害者離開「無能為力」的心理情境,認清即使受到傷害,仍能在心理上拒絕傷害,重新找到力量。
「翻轉」有其不可抹滅的重要性,但現實是,我們無法給予每位受害者同等物質條件與文化資本,讓每個人都有多方審視、論述自身遭遇的能力。藉由「反對單一受害敘事」、「翻轉(質疑)敘事」去認可慾望,改變社會對性的態度,為弱勢和女性賦權,固然是重要路徑之一,但是否所有受害者都已具有實踐翻轉所需的能力、條件?社會客觀環境又是否會給予每位受害者公平的接納?
一個知名影星的受害經驗,和一個女學生的受害經驗,真的會被平等對待嗎?而那些受害敘事真的都很單一嗎?還是它們反映出的相似之處,正是讓傷害不斷發生的本質性原因?──持續追問、辯證這些問題,才可能讓「情慾」不至成為少數持有社經資本與條件者的特權,而是所有女性得以共享的自由。一直講「去性汙名」或「我的身體我作主」,並不會讓「性自主」自動發生,更需要的是教育這個社會:何謂尊重的界線?在性互動中又該如何表達和協商?
「Sexual fluidity」(情慾流動)一詞原是指「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流動,後來,有人將覺察、接納自己在一生當中可能經歷的性別認同、慾望對象的轉換,也加入此一概念,統稱為「情慾流動」。這個概念,不應任意使用在對性侵事件的理解中。
必須強調:「情慾流動」理念從沒有給人去隨意騷擾、侵犯他人的權力──個人情慾是個人的事,他人沒有義務回應。更重要的是:對流動的認定也是當事人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在公共討論中去暗示受害者或社會「那很可能只是情慾流動」,這是變相否定受害者的自主意志,和受傷的事實。
性侵帶來的「羞恥感」,或許是因為社會對性的汙名而加強,得透過解構去對抗。但剝除一切社會建構的意義,不能忘卻的是:身體對於傷害會有記憶,人是能夠辨別惡意與遺棄的──即使是幼童。處理包紮傷口,讓傷者覺得安全、讓社會面對過去因文化偏見而帶給受害者的額外傷害,我們才有可能觸及完整的身體自主權,才有可能讓所有人都在自主狀態下,探索人際間的各種情慾交流。
在女性仍要時時面對他人以「性」作為威脅、恐嚇、欺壓的現況,很難同時扛著集體傷痕記憶往前邁進。如不經過清創,光靠汙名反轉、意義重塑,很難達到我們期待的:每個人成為自己身體和慾望的主人。
曾任職於婦女團體、接觸過許多個案的周孟謙,在《霧中風景,與受害者的角色競逐》一文中,談到「性的『受害經驗』與修復的立足之地」時,有一段話也點出「翻轉」前必須先承認傷害:
「...受害經驗的轉換,──或以行話:『翻轉』來稱之,這些翻轉不會在新一重的強迫下發生,不會在輕浮言笑中發生,不會因為主體或任何他人去輕賤、簡化這經驗本身,原本痛的地方就不痛了,受傷的地方一瞬間就無傷了;本來是被火車撞到那樣的疼,不會因為周遭的人告訴你那只是一台湯瑪士小火車,就奇蹟式的復原;被侵犯者的傷口、脆弱與自我厭惡,可能因為性汙名而反覆強化,然而單單只去除性汙名,卻無從給予『逆返』與翻轉同樣的動力,這是對於性侵受害者與支持者來說最難最幽微的處境:要拒絕所有宣稱當事人不會再好起來的善意與惡意的判斷,但同樣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是需得先承接起受害狀態,如此,才有了一立足之地,去清潔處理傷口,去協助事後的復原。」
二、司法制度的沿革、與追求正義之艱難
性侵犯罪的修法趨勢
各國對於性侵犯罪的修法趨勢,都是以「侵害個人性自主權」,取代過去的「違反社會道德風俗」的犯罪。修法趨勢代表在公共意義上,性侵行為觸犯的不再是社會整體利益,而是個人法益。這也代表「性」正式被肯認為個人自由的一部份,屬自主意志範疇,這跟社會對性的態度的改變有絕對的關係。而過去,男性並不被預設為性侵的受害者,而針對女性的性侵害,最重要考量是對社會善良風俗的破壞,是家族和群體的利益,而非個人自主。
當性解放的成果逐漸推展到各國後,司法制度對性侵的認定也隨之改變。台灣於1997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於1999年全面修定《刑法》第十六章,將性侵從防礙風化篇章中獨立出來。
舊刑法對「強姦」的認定,必須要符合「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也就是說,過去的女性若沒有完全失去意識、積極抵抗到無力為止,就很難被認定為性侵──完全沒有考慮到當事人在害怕被進一步暴力傷害的心境下,即使不以蠻力壓制或脅迫,一樣能發揮作用。
而舊刑法中對性侵的認定僅止於「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也預設男性為唯一可能犯下性侵罪的行為人,女性則是唯一可能的受害人,完全未考慮幼童和年長者,以及生理男性同樣也可能遭遇性侵害的事實。同時,以身體其它部份或物品侵入女性生殖器,只會被判定為強制猥褻。
新刑法歷經幾次修訂,刪除過去「致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並增加「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同時也擴張性交定義,不再僅限於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而是將其它身體部位或物品,侵入性器或接合的行為都納入。「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見註一)後,不管是自願報案,還是由醫療機關、學校而來的通報,都使案件量大符增加。
今年六月德國剛歷經了類似的修法歷程。過去有人曾戲稱,在德國連財產權的保障,都比性自主更完善。當然,這戲言不足以呈現真實現況,畢竟德國的舊法條文已包含了「以各種手段陷被害人於無助狀態」的文字在內,因此也有不少法學家認為,只要調整對於舊條文中構成要件的詮釋,根本無須修法。
但成功推動修法的法界與女權人士認為,原條文不利於自主意願的認定,況且比起調整詮釋,修法一來對社會的性自主有更強的宣示意義,二來也能同時在實務判決上產生直接約束力。他們希望透過修法,能改變過去性侵案件因缺乏認定要件而定罪率過低(10%)的情況。
定罪率為何偏低?
然而,認定要件並不是唯一影響起訴和定罪率的原因。范國勇、謝靜琪等人在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的《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中,回顧多國文獻,指出(p13)「性侵害犯罪盛行率統計數字與刑事司法對此 犯罪的回應令人沮喪與氣餒;相較於其他犯罪案件,性侵害案件的耗損率高、起 訴率低、定罪率更低。」
該研究認為,導致這些數據的原因在於:「警察與刑事司法體系人員的素質與態度」。警務與司法系統人員既是由社會成員組成,也就難免沾上主流的強暴迷思和對女性的偏見,導致受害者在報案、筆錄、庭審等各環節中,不斷承受二度、三度、四度的傷害,還要承受「不像受害者」的質疑。另外,警政系統的資訊傳遞延遲、沒有被害人保護意識,以致許多受害者連其加害者未起訴或交保了都不知道,害怕被報復而深感不安,以致自行放棄司法追訴。
台灣據法務部2015年的統計,過去五年性侵害案平均起訴率約為 45%,平均定罪率約為 89%,高於歐洲和美國。近年,台灣的受害者保護意識逐漸抬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將醫療人員、社工、心理師納入案件偵查過程,協助調查人員進行筆錄與搜證,也規定兒童和身心障礙的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需由專業人士全程陪同。相關法規也明訂:警務系統及審判程序中,非必要均不得就發生的細節重複詢問被害人,且不允許被告或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的舉止或陳述。
整個刑事訴訟流程,從搜證、偵察到庭審,如何更細緻的保護告訴人、又足以讓法官有足以判斷的依據,是避免司法漏接當事人的重要關鍵。
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在處理性侵案件上,仍有一些亟待改進的地方:例如加強與女性員警與醫護人員合作搜證;借助社工專業穩定告訴人心情,降低敘述時的心理痛苦;用心安排偵察庭和庭審時間,避免雙方當事人碰面,造成強烈心裡衝擊而干擾庭詢。而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使其專注在釐清事實,不以自身偏見再次傷害雙方當事人,也是需要努力的目標。
熟人性侵是最大黑數,易在司法程序中折損
陌生人入侵住居、或夜歸婦女在暗巷遭受暴力脅迫,是大眾對於「性侵」的刻板印象。但事實上,各國的統計數據都顯示,熟人性侵才是此類案件的大宗,陌生性侵的比例平均只佔10%~15%之間。根據衛福部《性侵害通報統計》,台灣陌生性侵比例是19%(1999~2010之間),身心障礙者遭陌生性侵的比例略高,約為25%。
熟人性侵是犯罪統計最大的黑數,也是最容易在司法程序中折損的案件類型。舉報熟人性侵要承受驚人的人際壓力。不論性侵者來自職場、校園還是家族成員,最常見的反應是:眾人會極力設法保護「整體」,而將舉報的個人當作「問題」。這樣的群體壓力,能讓任何心智健全堅強者覺得孤立無援、走投無路。很少受害人能有足夠的資源和支持系統,同時面對刑事訴訟和人際決裂。
熟人性侵難以處理,也在於雙方當事人不只是侵犯跟受害的關係,還有太多情感的、人際的牽絆。即使在侵害發生後,有些個案心中也不盡然只有憤恨,例如親族或伴侶間發生的性侵,還可能有數不清的複雜感受交織在其中。這樣的被害人,不進入司法程序的理由,不全然是缺乏支持之故,也可能是希望為雙方家庭、親友圈保全另一方形象。
然而,熟人性侵案中,有高比例的受害者是未成年者,這類案件最易被忽視,受害人也很可能還不知該如何求助,遭遇更不易被家人信任,一旦發現這類侵害、虐待,司法仍有強制介入的必要。
證據保存的不易,也造成起訴困難。一般人都知道碰到兇案或竊盜案時,需要保持現場完整,不要隨意移動或破壞證據。但多數性侵受害者的第一反應,都是「把自己洗乾淨」,而非報案就醫。即使受害者在第一時間趕赴醫院,搜證採樣對當事人仍是心理折磨。熟人性侵案件中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在漫長忍耐後才提出告訴,採證上更加困難,成案與定罪的機率並不高──其往往是要等到因家暴、受虐等其它因素進入司法程序,性侵才會跟著曝光。
即使有DNA、驗傷報告及其它身體證據,性侵案因其「密室犯罪」的特質,在司法程序中走到最後仍不易定罪。絕大部份案件都沒有證人,只能憑雙方證詞來決定。畢竟身體證據只能證明性行為的發生,卻無從證明意願之有無。無法觀察自主,也就無法認定損害,加上此類判決對雙方後續人生影響重大,難免影響法官傾向保守認定。
「積極同意」制的倡議
目前,加拿大的女性主義者正試圖在性侵案件上,爭取將「違反意願」改為「積極同意」──也就是從現行「沒有說不」就算同意的判準,變成必須「明確說是」(Yes means yes)的表態。各國都有性別運動者認為,這類修法會擴張強暴(性侵)的定義。但就法律的思考方式而言,強暴(性侵)仍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改變的只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基準,而非性侵的定義。
持「積極同意說」(Only yes means yes)的法學家和女性主義者認為,如果財物的損失,都需要以當事人的明示同意,作為是否涉及偷竊的依據了,何以對性有更低的認定標準?我們不會認為人可以先拿走對方的財物,有反對再放下還給對方是合理的,為什麼覺得性反而不必事先徵得同意?雖然怎麼認定「同意」,在現實細節上還會有眾多爭議(例如親吻、擁抱、默示算不算?),但在倫理意義上,說「不」仍將女性置於被動角色,說「是」才是將女性視為具有主控權的主體。寫在法條上的是哪個詞,對社會的意義大不相同。(註二)
即使如此,期待司法給予更多受害者正義的人,也不能過度樂觀。因為在性侵案件中,更動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會讓案件更容易成立,或是變得在庭審上對提告人有利。不管要件的標準如何移動,多數性侵案件的「密室犯罪」性質不變,提告人舉證的困難度也不會減少,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因此而發生更多冤案。況且,性侵告訴者也要承擔可觀的社會汙名和人際壓力,並非毫無代價的。
對於性侵案的當事人,司法這張網的漏接率很高,不是每個案件都能獲得起訴或定罪,當中也的確存在誤判風險。其實司法所追求的價值,也成為它自身的限制──它追求「普遍適用、平等原則」;它謹慎、要累積相當的錯誤經驗才有辦法自我精進;它不可能即時改變,應付社會的快速變遷。因為不相信人性,所以它在內、外部都設有眾多自我修正、監督的機制。在司法這台機器設計時,同時提防著國家對人民的迫害,以人權標準為它設下了種種限制,因此,它追求的是天枰的功能,而不是通俗道德裡的「應報正義」。
在民主社會中,司法的功能經常是(也必須是)有限的。也因此,在性侵案件的上,我們只能盡力減低當事人在刑事司法系統中再次受傷、避免其因意志消沉而無法走完司法程序,但無論怎麼做,都無法保證每個當事人能在司法這條路上,獲得個人期盼的正義。
(待續 1/3)
(喬瑟芬,曾任職媒體、出版業與表演藝術行政,長期關注性別與文化議題)
註一: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之追訴時效。但發生在配偶間,以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未滿十八歲,且無違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由告訴方於於一審判決前撤銷。過去常有小情侶被家長發現後,女方家長將男方告上法庭的情形,因此後來才有「兩小無猜條款」(刑法227-1條),18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二:請見李佳玟老師網誌《Only yes means yes” 真的有那麼難理解嗎?》,與下方黃丞儀老師的留言討論。
群眾幾乎膝反射式地,檢討受害者的聲音
老師,你的數據是你想當然爾,還是你看到網上兩個人這麼說,就等同全地球 (除了聖人喬瑟芬) 都這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