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邢福增:在中國,何謂「禁書」?

論對書刊的管控,以及思想的鉗制,共產黨比政局蜩螗的國民黨時代佈下更廣闊的網羅。
邢福增:任何市場存在著不正常的干預,自然會產生另一個地下的「市場」,出版業也是如此。

銅鑼灣書店事件持續發酵,各界關注中國「強力部門」人員涉嫌在境外跨境執法,將相關人士擄至中國境內,以及港人在中國內地受不合理拘留。

從這事件的不同報導及評論中,我們時常見到「禁書」一詞。「賣禁書」具體涉及:一、銅鑼灣書店出版大量政治類「禁書」;而香港長期以來,更是這類「禁書」的出版集散地,大量在港的國內旅客成為龐大市場;二、書店經營者代客將這些「禁書」運到內地。

上述現象,早於1997年前已經出現,隨著九七後中港加強融合,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更突破中國對出版自由所作的重重限制,擔當了微妙的角色。當然,綜合現階段各方評論,書店五子被捕,並不單純涉及一般的出版及運寄「禁書」問題,中央專案組所關心的,似是另有所圖。

不過,按中國政治常規,任何涉及政治的案件,往往會以「非政治」的方式處理及起訴。現時,當局便主要循非法出版物刑事案的方向入手。按中國現行法律,「非法出版物」即是我們常提及的所謂「禁書」。到底,在中國何謂「非法出版物」?這跟我們慣常理解的「禁書」,是否完全相同的概念?要了解這一切,還得回到一個基本點──中國的出版自由。

中國現行憲法共有兩處提及「出版」:「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廿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條)。前者屬於「總綱」,指陳了國家在文化及出版事業方面的角色,而後者屬於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說明出版自由屬憲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權。

那麼,到底國家的角色與公民權利之間,如何協調?前者在多大程度上會制約後者?這一點早於中共建國之初便有基本的理解。1950年,出版總署署長胡愈之說:「『言論出版自由』並不等於國家奉行『不干涉主義或絕對放任主義』,國家有責任領導出版事業的發展,『使之有利於人民』。各出版工作者必須『接受有關政府機關團體的指導』來從事編輯與出版工作」。(註一)

出版:具中國特色的有計劃市場

現時,中國政府對出版事業的管理,在職能上屬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但在中國共產黨的威權統治下,對思想及意識形態工作一直沒有掉以輕心,黨內負責相關領域的部門是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宣部),充分體現以黨治國的體制。

中國雖然改革開放30多年,但出版業在市場化的同時,仍是受到官方一定的控制,形成了具中國特色的出版市場。黨國對出版市場的規管,最重要的手段是「書號」。在中國,出版書籍需要取得統一出版書號(全稱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SBN),期刊出版單位亦須持有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全稱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SSN),並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書刊號的管理及配給,各出版社每年獲配多少書號,便可在該年度內出版相應書籍。有別於書號,ISSN則以「刊物」為主體,合資格的期刊,可以按一定的週期,連續出版。

ISBN及ISSN均是國際通用的出版代碼。不過,這並不代表在中國國境外獲得ISBN與ISSN的書刊,可以自動在中國市場發行。中國的書刊號名額,全由國家新聞總署分配予各出版社,儼然計劃經濟的模式。

而跟這個公開的市場並存的,是另一個稱為「內部發行」的市場。所有書籍及期刊,如果沒有ISBN或ISSN,也可以「內部發行」的方式,在有限的範圍內流通。不過,即使是「內部發行」的書籍,也必須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否則,也被視作「非法出版刊物」。「內部發行」的書刊,亦不能夠在新華書局、書城及其他民營書店發售。例如,現時中國內地的宗教團體(如政府認可的基督教兩會組織)出版的書刊,很多都沒有中國書號,而是在出版前由宗教局先取得內部發行的批准,並只可在指定宗教場所的發售點發售。總而言之,如果沒有書刊號,就不能「合法」出版,成為非法出版物。這是「禁」的第一重意思。

需要報審的「重大課題」

根據2001年12月國務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出版事業「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三條)。

如果有人認為上述的規定只是虛詞,那《出版管理條例》仍可見到不少實質的管控,例如出版單位的成立,便有一定的規管。同時,在第三章中又指出任何出版物都不得含有的十項內容,例如:(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等等。

條例甚至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課」,更要經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否則,不得出版(第二十條)。針對此點,新聞出版署特別制訂辦法,並詳列出「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因而需要報審的「課題」範圍(第三條)。(見表)

如果期刊的內容涉及以上的課題,按《期刊出版管理規定》(2008),同樣需要辦理相當報審及備案程序。

可見,中國政府對於出版的內容,已經作出多方限制。就以筆者較熟悉的宗教類別而言,宗教類的書或期刊文章,必須在出版前經出版社向當局送審。如涉及官方認為敏感的宗教課題(特別是與當代關係密切,或宗教歷史上涉及中共的課題等),嚴重者整本書不通過出版,或者,書或文章的內容會被改得面目全非。而銅鑼灣書店案涉及的「禁書」,明顯也在上述的審查內容之上。上述各點,可讓我們見到「禁」中之「禁」。這是「禁」的第二重意思。

破「禁」的可能

當然,隨著改革開放,個別國內出版社以「擦邊球」方式,出版某些內容較敏感的著作,也是時有所聞。如章詒和的《往事並不如煙》,便在2004年由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由於內容涉及幾位著名的「右派」分子,以及中共與他們的關係,故後來有關書籍(連帶章氏其他類似作品),均被國家新聞出版署列為禁書,有關出版社也受到懲罰。

一般而言,政府處罰出版社的手段,除了處分負責該書的編輯外,就是扣出版社的書號分配額,更嚴重者,更可勒令出版社關閉。可以想像,出版社少了書號,即是影響其實際利益。因此,中國出版業一方面好像呈現一定市場取向,但其實黨國仍在背後藉壟斷及操縱書號分配,來控制言論及出版自由。

過去,出版市場上有另類方式,就是某出版社取得書號後,再轉手出去給其他出版社。在「計劃書號」的市場下,有些出版社乾脆以賣書號牟利,其利潤遠比出版一本書吸引。甚至,又有「一號多書」,或「新書用舊號」的現象,這完全是畸型的出版市場。

為了杜絕這漏洞,中國政府於2009年4月起實施「書號實名制」,要求申請書號時呈報的書名及作者資訊,不得更改。此舉顯然是當局進一步規範市場的舉措,但也引起藉實名制加強管控出版的憂慮。

當然,市場化的結果,總會出現各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記得數年前,某位公共知識分子曾跟筆者說,他已不能再在中國出版任何書籍,因為當局已下達禁令,沒有出版社敢違抗。但仍有出版社將他的舊著以「舊版」的方式再版,藉此避開政府的禁令(不是新版,是「未售罄的舊版」)。他的舊著仍可流通,但在記錄上這仍是「舊版」,因此,他沒法再收到出版社給他的版稅。

在上述各種條框及禁區下,現時所有香港(或境外)出版的書,除非跟中國內地出版社合作,出版簡體字版,取得國內書號,否則不能打入中國市場。而要獲得書號,便得「淨化」內容。此外,個別書刊如符合進口規定,亦可申請進口許可,在中國大陸境內發行。如果沒有依循上述途徑「登陸」,即使內容沒有觸及敏感課題,也不能在中國獲得合法的發行及流通資格。

違「禁」者下場

任何出版社、書店或個人,如果參與「非法出版」行為,按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視乎情況,可控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非法經營罪」。

現時,不少基督教家庭教會,均自行印製書刊,並在網絡上廣為流傳。過去,如果有關書刊涉及銷售,政府方面會以「非法經營罪」的名義檢控。其中較受海外內關注的,是北京的蔡卓華牧師因自行印刷聖經,於2005年被當局控以「非法經營罪」,入獄三年。

任何市場存在著不正常的干預,自然會產生另一個地下的「市場」,出版業也是如此。隨著中國國門開放,出入境的旅客數目持續上升,旅客隨身㩗帶境外購買的書刊入境,也愈來愈普遍。

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政治敏感或被視作傳教的書刊,入境中國時容許旅客帶書,但各種書只限一本(自用),多於一本,海關有權不許入境。如果同一書種數量多,他們可懷疑你走私(逃稅)或非法經營。如果涉及政治及宗教類別的「禁書」,那便難逃被扣起的命運了。

此外,不少人也可從香港或外地直接寄書回中國,但郵費昂貴(境外速遞公司又禁止將書籍寄送至中國內地)。同時,海關會拆開檢查入境的書刊(特別是數量較多)。如屬禁書,即被扣查。現時,不少人又會用不同方法將帶書入內地,再在內地郵寄,郵費較平,但內地郵局也會檢查郵寄的書刊內容。最近,又有消息指中國浙江省一名律師,便因透過淘寶網訂購港台出版書籍,被文化局及出版局執法人員上門搜查,強行拆開包裹,並扣查書籍。

出版自由,威權政治的禁忌

中國的所謂「出版自由」,背後是一張張的網羅。黨國根本視出版自由為禁忌,不論1949年前後的國民黨體制(包括戒嚴時期的台灣),或是1949年後的共產黨體制,均致力於鉗制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藉此強化威權政治。

在1930年代,國民黨致力剿共,但仍有人敢於犯險而冒死出版散佈左翼思潮的書刊,其中尤以上海等租界,受外國因素影響,間接地開創了一點空間。此外,部分敢言的知識分子,又致力抗爭,藉出版刊物激發思潮、月旦人物、針眨時弊來批判當權者。然而,當有關言論超出國民黨能容忍的底線,威權政治亦會運用其「強力部門」,用「自己的方式」介入與干預。例如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儲安平於1946年出版《觀察》,最後仍難逃禁刊命運,於1948年勒令停刊。

這種對出版自由的限制,延續之今。而今天中共對期刊的管控,甚至比國民黨更為嚴密。國民黨在台灣戒嚴時期,自由主義色彩濃厚的政治刊物《自由中國》雖最後於1960年被勒令停刊,甚至編輯之一的雷震更踉噹入獄,但畢竟該刊自1949年11月創刊以來,也生存了長達11年之久。

反觀今天中共治下,卻容不得黨外的政治刊物,其中的關鍵便是期刊的連續性質。相對而言,書籍的影響僅限於該本書,即使如何受歡迎,再版加印,也只是這本書的觀點與內容。但期刊的影響力,卻可藉其連續性的週期出版,得以長遠地延續及廣傳開去,並且以該刊物為平台,開創更多討論,甚至推動某種思潮的流佈與發展,或將相關組織的理念持續地宣傳及推廣。因此,中共對期刊的審批及數量管制,甚至比書籍更為嚴密。

論對書刊的管控,以及思想的鉗制,共產黨比政局蜩螗的國民黨時代佈下更廣闊的網羅。今天,當你在中國各大城市的書城內,見到各種精美及高質素的出版品時,別被這表像所蒙蔽,以為中國真的有出版自由。對,中國外長王毅曾說,中國憲法上寫了保護人權。不過,「寫」了不等於「落實」了,這其實也只是常識。

最後,筆者想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其經典著作《論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中曾說:

「如果出版是自由的,則這種奴役(指對個人的奴役)就不可能隨意進行。因此,報刊是保護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下卷,第四部分,第六章)」

「一份報紙就像一位不請自來的顧問,它每天可向你簡明扼要地報導國家大事而不致擾亂你的私事。報刊的作用除了維護自由,還能維護文明。」(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

「在某些自稱為自由的國家,其實每個政府工作人員都可能犯法而不受懲罰,因為它們的憲法沒有給予那些被壓迫者以向法院控告官員的權利。在這樣的國家,出版自由就不僅僅是公民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這方面存在的唯一保障。」(上卷,第二部分,第三章)

(邢福增,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

註一: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秘書處編:《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記念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頁41至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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