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葉大華:媒體獵巫,與官民共犯的集體霸凌

讓我們從社會結構中找答案,勿讓孩子們活在恐慌或集體霸凌異己者的環境中。
2016年3月28日,台灣台北,四歲女孩小燈泡當日在街頭被殺,晚上有市民在案發地點悼念遇害女童。

兒童節前夕,台灣發生了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砍命案,頓時間舉國譁然。依媒體近年來報導重大凶殺案的邏輯,往往會急於以檢察及警察單位的說法,詮釋兇嫌犯案動機。但這種做法容易落入簡化犯罪歸因,與標籤特定對象的風險中;這不僅無助於釐清案情,甚至形成干擾,連帶會將解決問題的矛頭指向錯誤方向,反致更多社會恐慌與歧視。

重大案件媒體報導的輕率

以2013年發生的「媽媽嘴命案」為例:案發初期由於檢調單位採信「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的說法,對外說明涉案嫌犯疑為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和老闆友人鍾典峰,導致媒體接連數天大篇幅報導,影射三人為殺人共犯。雖然事後水落石出,還三人清白,但當時被指涉有重嫌的呂炳宏多年後談到此事,認為「最恐怖的不是謝依涵,是整個社會的人云亦云」。

社會為何會人云亦云?筆者認為,媒體及其所採信的官方消息源,以及「鄉民」(網民)輿論,往往要負上最多責任。媽媽嘴命案雖然並非隨機殺人案件,但為求盡快向社會大眾報告案情進展,檢調跟媒體根本無視「無罪推定原則」,逕自公布尚未確認的初步假設,造成犯罪嫌疑人先行入罪。這種問題,可能發生在任何重大刑案上。

這次的女童命案也是如出一轍。命案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大家急切地找答案,警方便從嫌犯往年的就醫紀錄,對外公布其為精神疾病患者。接着,台灣《蘋果日報》甚至在社論上直接闡述:「兇手固然與被害女童無冤無仇,但他的精神狀況構成了他逞兇的內在邏輯,並非沒有原因。這麼多精神病患走在路上,有如移動的炸彈,怎不令人恐懼。 」至此,問題框架便被定調為「隨機殺人案=精神障礙者的犯行」。

其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早有明訂:「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若是違反,媒體得受罰。而衛星電視公會新聞台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也明定:「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筆者推動新聞媒體自律多年以來,已經很少遇過如此倒退的言論,更何況是代表一個報社立場的社論。顯然,媒體對於精神障礙者實際犯罪樣態,並未盡到查證的責任,也犯了人云亦云的通病。

失控輿論造成集體霸凌

失控的政府背後,往往有助長失控的輿論環境,這也是一種集體的輿論霸凌。命案發生後,迅速演變成集體恐慌與憤怒,現場的影像照片及畫面從網絡社群、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鋪天蓋地的「再現」,再由主流媒體不間斷放送,無異是達成散播恐慌的主因。在鄉民即正義、爆料即收益的時代,新聞自律機制建置再如何完善,也無法阻擋透過二手散播造成加倍「再現」的危害。

甚至,命案現場影像被網民加工截圖,用以抨擊「廢除死刑」的倡議者,在高密度短時間內密集播送下,對閱聽人產生極端不安與不舒服的感受,也助長仇視對立言論的散布。

這些現象,罕見地引起公民團體出面抗議,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喊話,必須要求電視媒體停止過度報導或播放女童命案照片及犯罪細節(註一);公民團體也要求網絡鄉民自律,不要任意使用女童命案照片作為個人訴求。(註二)然而,散布的威力終究還是擋不住。當輿論與媒體交雜,開始對精神疾患獵巫時,殊不知我們正對精神障礙者「集體霸凌」,即使我們只是旁觀者。

諸多關於解決霸凌的論述都直指,旁觀者的勇氣與正義感,才是阻止霸凌惡性循環的關鍵。雖然我們有公民團體聯署、開記者會聲援、人權團體透過提審進行司法救濟,但身為閱聽人或媒體人的我們,可曾在散布這些資訊與言論之前,檢視過自身的價值觀?我們是否因為「同溫層效應」,間接助長了集體霸凌精神障礙者的輿論環境,甚至推了政府一把,遂行排除異己的政策?

不管是精障者還是街友,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社區支持體系,與他們和平共處,而不是用有色眼光集體把他們逼回牆角,甚或放棄他們。

政府無對策的焦慮

事實上,自2009年起台灣陸續發生隨機殺人命案,從黃富康、曾文欽、鄭捷、郭彥君、龔重安,再到王景玉,每起案件或多或少都將犯罪原因,指向疑與吸毒、長期失業、霸凌、精神疾病等因素有關。但是,以往並未像此次由中央到地方政府,失控地上演企圖排除精障與弱勢者,以「淨化」社會的運動。

國家之所以會主導此次行動,反映出主政者無法提出有效對策的焦慮,故只好移轉到民粹輿論,以杜悠悠之口。但事實上從政治大學「搖搖哥」事件,我們只看到政府未經充分溝通就強行抓人、強制就醫。這種想解決不定時炸彈的作法,反而製造了更多衝突與恐慌,而且也根本搞錯方向。

隨機殺人案沒有既定規則、難以掌握,所以各國多以個案方式,進行研究。許多文獻都指出,個人具有殺害、傷人等反社會行為,往往源自於社會結構因素——例如校園霸凌、毒品擴散、長期失業等等。不去釐清形成隨機殺人案件的社會結構,反而只想用個人的「精神疾病」把犯行解釋掉,雖然最快速,卻也是最容易徒勞無功。

藉由這次命案,誠如小燈泡母親所說,「希望政府各級單位可以做點事情,讓媽媽們能夠安心工作、安心帶小孩,這不是立什麼法就能解決的事,希望政府可以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來讓這樣子的人(指兇嫌)消失在社會上」。

在尚未完成司法審判前,主政機關或媒體輿論應當謹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該透過標籤特定族群,或簡化犯罪歸因入人於罪。媒體更應藉此機會,撐大多元公共論述空間,深入檢討監督相關公共政策。讓我們從社會結構中找答案,勿讓孩子們活在恐慌或集體霸凌異己者的環境中。

(葉大華,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

註一:全民連署要求NCC約束媒體「過度報導隨機殺人事件」 。

註二:民間團體呼籲網友自律勿違反兒少法變相利用女童命案照片散播仇視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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