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理論上都有判別是非的能力,為何去到關乎切身重大利益時,我們即使不同意,仍有理由服從一個素未謀面的法官的裁決?
法官在判刑時不但是在為某一特定事件的犯事者「度身訂造」一個適量的懲罰,同時也是藉此向公眾展示一些訊息。
不論當差的還是示威的,都把焦點放錯了。其實,七警也好,曾健超也罷,不過是果,香港特區政府高層,才是因。
一般大眾對於大客車所知有限,於是產生不少謬論迷思,逐漸形成台灣社會對台製大客車的既定印象。
我們對精神病人或康復者,少有深入的了解。香港攝影師岑允逸的《活一生人》,帶你多看一點。
在回歸前,司法權威還是相當強,公眾相當信任司法機關,故我當時的意見是傾向取消中傷法庭罪,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