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香港法庭:721 案判刑;黎智英自稱政治犯遭官駁斥|Whatsnew

支聯會案延期開審;記協主席鄭嘉如披露律政司曾建議不起訴;林卓廷披露 ICAC 調查游乃強一案,終院處理律政司終極上訴;商人黃百鳴涉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被起訴
2025年2月17日,瑞士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舉行的日內瓦人權高峰會預演中,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展示他父親的照片。攝:Salvatore Di Nolfi/Keystone via AP/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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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非白衣人案」判刑,林卓廷囚37個月

2025年2月27日,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對「721 非白衣人案」的7名罪成被告判刑,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判監禁3年1個月,另外6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2年1個月至2年7個月。

法官在庭上讀出判刑背景,形容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也是「東方之珠黯然失色的年度」。法官認為,「政治狂熱和黃藍對壘使社會嚴重分化,對不同政治光譜的香港人來說有無名及無奈的痛,對整個社會而言卻是難容的痛」。

法官認為,本案並非一早有計劃籌備的,因此有別於2019年挑戰代表公權的警方的一般街頭暴動。官稱,本案現場閘內人的性質是被動的,是在「白衣人」的挑釁下作出回應,最後演化成雙方對峙,破壞了社會安寧;不過,白衣人的暴動和挑釁不能成為非白衣人干犯暴動的辯解,白衣人的暴動「催化了閘內的另一場暴動」。

基於以上觀點,法官因應各被告的案中角色、行為和參與程度,採取了較低的量刑起點,介乎判囚2年半至3年半。此外,官基於各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以及案件至今歷時多年,對各被告減刑5個月,最終判囚各人監禁2年1個月至3年1個月。

法官認為林卓廷的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官同意林在案發現場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認為他時任立法會議員和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親身前往案發的元朗站自然會產生不同效應,令對峙局面惡化,最終因閘內人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刑事責任。

法官提到,林卓廷到元朗站前在 Facebook 發出三則帖文,內容刻意凸顯黑社會參與元素,產生「磁石效應」。官質疑,林到元朗站後,在尚未了解現場發生何事之下,便急於指示助手開直播,目的可能不只他自稱的「履行公職」那麼簡單。官認為,林的直播跟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視覺影像將此前文字的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和深化。

2020年7月14日,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攝:陳焯煇/端傳媒

法官指,林卓廷當日曾致電警民關係科鄧姓警長,「敦促、甚至指示」警方派員驅散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官認為,假如林當時是向警方提出「要求保護」,相信「事件的發生便不一樣」。官指,林在港鐵站內從沒致電 999 或再接觸鄧警長,反而指示他人對染有血漬、斷裂的武器拍照,以保存為證物。

法官又稱,林卓廷在閘內指示他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又叫他人不要散去、「頂住」、「唔好褪(不要後退)」,同時沒有勸阻附近人士射水。官指,林從來沒有叫人冷靜、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以將對峙情況降溫,質疑他的行為是拱火燒油。

法官總結對林卓廷的看法,指林當日到站後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身份自居,其作為和不作為沒有起到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反而說話挑釁對方、將對方定性為黑社會份子,也沒有叫閘內人士迅速安靜離開元朗站。官認為,林錯判形勢,促使閘內人士聚集,使兩派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使暴力變得是必然地、無可避免地發生。因此,官認定林在閘內暴動的角色「明顯不過」。

辯方此前提出,本案與「初選案」均涉及政治行為,也是2019年政治大氣候的延續,兩案應被視為政治相關事件,而林卓廷在初選案被判囚6年9個月,本案部份刑期應與初選案同期執行。官不接納,指相關說法等同稱「一個政治人物犯案越多,便可期待數宗罪行判刑可以部份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官又指,林已就初選案提出上訴,而本案罪行性質和初選案也不一樣。官表示,考慮到林卓廷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以說是不存在,也考慮到林父母的摯誠請求,酌情將本案的3個月刑期跟初選案刑罰同期執行。

法官還評價了林卓廷呈交的求情信,指林的求情信「文筆暢順,充滿悲情壯志」,還引用了蘇東坡的詞句,但林「沒有感到任何悔意」,對雙親和妻兒歉疚,卻「認為無負於人」。官反問:「數十載人世遊,D1(指首被告林卓廷)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D1 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D1 有沒有忽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黎智英續作供,庭上自稱政治犯、遭法官警告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分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2月審訊繼續由黎智英作供,由控方提問。

第132日審訊上,控方提及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本案從犯證人之一)曾在 WhatsApp 群組表示正找人手翻譯黎的專欄文章。控方指,黎早前供稱不知道其專欄文章被翻譯成英文,但張在群組有提及此事,質疑黎說謊。黎指自己當時忽略了這個訊息,並反問:「你要知道,我的文章被翻譯成英文並不是罪,但在法庭上說謊是罪,你認為我會將合法的事變成非法,讓自己被定罪,以顯示我不僅是政治犯、還是個白痴嗎?」

法官杜麗冰聞言,即對黎表示:「你不是政治犯,你在這裏面臨刑事指控。」黎回答:「你可以有你的觀點,我也可以有我的觀點。」杜厲聲警告:「我最後一次告訴你,這裏是刑事法庭,你跟政治無關(⋯)黎先生,你想將政治帶入這個法庭?不可以。」黎只能笑稱:「原來如此。」

第135日審訊上,控方展示黎於2020年1月5日刊出的一篇專欄文章,內容提到「這場逆權運動正促使中共加強對學生換頭洗腦,教育局長楊潤雄已對教育界文革式施壓,明言學校認為涉事『反送中』教師『沒有問題』,學校、校長的態度立場就可能『有問題』,如果覺得校長不能勝任,可以取消其校長資格。中共加強對學生換頭洗腦已然啟動」。

2019年8月18日,香港中環,黎智英在818流水式集會遊行時舉著橫幅。攝:Justin Chin/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控方質疑黎的指控有何基礎。黎回答,當時香港開始有所謂的「愛國」教育,而愛國教育是一個「洗腦過程」。他續指,愛國若是自願的,那就是高尚的,如果強制執行愛國教育,則是錯誤的:「國家本來就是為人民服務,但把僕人置於主人之上是錯誤,這是顛倒真理。」

控方稱,黎藉該文章煽動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和不滿,透過非法手段改變香港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煽動人們使用暴力和不守法;對此,黎一概不同意。控方又指,黎在2019年至2020年間沒有譴責過暴力,因為他想反政府運動延續下去;黎不同意。控方再問,於同一時期,黎希望控制暴力,因為他不想失去國際社會的支持;黎同樣否認。

第139日審訊中,控方提到黎曾在節目稱「習近平不是在消滅他的敵人,而是在消滅香港人民」。黎解釋他當時是指習要消滅反對聲音,「像是令我們消失」。控方質疑黎的說法沒有依據。黎稱「整個香港已經完蛋,現在已經沒有聲音了」,並否認當時說法是要製造恐懼、煽動觀眾討厭習、引起仇恨和煽動他人不守法。

當日審訊中,法官杜麗冰關注黎提到的「獨裁」是什麼意思。黎解釋,他想擺脫獨裁,而中共是獨裁,並稱:「我們是香港人,中國與我們無關(⋯)中共是中國的,與我們無關(⋯)只有中國人民才能擺脫中共,我們是香港人。」杜官反駁:「我們是中國人。」黎回應:「我們是香港人,因為有一國兩制。」杜官問:「你的皮膚是黃色的嗎?」黎反問:「我是黃皮膚,就能被認定是中國人?」黎續否認自己是中國人,強調自己是香港人。法官李運騰加入質問,指黎曾表示不同意「港獨」。黎同意,但強調自己認同一國兩制。

在140日審訊中,黎就前一日的說法主動作出澄清,稱自己否認是「中國人」,指的是否認「中國內地人(Mainland Chinese)」身份,但認同「香港中國人(Hong Kong Chinese)」身份,跟他此前回應主問時的證供一致。黎還補充:「中國作為我的國家,我愛中國,但不愛中國政府。」

當日審訊中,控方展示黎於2020年7月5日刊出的一篇專欄文章,並問黎當時害不害怕《港區國安法》。黎回答他當時擔心《國安法》、警惕《國安法》的後果,但並不害怕。控方質疑,假如一個人的行為合法,《國安法》生效後不會有任何後果。黎回答:「你永遠不會知道。」黎續解釋,即使所做的事合法,也會有後果,因為《國安法》的紅線很模糊。控方此時指出,黎從來沒有撰寫一篇文章要求人們不要違反《國安法》。黎反問:「我有責任這樣做嗎?我想每個人都知道不要違反《國安法》,難道我見到每個人,都要告訴他不要犯法嗎?」

支聯會案延期開審,鄒幸彤申海外證人視像直播作供被駁回

支聯會(已解散)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高等法院於2月21日召開第一次審前覆核。法官李運騰在庭上指出,鄒幸彤提出兩項申請,第一項關於她擬傳召的專家證人,第二項關於她擬提出「撤銷公訴書」。另外,官指本案原定5月開審,但因其他案件超時,本案最早也只能排期於11月審理,法庭就本案延期非常抱歉。

辯方於庭上透露,何俊仁擬改為認罪,目前正與控方商討。法官暫定何一方就會否改變答辯意向,需於14天內向法庭提交書面通知。另外,鄒幸彤提出兩項申請。第一項關於她擬傳召的專家證人,冀釐清專家證供是否與案件具相關性而可以呈堂。第二項關於她擬提出「撤銷公訴書」,基礎是控方「根本沒有提供案情,令辯方無辦法聚焦審訊議題,不清楚(控方認定的)非法手段是什麼,不知道怎樣作出準備」。

2020年6月4日,警方首次以疫情為由禁止集會,為歷史上首次,一眾民主派人士「自行」到維園悼念。圖中包括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常委何俊仁、副主席鄒幸彤等人。攝:林振東/端傳媒

各方一輪商議,法官指本案聆訊日子最早可定於11月3日,當日將會處理鄒的申請,正式答辯定於11月11日。

鄒幸彤去年就本案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方式直播作供,並且爭議港府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高院三名法官早前駁回鄒的申請,並於2月10日頒佈判決理由。判詞指出,「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而《基本法》第23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限制法庭就國安案件不得批准海外證人通過直播作供,做法適用於控辯雙方,因此未對辯方不公。

三名法官裁定,修訂條例已經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判詞還引述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身處海外的證人在作供時受到騷擾或脅迫,而國安案件必須要排除相關風險。

鄒幸彤曾對此觀點提出質疑,指沒有證據顯示國安案件較其他案件有更嚴重的證人被騷擾、證據被干預的情況。然而,判詞直指鄒的說法是「完全漠視在香港境外確實有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更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

判詞引述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香港特區近年面對國安風險,包括煽動群眾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機關的憎恨,境外勢力進行扶植代理人及成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等,「由此可見」危害國安風險和威脅真實存在。

至於鄒爭議港府修例是針對其申請,判詞認為鄒的說法「純屬臆測」。判詞指,涉案修訂在排除國安風險和維護司法公正上有實際需要,跟鄒是否作出申請沒有關係。

記協主席鄭嘉如對《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披露律政司曾建議不起訴

2024年6月當選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的鄭嘉如,在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辭退。鄭認為解僱跟她參與工會有關,因此就僱主涉嫌干犯兩項《僱傭條例》下「阻止僱員參與工會」相關控罪提出私人檢控。鄭一方在庭上披露,律政司曾建議勞工處不檢控僱主。

東區法院於2025年2月13日開庭,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第一項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2024年6月21日至22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鄭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競選記協主席一職前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記協主席,則不會繼續受僱。另一項控罪指,被告作為鄭的僱主,於2024年7月17日因鄭行使其權利,即擔任在《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下登記的職工會理事,而終止鄭的僱傭合約。

2025年2月20日,記協主席鄭嘉如在香港逸東酒店外展示填詞人潘源良送出的拍賣品「邁步向前」。攝:鄧家烜/端傳媒

鄭一方在庭上披露,鄭於2024年11月向勞工處提出申訴。12月6日,勞工處回覆,稱鄭就是否起訴僱主徵詢律政司的建議;同月20日,處方再度回覆,稱律政司建議不作檢控。

另外,鄭一方指出,律政司稱需要八個星期考慮是否介入私人檢控,要求法庭押後審訊。鄭一方認為案件牽涉一家大型國際新聞公司威脅解僱員工,涉及公眾利益,法庭應該迅速和妥當地處理案件。

鄭嘉如於去年6月22日當選記協主席,7月17日遭《華爾街日報》辭退。鄭此前透露,其上司在記協執委選舉前夕要求她退出競選及辭任執委,指她作為《華爾街日報》員工「不應該在香港這一類地方推動新聞自由」,並指其《華爾街日報》職位與記協職務無法共存。

林卓廷披露廉政公署調查游乃強一案,終院處理律政司終極上訴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因披露「721 事件」發生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政公署(ICAC)調查,被控《防止賄賂條例》下「披露受查人身份罪」,原審被定罪及判囚,上訴至高等法院獲裁定得直及撤罪。2月12日,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提出的終極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林卓廷一方上訴指,林作出披露時沒有提及游同時涉及貪污受查,因此沒有違反相關法例。律政司一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主張,《防止賄賂條例》「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旨在維護廉署調查的完整性,條文禁止向公眾披露受查人身份應不限於貪污相關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有權調查之罪行,因此林在記招上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失當罪方向調查亦屬違法。

審訊期間,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就律政司對條文字句的詮釋提出質疑,指出若按律政司的詮釋,將出現向公眾披露受查人姓名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出同樣披露卻無罪的情況,反問:「怎可能是對的?」

常任法官李義也指出,若受查人獲告知自己受查,就可以處理證據、與同犯夾口供,甚至離開香港,後果也是妨礙廉署的調查。李義稱無法理解律政司一方陳詞,甚至一度問律政司一方為何要提出上訴。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案中林卓廷並非游乃強的朋友,控方案情從未指控林通風報信,因此今次終極上訴純粹關於如何詮釋條文字眼,而律政司一方的詮釋過於廣泛,不可能正確。同時,法庭考量的應該是對現行條文的詮釋,至於現行條文是否足以維護廉署調查應交由立法機關考慮。

商人黃百鳴涉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被起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5年2月27日發出新聞稿,指商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而被起訴。據報道,黃栢鳴當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3月27日再訊,期間黃准以20萬港元保釋。

證監會新聞稿指出,黃涉嫌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慫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而黃當時為天馬影視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掌握他知悉屬於天馬影視內幕消息的消息。

據報道,天馬影視由黃栢鳴於2012年創立,主要從事電影及電視劇製作。天馬影視於2012年10月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2015年9月在「主板」上市。黃後來出售天馬影視控股權益,天馬影視也於2018年3月易名「傳遞娛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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