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啟暘,法律評論員)
「立場案」等待判決的時間將已超過10個月,而自落案起訴至裁決當天,歷時更將已近33個月,即超過1000日,相比起其他反修例或國安案件平均介乎300至400日的處理時間,長達至少兩倍半。
《立場新聞》時任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網站註冊公司2021年12月被控發布煽動刊物等罪,控辯各方2023年6月底於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完成結案陳詞。案件原訂同年10月頒下裁決,其後一度改至11月,後因郭官希望等待上訴法庭在另一宗牽涉「快必」譚得志被指煽動的案件中澄清煽動意圖的元素,裁決日子再改為2024年4月20日。上月底有傳媒報導,控辯各方獲法庭通知,郭官需更多考慮時間,案件將第三次押後至8月29日裁決,屆時「立場案」等待判決的時間將已超過10個月,而自落案起訴至裁決當天,歷時更將已近33個月,即超過1000日,相比起其他反修例或國安案件平均介乎300至400日的處理時間,長達至少兩倍半1。
普通法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此中「正義」,不單指訴訟案件的實質結果,亦關乎身負秉行公義之責的整個司法系統運作程序是否暢順。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為香港法律的《香港人權法案》,其第10條保證任何人都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而第11(2)(c)條則具體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作為最低限度之公平審訊權利保障[2]。國際法下負責監察《公約》實施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3]中解釋,此項規定旨在避免有權被假定無罪的刑事被告人長期處於命運不定及不安的狀態,並且即便因還押候審,亦不必被過長地剝奪人身自由。英聯邦樞密院和紐西蘭最高法院因此都曾言,盡早接受審判固然往往與審判的公平性緊密相關,但兩者是各自須獨立捍衛的權利,縱然案件的延誤並無直接對審判造成不公,但刑事指控過長時間懸在被告人頭上此事實本身,已足以構成違反人權[4]。
誠如有律師接受訪問時指出,司法機構的服務承諾與績效目標一般所計算的平均輪候時間,是指(以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為例)由被告人首次提訊至聆訊之間等候的時間,但並不包括法官考慮裁決並撰寫判詞所需的時間。難道這代表法官不受任何約束,審結案件即可以隨意束之高閣,遲遲不頒布判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