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2024年8月16日,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召開記者會說明對盧正案的調查並指出「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
王美玉、高涌誠表示,他們在調閱盧正案司法偵審與執行卷宗時,發現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他們又先後諮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趙儀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合聘教師、該校昆蟲系教授蕭旭峰等專家意見,認為盧正案存在三大疑點。
王美玉、高涌誠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據鑑識結果,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被告盧正恐遭受冤屈,已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王美玉、高涌誠又指出,有關死刑執行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但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高涌誠還表示由於死刑爭議極大,且冤案不可能永遠避免,因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同意將相關調查發現及意見轉送正在審理死刑釋憲案的憲法法庭參考。
自2000年盧正被槍決以來,盧正的姐姐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一直積極為盧正爭取平反,端傳媒曾刊出以下報導,詳細講述在爭取平反過程中,平冤協會為盧正蒐集到的有利的新證據:
「我們會這樣做,其實是傻傻的一股衝勁。我們根本不知道能夠做什麼,我就跟盧萍兩個討論:弟弟就這樣沒了,難道就這樣結束了嗎?等他喪事辦完就沒了嗎?」20多年過去,盧菁談起弟弟被槍決的那晚仍難捺激動,聲音顫抖地回憶她和妹妹是如何鼓起勇氣,走上街頭替弟弟喊冤。
她們的弟弟是盧正,是判決書中「惡性至深」的綁架殺人犯。但他的案件頻遭外界質疑有冤,甚至有法官也打抱不平,感嘆盧正是「被司法正義遺忘的人」。
1997年12月18日,台南聯華廣告公司老闆曾重憲接到不明人士的電話:「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五百萬⋯⋯」隔天下午,其妻詹春子的遺體在台南縣龍崎鄉(今台南市龍崎區)的產業道路旁被發現,頭部及四肢纏繞著膠帶,脖子上有0.4公分的勒痕。警方隨即展開大規模偵查,媒體也高度關注此案。
1998年1月16日,被害人夫婦的友人盧正被警方以「協助調查」名義找去,留置31小時後自白認罪。警方在31小時內皆未錄音錄影,直到盧正自白才開始錄影,雖然這點在當時尚未違法(註1),卻正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要保障自身權益非常困難。盧正完成自白筆錄後,立即被帶往犯罪現場模擬,並在1月18日被移送看守所收押,從此正式失去自由。
儘管自白內容與現場模擬有諸多檢警亦認為不合理(註2)的環節、案發現場的指紋及毛髮等跡證均與他不符(註3),盧正後來更翻供表示他是在警方的威脅利誘、暴力及疲勞訊問下被迫認罪,全案最終仍在2000年以死刑定讞,盧正隨即在3個月內遭到槍決。
然而,盧正案爭議之大,不僅監察院糾正警方多項違失,多年來也有法律系教授在課堂上放映紀錄片供學生探討。2024年1月18日,即盧正被收押26年後的日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平冤協會)提出三大新證據及一個新事由,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積極為盧正爭取平反。
但事隔已久,此案應如何釐清?平冤協會蒐集到哪些有利的新證據?
檢視偵辦紀錄,緝兇過程難以服人
「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
「1990年代以前的冤案救援難度都很高,這種重大刑案常見的就是錯誤自白,再來就是現場跡證都不是蒐證得很完全、科學鑑定都不是很嚴謹,法院就判有罪。」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說,「當時的有罪心證也比較寬,這樣的有罪判決來到時至今日,就會覺得怎麼判得下去?可是展開救援時又發現怎麼事證都找不到。」
事證都找不到,是因為有些偵查資料並未移送院檢。當刑案偵查終結,對於有犯罪嫌疑者,警方依法必須將偵查資料移送給檢察官,以利檢方繼續偵查、追訴犯罪,而檢方起訴時也會再將資料移送給法院,成為所謂的訴訟卷宗,而卷宗的面貌會影響司法人員對案情的理解。
儘管法律未明定警方應移送「每一份」文件,而且據了解,警方在實務上的確只會交付他們調查後認為跟案件有關的資料,但以盧正案而言,警方的判斷是否合理值得商榷——盧正被槍決後,監察院立案展開調查、向承辦警局調出許多沒有移送的資料,發現其中不乏有助於釐清案情的資訊。
舉例而言,兇器是本案一大爭點,雖檢警和法院都認定盧正是用「鞋帶」勒死被害人,但除了法醫模稜兩可的意見(註4)外,歷審卷宗卻從未出現嚴謹的勒痕比對鑑定。然而,實際翻開當年警局沒有移送的資料,一份表格白紙黑字地寫著:「盧正車上起獲之樹葉及詹女勒痕與鞋帶之比對,已送鑑識組比對中。」
原來警方早在盧正自白後的隔天就開始比對勒痕與鞋帶,結果卻不見下文,就連這份表格也並未移送檢方。「如果比對相符,他怎麼可能不拿出來?一定是比對不符嘛!」羅士翔認為,警方先入為主地認定盧正涉案,儘管事證顯示並非如此,他們仍不斷自圓其說。
繼續翻閱監察院調出的警卷,會發現許多照理應該存在的文件仍不見蹤影,像是有的地方寫著「完成如筆錄」,但筆錄卻付之闕如。換句話說,歷審卷宗已經有著種種空缺,讓當年的辯護律師和法官錯失偵查的全貌,現在即使加上監察院取得的資料,辦案的邏輯仍看似斷裂。
「他們懷疑非常多人,對非常多人進行程度不一的調查,甚至也監聽很多人,可是我們不懂為什麼最後會到這個人(盧正)身上,」平冤協會義務律師陳于晴說,「就是突然『啪!』這個人自白,其他人就再也沒有事,就這樣走下去。」
攤開警方的偵查資料,可以看到他們在案發後立即調閱多人通聯紀錄、監聽至少十餘支電話,也一度查出被害人生前打給丈夫的最後一通電話是來自一名連姓人士的公司,進而認定此人有重大嫌疑而展開監聽,但卷宗內並無此人的筆錄或調查結論。警方也曾認定一名李姓人士「涉有重嫌」並獲准監聽,但卷宗內未見相關調查結論。
那麼盧正又為何被捲入案件?警方的一份報告指出,他們在1997年12月18日被害人失蹤當晚接獲報案後,立即對被害人丈夫曾重憲所提供的涉案對象進行監控,其中,「盧正因於12月17日、18日二天其所有 UF–6211 號自小客車停在聯華廣告公司對面」,在12月19日即遭到跟監。
但細觀曾重憲12月18日深夜的報案筆錄、19日凌晨的警詢筆錄,他雖然向警方提供11個人名,裡面卻沒有盧正的名字,也未提及公司前曾出現可疑車輛。直到一個多月後盧正自白,曾重憲及另一位證人張建成才做筆錄表示,他們都在案發前目擊車牌是 U*-6211 的車輛。然而,兩人敘述的情節有明顯矛盾,被辯方質疑是事後附會——曾重憲說目擊當下不知道是盧正的車,張建成則憶及曾重憲說「那部車子是不是盧正的?盧正的車子怎麼會停在我們公司對面?」(註5)
盧正的家屬則指控,警方的車輛線索其實是來自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她在地方上有「靈媒」的稱號,恰好也是盧正唸高職時的師母,在此案因協助他製作筆錄、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引發爭議。潘敏捷是否曾透過「通靈」向警方提供車輛線索,如今已無法查考,惟能確定在盧正自白的五天後,警方引述了潘敏捷的說法、以靈異角度勸他招出共犯:「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她是原諒你,真的原諒你,不求什麼,只是你另外一個人不講。」
無論盧正被鎖定的依據為何,犯罪現場的跡證皆無法指向盧正。其中,棄屍現場的菸蒂唾液驗出來是 B 型血,但從警方調出的戶籍資料可知盧正是 O 型血,辯方更主張棄屍地點偏僻荒涼(註6),菸蒂可能是真兇所留,但歷審判決皆未對此表示意見。根據200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一審法官李杭倫接受監委約詢時說:「因盧正並未提及菸蒂情節,而判決中我亦未提及菸蒂、唾液可作為物證,我認為與案情無關」,但李杭倫未進一步說明何以判斷屍體附近的菸蒂與案情無關。
對於現場跡證的爭議,監察院認定警方「未加送盧正之血液及唾液檢體」是重大違失。羅士翔解釋,雖然從戶籍資料就能看出血型不符,但如果經由正式比對,「有一個很明確的『不符』的結論,對盧正來說是有利證據。」
重建犯罪現場,反駁案發過程
「手戴襪子撕扯和纏繞膠帶,卻沒有留下織物纖維?」
換言之,跡證比對沒有做足,可能對被告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當盧正家屬2019年依法聲請重做DNA鑑定,更因為證物及檢體已不復存而遭到駁回。為了檢驗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平冤協會只能另謀他法,轉而委託宜蘭縣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進行「犯罪現場重建」。
藍錦龍以目前能取得的所有辦案資料為基礎,包括現場勘查筆記、偵訊筆錄及逐字稿、現場模擬錄影帶、法醫解剖報告與照片等,並附上親自做的實驗紀錄,共提出四百多頁的「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指出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證充滿矛盾。
其中,藍錦龍為釐清被害人是否遭鞋帶勒斃,找來六位自願受試的警專特考班學員用手臂做實驗,測量10秒到3分鐘不等的勒痕,分析被害人頸部勒痕型態如何與鞋帶不符。他也做實驗指出,盧正不可能手戴襪子撕扯和纏繞膠帶,卻沒有在膠帶上留下織物纖維,膠帶的切口更不會平平整整⋯⋯。
「平冤(協會)在仰賴這些專家之前,有時候也會做自己的模擬看看⋯⋯可是要有這種綜效的觀察,然後不遺漏跟物證有關的事證,可能還是要有一些鑑識眼光。」羅士翔認為藍錦龍的報告極具價值。誠然,藍錦龍參與過數百件死亡案件現場勘查,而在台南歸仁雙屍命案中,正是因為檢方囑託他現場重建並據此聲請再審,才讓蹲了18年冤獄的謝志宏獲得平反。台中后豐大橋案改判無罪,也是因為法院採信他的鑑定意見。
鑑定盧正心理,翻供事出有因
「所有的苦我都會自己提(擔)起來。」
但盧正案若要翻案,恐怕不能單靠現場重建。盧正的自白是原審判決的核心,儘管平冤協會認定是錯誤自白,但究竟要怎麼說服法院,無辜的人會偽稱自己是犯人,敘述自己沒有參與的犯罪行為?盧正又為何過那麼久才翻供?
這案子不是我做的,我沒勒死她⋯⋯警方說要拿一筆錢給我家人,使我家人生活過得好一點。所以我才莫名其妙地承認⋯⋯後來發覺被騙,且讓家人更痛苦。
——1998.03.05盧正,台南地檢署第五次偵訊筆錄
盧正於1998年1月17日自白、3月5日翻供,從此一路喊冤。他自述受到利誘、暴力對待及疲勞偵訊,但他不像已經平反的謝志宏,在警詢筆錄做完的當日下午,遇到檢察官就馬上翻供。他也不像十三姨KTV殺人案的受冤者鄭性澤有明顯傷勢,並且在現場模擬時就翻供。何況綁架殺人是重罪,真的有人會答應拿錢頂罪嗎?
「一般理性的人會覺得太怪了吧,怎麼會做這個決定!可是考量到他的認知能力是逐漸崩潰的狀態下,不能說不可能。」平冤協會副執行長柯昀青以日本冤案「足利事件」舉例,說明虛偽自白往往不是瞬間的決定,當事人也許接收到警方的不實資訊,例如「配合一下就很快出去了」,或誤以為還有其他人會被扯進來,再加上數十個小時的疲勞訊問,做出外界不能理解的判斷也不足為奇。
足利事件是轟動日本的重大冤案,受冤者菅家利和被控性侵及殺害兒童,遭關押17年半後因DNA再鑑定而平反。值得注意的是,他當初在被迫自白後,遲遲過了一年多、在第六次審判庭才翻供。
「那時我深深相信,只有這樣做才是唯一解脫的方法。」菅家在《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書中回憶,「一旦做了假的供述,就停不下來了。」警方在他認罪後就收斂兇暴的態度,讓他必須繼續編造細節以維持和平,在現場模擬時講不出具體位置,便隨口胡謅或附和警察的問話。
菅家也表示,當案件展開審理,他因為害怕刑警去旁聽,在法庭上仍無法說出真話,「同時,我想法官應該能識破我說的並不是實話,並且能還我清白。」
當然,菅家畢竟不是盧正,只能作為臆測盧正心理的參考。「這其實也是這個案件很困難的地方,因為當事人已經不在了,」陳于晴說,「很難重建他走進去(警局)的那一刻心裡面在想什麼,然後那麼多個小時發生了什麼事?」
為了找出強而有力的解釋,平冤協會委託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分析盧正的自白真實性,以及形成錯誤自白的可能因素。趙儀珊是台灣罕有的司法心理學專家,在盧正案的「供述鑑定報告」中,首先介紹錯誤自白研究在國外的發展狀況及科學依據,再鉅細靡遺地分析21份警詢、檢方及法院訊問、現場模擬逐字稿及影音等紀錄,說明盧正的自白為何欠缺真實性。
趙儀珊發現,盧正的人格特質傾向服從權威來脫離困境,且疲勞訊問、無關人士的引導都讓錯誤自白的風險變得更高。在供述鑑定報告中,她也引述國外研究指出,「無辜」本身就是一種風險因子,因為被告可能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而過度配合詢問,反而讓警察誤解或利用被告的供述。
在盧正案中,她更發現檢警的問話都以有罪為導向,在物證尚未檢驗的情況下,就重複問盧正怎麼勒死被害人,儘管盧正一度提供不在場證明,檢察官只是反過來指控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盧正說謊。趙儀珊在報告中表示,「如果我們把盧正的話全部拿掉、只看訊問者所說的話,就會發現訊問者像是嘗試去證明一個盧正有罪的假設,而非詢問發生了什麼事情。」
趙儀珊也特別說明警詢與檢方偵訊之間有高度關聯,因為檢察官是以警詢內容為基礎,在偵訊過程中不斷提醒盧正對警方講過的事,這可能會讓他感到壓力、被迫維持錯誤自白,加上頭幾次檢警偵訊和現場模擬非常密集,恐怕造成滾雪球效應。
那麼盧正為什麼翻供?趙儀珊根據家書和偵訊紀錄推論,除了察覺認罪已無意義,盧正或許是終於聽到檢方提及被害人身上沒有他的指紋、被害人丈夫聽到的勒贖電話也不是他的聲音(註7),才漸漸生出信心喊冤。她也分析,盧正在認罪時幾乎都是簡短和不確定的陳述,在說明未涉案時提供的資訊則較為豐富、詳細且肯定,更沒有試圖隱藏或排斥證據,反而希望檢方調查他的不在場證明。
最後,針對法院引用盧正在看守所寄給二姐盧萍的信來佐證盧正有罪,趙儀珊認為,信中寫的「我自己做錯了我不孝,所有的苦我都會自己提(擔)起來」未必在講殺人,可能在講認罪;正如他另一封寫給大姐盧菁的信提到,「我當時是想著,如果我一個人受苦,不會讓家人受到迫害,那我就一個人承受了⋯⋯」
關於盧正的自白爭議,陳于晴認為,刑求在實務上很難證明,但若被告這樣反映,法院該做的不只是查驗傷勢,「而是要意識到當事人提這個東西,是在對自己的自白真實性做掙扎,你應該要更謹慎去對待這個自白。」她也指出,除了刑求以外還有一些不正訊問方式,警方不見得意識到那些手段是錯的,「必須透過教育,讓他們知道較安全、合理的訊問方式。」
法醫昆蟲學實驗,推翻死亡及棄屍時間
「假使死者已被棄屍那麼久,理應會有麗蠅抵達、產卵。」
除了現場重建與供述鑑定報告,平冤協會也委託台大昆蟲系教授蕭旭峰及學生莊子平、張光維以豬隻做實驗,藉由屍體的「昆蟲相」等情狀來驗證判決認定的死亡及棄屍時間。
法醫昆蟲學主要是利用環境中喜好屍體的昆蟲來判斷PMI(死後間隔時間)。本案案發雖然距今約莫25年,但在這25年間,昆蟲等生物特性並未出現大幅變化,故依然得以用以協助釐清事件的來龍去脈。
——豬隻模擬試驗結果初步報告
這份報告指出,法醫昆蟲學研究多以豬隻來模擬人類屍體,因此實驗團隊也運用豬隻來模擬判決認定的被害人死亡方式、處理手法及棄屍地點,並還原相似的氣溫、日出日落時間,進而比對豬屍與被害人遺體的狀態是否相符。
實驗團隊發現,豬屍上採集到明顯的麗蠅卵塊,這是一種通常會在幾分鐘至幾小時之內就在屍體上產卵的昆蟲,但在此案中,「棄屍現場蒐證畫面以及相驗照片內都沒有觀察到疑似昆蟲卵塊,假使死者已被棄屍於該位置長達約一天且經過完整白天時間,理應會有麗蠅抵達並進行產卵。」
由於被害人遺體是在下午4點被發現,而白天又是麗蠅極為活躍的時段,他們進一步推論死亡及棄屍時間與遺體被發現的時間非常接近。再加上豬屍的屍斑、屍僵皆與被害人遺體的情況不符(註8),種種跡象都顯示被害人的死亡時間並非原判決認定的1997年12月18日晚間(註9),而是次日。而羅士翔指出,假如行兇時間實為12月19日,便可明確排除盧正涉案的可能,因為根據監察院調查,盧正那天已受到警方跟監。
未直接聲請再審,期待檢察體系能帶頭自省
「有很多可疑人物,由檢方發動救濟更能追緝真兇。」
2021年起,平冤協會除了陸續蒐集到前述三份報告,更發現替盧正製作自白筆錄的員警林正斌因此案遭記兩支申誡,原因是他在偵訊時「未嚴格管制門禁、任令不相關人員出入」(註10)。而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參與調查犯罪的警察等人員,若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註11)。
至此,平冤協會共掌握四項有力事證,但2024年01月18日,他們並未直奔法院為盧正案聲請再審,而是來到最高檢察署聲請「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羅士翔解釋,這個看似迂迴的策略有多重意義,首先是要監督這個細節不明、從2016年設立以來仍未受理任何案件(註12)而遭受批評的審查機制,其次也呼籲檢察體系自省——若認同此案有疑,應由檢方替盧正提起再審(註13)。
柯昀青則說,檢察官的調查權、機動性都勝過法院,由檢方發動救濟將有較大的機會追緝真兇,「現在看案件(卷宗)就會覺得有些東西有查,但不知道查去哪裡⋯⋯比如說有很多很多可疑人物,現在要去把這個人找過來,我們做不到,但檢察官指揮警察就有機會找到這個人。」
冤案沒有時效,爭取死後平反
不需要「跟時間賽跑」,仍感受到巨大的責任。
面對充滿違失、疑點重重的案件,有權力的機關會不會自省還有待觀察,但確定的是,沒有權力的人長期活在自責裡。
「我們家屬做錯,沒有蒐集到(證據)。重點是我們沒有蒐集到,錯過太多機會了。我如果那時候懂,像你們懂法律一點,我就不會那麼笨、任人家擺佈⋯⋯」盧正的大姐盧菁在弟弟死後,曾偕同妹妹盧萍衝到法務部抗議,更每週都去立法院前靜坐和發傳單長達兩年。明明是外界眼中的悍將,盧菁如今受訪時卻流著眼淚責怪自己,甚至懷疑「是不是我們太膽小了?」言談間充斥著幫不上弟弟的無力感。
不過,儘管自覺渺小,她仍不想放棄,「很多人都說『你們放下了,不要再這樣子了。』但是我們覺得說,他死得不清不白,為什麼要放下?」盧菁壓抑著傷痛,協助平冤協會救援盧正案,「我每次翻他東西,我很難過。但是(平冤協會)執行長又有新的消息、新的證據、新的方式的時候,我想說去翻那些資料沒有關係,翻過來看看能不能找到新的東西。」她一面痛哭,一面奮力地講下去,「我覺得還有機會,一定還有機會。」
假如盧正案未來重啟再審,將是繼江國慶案後又一樁「死後再審」(註14)的案例。羅士翔說,這提醒著大家冤案沒有時效——假如判決有誤,國家永遠都要面對。他也透露,即使盧正案與那些被告還在獄中的死刑案件不同,救援此案不需要「跟時間賽跑」,平冤團隊仍感受到巨大的責任:
「人死不能復生,不管案子怎麼進展他都無法重返社會。這件事情是一定的沉重,也相對帶給所有參與成員一定的使命感,我們很希望盧正的家人、盧正的姐姐有生之年可以看到盧正無罪。如果不是盧正的姐姐堅信盧正清白,我們今天也不會有機會來討論盧正案——他帶來沉重,也帶來使命。」
註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1、100-2條,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連續全程錄影。這兩條法規在1997年12月19日修訂,卻恰好在盧正到案7天後(1998.01.23)才生效。
註2:盧正模擬勒殺過程時(1998.01.18深夜–01.19凌晨),警方不斷質疑其手法並加以指點。檢察官曲鴻煜也曾在訊問時(1998.02.06)質疑兇器不可能是盧正供稱的鞋帶,「長度、堅韌度什麼都不夠,形狀也跟這個勒痕不一樣。」檢警也都曾要求盧正供出共犯,認為此案不可能是一人所為。
註3: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1998.01.21):膠帶上的三枚指紋屬於被害人;安全帽、公共電話上的指紋未與特定對象相符;現場4根菸蒂經吸收抑制法檢測,1根測出是B型血,另外3根因DNA量微無法測出結果;被害人身上的毛髮因為DNA裂解無法鑑定。
註4:關於本案兇器,高檢署法醫中心解剖報告指出,「推估致傷物為直徑0.4公分之單股索狀物」。審理過程中,法院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鞋帶能不能作為兇器,該所回答(1998.09.03)0.8公分的鞋帶拉緊後是0.4公分,有可能作為兇器,但電話線亦有可能。
註5:曾重憲在警詢筆錄(1998.01.20)中表示,他在案發前連續兩日(1997.12.17–12.18)都看到U*–6211車輛停在公司對面,當時沒看清英文第二碼,也不知是盧正的車,但因為車牌與股東張建成的舊車很像,故叫他一起看。張建成(1998.01.20)則憶及曾重憲說,「那部車子是不是盧正的?盧正的車子怎麼會停在我們公司對面?」
註6:經查,最早發現被害人遺體而報案的林姓農夫表示,棄屍地點位於產業道路旁、「山崖下的15公尺處」,且該地只有兩戶人家居住,平時只有他們會進出(1997.12.19警詢筆錄)。刑案現場平面圖及其他資料亦顯示該地確實偏僻荒涼。
註7:檢察官曲鴻煜(1998.02.06)在訊問盧正時說:「你為什麼用膠帶綑綁她又能夠不留下指紋?」「你後來打那一通勒贖的電話 是誰打的⋯⋯不是你的聲音,你的聲音的話曾重憲聽得出來的⋯⋯跟你的聲音也完全不一樣」。
註8:被害人遺體情狀是參照警方留下的現場勘查筆記及影像。
註9:雖然判決認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約為1997.12.18晚上6點、棄屍時間約為晚上8點,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當年的認定其實非常寬鬆,只說死亡時間介於1997.12.18下午5點多–1997.12.19.下午4點,也表示若有死亡當時的屍斑、屍僵等情形,可較精確研判死亡時間。法醫研究所提供給法院的附件更提到,法醫昆蟲學「往往可準確推估死後期間」。
註10:在台南第五分局因盧正案遭監察院糾正辦案違失的隔年,警政署發函給監察院說明後續處置。〈對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被告盧正擄人勒贖案檢討改進報吿書〉(2003.06.19):「該局以承辦人員偵訊時未嚴格管制門禁,任令不相關人員出入,顯有不當,予刑事組長李進義記過壹次、偵查員林正斌申誡貳次處份。」林正斌是在盧正筆錄上簽名的員警,不過,另一位簽名的員警吳銘祥與在場陪同的呂寅樑並未受到同等處分。
註11:林正斌的違法失職是否「足以影響原判決」,在法律上仍有爭執空間,而平冤協會主張,若當年的員警依法承辦此案,盧正應不致做出被視為定罪關鍵的錯誤自白,因此林正斌的申誡應可作為再審事由。
註12:依照「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若檢察總長認為有必要,應召開審查會來釐清死刑案件的爭議,但截至2024年1月,台灣未有任何案件成功召開審查會。
註13:再審、非常上訴和釋憲都是台灣現行的非常救濟管道,然而只有再審是針對原判決事實的救濟,對釐清有冤無冤最有利。據了解,平冤協會雖不排斥由檢察總長為盧正案提起非常上訴,但他們最期待的發展是由台南高分檢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再審。
註14:江國慶案的定罪和平反都是經由軍事審判,假設盧正案未來開啟再審且獲判無罪,有望成為普通審理程序下第一樁「死後再審無罪」的案件。
這就是我反對「死刑」的理由。
建議大家閱讀《我在關塔那摩的日子》(Guantanamo Diary)。
早期台灣警察檢調缺乏無罪推定、科學鑑識、司法人權觀念,造成許多冤案。希望一一都能沉冤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