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殖民到威權統治,戰爭陰影下的民主台灣,如何面對動員法制?

「台灣不是為了日本帝國而被戰爭動員,就是為了反攻大陸而被動員,只有此時此刻,是為了台灣自己的民主去防衛、去動員。」
2022年7月28日,一名士兵在屏東舉行的漢光演習中。攝:Annabelle Chih/Getty Images

今年3月11日,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以國防、政治、經濟、歷史等八個面向的系列報導,架構以「為台灣而戰」(The Struggle for Taiwan)為題的封面故事。這期雜誌除了對台海戰爭提出預警,於前(2021)年撰寫「台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一文的資深特派員蘇奕安(Alice Su),再次於專文中指出:台灣尚未決定如何自我防衛,甚至是否要自衛。

蘇奕安認為,這個「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對於中國威脅已經麻木,直到去年俄羅斯無預警地對烏克蘭發動侵略戰爭後,台灣社會才開始面對並討論中國入侵的問題;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所展開的認知戰,也影響台灣民眾對於戰爭的看法,甚至將中共的頻繁軍演歸咎於台灣跟美國政治人物煽動,無視中共威脅。在蘇奕安看來,是因為台灣歷史發展與國族認同問題,給予中國在台灣散佈失敗主義訊息,引導人民質疑美國的空間。「反擊,世界可能會幫助你。但台灣還未準備好要戰鬥。」

這位特派員的觀點,確實反映了台灣的現實狀況。

「其實台灣社會不太談戰爭,大家都知道戰爭的陰影就纏繞在我們頭上,但我們似乎把它當成物理上的大象,不願意面對這個現實。」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今年4月對於台灣社會的反應,提出自己的見解,他說,自《經濟學人》2021年提及「台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以及各國國會議員、官員陸續造訪台灣,表態支持,讓台灣安全成為東亞乃至全球國際秩序關切的所在,戰爭在這個社會才漸漸被談論。

正也是在這個戰爭逐漸被談論的時點上,於2001年通過施行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準備進行修訂,並將其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下稱全動法)。儘管「總動員」一詞,源於傳統戰爭時代,在今日的戰爭型態中,恐怕顯得過時,然而,這種將全國人力物力資源與精神力量,由平時轉換為戰時狀態,發揮潛力、支援戰爭的行動,是每一個面對戰爭威脅的國家應有所準備的,各國也都有類似的法律規範。

2023年7月27日,新北市八里舉行漢光演習。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3年7月27日,新北市八里舉行漢光演習。攝:陳焯煇/端傳媒

國防部於2月21日提出修正草案預告,修法重點包含:平時對新聞媒體進行調查(15條)、戰時對新聞媒體進行管制(33條)、開罰戰時哄抬物資者(59條)、開罰戰時散播不實訊息者(61條)。但因條文有納管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的之嫌,再加上大眾對這部法律持著動員學子的疑慮,即使行政院與國防部逐一反駁,卻不為輿論接受。

國防部在修法預告期結束前一天(3月5日)發新聞稿解釋:世界民主國家為了國家安全都有類似動員法規,現行全動法已有22年歷史,為了與時俱進,因應各種不確定風險,政府必須先建構一套「緊急狀態法制」,並強調:「全動法做為一項國家遭逢戰爭等緊急事態下的全民動員法律依據,更不會影響人民平時的自由權益。」

這份新聞稿解釋了全動法修訂的重要性,但同時宣告會草案撤回,重新整備。就在這篇新聞稿發出不到一週後,以「為台灣而戰」為封面專題的《經濟學人》出刊,提出警告,台灣社會並無太大反應與討論,而全動法修法的討論,已經被其他新聞蓋過,彷彿不曾發生過。

然而,面臨戰爭威脅的台灣,無法避談戰時動員相關問題。就在全動法修法夭折一個月後,倡議台灣主權與正常國家化的台灣制憲基金會與提倡全民防衛的黑熊學院,共同舉辦了「你所不知道的動員法制」講座,透過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理事楊仲庭、台灣制憲基金會論述與研究組研究員林欣曄,以及律師謝良駿的觀點,從憲政、歷史、法制層面,全面探討台灣的動員法制。

這場講座並不僅是回應全動法修法爭議,也勾勒出台灣將近一世紀壟罩在戰爭陰影下的生活經驗。

1955年2月15日,成群結隊的國民黨軍隊。圖:Bettmann/Getty Images
1955年2月15日,成群結隊的國民黨軍隊。圖:Bettmann/Getty Images

日治時期總動員:經濟統制及精神動員

「台灣人期盼的是,要和日本人有一樣的權利,要與日本人同甘;可到了戰爭時期,日本人要求你和他們盡一樣的義務。」

「台灣社會聽到『動員』二字,就心生反感,那是因為過去蒙受了不好的經驗。」林欣曄對於「全動法」的輿論反彈,表示理解,並表示:在動員體制下,人民沒有任何對法律制度發表意見的機會。

儘管台灣政府談起動員法制的演進,是從中日戰爭時期國民黨制定的「總動員法」開始,但台灣民眾經驗到最早的動員法制,其實是日本政府發布的《國民總動員法》。因為,當時,台灣是日本殖民地。

在談論動員法制前,林欣曄先就台灣與日本適用法律的差異,提出解釋:日本殖民台灣時,是以「殖民」的眼光來看待這塊土地,認為要依據台灣的風土民情和族群狀況立法, 因此,當時台灣總督雖是「行政長官」,卻有律令制定權,既可處理行政,又兼有立法權,司法權甚至也沒有獨立出來。換句話說,即便當時日本已制定新型態的君主立憲憲法,也和台灣無關,台灣並不完全適用日本的明治憲法。

「更不用說,日治初期,台灣發生激烈的武裝抗爭,以及非武裝的和平示威,都讓台灣置於一個比較特別的統治狀況下。」林欣曄表示,等到台灣相對穩定後,日本帝國議會才開始針對台灣總督過大的權力提出質疑,認為台灣總督的特權侵害帝國議會的權力——法律的制定權,是在議會手上,台灣總督府憑什麼有一樣的權力。自此,日本政府才採取同化延長政策,逐漸擴大日本法律在台灣的適用性,「但其實變動沒有差太多,只是用敕令——也就是天皇的命令,去指定台灣的那些法律位階可以直接提高,再把總督的權利縮小。」

台灣人民從被日本殖民以來,就不斷訴求要與日本享有平等權利,卻都難以爭取成功,直到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以及1941年的太平洋戰爭,當日本舉國備戰時,台灣這才跟日本受到同樣法律的約束,變成「日本皇民(軍)」。

「之前台灣人期盼的是,要和日本人有一樣的權利,要與日本人同甘;可到了戰爭時期,日本人要求你和他們盡一樣的義務。」林欣曄如此註解:「他沒有和你同甘,只是找你來共苦。」

1938年,日本國會通過《國家總動員法》。所謂的總動員,是為了遂行戰爭的目的,將全國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並在這個前提下,加以管制和分配。

「當時大家都被物化了,就連日本人也一樣。因為人力也是重要的資源。」林欣曄表示,日本政府當時做了勞動力調查,是一種登記制度,每個人都必須要申告自己的職業、自己的專長,尤其是醫生、獸醫師這樣特殊職業,更是要申告。而勞動力調查過的下一步,就是對人民的技能訓練。

對此制度,林欣曄另外補充說道:在戰爭之前,日本警察就會針對無所事事、整日遊手好閒者,進行「浮浪者取締制度」,將這些人送去接受職業訓練,強迫他們工作;在戰時,這項制度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在戰爭狀態下,所有人力都必須要投入,即使你沒有直接進入軍事體系,還是要在各個領域發展生產效能。而勞動力調查,便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落在「軍需」位置上的準備。

1944年10月16日,台灣附近的海戰中,美國海軍巡洋艦休斯敦號在兩天內遭受第二次空中襲擊。圖:US Navy/Interim Archives/Getty Images
1944年10月16日,台灣附近的海戰中,美國海軍巡洋艦休斯敦號在兩天內遭受第二次空中襲擊。圖:US Navy/Interim Archives/Getty Images

日本的軍需工業,自一戰開始發展。彼時因英美歐洲投入大戰,無暇顧及東南亞市場,日本就以台灣為南向的跳板,獲得戰爭利益。然而,當時的日本也與俄國、中國處於緊張狀態,戰火隨時都可能爆發,便在一戰結束後一邊發展軍需工業,一邊在朝鮮和滿洲進行人力調查。直至中日戰爭爆發,日本才對台灣的人力有較強的管制和運用。

而《國家總動員法》則提供了物資與人力管制的法源依據。相較於一般法律條文中的規範性,林欣曄認為日治時期的國家總動員法,並無實際指明細節,多以「於公益上有必要」為由提出需求,條文也很粗略,例如法律載明要「管制經濟」,但經濟如何被管制,卻是交由各行政機關依據他們的需要,另外頒布命令,而不是由國會制定的法律做明確的規範。「唯一有解釋權的,也是行政機關。因此,他們可以發布任何奇怪的命令。」林欣曄強調:正因為由行政機關頒布行政命令,而非經由議會,因此民眾基本上不知道具體上規範了什麼,就有謠言氾濫的情況,或是不當處置出現。

除此之外,在戰時體制下,物資、資金都會受到管制,資金會優先提供砂糖或電機化學工業之用,但不是為了民生,而是配合軍需,在這種情況下,民生需求就會被擱置。林欣曄解釋:當民生物資不夠時,物價就會升高,黑市交易會隨之形成,這時,政府會以嚴厲罰則禁止黑市交易跟囤積物資,並開始執行配給制度。

「台灣到日治末期時,犯罪最多的賭博,其次就是違反『經濟統制』,然後就是違反配給。」林欣曄表示,當時甚至連親戚間的物資流通,都會被當成黑市交易;至於違反配給,多落在皮革與豬肉上,像是飼養豬隻,私宰豬隻這類行為,都被認為違法。「案子其實都不會判很重,僅是罰錢了事,只是當時法院的判決有高達九成都是這類案件。」林欣曄認為,這個數字凸顯的問題,就是經濟統制的法律排擠了司法資源,而司法資源幾乎只為軍事目的服務。

除了經濟統制外,日本對台灣還實施「精神動員」。林欣曄說明:當時日本人不相信台灣人在中日戰爭時會完全站在日本這一邊,所以推行了皇民化運動,希望台灣人從語言、教育、思想上都是可以被徵用的。依據當時日本政府的調查,17到40歲可被徵用的男性有57萬人(當時台灣人口為600萬),其中有過半是沒有受過教育的,「日本政府給予台灣人更多教育機會的原因,便是要你去為戰爭服務。」

其餘還有包含勞動力控制、機密保防、新聞自由的控制等等,都依據行政命令而行,其法源基礎是《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條,林欣曄提醒:這也是空白的授權,完全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規定如何管制媒體,「但這之中有非常大的模糊空間,要看解釋權在誰手上,而且,他說你是你就是。」林欣曄進一步指出,更嚴重的其實是透過思想警察遂行思想控制,藉此鎮壓了眾多異議分子與意見領袖,製造刑求和大量政治案件。

「在動員法制裡,沒有童話,這套法律給的不是權利,而是剝削。」林欣曄再次提出反問:當時台灣人在面對這些事情的時候,有沒有機會表達意見?有沒有辦法決定那些法律是他們要或不要的?他認為,現今台灣之所以需要修訂全動法,就是為了避免像過去這樣空白授權的情況再發生。而且,經過民主正當程序的立法,較能避免思想控制或經濟犯罪的發生。

藉著日治時期的動員,林欣曄想要提醒的是,為了服務母國的戰爭,台灣絕大多數人民的生活被犧牲了,而今日面對全動法,我們應該思考的是:面臨戰爭時,民間如何自主維持社會運作很重要,絕不亞於國軍打勝戰這件事,戰時若社會可以穩定運作,就已經贏一半了。如果交由國防部擔任主管機關,由它作為統合,就有可能會為了軍事調度,影響到平民百姓的生活,這是過去的動員法制留給我們反思的地方。

1971年1月4日,台北,總統蔣​​介石出席中華民國六十年開國紀念典禮後,經過政府官員和軍人。圖:Bettmann/Getty Images
1971年1月4日,台北,總統蔣​​介石出席中華民國六十年開國紀念典禮後,經過政府官員和軍人。圖:Bettmann/Getty Images

威權統治時期的動員:戡亂體制下的白色恐怖

「區分這是威權統治的動員,還是民主的動員,兩者的關鍵,就是有沒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台灣被捲入戰爭的命運,並未因為二戰結束,而有所改變。

國民黨政府在中日戰爭期間,即設有「國家動員會議」,至1942年3月公布施行《國家總動員法》、同年6月頒訂《妨礙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儘管台灣當時為日本殖民地,但這些帶著刑事責任的法律,伴隨著1945年終戰,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在台施行。

此時,甫從中日戰爭中解脫的國民黨政府,旋即又陷入第二次國共內戰泥沼,遂由蔣介石於1947年提出《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成為動員戡亂的起點,方案指出:「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同年7月19日,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提出「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綱要中指出:凡「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軍糧、物資、運輸等,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及妨礙「戡亂」之言論行為,均應依法懲處;行政院並可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

為此,在南京的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於1948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法源依據。這是憲法的附屬條款,可以凍結部分憲法條文的效力,也在憲法的適用範圍內給予國民黨政府應對「非常狀態」的權力,並優先適用,也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

除此之外,國民黨政府從國防會議或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之下,增設各項動員的組織,會議跟組織歷經更迭,直到1987年解嚴、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才納入備用法規。

1958年,國民黨軍隊與共產黨停火期間,一名受傷的士兵從金門飛往台灣本島。圖:Keystone/Getty Images
1958年,國民黨軍隊與共產黨停火期間,一名受傷的士兵從金門飛往台灣本島。圖:Keystone/Getty Images

儘管國共內戰發生在中國大陸,幾乎未染台灣土地,但到1949年5月台灣也宣告戒嚴,此意味著國民黨政府也將台灣視為「接戰地區」;,隨著國民政府敗轉台灣,台灣從此成為「復興基地」,扮演著「反攻大陸」的要角,海峽兩岸進入長期對峙狀態,戒嚴令成為動員戡亂時期的重要法律,凸顯台澎金馬處於「緊急狀態」之下。至1987解嚴為止,共實施38年又56天戒嚴,成為世界第二長的戒嚴時期。

換句話說,自20世紀開始,台灣先因日本軍國主義擴張野心,處在戰爭動員中,後又因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鬥爭,將近半世紀處於動員戡亂體制下。然而,在這段時期,比起戰爭的陰影,台灣民眾遭受到更大的威脅,是以戰爭為名的社會控制,於是,又被稱為白色恐佈時期。

數位中介服務法

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在2022年6月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促使大型線上平台內容透明化、負起守門職責,並對其服務內容及言論加以規範,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然而參與中介法公開說明會的平台業者與民間團體認為,該法傷害言論自由。而在野的國民黨批評執政黨「強推草案」,讓民進黨可以對不喜歡的內容進行言論審查;時代力量質疑中介法對「違法言論」沒有明確界定,民眾黨則批評此舉宛如東廠復辟、行政濫權。在輿論浪潮反對下,NCC在9月將草案退回,重新討論爭議點。

因此,今年2月底,《聯合報》率先報導全動法修法新聞時,便將重點畫在「管制媒體和記者」,另外關於教育、金融外匯、電信通訊等方面作動員備案,同樣也遭到批評。該報評論以「全動法空白授權又如軍管」為標題,直言全動法是去年強推沒過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借屍還魂,甚至升級為「戒嚴版」。而包含國民黨在內的輿論,也將全動法與「戒嚴」相比,宣稱是「威權復辟」。

相較於日治時期的戰爭總動員,戒嚴時期距離當今的台灣距離更近,對於白色恐怖的記憶更清晰,也較容易勾起台灣社會的負面感受;對於反對黨來說,更是攻擊昔日爭取民主自由、今日主張轉型正義的民進黨政府的最佳利器。在制憲基金會與黑熊學院主辦的這場座談中,就有數名國高中生出席,並頻頻發問。他們擔心的並非「動員16歲學生上戰場」這個議題,而是關切是否真有威權復返的可能?

針對這個問題,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理事楊仲庭首先強調:在動員法制中,一定會有管制性措施,但需要釐清的是——這套動員法制,是威權統治的動員,還是民主的動員,而區分兩者的關鍵,就是有沒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947年,中華民國已經行憲,照道理來說,國家施政必須依循憲法,楊仲庭表示,但在動員戡亂體制下,憲法是被懸置的,而總統的權力則被擴大,法律則是被架空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的權利,乃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無法得到保障,動員法制,就會受到統治者濫用。因此,在威權統治時期,總統或政府的權力無法被制衡,就會形成獨裁的動員。

「如果我今天是為了黨國,一人一黨一家之私做的動員,就是威權時期的動員。」楊仲庭再以動員的動機來區分,並表示:相較於獨裁動員,民主動員的基礎仍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國家權力會受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拘束,也會受到立法機關與司法審查,因為,民主的動員,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由與民主。

除此之外,戰時與平時的分界也格外重要。楊仲庭認為,正因為威權時期的動員法制會模糊平時跟戰時,缺乏一個明顯的轉換,所以台灣才會有前所未聞這麼長的戒嚴時期。

而另一個區分威權動員的方式,是看有無民主正當性。他說,在威權統治狀態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是不需要國會追認,徵收補償機制也往往不足以彌平人民所受損害,但在民主時期的動員,是要透過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來做劃分,而且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是要經過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且在十天內,要送到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此外,民主國家在動員法制中,會明定徵收補償之法制。

作為法律人,楊仲庭強調法律制定的重要,這才能讓第一線公務員有所依循,如果缺乏法律規範,公務員極有可能消極不作為,如果戰爭發生,就會有很可怕的結果。

「對於台灣所要實施的法律,我們都要思考這條文是否是我想要的,並打從心裡接受他,才會真正變成我們的法律。」楊仲庭解釋,法律是模糊性開放性文本,如果人民不想要遵守這套法律,也沒有人拿你有辦法,但經過討論協商,大家一起在合法的程序裡,共同承擔決策的責任,也取得民主正當性,才能得到共識,大家應該要一起努力的方向。

至於戰爭, 楊仲庭則引用伊底帕斯王的隱喻呼籲,「你越是逃避戰爭,你距離戰爭就越近」。

2020年4月9日,台灣台南軍事基地,士兵們戴著口罩,防止感染2019冠狀病毒。攝:Ann Wang/Reuters/達志影像
2020年4月9日,台灣台南軍事基地,士兵們戴著口罩,防止感染2019冠狀病毒。攝:Ann Wang/Reuters/達志影像

全動法確有修法的必要

「從歷史上看,台灣要不是為了日本帝國而被戰爭動員,就是為了反攻大陸而被動員,只有此時此刻,是為了台灣自己的民主、自己的共同體,去防衛、去動員。」

曾經歷過日治時期總動員,以及動員戡亂時期的李登輝,在1990年5月經由國民大會選舉為中華民國第八屆總統後,立即進行諸多政治改革,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包括於隔年5月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條款,並展開第一階段修憲。這意味著,僵持了將近半世紀的「國共內戰」狀態就此終止,兩岸遂能進行正常交流。

然而,「國共內戰』狀態終止,並不表示台灣自此擺脫來自中國的戰爭威脅,因此,國防部於1997年報經行政院頒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之後2001年國防部在行政院指導下,邀集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參酌《國防法》擬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並於同年通過施行,作為全民國防的法源基礎。而《國家總動員法》也於2004年經國會三讀通過廢止,而正式走入歷史。

換言之,現行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前身,是《軍事徵用法》(1937 年制定)、《國家總動員法》與《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1942 年制定)。

「這三部法律通過施行時,台灣還是大日本帝國領土,且中華民國政府仍處於訓政時期,由國民黨一黨專政,自行訂定法律。」律師謝良駿解釋,以現在的角度來看,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法律實際上只是行政命令,既不具民主正當性,也未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加上三部法律又在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前所制定的,是否具備憲法保障的人權思想,也令人存疑。

謝良駿指出,這三部法律有很多違反憲法精神,侵害人民權利與新聞自由的規定,例如,《國家總動員法》第22條及23條便授權行政機關透過發布命令的方式,禁止新聞發布,甚至限縮人民的言論、出版、著作、通信、結社自由,若新聞媒體或人民不從,依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當事人恐怕會面臨刑事責任。

講完這些法律的問題後,謝良駿覆議其他講者的意見,並再次強調:「台灣人對於『動員』二字會這麼害怕跟緊張,除了日治時期留下的陰影外,戒嚴時期的這些法律也是原因。」

但他認為,即使這些威權統治時期訂定的法律影響台灣至深,但關於這些非常時期法制的研究仍然不足——因為解嚴前的台灣並非民主自由的國家,沒有人敢研究,以至於到台灣走向一個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的時代時,法律研究呈現一種百廢待舉的樣態。

2022年8月5日,台北一間食肆的電視上播放中國在台灣周邊進行軍事演練的新聞。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2年8月5日,台北一間食肆的電視上播放中國在台灣周邊進行軍事演練的新聞。攝:陳焯煇/端傳媒

「台灣真正有行政法規,是2000年,當時才有真正現代意義的行政法開始發展。」謝良駿認為,這造成了對於台灣戰時狀態法律研究的空白,而法學界對此研究的陌生,也在這次全動法修法討論中浮現,即便連他們這些出面分析討論的法律人,都還在學習的階段。

如前所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是於2001年制定。彼時的台灣,既經過憲政改革、民主化運動,也完成第一次政黨輪替,國會中也都是由台灣人民自行選出的立法委員,在條件俱足且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情況下,才制定了一套民主時代的動員法制。謝良駿表示既是如此,為了不重蹈覆轍,也為了防止政府濫權,在非常時期侵犯人們權益,這套已通過22年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就必須重新檢視,也有修正的迫切需要。

循此思路,謝良駿針對現行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攸關人民權益的部分,提出幾個重點,例如:必須區分平時、戰時或所謂的緊急危難之時:平時,是動員準備階段,戰時或緊急危難之時,就是動員實施階段。

「這聽起來很抽象,但只要回想防疫的情形,大家就能了解。」謝良駿舉例,疫情前要做準備部署的工作,要備好口罩或相關物資,一但疫情發生,就知道要管制口罩買賣,國家可能委託民間單位製造口罩,「所以事前就應該調查有哪些公司製造口罩、上下游資源分別是什麼?先做好調查與聯繫,當事情發生才能在最快的時間內找到人。」

不只口罩,疫情發生時,國家必須統合所有資源,像是疫苗、篩劑,乃至於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才能投入適切地將這些資源分配並運用在防疫工作上。「戰爭動員也是一樣,」謝良駿表示,事前做好前置工作,一但戰爭或重大災難發生,才知道有哪些應變措施。

但也如同Covid-19疫情盛行時台灣發布三級緊戒情況一樣,人民的自由和權利會遭到某種程度的限縮,戰爭或重大災難動員時,恐怕也是如此,而這也是輿論最關切的一點,對此,謝良駿也表明:在現行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就國家對人民權利的干預或限制,並未做出規範,僅是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應負的責任,也只有行政責任,而無刑事責任。

「人民權利是最重要的,法律竟然沒有規範,不是很可怕嗎?」謝良駿強調,如果要限制人民權利,必須透過國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在未經國會和法律授權情況下,不可以自己訂定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這不僅違反憲法精神,也會淪為威權統治時期的處境。

2022年3月14日,一群穿著軍事防護裝備的記者。攝:Walid Berrazeg/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2022年3月14日,一群穿著軍事防護裝備的記者。攝:Walid Berrazeg/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例如依現行法第14條規定,NCC身為行政主管機關,卻可以自行制定辦法管制大眾傳播事業。「像是這樣限制新聞自由的規定,不應該由行政機關制定,而是該由我們依據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立法委員來立法或監督。」謝良駿指出,這顯然是過去遺留下來的行政規定,但在今日看來是非常不合適。

他以疫情發生時的假訊息為例,同意特殊時期必須要管制媒體,但也再次強調,這種管制必須要經由國會同意。

至於戰時應如何實施徵用物資人力,現行法設計由國防部發布命令,與行政院和地方政府進行分工,但國家徵用人力物資,是國家公權力對人民權利的限制,應該明確寫進法律,而非用行政命令方式,以貫徹法律保留原則。謝良駿認為,就修法而言,這些都是重要的部分。

就謝良駿看來,針對現行法的討論重點,恐怕應該是:我們能容許國家透過什麼樣的程序干涉人民權利?有沒有相關的監督機制?如果侵害人民的權益的話,有沒有給人民救濟的機會?「國家徵用人力物力資源,需要付出成本,成本不能由民間自行吸收,國家必須要補償。」他同時指出:國家干預人民權益的話,人民也應該得到補償與救濟。而這在現行法中,沒有規範。

因此,謝良駿認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確實有修正必要。

此外,《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通過施行時,兩岸關係尚且和緩,因此,訂定此法是為了「準備」,並未思考如何實施,但如今的台灣,面臨中國更大的軍事威脅,國防部將「準備」二字刪除,即是處於「規範動員實施」的階段,對此,謝良駿表示肯定,也認為這意味著在通過國會審查通過後,將有一部正式且完善的動員法制,而政府對人民權益的干預與補償,也就能有所規範。

但謝良駿也提醒:違反「動員實施」相關規定必須有罰則,否則將無法維持戰時社會秩序,也無法落實動員準備的義務,然而,這次修法之所以引起爭議,就是因為增加了過往沒有的刑事責任規範,像是第59條到61條就針對哄抬物價、散佈謠言罪、妨害人力物力徵用罪做討論;第62條與第63條,則讓特定犯罪(如犯竊盜、詐欺、侵占等)加重二分之一刑罰,甚至在第63條進一步規定公務人員進行洩密也須面臨刑事責任。「在《傳染病防治法》中,都可以找到類似規定,所以,沒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學法律的人,絕對不能昧於時勢,故步自封,只孜孜於平時法制的研究,應該想到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工具,應該為國家社會而用,國而不存,法律之何有?」謝良駿引用法律學者林紀東在1958年發表的〈非常時期法制引論〉中的說法,表示:現階段台灣更應該重視「非常時期法制」的檢討及批判,盡速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將草案不足的地方改善,以明確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避免重蹈過去威權時代的覆轍。

2023年9月26日,金門,對岸為在廈門市。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3年9月26日,金門,對岸為廈門市。攝:陳焯煇/端傳媒

備戰,才能避戰,是這場講座中所有人共同認同的概念,也認為唯有全民國防才能保護自己,保護所愛的人,但這必須要集中國家的力量。

主持人宋承恩,在講座最後重申,從歷史上看,台灣要不是為了日本帝國而被戰爭動員,就是為了反攻大陸而被動員,只有此時此刻,是為了台灣自己的民主、自己的共同體,去防衛、去動員的歷史時期,即使對立法院或政府沒信心,也要對人民有信心,因為真正的動力在民間。他強調:台灣防衛的責任在我們自己身上,如果共同承擔的話,每個人肩膀上的重擔會少一點,「因為我們是一個共同體,我們會有韌性去面對未來的命運。」

讀者評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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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济学人》是美国的吗?

  2. 規則與規矩的差別,兩種體制下本質區別。

  3. 打开之前以为是记者采访了各路学者研读拉出了一条历史线索,结果看完全文感觉就是黑熊学院的讲座摘要。某某某说了什么,另一某某某说了什么。如果是讲座摘要,最好文章一开头就写明。如果作为深度文章,那么我想问这里面的“深度”是什么?记者自己对这个题目的理解是怎样的,书写的框架是什么?当然这里的观点和事实都还好。但这样的文章拿来做深度,会让人担心,遇到一些名声很大但其实论述一团糟的学者的时候,端的记者会不会很容易没怎么想就帮著传递观点了?现在的深度栏目真的内容质量越来越差了。

  4. 中共長時間在台海軍演,成功麻木了台灣人的防備感觀,厲害。

  5. 问下为啥现在看不见早报 晚报了呀

    1. 讀者好!我們很明白大家對每天快速瀏覽新聞簡訊的需求。我們代替早晚報的全新的簡報欄目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測試,預期將於10月2日上線,詳情請參閱: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30904-whatsnew-int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