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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性侵加害者?性犯罪事件的「色狼」迷思

問題不在變態與否、偏差與否,而是在於性別中的權力關係。

2020年3月6日,台北車站。

2020年3月6日,台北車站。攝:陳焯煇/端傳媒

端傳媒記者 王怡蓁 發自台北

刊登於 2022-09-06

#深度#權勢性侵#性別平權#台灣

小華(化名)那天意外地出現在社工督導鍾佩怡面前。他身材高大,因為務農的關係,身上還有些工作時留下的髒汙,腳上穿著藍白拖鞋,露出粗糙的腳皮,因著鍾佩怡的問候,他不好意思地將手伸向前,臉上露出驚訝又開心的神情。

小華是鍾佩怡的性侵加害者個案,曾犯下對近親兒童性侵害的案件,當時,他正接受司法處遇(註:在司法上,對犯罪者進行矯正,透過教育訓練等方式讓犯罪者回歸社會),不過,他已經多次無故缺席。

以司法角度來看,小華患有輕度智能障礙,又有戀童、性侵兒童的紀錄,無故缺席處遇,得依法對小華開罰。而對進行危險性評估的社工人員來說,上述條件的加總,則是危險因子提升的徵兆。

鍾佩怡問他,為什麼沒來「上課」(指接受處遇),小華這才說,平時帶他上課的家生病了,沒人可帶他出門、便要他不要去上課,並交代他「沒有人帶、不能隨便外出」。

這不是鍾佩怡第一次遇到無故未出席處遇的案例,像小華這樣的未出席理由,其實也顛覆了許多人的刻板印象,以為小華是故意不出席、沒有悔意、或是藐視法律。她說,就像小華,他依照家人的指示受到約束,反而是屬於安全的類型,但如果人們不就探究,就只是再次強化了既有的偏見而已。

不過,不是每個人都能抱持善意與加害者互動,在既定的刻板印象下,許多關於加害人的劇本早已深植人們心中。鐘佩怡告訴端傳媒,你得讓加害者知道你沒有敵意、與他們建立關係,才有機會得知他們真正的想法,「司法系統可以更細膩的處理,不是只有處罰而已」。

台灣衛福部統計,性侵害事件通報中,近五年的年均件數約在一萬件左右,而加害與被害人的關係中,陌生人性侵的比例非常少。根據司法官學院進行的性侵犯罪統計中,進入司法程序的性侵案件多以熟人犯罪為主,陌生人的性侵大約只有一至兩成。

不過,台灣社會卻對加害者普遍存有錯誤迷思——也就是陌生或隨機性侵等刻板印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 Global Professor陳昭如指出,台灣社會對於性侵犯有著根深蒂固的想像,性侵害事件更容易成為「倒霉鬼遇上變態」。她強調,「許多性侵犯其實是所謂的『正常人』,而不是人們想像中色狼的形象」。

端傳媒曾深入追蹤林于仙疑似遭遇主管權勢性侵後墜樓事件,在採訪中發現,除了受害者陷入「完美被害人」的困境,加害者也落入「變態、色狼」的刻板形象,然而在林于仙的案例中,涉嫌加害的前主管有著良好形象,亦是一名成功的長照界領袖。許多分析指出,在多數性侵案中,加害者擁有受社會主流認可的外在表現,例如是名認真教學的好老師、是體恤部屬的溫柔主管,與傳統所認知的加害者形象差異甚巨,為什麼會有如此歧異?

林于仙的照片。
林于仙的照片。攝:陳焯煇/端傳媒

加害者為什麼這麼做?

有些加害者不只想滿足性慾,更核心的是權力支配的問題。

根據司法官學院對於性侵害的相關研究指出,無論從衛福部性侵害事件通報,還是地檢署、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上皆可顯示幾個趨勢:女性受害者為八到九成、男性加害者為九成;性侵案件多為「熟人性侵」,最高的關係比例是朋友、男女朋友,接著是網友與親屬;地點多發生在住居所;不起訴人數高於起訴。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也表示,在一線服務的婦女團體也觀察到,陌生人性侵在實務上少於一成,大多數的性侵案件是「熟人性侵」。

女性主義學者蘇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在1975年時提出「強暴迷思」(rape myth)理論,她認為在父權社會下,人們對女性遭受性侵害存有普遍的誤解。學者瑪莎·柏特(Martha R. Burt)進一步將強暴迷思定義爲:「一套對被害人、加害人與強暴行為錯誤的想法、刻板印象或偏見。」

《性侵報導的強暴迷思與轉變》分析台灣三大報在2002年到2013年間的性侵報導,研究者蔡雁雯與蘇蘅發現,台灣報導中一直存在強暴迷思,將加害者描繪為「可怕和怪獸般的存在」,並強調被害者的「順從性」。研究結果符合學者布朗米勒所稱,為鞏固父權體制的「強暴支持文化」,也就是愈強調女性被性暴力攻擊,愈容易引起女性恐慌,但男性較少恐慌。且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後,基於對受害者的保護,隱去受害者的姓名,但卻更加詳細描述案件過程,並強化加害者的獸性與心理不正常。

簡言之,「對幼性交」與「隨機性侵」成為性侵報導中的多數類型,但並非實際最多數的性侵案件。

利伯他茲台北心理諮商所所長、心理師才煒民,曾入監所進行性侵害受刑人的心理評估。才煒民指出,心理師對加害者的再犯因子、心理評估將影響司法處遇及後續治療的模式,他認為,加害者的樣貌十分多元,只從心理評估去判斷加害者是否再犯、治療是否有效,他認為雖有爭議,但仍是目前被廣為採用的方式——因為「再犯與否」以及「治療有沒有效」是社會最關心的部分。

才煒民說,性侵加害者的犯罪因素大致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身體因素,如因老化、退化造成腦部狀況,或是反社會人格;另一則是環境因素,像是經歷人生低潮期、飲酒、用藥等。才煒民強調,這兩個因素也會同時發生。

至於性侵犯罪如何從念頭到付諸行動?才煒民指出,有些加害者會在腦海中演練過無數次性侵,最後身體自動化實施犯罪行為,成為一種犯罪的模式。他曾在監所進行加害者評估時,一名女性社工經過,加害者問他,女社工是誰?什麼名字?他認為,想認識感興趣的對象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性幻想也不代表一定會著手性犯罪,但某些加害者明知將觸法但還是會下手,像是那名監所的加害者,在他腦海中已經浮現與對方性交的畫面,對這類的加害者而言,「女性就是可以發生性行為的對象」。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工督導顏莉璟認為,加害者除了有性侵的動機,還可能失去自制力,因而突破了外在的保護以及被害人的防線。她也說,有些加害者不只想滿足性慾,更核心的是權力支配的問題。

受訪社工與心理師均指出,許多性侵加害者的共通點,在於缺乏同理心與良好社交能力,像是加害者在犯後會極小化被害人的痛苦、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他們同樣認為,這也是台灣教育常年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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