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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判離」:中國基層法官的釋法考量如何阻礙離婚自由

法官們似乎更傾向於將要求離婚的女性和家暴行為人送回家,或者強制她們把自己藏起來,而非准許她們想要逃出不幸婚姻的司法訴求。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邯鄲市一對夫婦在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書。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邯鄲市一對夫婦在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書。攝:Hao Qunying/VCG via Getty Images

魯萊

刊登於 2020-12-17

#離婚#中國法院#評論

1984年,在中國政府正式簽署並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四年後,中方代表向聯合國提交了國別報告,婚姻自由是報告的核心議題之一。而這也是各國對中方報告的主要質問領域。「能否更全面地解釋一下婚姻自由在中國是什麼意思?」這一問題,在1984年4月2日的紐約聯合國會議室中不斷被提出,代表中國出席會議的張忠安(音譯)女士一再表明,中國政府在婦女問題上將與國際社會主流規範保持一致。

但當時間快進至今日,具體到中國大陸基層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受理情況時,各地政府與法官的態度卻似乎一反其在性別平等、離婚自由方面的呼籲:在所有的訴訟離婚案中,基層法官一貫堅持的是「一審不判離」的處理標準。一方面,這構成了對當事人透過司法渠道實踐離婚自由權的阻礙;另一方面,對以家庭暴力為訴訟理由的女性當事人來說,「一審不判離」為其通過訴諸司法擺脱自身被配偶暴力侵害的嘗試增添了制度性障礙,這無疑背離了中央層面相關律法保護女性的初衷。

去年9月份,發表於《美國社會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的一篇論文《脱鈎:婚姻暴力與在中國離婚的艱難》(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對所謂「一審不判離」的司法實踐如何與中央政府的性別平等倡導相脱鈎(decoupling)進行了研究。

「一審不判離」的釋法考量——家庭觀念、基層負荷與司法績效的三重屏障

隨着習近平作為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對捍衞家庭這一政治意識形態的反覆背書,這種保衞家庭的意識形態,不僅影響着司法決策,還直接將貫徹此種意識形態的壓力轉移至基層法院。

研究者擇選了2009至2016年間河南、浙江兩省高院所公示的離婚案件判決書,並對其中初次離婚訴訟案的法院判決結果進行了集中量化分析。分析發現,自2000年中期以來,中國大陸基層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案時,以「一審不判離」為判決方法的情況越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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