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逃犯條例

《緊急法》與《禁蒙面法》港府上訴得直——法治已死嗎?

在香港的法治來到風口浪尖之時,我們應直呼「法治已死」,還是選擇繼續守護這個得來不易、尚算獨立的司法制度?

2019年10月4日,特首林鄭月娥聯同一眾問責官員召開記者會,宣布政府通過引用《緊急情況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晚上港島有市民戴上面具上街抗議。

2019年10月4日,特首林鄭月娥聯同一眾問責官員召開記者會,宣布政府通過引用《緊急情況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晚上港島有市民戴上面具上街抗議。攝:林振東/端傳媒

清議

刊登於 2020-04-21

#清議#香港#評論

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10月4日,香港政府曾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頒布《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限制香港民眾在身處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不可使用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後多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法例的合憲性。高等法院則於11月18日裁定,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以《緊急法》訂立規例,違反《基本法》有關一般立法權只授予立法會的規定。至於《禁蒙面法》,除了有關非法集結的部份外,該法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超乎為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之合理所需。此後,隨著《緊急法》違憲,《禁蒙面法》失效。

政府就此裁決結果提出上訴。直到今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上訴得直。上訴庭推翻原訟庭的決定,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沒有違反《基本法》。而就《禁蒙面法》本身,上訴庭的判決也與原審的附帶意見部分不同,認為除了禁止身處非法集結 (unlawful assembly) 人士使用蒙面物品是合憲外,涵蓋未經批准集結 (unauthorised assembly) 也是合憲的,但禁止身處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和遊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以及授權警方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蒙面物品仍然維持違憲。

判詞頒布後,有聲音批評上訴庭立場保守和偏向信任政府,不符合香港的政治現實。本文試圖釐清的是,究竟上訴庭在作出判決時,考慮了哪些與原訟庭不同的因素?《緊急法》合憲,是否意味著行政長官可在缺乏有效制衡下行使廣泛的立法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原訟庭和上訴庭又在公共秩序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取捨有何不同?

這宗司法覆核中,泛民一方提出了五個理由,而政府上訴主要針對理由1、理由5A和理由5B,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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