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確定將在本屆大會上,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下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草案)》)。草案主要針對4種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具體執行內容和過程尚未訂明,但會在週四(28號)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很多人把焦點放在草案第(四)點的執行問題: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雖然我們目前仍未知道該法的細節,但社會各界已對此提出了不少疑問。
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層次是憲制問題:草案實際上是全國人大「決定」,成文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並由行政長官直接公布實施,而非由香港根據23條的規定自行立法。
這次的立法程序衝擊了港人過去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很多人斷言「一國一制」已正式來臨。「人大決定」到底是一個怎樣的機制?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過程,具體如何衝擊了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這可分為三個問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