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特定人物過多報導,經調查比例超過30%,發函要求限期改善。」
「『市長合體,鳳凰雲展翅』,開罰40萬。」
「「駐星大使盯場回報韓國瑜行動,開罰60萬。」
「『文旦丟在水庫超過200萬噸』,違反查證原則,開罰100萬。」
「4項限期改正措施,未能在1個月內履行,開罰50萬。」
……
每隔一段時間,或者更精確地說,每到選舉前後,特定電視新聞持什麼政治立場、怎麼做新聞、哪家媒體「打誰捧誰」都會成為公眾話題。連帶成為話題的,還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的職責。當媒體不再專注於報導問題,而被認為媒體本身才是「問題」焦點時,肩負傳播內容監理法定職責的NCC,也就理所當然地被當成是解決一切媒體問題的鎖鑰。
特別在去年年底六都市長選舉後,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直接點名NCC毫無作為,「誰都管它不到,但它也什麼都不管。」蘇貞昌將「假訊息」、「假新聞」問題不斷延燒,歸咎NCC,之後就傳出時任主委的詹婷怡請辭下台。
然而要NCC監管電視、廣播媒體的內容,更像是在高空走鋼索,一頭是新聞自由和媒體自律;另一頭是市場秩序和新聞品質。管什麼?怎麼管?抽象理論就爭辯不完,實務上更是加倍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