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對反送中抗議中,香港警察用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攻擊、驅散人群,導致至少70多人受傷。發生在香港的暴力當然並非孤例,警權擴大和軍事化是全世界社會運動的威脅。而使用槍管和氣罐釋放的催淚瓦斯,也早就是警察鎮暴的標配。弔詭的是,早在1925年,《日內瓦公約》就已經明令禁止催淚彈等化學毒氣在戰場上使用,絕大部分國家都簽署並遵守了協定。催淚彈使用領域的倒置,反映了20世紀政治暴力被「人道化」的過程,也側面勾勒出群眾運動和國家鎮壓間不斷拉扯與競爭的歷史。
致命的非致命武器
發明於一戰戰場,催淚彈是以CS,CR、CN(已經停用)、辣椒素等一系列化學物質為基底製造的化學武器的統稱。在戰場上,催淚彈主要為了在僵持階段引出對方戰壕中的敵軍;而在街頭,催淚彈是為了在短時間內快速驅散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催淚瓦斯更多時候是一種水汽,可以吸附在皮膚、土壤和建築材料上,所以才需要液體來進行清洗。
儘管催淚彈被當作非致命武器,歷史上因為催淚彈致殘甚至死亡的人數卻不在少數。催淚彈的殺傷力不僅在化學物質本身造成的流淚、灼燒和噁心,還在於不正確使用時造成的其他破壞,包括通風不暢導致的窒息,和容器襲擊造成的腦震盪,等等。
在密閉和通風不暢的空間投擲催淚彈會大大增加化學危害。2013年,埃及警察在密閉的警車上釋放催淚彈,當場殺死了37名穆兄會支持者。2014年11月,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抗議的第二波示威中,警方在混戰中多次無差別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導致臨街咖啡店都布滿有毒氣體。受傷的幾位當事人一氣之下把警方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