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佔中案」九名被告被法庭裁定最少一項「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成立,戴耀廷、陳健民均獲判16個月、8個月刑期,兩罪同期執行;邵家臻、黃浩銘亦並罰兩罪,各判8個月監禁;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均獲判緩刑,無需入獄;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需做腦部手術,延後至6月10日判刑。
端傳媒邀請法律團體「法夢」對法庭給出的量刑判詞進行梳理及分析,希望以較淺白方式呈現是次判刑理由和其可爭議之處。
1. 怎樣才會干犯「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即作出法律並無授權的行為,對公眾生命、安全、健康、財物或舒適構成危險,或對公眾行使公眾人士共有的權利造成妨礙,並知悉或應合理地知悉該行為會造成相關後果(註1)。
「串謀公眾妨擾」(編按: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罪成之罪名)即二人或以上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該項行為必會構成公眾妨擾罪(註2)。
「煽惑公眾妨擾」即煽惑另一人作出某項行為,並意圖或相信該人會作出該項行為,而該項行為如果完成了,將會構成公眾妨擾。在此意義下的「煽惑」,包括提議或建議。「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同理,只是煽惑作出的行為是該另一人再煽惑其他人觸犯公眾妨擾罪。只要被告作出構成煽惑的行為,並懷有相關意圖,即使被煽惑者尚未作出犯罪行為,甚至根本沒有被煽惑,被告依然有罪(註3)。
這些控罪成立之前,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所串謀或煽惑的示威行為不合理地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