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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鷺:泉港碳九洩漏事件,再提大陸環境刑法改革之必須

這一修改應是針對刑法中跟環境有關的法條裏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修改,這一點不改的話,意味著整個觀念都還停留在舊的階段。

11月4日碳九泄漏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後是堪憂的環境現狀。

11月4日碳九泄漏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後是堪憂的環境現狀。圖:Imagine China

刊登於 2018-11-13

#楊鷺#環境刑法#泉港洩漏#評論

11月4日凌晨,中國大陸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空氣出現異味,部分海域出現黃褐色油污狀泄漏物。4日晚間,泉港區環保局發布通報稱,系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執行碳九裝船的船舶與碼頭連接軟管處發生泄漏,共造成6.97噸碳九泄漏。8日,泉港區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稱,初步認定此事為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事發後,有大陸網民表示,泄漏事件發生之前,當地環境就已非常不堪,化工廠會在凌晨偷偷排放廢氣,當地癌症高發已是公開的秘密。在缺乏相關調查的情況下,筆者未能斷言泉港地區的癌症發病率與化工污染之間的關係,但據內地媒體報導,泉港區確實是泉州主要的石化產業區,聚集了許多化工和煉油企業,2009年泉港曾發生過2萬人抗議當地化工廠污染水源事件,最終釀成衝突,多人受傷及被拘捕。換句話說,泉港存在長期性的環境污染問題。

因此就筆者看來,11月4日碳九泄漏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後是堪憂的環境現狀。此次的碳九泄漏因「實際」產生了嚴重後果,對相關負責人員將能通過中國《刑法》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予以問責,並且有2013年上海金山碳九泄漏事件作為前車之鑑。但是,假若真如民眾所稱,化工廠偷排廢氣的情況早已是常態,則由於實踐中往往難以證明此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嚴重後果,因此無法對行為人以《刑法》第338條「環境污染罪」予以制裁。

環境污染的問題日益嚴重,污染事件層出不窮,其原因從政府治理、企業行為、環保意識等方面不一而足。筆者作為法律人士,本文僅從大陸相關環境法令入手,針對企業長期存在的污染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完善刑責,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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