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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我們的民主,容得下「不反對但不認同」嗎?

細讀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三人的刑期覆核判辭時,心情是矛盾的。判辭本身撇除楊法官部份言論帶情緒化修辭外,其法律依據實際上是有說服力的。

2017年8月20日,香港數萬民眾遊行聲援「新界東北案」、「公民廣場案」的在囚抗爭者。

2017年8月20日,香港數萬民眾遊行聲援「新界東北案」、「公民廣場案」的在囚抗爭者。 攝:陳焯煇/端傳媒

明室格物

刊登於 2017-08-22

#讀者來函

【編者按】上週日(8月20日),香港數萬民眾參加聲援在囚抗爭者的遊行,其中一位參與者寫下:《「天真」的人,就是香港人》。我們在討論熱烈的評論區中選擇了這條留言,與大家分享。

社運人士刑期覆核風波及遊行後一問:在這刻,這裏容得下「不反對但不認同」嗎?

我不反對週日的遊行。

在一個具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當中,人為了自己認為對的事而遊行,是必須被尊重的權利。對於這種選擇,我必須予以尊重,同時亦由衷敬佩這些為了他們認為對的信念要發聲、行動的人,以至那些為了他們所相信的事要承受代價的人。

敬佩與尊重他們作為人以及公民是一件事。認同他們的信念及論點與否卻是另一件事。在一個真正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中,這兩件事是必須被分開去看的:人應該可以尊重另一個人作為人,但同時完全不認同他所宣揚的觀點與信念,兩者之間不應存在任何衝突。理論上如是,而實際上那當然關係到人作為人是否具備如此的自信,相信自己即使看法備受挑戰,其依然能夠被尊重作為人;同時亦關係到人作為人是否具備那樣的胸襟與氣度,能夠在挑戰他人的觀點與信念時,保持對他人作為人的尊重。

作出無實質根據的或過於誇張的指控,等同亂喊「狼來了」

我不反對週日的遊行。但我不認同遊行所宣揚的觀點。

細讀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三人的刑期覆核判辭時,心情是矛盾的。判辭本身撇除楊法官部份言論帶情緒化修辭外,其法律依據實際上是有說服力的。那些依據,就如同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的聯合聲明、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石永泰等專業人士所言,是「未見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作家胡燕青亦於面書撰文,批評有關「政治壓迫」或「濫用司法制度」的言論,並表明不欣賞「夾雜著英雄主義和有意識的暴力的所謂抗命」。而當遊行的主題與高喊的口號,都是圍繞「政治犯」、「政治干擾法治」這類說詞時,我是無法完全認同的。尤其當法治作為香港社會一個重要基礎,一個能與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明顯區分的基礎,對此作出無實質根據的或過於誇張的指控,等同亂喊「狼來了」。

因此我真的無法認同這場遊行所高喊的口號。但我理解為什麼選擇了這些口號。

我理解遊行人士的憤怒。我理解那種鬱悶。我理解那種想要伸張正義,維護公義的熱誠。我理解遊行所表現出對那些為他們所相信的理念而入獄的年輕人的支持。我理解對於這些年輕人的同情,以至對他們的未來(以至香港的未來)的擔憂。這些我統統理解。

因此我不反對週日的遊行。可是我無法認同出於憤恨及激昂中的論點。

在憤恨中作出的決定,也肯定不會是好的決定。英國公民對於建制的憤怒,使得他們公投中以微少的差距決定脫歐,造成了英國的尷尬處境;美國公民對於建制的不滿與怒火,促成了特朗普成為了美國總統,造成當下美國的亂局。不用參照年代久遠的歷史,我們已可以看到那些在(群眾)憤怒中下的決定,往往不會有好結果。它只會陰魂不散,長時間地纏繞著下決定的人。

不同意你的看法的人,不一定就是你敵人的同黨

我理解、明白、諒解這些憤怒,這些口號與論點,但我不能予以認同。我敬佩每一位於週日參與遊行的市民,在那種酷熱的天氣中站出來,表達對於身陷囹圄的年輕人的支持。我尊重每一位朋友對於整個風波所持有的看法與意見。但我真的無法認同那些有關法治受到政治干擾的指控。

我認同並支持透過遊行去支援那十餘位被覆核判囚入獄的社運人士, 並表達對政府作出覆核決定的不滿。我認同並支持透過遊行去表示對於整個民主運動的支持。但我無法認同與支持對於「政治檢控」的說法與指控。

和我早兩天留下的 status 異曲同工地,胡燕青對年輕人如此的叮囑道:「不同意你的做法的人,未必不同意你的看法;不同意你的看法的人,不一定就是你敵人的同黨。你不喜歡別人冤枉你,你就必須小心不要冤枉別人。」

假如我們連「支持做法」與「認同看法」也無法區分;假如我們對於擁有不同意見的人統統具有敵意;假如我們只容「支持」與「反對」兩種立場,而容不下「理解但不支持」、「認同但不支持」、「諒解但不認同」、「不反對但不認同」等等的各種立場的話,我們便必須仔細撫心對鏡自問,到這樣的我們,追求的是一種怎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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