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香港高鐵通車

梁啟智: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香港高度自治保衛戰

翻查美國和各國的協議,以及英國和法國的協議條文,可見當地政府都沒有因為一地兩檢而放棄刑事管轄權。

2017年7月25日,興建中的高鐵西九龍總站工地。

2017年7月25日,興建中的高鐵西九龍總站工地。攝:林振東/端傳媒

刊登於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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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布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成為林鄭月娥上任特首以來首個政治挑戰。回想2009年立法會辯論高鐵撥款的時候,已預見一地兩檢安排將會成為一個燙手山芋。經歷八年來大幅加深的中港矛盾,事件恐怕不但會再一次引發嚴重的社會撕裂,更有可能觸發憲制危機。

高鐵香港段預計明年通車,政府建議讓內地人員進駐西九龍總站並實施一地兩檢。離港旅客在完成離港出境手續後,會先通過內地的入境手續然後才上車前往內地,到達後就不用再次通關。反過來,全國各地的旅客則要到達香港後才需要辦中國的出境手續,然後再辦香港的入境手續。

這個安排和現時中港之間的直通列車明顯不同。例如旅客現時從香港乘列車到北京,在香港境內完成出境手續後便會上車,然後要到達北京下車後才會辦內地的入境手續,也就是兩地兩檢。未來的高鐵要辦一地兩檢而不是兩地兩檢,官方說法是因為列車服務方式不同。以從香港開往北京的列車為例,途中會停留不少車站。由於從香港出發的乘客尚未完成通關手續,列車在入境上處於密封狀態,途中便只可以讓他們下車入境內地,卻不可讓內地的旅客中途上車,以免做成混亂,結果減低營運效率。如果能在香港處理內地的出入境檢查,在內地就不用區分赴港列車和其他列車,可以開往香港的班次就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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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看似美好的圖像,卻難以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要求。《基本法》沒有授權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的條文,反而嚴格禁止內地官員干預香港本地事務。如果要在香港境內設立內地的出入境口岸,就要想辦法讓內地的法例在香港生效。但是《基本法》第18條禁止內地法律於香港實施,第154條又訂明出入境是香港自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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