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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閉幕,表決通過民法總則草案

刊登於 2017-03-15

3月1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閉幕會。
3月1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閉幕會。

3月1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關於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等6個決議草案,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下稱「草案」)也以2782讚成、30票反對表決通過,這意味着中國將正式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在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啟動前,中國分別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曾有過幾次類似嘗試,但由於各種原因宣告失敗。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本次起草工作,2016年陸續對草案進行初審、二審及三審,後於本屆「兩會」提請審議。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組成。總則編審議通過後,將開始編纂各分編,並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終於2020年左右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系統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我們要不辱使命,再接再厲,加快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確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

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閉幕會講話

草案三審稿強化了胎兒權益保護、失能老人等群體的監護、個人資料保護、徵地合理補償等原則,延長了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起訴時限等。據新華社報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草案另外作出了126處修改,包括新增有爭議的「惡意詆毀英雄烈士」應承擔民事責任等條款。根據財新網梳理,最新版草案的實質性修改有55處,值得關注的焦點包括:

惡意詆毀英烈名譽將擔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12日報告稱,有代表在審議草案時提出,社會上有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譭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這些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予以規範。

法律委員會對此回應稱,「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因此在草案中新增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款在網絡引起爭議,有微博網友認為,將英烈名譽權單獨列出,有違反憲法平等保護原則的嫌疑。

財新網引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表示,儘管嚴格來講,去世的人不再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但如果死者人格權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則應受法律保護。他認為該條文的適用範圍可以擴大至所有死者,英雄和烈士自然也就包括在內。

去年6月,在備受關注的「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歷史學者洪振快侵害名譽權和榮譽權案中,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判決洪振快敗訴,要求其在媒體上向「五壯士」後人賠禮道歉。洪振快此前質疑官方課本中關於「五壯士」的細節描寫不實,但判決稱洪振快的質疑是「打着言論自由幌子的歷史虛無主義」,「損害了中華民族共同記憶」。

今年2月,網民「黃青蕉」質疑中國官方敘述的「八千湘女上天山」歷史,也被官媒環球時報批評為「歷史虛無主義盛行」,直斥年輕人「享受了歷史的成果,卻對歷史形成否定的態度……有相當一部分後代人不能理解先輩犧牲的偉大。」

救助人若有重大過失,被救助人需舉證

草案三審稿此前增加了「好人」條款,以回應近年輿論熱議的「陌生人摔倒了扶不扶」問題。具體條文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委員會在報告中表示,一些代表提出,相關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經研究後,委員會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將此條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王軼分析指,將救助人重大過失致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救助人,有利於減輕救助人實施緊急救助時的法律負擔。但他提醒,法規保護的前提必須是「自願實施」及「緊急救助」,如果不具備專業救助能力的人強行實施救助行為,可能就不適當。

恢復效力性強制規定無效條款

草案三審稿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這一條文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時被刪除。

隨後,有全國人大代表及民法學者一致呼籲恢復該條款。全國人大代表、民法專家孫憲忠表示,過去的法律法規中一些規定以強制性規範面目出現,但實際上只是為了行業或部門內部的管理;這些規定結合《合同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必然損害相對人利益和市場秩序。他認為草案若沒有了上述條文,「不但使得立法嚴重脱離現實,還將會給司法實踐造成極大混亂。」

法律委員會報告稱,採納代表們的建議後,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聲音

保護個人名譽已經有法律救濟途徑了,單獨規定有什麼必要,很可能淪為政治武器,界定也很成問題。

新浪微博網友@簪子妞

民法典是對特定領域社會矛盾進行協調的基本法。當今中國的利益結構發生劇變,不少社會矛盾背後的利益衝突是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或個人利益訴求與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不協調,而民法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是對這兩種利益類型和社會矛盾進行協調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

來源:新華社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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