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黎班:特朗普入境禁令敗訴,法院真的勝了嗎?

雖然自由派期待法官能針對特朗普的EO做點什麼,但依照法院長期以來的判斷標準,自由派恐將失望。

註二: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美國憲法第二條的這些規定長期以來被認為是總統行政行為的憲法正當性基礎。

讀者評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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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同的風險狀態,本來就會有不同的管控措施。 包含比如說自911事件之後,外籍獲得合法居留人員入伍美軍時,似乎視同戰時,有更為優待的入籍措施。 只是這樣或許也表示,紐約州的聯邦層級的邊境管制、國土安全等(人員、設施、甚或聯邦相關安全採購案等),可能要撤出到紐約的相臨各州,因為相關措施應該是表示紐約獲得更大的自主管制權力,當然就不能使用聯邦的經費。 (突然覺得,或許其實聯邦可能覺得紐約州維持歐美貿易大港位置太久了,而且五大湖工業衰退,其實不見得需要通過河運,或許聯邦需要新的歐美貿易大港)

  2. 虽然总统在外交权利上没有收到太多限制,但这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限制,且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如此奇特的事件,所以最高法院有可能会从宪法角度出发来限制总统的“帝王式”权利。历史上每一位总统的权利都比前任要大,现在最高法院从外交权利开始逐步限制总统的行政权也未尝不可。

  3. 很有意思的一篇文章,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