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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土地定價?選讀《土地正義》

每個人對土地的感覺和意涵都不一樣,我們又該怎樣計算土地的價值呢?

徐世榮

刊登於 2016-10-29

#讀書時間

徐世榮:每個人對土地的感覺和意涵都不一樣,土地的價值也隨之不同。
徐世榮:每個人對土地的感覺和意涵都不一樣,土地的價值也隨之不同。

【編者按】在黃紹恆教授的推薦序,我們回顧了從清末到民國初期的台灣土地政策,也理解到當中政權是如何藉由土地而獲得利益。觀照今日,土地仍是官商和部分人士眼中的重要資源。不論是過去以國家為重心的土地政策,或是現今我們熟悉的市場調節定價制度,土地都與政治、利益有着千絲萬縷的糾纏關係。通過徐世榮教授在《土地正義》的整理分析,我們可以完整地讀到政府、財團、地方派系之間的利益分配結構及其運作系統,也重新理解土地與市場價格之間的操作可能。

對照今天香港的社會情況,拍賣土地也是特區政府其中一項主要的收入來源。如借用徐教授的分析框架來理解現時的土地議題,對公眾利益有更確切、更具體的認識,或能為我們提供新的啟發。

以下節選自《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的第五章〈土地徵收〉,獲遠足文化授權刊出。

《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

出版時間:2016年9月
出版社:遠足文化
作者:徐世榮

回溯土地改革的歷史

在1950年韓戰爆發之前,國民黨和美國的關係跌到谷底,美國已準備放棄台灣,後來因韓戰而轉變,可以說台灣被韓戰救了。也因為這個緣故,蔣介石急於推動土地改革,想藉此尋求美國的支持。當時國民政府一方面宣稱台灣是「自由中國」,土地改革是以人民能接受的方式,和平、有步驟、有計畫進行的中美合作,一方面則抨擊中共的土改是殘酷地榨取人民的財產。台灣與中共兩邊都在競爭誰是真正的土改者,最後國民黨的宣傳策略奏效了,台灣因而被納入韓戰中圍堵中共擴散的行列,與美國於1954年訂定了《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由於美國讚賞台灣的土地改革,於是協助台灣在桃園成立「土地改革訓練所」,將全球所有落後或開發中國家的人送來台灣學習土地改革。在這一點上,國民政府算是得到美國正面的肯定。「土地改革訓練所」成立後,超過一百個國家來上課,只是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成功。台灣之所以成為土地改革的特殊案例,其原因在於政治因素,但至今還沒有任何相關的學術研究精準地指出這一點。

土地改革訓練所在2000年改名為「國際土地政策訓練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nd Policy, ICLPST)。1995年我回到台灣,2000年左右開始在「國際土地政策訓練中心」授課。因為學員都是國外來的,上課都以英文為主。當時外交部將訓練中心的運作視為外交的一部分,支付學員來台上課的機票、住宿、生活費,許多落後國家的人很喜歡來上課。以前一期的課程是八週,後來因為受限於經費而縮短為六週,據說以後又要減為四週。訓練中心已相當上軌道,接待、上課都很有制度,課程包括土地制度、財稅、都市計畫、GIS等,也邀請國外知名的老師來授課。國外老師的教學時間安排得比較長,台灣的老師則以分享台灣經驗為主。到目前為止,該單位仍在運作,也持續有各國政府單位派人來上課,如菲律賓、越南、泰國、中南美洲等。

以前的「土地改革」現在更名為「土地政策」,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國際土地政策訓練中心」的經費則是由農委會支持。農委會認為土地政策是內政部的事,但內政部卻不出經費,反而是農委會在編列預算。三、四年前農委會曾想廢掉「國際土地政策訓練中心」,改成「農業政策訓練中心」,內政部卻不同意。因為「國際土地政策訓練中心」與美國知名的「林肯土地研究中心」(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有合作關係,只是美方已不再提供經費,但雙方已共同成立了董事會,兩方都設有代表,每年都在台灣開會,政府想藉此維繫與美方的關係。

土地政策與政治息息相關

土地政策與政治的關係很緊密,如何治理土地是很關鍵的政治運作。長期以來國民黨都靠都市計畫來控制地方派系,以都市計畫籠絡地方派系,讓他們能夠炒作土地賺錢,以致台灣的土地徵收都很不合理。然而,我們講得再多似乎都沒有用,因為政府主要是靠「都市計畫」和「土地徵收」來控制地方派系,以此延續政權。台灣的地方派系絕大多數都有介入土地開發,講得好聽是「土地開發」,實際上就是「土地炒作」──透過「都市計畫」和「土地徵收」運作、炒作土地。

在現行政治結構與制度面,財團通常能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政商關係,直接影響政策與法令。陳東昇在《金權城市一一地方派系、財團與台北都會發展的社會學分析》一書中即指出,民國七十八年縣市長候選人中,有八位候選人受到房地產財團支持。同年度立委候選人中,也有三十五位候選人本身就是房地產集團的負責人,或者受到房地產財團的支持,顯示房地產集團透過其對中央與地方政治的影響力,就能增強對土地炒作與投機管道的操弄能力。1992年縣市長選舉時,大多數的縣市長皆以土地炒作議題做為攻擊對手的選舉文宣,可見地方行政首長與土地利益的緊密關係。財團取得土地後,會透過變更地目的方式,來增加土地的利益,而「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就是提高土地價值的一種手段。(註1)在圖5-1「財團土地投機方式與其他相關機構互動模式」中,即可清楚看見政府、財團與土地的的層層關連,與結構緊密的政商關係。…

地方政府應提高土地稅來增加財源,以落實地方自治

台灣的「區段徵收」之所以這麼多,主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沒經費。雖然有政黨輪替,但只要制度不改變,基本上任何政黨治理的方法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地方縣市長選上後,就要實現政見,但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經費來推行,因為中央不給補助,地方政府又不敢多向人民課稅,只好透過「區段徵收」賣地賺錢,賣的卻不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而是徵收人民的土地來販售。

地方政府還有另外一個籌措經費的方法,就是「市地重劃」。前台中市長林柏榕(任期1981-1985、1989-1997)、張子源(任期1985-1989)等人,都曾大肆利用「市地重劃」來取得土地。重劃後一部分的土地歸地方政府,然後再把土地賣掉賺錢。這是地政手段的「偏方」,只能偶爾為之,但現在各縣市卻幾乎都這麼操作,令人非常遺憾。

我們一般所認知的「市場決定房價」,其實並不正確,因為房價是由人主觀創造出來的。土地不同於一般商品,土地有「不可移動」和「不可增加性」,也就是說,土地具有壟斷的性格。習慣上我們用「買賣實例法」來估價,建商就利用假的交易來創造假的土地價格:建商只要把土地轉手到關係企業,假裝有人高價買地,就能拉抬房價,讓人民以為這就是真實和客觀的市場價格。很多人也沒看出,地價通常是政府和建商一起哄抬、創造出來的成果。馬克思認為土地有「絕對地租」,意思是:在土地所有權制度底下,土地擁有者可以決定價格。舉例來說,遠雄建設有很多房子沒賣掉,空房很多,但是它寧可不賣房子,也不降價。房屋和土地的價格是主觀的決定,不是客觀的市場價格,因此才有炒作的空間。

事實上,「區段徵收」也是一種土地炒作。譬如苗栗大埔事件,土地徵收完後,約有三分之一的土地歸縣府、三分之一歸還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另外三分之一大概是做為公共設施。地方政府認為,土地由農業使用轉變為住宅區、商業區,地價大幅上漲,於是就將發回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縮水:假設原本土地是一百坪,經過區段徵收後要歸還三十坪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土地價格是政府決定的,為了只歸還三十坪,地方政府一定要拉高土地單價,這就是土地炒作。 

「林肯土地研究中心」相當推崇地政學派的亨利.喬治(Henry George, 1839-1897),他是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土地改革學派很重要的人物。孫中山提倡的「漲價歸公」,課取土地增值稅的理念,就是來自亨利.喬治的「單一稅」的觀念。他們認為土地價格的增值,大部分是社會的貢獻,所以增加的利益應屬社會所有。亨利.喬治甚至認為不用徵收其他稅賦,單憑土地增值稅收,就足夠支撐社會建設所需。

地方政府的稅源也和土地有關。地方政府的自有稅源,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五項,在世界各國,這些項目都會課以相當重的稅賦。但在台灣,土地增值稅卻課得很少,這和政治有很大關係。地方政府因受到地方派系和建商的壓力,把土地炒作的成本壓低,若要開發炒作土地,土地稅就不能太高。

以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是以當期公告現值減掉前期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倍數,再乘上稅率。在1950年代都市平均地權時期推行的土地增值稅,曾經從20%開始調漲,一度提高到100%,後來又調降到40%至60%。在陳水扁執政時代,更降低為20%至40%,作為母數的公告現值相對於市價而言,也是非常的低。

政大地政系研究土地稅的學者認為,台灣土地持有稅如地價稅和房屋稅等,都只有美國加州的10%左右,實在是太低了。我們若要施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就要有自己的財源,用以支付公共建設、教育等方面的費用,土地稅就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稅源之一,但台灣因為土地炒作的關係,反而壓低了土地稅。

近來地價稅正逐漸增加,2016年台北市地價稅大幅上漲,宜蘭縣的地價稅也上漲到過去的五倍左右,這是好事。地價稅大幅上漲的原因,是因為經歷抗爭之後,「土地徵收」和「市地重劃」的方法逐漸不能再使用了,地方政府沒有財源,只好走回課稅的正途。公共建設的費用本來就應由全民負擔,怎麼可以剝奪社會的弱勢族群,由他們承擔大部分人使用的公共建設?

現在「房地合一稅」才剛實施,還不知道效果,但方向是對的。這個政策的觀念是:土地的增值要盡可能歸公,因為土地增值來自社會的貢獻。例如政治大學前面那條街,和我1970年代念大學時的狀況差不多,但價格卻上漲許多,而房價之所以會上漲,是來自社會的集體貢獻,因此土地增值的部分,應該歸社會所有。

當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依憲法規定課稅後,未被課稅的土地增值部分,就要納入所得稅繼續課稅,這就是亨利.喬治和孫中山的觀點。「房地合一稅」也是希望能在現行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之外,多課一點稅,最後再納入所得稅來課徵。所得稅歸屬中央政府,地價稅歸地方政府,如果政府一定要人民多繳稅,地方政府乾脆就調高地價稅,增加地方稅收,這可能就是地價稅大幅上漲的理由之一。

真正的公共利益

在美國,從事「都市計畫」的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有一個共同的組織,叫做「APA」(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美國都市計畫協會),APA 很強調Ethical Principles(道德倫理守則),可惜台灣沒有這個守則,因為我們是技術專業,專家決定一切。這也是台灣「都市計畫」教育很不足的地方。美國的「都市計畫」很強調民眾參與,讓民眾表達意見後,由專家提供協助。專家會和人民溝通、對話,並提供資訊,讓人民發現什麼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而不是由專家為人民做決定,這兩者差異很大。我們之所以常到台北市八德路上的營建署抗議,就是因為台灣還是非常威權,都由專家來做決定。

我們應該如何評斷一宗「土地徵收」或「都市更新」案件是否合法?我認為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去年強拆古亭龍腦穴案(2015年9月25日),其實決定過程有不符合程序正義的問題,士林文林苑也屬同樣的情況。因此,大法官會議認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反憲法。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只有在《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說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狀況下,可以例外。「都更條例」第一條立法的意旨,也是追求公共利益,關鍵在於公共利益如何決定?都更的過程中會產生爭執、抗議,就是因為現行體制有問題。

台灣為了追求經濟成長,僅由經濟觀點來詮釋土地的價值,認為這才合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內涵有這麼狹隘嗎?公共利益是抽象詞彙、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該如何定義?程序要如何進行?是專家說了算嗎?還是由大家共同參與、形塑、共同研擬出來的才是公共利益?大法官的〈七○九號解釋文〉已經做出重要的解釋:「大家經過溝通、對話、論辯後,所形成共識,才是公共利益。」

一般認為當地價提高或有經濟利益孳生,就屬於公共利益,這其實是不對的。因為每個人對土地的感覺和意涵都不一樣,土地的價值也隨之不同。

註1︰陳東升,《金權城市──地方派系、財團與台北都會發展的社會學分析》,台北:巨流圖書,1995,頁19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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